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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5年第7期
发布日期:2015-07-20 来源:《法学》编辑部  作者:佚名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若干思考----------------------------------叶 /3

地方立法权扩张的因应之策--------------------------------------------秦前红 李少文/11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探微--------------------------------------------------------陈华彬/19

平台经营者统一销售策略行为的反垄断法适用--------------------------------焦海涛/28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制度预防及其挑战----------------------------------------陈柏峰/37

妨害司法犯罪的共犯罪责之认定------------------------------------------------钱叶六/46

法务时评

执法过程中陷阱取证的异化问题研究

——社科法学视角的再思考------------------------------------------------黄 锫/53

保护既有权益是民法典编纂的底线-------------------------------------------俞 江/67

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法理与实施------------------------------------------------刘风景/78

行政法治社会化的进路-----------------------------------------------------------关保英/88

税收法定视域下地方政府会议纪要合法性检讨---------------------- 王彦明 吕楠楠/98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专栏

民法教义学与法学方法的系统观-------------------------------------------- 汤文平/108

造岛行为的主权合法性判别----------------------------------------------------俞世峰/123

法律实务

代购境外仿制药行为的定性分析

——兼评“抗癌药代购第一案”的不起诉决定--------------------------叶良芳/138

收益权信托之合法性分析

——兼析我国首例信托诉讼判决之得失----------------------------------高凌云/148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若干思考

●叶 [1]

【内容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对侦查中心主义的纠偏、对案卷中心主义的矫正、对诉讼阶段论的检讨。应当认识到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对司法工作带来的现实挑战,并适时变革诉讼理念,提升办案能力以及完善诉讼机制。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所带来的挑战,应推进庭审实质化,发挥审判的关键性作用。

【关键词】 审判中心主义 侦查中心主义 庭审实质化

地方立法权扩张的因应之策

●秦前红 李少文[2]

【内容摘要】 由设区的市进行立法是地方自主权的表现,也是实现地方政权机构和居民的意志、利益的基本方式。地方立法权扩张强化了地方政权机构的责任,也促使它们转变职能以及履行职能的方式。地方立法的工具性自治决定了它的补充性和自主性特点。地方立法依赖民主机制,但民主基础薄弱的现实条件制约立法的功能发挥。有必要重塑地方人大常委会和立法的政治过程,确保立法质量和立法公正,让地方立法回归民主。

【关键词】 立法法 地方立法权 治理 地方自治 民主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探微

●陈华彬[3]

【内容摘要】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于离开地表的空中或地中横切一断层而设立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土地空间权的一种形态及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亚种,具有重大的功用和价值。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成立并不违背物权客体特定、一物一权及公示规则的要求。因其以划分土地上下的一定断层为标的(客体)而设立,故与以一宗(笔)土地的全体全层为标的(客体)而设立的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仅有量的差异。为应对土地立体化利用的社会需求及实现土地的物尽其用,同一土地上可同时设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其他用益物权。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空间)与土地的其他部分呈垂直邻接状态的调整,可由有关当事人通过约定相互间使用、收益的限制而获解决。此外,为完整、准确厘定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还有必要厘清其与空中权、地中权及土地发展权的关联。

【关键词】 空间断层 垂直邻接 空中权 地中权 土地发展权

平台经营者统一销售策略行为的反垄断法适用

●焦海涛[4]

【内容摘要】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决定和协同行为,但对于何为决定,尤其是决定的作出主体是谁,反垄断法的规定并不明确。透过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可知,决定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制定或发布的限制竞争规则。如此一来,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平台经营者要求其入驻商家执行统一销售策略的行为就难以适用《反垄断法》中有关垄断协议的规定。但是,从限制竞争的效果看,此类行为与行业协会的决定并无实质性差异。因此,有必要通过扩大解释、类推适用或立法修订的方式,扩大垄断协议适用的主体范围,将平台经营者的统一销售策略行为作为类似于行业协会决定的垄断协议予以规制。

【关键词】 垄断协议 决定 平台经营者统一销售策略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制度预防及其挑战

●陈柏峰[5]

【内容摘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诸多旨在“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保障司法权独立公正行使”的制度措施,需在现实语境中讨论其可能的实践效果。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目前既有基于人情、关系和金钱的腐败性干预,也有基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治理性干预。“党管政法”的组织构架和法院的“合一制”组织模式,为干预提供了制度性渠道,而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形势是导致治理性干预的关键因素。相关制度措施在实践中可能遭遇复杂挑战。因监督困难、社会生态未变、职业伦理不高等原因,司法人员可能仍难拒斥腐败性干预,而禁止治理性干预将遭遇党政与司法的关系、社会治理、法官素养等多重压力。司法制度改革已有了政治性决断,进一步的实施需要细致的研究分析。

【关键词】 干预司法 治理性干预 司法权

妨害司法犯罪的共犯罪责之认定

●钱叶六[6]

【内容摘要】 犯罪人在犯罪后为逃脱罪责而实施虚假的供述、逃匿以及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妨害司法的行为,客观上也妨害了司法秩序,但因缺乏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刑法才一般性地将本犯排除在本类罪的主体之外(本犯属于消极的责任身份)。从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的立场出发,本犯和第三人共同妨害司法的,应在违法层面上成立共同犯罪,但基于责任个别作用的原理,本犯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以犯罪论处,对于第三人应以妨害司法犯罪的正犯或者共犯加以处罚。本犯的近亲属为使本犯逃脱罪责而妨害司法的,以及本犯为了逃避罪责而窝藏、包庇共犯人,帮助对方伪造、毁灭证据,或者阻止同案犯作供述或者指使同案犯作虚假供述、毁灭、伪造证据的,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关键词】 妨害司法 本犯 违法层面的共犯 责任个别作用 欠缺期待可能性

执法过程中陷阱取证的异化问题研究

——社科法学视角的再思考

●黄 [7]

【内容摘要】 获取动态违法信息的高昂信息成本是陷阱取证(机会提供型)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正当性基础。有奖举报制度激励了职业举报团体对违法信息的规模化经营,并进而诱发陷阱取证从机会提供型向犯意诱惑型的异化。这种异化本可以通过执法者的信息过滤机制予以遏止,可是地方财政对罚没收入的渴求、执法机关内部绩效考核的压力以及权利救济途径偏低的成功率等制度环境因素不断削弱信息过滤机制的功能,甚至促成了执法者与职业举报团体的合谋,并最终导致犯意诱惑型陷阱取证的泛滥。可以通过对陷阱取证的正名、重塑职业举报团体的合法身份、夯实违法信息过滤机制等制度改革措施有效防止陷阱取证由机会提供型向犯意诱惑型的异化,以挽救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

【关键词】 信息成本 执法 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 犯意诱惑型陷阱取证

保护既有权益是民法典编纂的底线

●俞 [8]

【内容摘要】 民法典编纂是大型法律工程,既能带来积极的社会效益,但稍有疏漏,也可能损害人民的既有权益。故谋大工程者,不得不先防其害,再谋其利。本国民法史上,违反立法者初衷而损害人民既有权益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是因首次立法,打破或扰动民事习惯中的利益关系,如《民国民法典》中的永佃权制度;第二种是因新法出台,剥夺或减损旧法确认的民事权利,如《物权法》疏于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坟葬的土地使用权等。保住人民的既有利益,是民法典编纂的底线。击穿这条底线,是不能容忍的。为达此目标,在编纂民法典时,应在总则和各编中逐层回应民事习惯和固有习惯法,并强化建国以来法律和政策中已经确认的各种民事权利。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 既有权益 宅基地 标准面积 家庭财产

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法理与实施

●刘风景[9]

【内容摘要】 新修改的《立法法》第41条第2款、第3款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中的重要条款单独表决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其中的“条款”、“重要”、“意见分歧较大”、“个别”、“单独”、“可以”等几个关键词是理解该项制度的切入点。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制度是以问题思维为理论根基而设置的,它有助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根据《立法法》的原则和规则,在立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内部的工作制度机制,使这项制度真正发挥实效。

【关键词】 重要条款 单独表决 问题思维 民主立法 科学立法

行政法治社会化的进路

●关保英[10]

【内容摘要】 行政法的社会维度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践问题,是指行政法在其发展和变化过程中与社会系统、社会机制、社会过程和社会关系发生能量交换的客观状态。就目前来讲,行政法的社会维度应当包括行政法体系的社会包容、行政法规范总量的社会拓展、行政法性质的社会化演变和行政法过程的高度社会感应等几大范畴。行政法的社会维度要求必须将行政法中的诸种能量输入到社会系统中去,即行政法由行政性转化为法律性,由管制性转化为治理性,由碎片化转化为一体化。

【关键词】 行政法体系 社会包容 能量交换

税收法定视域下地方政府会议纪要合法性检讨

●王彦明 吕楠楠[11]

【内容摘要】 税收法定是财税法的基石性原则,统摄整个税法体系和全部税收制度。“有税必有法”要求关于税收方面的任何变化都需由法律明定。地方政府会议纪要在法律属性上是政府机关内部文件,不应该带有设权或限权的内容,更不能对税收事项作出与税法相冲突的规定。当前大量与税收有关的设权或限权地方政府会议纪要的存在,已严重影响了税收法治进程的实现。在法治进路下,有必要对地方政府会议纪要的使用加以限制,并从立法与司法两个维度对地方政府会议纪要中涉及违反税收法定的税收事项提供二元化解方法。

【关键词】 税收法定 地方政府会议纪要 冲突 二元化解

民法教义学与法学方法的系统观

●汤文平[12]

【内容摘要】 民法教义学的体系建构是我国民法发展的关键性任务,应围绕这项任务深入探索有关基本理论问题,就法教义学及法学方法论营构系统观。法教义学整理法的素材并使之体系化,推动其演化与传承,并在法律系统内部贯彻沟通理念,借立法建议、批判和解释,判例通说整理、批判和建构,以及法律教育手段,使“现行法”系统成其为边界清晰但又生生不息的活法“河流”。选择它的最根本的理由是,它能以实证化的智识权威融汇立法、司法与学术,并成功地避开法律学术被边缘化的宿命。社科法学可以成为法教义学的补充和参照,借系统耦合作用而相得益彰。但是唱衰法教义学的论调既是徒劳的,也是有害无益的。

【关键词】 法教义学 法学方法论 社科法学 系统观

造岛行为的主权合法性判别

●俞世峰[13]

【内容摘要】 造岛是国家行使主权行为的一种,属于传统国际法理论中的领土添附,在实践中,国家始终根据主权至上主义充分行使该项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标志着现代法律体系对造岛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进行了割裂适用,造岛行为不仅是国家单方行为,而且也涉及到国际法律秩序的维护。造岛行为受到主客观因素和主权合法性因素的影响,造岛主权的行使不再仅适用国内法,还受到国际法的约束。在国家主权行使过程中,需判别主权合法性界限,防止出现主权滥用等不合法倾向。与日本在冲之鸟礁的造岛行为不同,中国在南海所进行的造岛行为,始终恪守主权平等原则,并进行了合法性判别,故并不违反国际法。

【关键词】 造岛行为 领土添附 国家单方行为 剩余权利 主权合法性

代购境外仿制药行为的定性分析

——兼评“抗癌药代购第一案”的不起诉决定

●叶良芳[14]

【内容摘要】 在境外制药公司和境内患者之间就仿制药买卖进行沟通、撮合、收款、转账的行为,既帮助了售药方,也帮助了购药方,具有促成双方交易完成的功能。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这种行为应当评价为售药方的帮助行为,因而其构成销售假药罪。但这种行为毕竟主要是基于方便绝症患者购药并延续其生命的动机实施的,客观上具有结果的有价值性且侵犯法规范秩序的不得已性,因而成立紧急避险,不具有违法性,应当出罪。对这种行为以其不是销售行为、不具备销售假药罪的客观要件为由将其出罪,既不是法教义学的应然结论,又易遮蔽其侵犯法规范秩序的性质以及现有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等制度的缺陷。

【关键词】 仿制药 借记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销售假药罪 但书条款 紧急避险

收益权信托之合法性分析

——兼析我国首例信托诉讼判决之得失

●高凌云[15]

【内容摘要】 收益权信托之合法性取决于作为信托财产的收益权是否确定。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上出现的诸多以“收益权信托”命名的信托,其涉及的信托财产若被界定为收益权,则多因不确定而无效。然而,在以“安信信托诉昆山纯高案”中所涉收益权信托为代表的信托中,信托财产不仅包括基础资产的收益权,还包括基础资产本身,因此,信托财产具备确定性。这类收益权信托的合法性取决于信托财产所有权之归属。虽然我国信托法并不要求信托财产转移,但是在结构性融资交易中,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交易实质上为担保贷款,交易可能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而无效。只有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交易才是商事信托。通过信托财产的转移使信托公司取得权利,然后通过超额担保的增信,使投资人得到保护,因而交易本身不需要抵押担保,只要有基本的信托登记即可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关键词】 收益权信托 结构性融资 资产证券化 金融信托



[1]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本文是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障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4ZDA017)的阶段性成果之一。本文的写作得到了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2015级刑事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吴思远同学在文献资料上的帮助,在此表示感谢

[2]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

[3]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4]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项目(14SFB30035)的成果

[5]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文受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12-0986)和湖南大学罗马法系研究中心资助

[6]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省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编号:11CFX059)、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的阶段性成果

[7]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法学院

[8]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9]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2014年重大项目《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14ZDC008)、中国法学会“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项目《完善授权立法制度研究》(CLS2015ZDZX06)的阶段性成果

[10]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该文系“上海市一流学科(行政法)”、“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专项(行政法)”资助项目

[11]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本文系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上市公司监督机制的现代化变革》(项目编号:2014B2)的阶段性成果

[12]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法学院。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项目编号:13AZD065)、暨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学团队项目(粤教高函[201497号文批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2YJC820095)的阶段性成果

[13]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本文系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研究”(项目编号:12BFX130)的成果

[14]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15]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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