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 当代世界宪法体系中的社会主义宪政-----------------------------------------韩大元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必要性与必然性---------------------------周叶中
专 论 法治之理的意义诠释-------------------------------------------------------------陈金钊 依宪治国需要形式合理的宪法-------------------------------------------------- 周永坤
拒绝受领瑕疵物的法定条件 ——兼论《合同法》第148条中拒绝接受制度的出路---------------------武 腾 汽车行业价格垄断协议违法性认定与法律治理------------------------------陈 兵
论 文 试论“实质性相似+接触”的侵权认定规则-----------------------------------吴汉东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立法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卢 玮 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定性分析-----------------------------------------------------占善刚 国际法视角下新型大国关系的法律框架------------------------------------------赵 骏
争 鸣
病患的知情同意与违法 ——兼与梁根林教授商榷-----------------------------------------------------冯 军
舆论空间、生活实体与法律演进 ——以嫖宿幼女罪可罚性观念为例------------------------------------------ 赵 军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专栏 作为法治思维的规则思维及其运用------------------------------------------------庞 凌 论官员的容忍义务-------------------------------------------------------------------胡 杰
法律实务 恶意透支的法理考察与司法适用---------------------------------------------------王华伟 |
当代世界宪法体系中的社会主义宪政
●韩大元[1]
【内容摘要】 当代世界宪法体系的发展,是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共同作用的结果。人类经过长期的探索,共同选择了通过宪法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宪法治理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与标志。宪法是国家软实力的核心要素,是公平与正义的制度保障,对国家整合和核心价值的维护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宪法确认、规定的一系列制度与原则为实现社会主义宪政提供了规范基础。
【关键词】 世界宪法体系 资本主义宪法 宪法治理 社会主义宪政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必要性与必然性
●周叶中[2]
【内容摘要】 宪政是实施宪法的政治过程与政治形态。宪法的性质与内容决定着宪政的性质与表现形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是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政治过程与政治形态,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结果,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属性和中国特色。当前,中国现行宪法的重要性及其实施的必要性,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是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在要求,是树立宪法权威,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权利保障及权力制约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 宪法 宪法实施
法治之理的意义诠释
●陈金钊[3]
【内容摘要】 在千年法律理性与经验基础上锻造的法治之理,构成了法治决策的理由系统,支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法治之理对法治中国建设来说是极其重要的,通过法治之理的传播可以构建法治中国建设所需要的法治意识形态;对于超越极右与极左、权力以及权利的绝对化思维倾向、形成法治共识有积极的意义。在社会主义不再是革命运动而进入建设时期的时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成执政方式的转变是中国能否实现社会的法治化转型的关键因素之一。法治与社会主义并行不悖。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社会主义道路的正确选择。
【关键词】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法律方法 法治意识形态 法治
依宪治国需要形式合理的宪法
●周永坤[4]
【内容摘要】 依宪治国需要形式合理的宪法。对于中国宪法来说,形式合理的宪法需要面对三个问题:一是宪法渊源问题,二是宪法的规范性问题,三是宪法的逻辑合理性问题。对于宪法渊源,需要辨明的有两个重大问题:党规党法,特别是党章不是宪法渊源,政治实践也不是宪法渊源,中国的宪法渊源只有宪法典。提高宪法的规范性除了提高宪法文本的规范性程度外,还需要提高宪法的规范效力。提升宪法的逻辑力量需要提高宪法条文与宪法精神的契合性。
【关键词】 依宪治国 宪法渊源 宪法规范 合理性
拒绝受领瑕疵物的法定条件
——兼论《合同法》第148条中拒绝接受制度的出路
●武 腾[5]
【内容摘要】 当瑕疵物的提交违反债之本旨时,只要给债权人带来并非微不足道的不利益,债权人便可在瑕疵物交付之时拒绝受领,不论是否达到或接近于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标准。然而,实践中的做法并非如此。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法院常将买受人拒绝受领瑕疵商品房的法定条件视同因房屋瑕疵致使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则将租赁物严重违约作为承租人拒绝受领瑕疵租赁物的法定情形之一。这类立场的依据和理由经不起推敲。拒绝受领瑕疵物的规范基础是我国《合同法》第72条,而非《合同法》第148条;后者规定的拒绝接受制度与拒绝受领无必然联系,且与继续履行请求权在制度功能上可替代,在未来民法典中不应保留。
【关键词】 瑕疵物 拒绝受领 拒绝接受 融资租赁
汽车行业价格垄断协议违法性认定与法律治理
●陈 兵[6]
【内容摘要】 近年来,汽车行业出现的形式多样的价格垄断协议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国家和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及时行动,有效地规制了该行业内排除、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对规范汽车市场的自由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国《反垄断法》有关垄断协议条款的规定存在适用上的不明晰,引发了对汽车行业价格垄断协议违法性认定上的困惑,致使汽车行业经营者在面对行业规范与竞争规范双重规定时,如何应对面临制度上的障碍。故此,当前我国对汽车行业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的法律治理,有必要从更新反垄断执法理念(从威慑惩罚走向合规指引)、从调适行业规范与竞争规范之关系(注重行业发展与自由竞争的平衡)、从优化反垄断执法(合理执法、避免割裂式执法)以及从强化地方反垄断执法(尊重地方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等层面,设计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
【关键词】 汽车行业 价格垄断协议 本身违法推定 合理规则 法律治理
试论“实质性相似+接触”的侵权认定规则
●吴汉东[7]
【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与一般民事侵权认定有诸多不同,“实质性相似+接触”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认定的重要规则。这一规则以知识产权法的知识创新和信息传播理论作为思想基础,旨在调整知识主体接触“已知”和创造“新知”的社会关系,制裁非法利用他人智力成果的侵权行为。“实质性相似+接触”规则适用于著作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保护领域,是对侵权行为认定之法律适用的理论概括和司法经验总结。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两项作品或技术的比对分析,界分特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上述规则的适用决定了侵权行为审查认定的逻辑顺序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状况。
【关键词】 “实质性相似+接触” 适用范围 思想内容和表现形式 司法认定逻辑 举证责任分配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立法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卢 玮[8]
【内容摘要】 食品安全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新时期我国重点领域的立法内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又是立法中的重要方面。域外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立法模式包括四种:作为政府福利保障补充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与惩罚性赔偿相配合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与政府监管职责相结合的企业团体保险以及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在我国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重要意义,虽然目前尚不具备直接实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食品责任强制险)的诸项条件,但应该在完善食品侵权责任等基础性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坚持政府主导的合作规制模式,结合本土资源与国际经验构建并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以下简称食品责任险)制度。
【关键词】 食品安全 责任保险 食品责任强制险 食品责任险
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定性分析
●占善刚[9]
【内容摘要】 在民事诉讼中,鉴定费用乃受诉法院践行鉴定这一证据调查程序所产生的费用,属于裁判费用以外的其他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同时属于鉴定人履行鉴定义务的必要对价。在鉴定的证据法构造中,鉴定人、当事人分别与法院产生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鉴定人与当事人之间并不发生法律关系。我国现行鉴定费用制度不合理的根本原因在于未能正确地厘定鉴定费用的性质。鉴定人应当向受诉法院而非当事人请求给付鉴定费用。鉴定费用最终须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由当事人负担。
【关键词】 民事诉讼 鉴定费用 诉讼费用 鉴定义务 鉴定人
国际法视角下新型大国关系的法律框架
●赵 骏[10]
【内容摘要】 新型大国关系是中国提出的处理全球化时代大国关系(特别是中美关系)的思维路径与战略指引。事实上,新型大国关系作为对大国关系状态的设计属于国际法的客体范畴,并且国际法亦含有调整大国关系的“基因”,国际法的定位和发展也无法逃离对大国关系的调整。因此,从国际法角度研究新型大国关系是可行且必要的。必须认识到,在构建新型大国关系的过程中,在国际法的层面,既有来自不干涉内政、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分歧,也有如推进贸易自由和保护人权等国际法具体内容方面的争议。面对这些阻力,尽管大国关系各具体领域国际法的进路程度不一,但勾勒新型大国关系的法律框架并非不可能。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建立新型大国关系应以国际合作为切入点,加强大国间的认知,避开“修昔底德陷阱”,充分依托国际法来梳理新型大国关系的法律框架,进而为全球的和平与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 新型大国关系 修昔底德陷阱 国际政治与国际法 全球化
病患的知情同意与违法
——兼与梁根林教授商榷
●冯 军[11]
【内容摘要】 知情同意原则作为最高医疗准则,不仅已被国际社会普遍确认,而且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均获得系统性肯定;患者的最佳利益与患者的自我决定权并不存在冲突,患者“最佳利益”的内容原则上必须由患者自己决定,只有在患者因为意识昏迷等原因而无法自己决定时才能例外地由患者的亲属等其他主体来决定;专断性医疗行为不仅是民事侵权行为,在严重情形中,也是犯罪行为;当今中国的司法实践正在贯彻知情同意原则,为保障人的尊严奠定了法治基础。
【关键词】 知情同意 自我决定权 专断性医疗行为 司法实践
舆论空间、生活实体与法律演进
——以嫖宿幼女罪可罚性观念为例
●赵 军[12]
【内容摘要】 概率样本数据显示,嫖宿幼女在普通受访者观念中的可罚性远低于现行刑法的规定,这与公共舆论空间中要求加重该罪刑罚当量的强势话语建构完全相反。这表明,网络环境下公共舆论空间所呈现的“意见气候”未必是真实民意的反映,“沉默的螺旋”下的“舆情”与现实生活实体可能存在巨大错位,若任由舆论空间的操作不当影响、控制、甚至主导法律演进的方向与路径,立法、司法、执法活动就有偏离应然航向的危险。
【关键词】 嫖宿幼女 沉默的螺旋 民意 舆情操纵
作为法治思维的规则思维及其运用
●庞 凌[13]
【内容摘要】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度重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法治乃规则之治,规则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核心要义。规则思维以法律规则为基准,强调遵守规则、尊重规则、依据规则、运用规则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理性规范认识、分析、评判、推理和形成结论。对于各类社会主体,尤其是对领导干部、公职人员而言,规则思维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思维方式,是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思维方式保障。运用规则思维时,要注意处理好规则缺失、规则冲突、规则错误等问题,协调好规则与政策、规则与改革创新等的关系。
【关键词】 规则思维 法治思维 规则意识 思维运用
论官员的容忍义务
●胡 杰[14]
【内容摘要】 容忍义务既是社会得以形成的基本前提,也是社会得以延续的必要保证。基于公民的普适性与权力的特殊性而生成的官员的容忍义务则是一种类型化的公民义务,其成立的正当性可以从撩开官员面纱的必需、创造政治宽容的需要以及社会契约理论的延展层面加以论证。官员的容忍义务主要表现为接受社会监督和关注、财产公示和申报、言论自由的限制。官员容忍义务的限度则要从尊严理论、公益性标准和学术自由层面予以判断。
【关键词】 容忍义务 官员 公共领域 财产公示 学术自由
恶意透支的法理考察与司法适用
●王华伟[15]
【内容摘要】 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金融犯罪中占据了畸重的比例,有必要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反思这一罪名。在立法论的层面,恶意透支行为与典型的诈骗罪在行为结构上存在区别,因此将恶意透支行为纳入到信用卡诈骗罪中是值得商榷的。此外,现实中银行已经掌握了较好的信用卡监管技术,但是却存在出于扩大市场的目的而审查不严的情形,对此应当调整法律监管思路,不能过度倚重本该具有谦抑性的刑罚手段来规制持卡人。在司法论的层面,既然恶意透支行为被纳入到信用卡诈骗罪中,就应当严格按照诈骗罪的基本逻辑对该罪进行限缩性解释。因此,对于恶意透支的行为,非法占有目的,催收方式和时间,以及数额的计算等问题都应当进行限缩性地认定,以控制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过度扩张适用。
【关键词】 恶意透支 诈骗 非法占有目的 催收 数额
[1]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3]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本文系“2011计划”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第三批)“法治引领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难点与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42DC016]的阶段性成果。
[4] 作者单位:南京工业大学。
[5]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本文受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度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关于合同继续履行问题的调研”资助。
[6]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首尔国立大学亚太法律研究所。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七批特别资助项目(2014T70274)、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反垄断法实施的跨国化与国际化问题研究”(10YJC820003)以及韩国高等教育财团(2015-2016年)“国际学者交流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7]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8]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本文系2014年上海政法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项目标号:2014XQN24)、2015年上海政法学院“十二五”内涵项目建设信息法重点学科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9]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本文系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偿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13YJA82006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以及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
[10]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本文系浙江大学“一带一路”合作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及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的良性互动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11]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本文为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12JJD820002)的阶段性成果。
[12]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
[13]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方利益集团立法游说行为研究”(10CFX004)、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组织法治化研究”(12SFB200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苏州大学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资助课题“农民在城镇化进程中的结社权研究”(GJ213129)的阶段性成果。
[14]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法学院。本文为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法律上的容忍义务研究”(项目编号:15CFX010)的阶段性成果。
[15]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本文是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度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关于金融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的调研”的研究成果,课题编号:GFZDKT2013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