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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4年第10期
发布日期:2024-10-23 来源:《法学》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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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法律实践中司法政策概念的运用——基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分析(1949—2022)彭中礼

中国法官形象的人民性重构(邵六益)

中华法系与中华法律文化关系考辨(何佳馨)

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构造理论的优化(周海源)

地方性法规规制体育健身预付式合同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研究——以《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为例(朱应平)

单位外部关系作为职务犯罪认定依据之否定(袁彬)

刑法与行政法条文表述相同时的衔接适用(胡江)

破产惩戒主义与破产救济主义的立法抉择(何欢)

论声音权益的法律性质与保护路径汪倪杰

刑事诉讼中电子签名捺印的应用与完善(袁义康)

协力抑或扣缴:数字经济平台的税法地位与权义设置汤洁茵

生态环境法典自然保护地制度构建研究(吴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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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践中司法政策概念的运用——基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分析(1949—2022)

  作者:彭中礼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发展进程中,司法政策对司法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没有运用司法政策概念,但是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及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行政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则经常运用司法政策概念。从司法政策在规范性文件中的运用来看,其具有作为裁判的规范依据,作为积极、主动司法的重要方式及作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等功能。可以从司法政策概念的类型、属性、性质等角度分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缘何没有运用司法政策概念,可以从司法政策制定主体的意图、社会治理的功能及司法政策的载体等角度探究司法文件运用司法政策概念的具体原因。司法政策由有权国家机关制定,且不同于司法解释。具体的司法政策可以传递特定的政治意图,表达有权国家机关对司法业务问题的相关判断,进而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司法政策 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范性文件 司法文件


中国法官形象的人民性重构

  作者:邵六益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中国法官拥有多重形象。主流观点以专业化法官为标准,主张从传统到现代的线性转型,并借助法院的制度性独立和法官的程序性免责,打造法官主导的法律帝国;但传统司法理念并未离场,当下亦有多种表现。目前两种主要司法话语统合均于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法改革之中:政法改革试图超越司法改革中的当事人主义,将党群视角带回法官研究之中;不同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学术主张,各级法院在工作中坚持以执行为中心,追求案结事了以实现司法的矫正功能。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释放了“人民法官”的全部含义,开启了新时代政法工作的新议题,推动了政法工作现代化的进程。

关键词:法官形象 人民法官 以人民为中心 政法工作现代化


中华法系与中华法律文化关系考辨

  作者:何佳馨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中华法系渊源于夏商周三代即已萌芽的中华法律文化,成型于6世纪末7世纪初周边国家对中国法的吸收借鉴。中华法系既来源于中华法律文化,包括法律的指导思想、法律的制度设计、运作法律的律家群体等,又凝聚、提升了中华法律文化。中华法律文化经由中华法系得以被世界关注与接纳,并成为人类法律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傲立于世界法律文明之林。

  关键词:中华法系 中华法律文化 世界法律文明


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构造理论的优化

  作者:周海源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

  内容摘要:构成要件理论在解释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构造方面具有基础性地位,但这一理论在部分事例中可能造成部门行政法不能全面准确界定应予惩戒的行为,削弱了《行政处罚法》的总则地位,同时导致执法上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的脱钩。类型理论认为,法律行为由本质属性和外观形态两部分构成,其可适用于解释当前部门行政法设定的大部分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同时也契合于执法实践需要。运用类型理论作为解释和建构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补充理论,能确保立法更好衔接事实与规范,统合部门行政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确保执法中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的统一。依类型理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可通过描述外观形态、界定本质属性和设置波段宽度加以建构。

  关键词:应受行政处罚行为 行为构造 构成要件理论 类型理论


地方性法规规制体育健身预付式合同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研究——以《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为例

  作者:朱应平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摘要:《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第63条要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须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定预收金额和可兑付的服务期限、次数,这一规制措施几经反复,最终入法。《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设定此类规制措施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域私域互为促进、公法私法融合发展的必然趋势,符合消费合同须将经营者义务界定为经营者对消费者集体负担义务的性质要求。《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设定规制合同措施符合合法性原则,符合《立法法》和《民法典》的原则和精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规制措施提供了直接授权依据。《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设定规制措施符合立法科学性原则,特别是比例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引致条文和《民法典》中的转介条文为地方性法规设置对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规制措施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条件。

  关键词:地方性法规 体育健身行业 预付式消费 规制措施


单位外部关系作为职务犯罪认定依据之否定

  作者:袁彬

  作者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职务犯罪是发生在单位与单位成员之间的犯罪,其保护法益是单位财产法益和单位制度法益。单位的主体地位和利益是区分单位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前提。将单位外部关系作为职务犯罪认定的直接依据,虽然有助于保护第三人利益,但会导致单位的主体地位和利益丧失,消解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混淆民事、行政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以保护民营经济为视角,对职务犯罪的认定应当恪守单位的主体地位和利益这一主场,坚持单位内外部关系的个别化、客观化判断立场,以单位内部关系为依托,以是否侵犯单位法益为基础,坚持职务犯罪构成要件的定型化判断。单位外部关系只能在特定情况下作为职务犯罪认定的辅助。

  关键词:单位外部关系 单位内部关系 职务犯罪 单位主体地位 单位法益


刑法与行政法条文表述相同时的衔接适用

  作者:胡   江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刑法与行政法规定的条文表述相同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立法现象,这导致了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的界限模糊,使得犯罪的衔接适用面临诸多实践困境,甚至直接排除了行政法的适用空间。但立足于刑法上犯罪的实质标准,基于我国刑法与行政法二元法律责任的实际,即使是刑法与行政法条文规定相同情况下的犯罪,也应当承认其具有衔接适用的必要性。在所有刑法与行政法条文表述相同时的规范适用中,都应当坚持实质判断的标准,实现刑法总则与分则以及刑法与行政法的协调。与此相应,在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情形下,应当适用行政法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同时,应当明确界定反映社会危害性的各种主客观因素,为法律的衔接适用提供明确的规则。

  关键词:法律条文表述相同 刑法 行政法 法律衔接 社会危害性


破产惩戒主义与破产救济主义的立法抉择

  作者:何   欢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作为当前我国债务清理法的立法取向,破产惩戒主义不区分破产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实际上有无不当行为,仅因债务人事实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便施以惩戒。其本质是破产有罪、有责理念的现代残余,破产法的当然失权规则和执行法的无差别执行制裁均为其体现。破产惩戒主义违反了债务清理的比例原则,无从正向引导当事人行为,所造成的职责错配有巨大的体系破坏力。在破产惩戒主义之下,即便为破产债务人提供救济也欠缺稳定的法律预期。债务清理法应改采破产救济主义,即宽容对待破产、重视对破产债务人的救济的立法取向。破产本身绝不等于法律上的过错,破产债务人救济在现代社会具有优越地位,构成债权实现的更优方式,也具有积极的宏观社会效益。在破产救济主义之下,破产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的不当行为也能得到更有效的规制。

  关键词:破产惩戒主义 破产救济主义 破产失权 执行制裁 债务人救济


论声音权益的法律性质与保护路径

  作者:汪倪杰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关于自然人声音权益保护的相关规范散见于《民法典》人格权编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特别法,既未明确声音权益的法律性质,亦未形成科学的保护路径,极易引发裁判争议。声音作为人格要素既受人格权法调整而产生一般人格权益,亦与特别法结合而产生特别人格权益。前者宜细分为物质性人格权益与精神性人格权益,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规则予以分类保护,侵权行为分别以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声音与贬损自然人人格形象作为归责要件。后者可类型化为竞争法权益、表演者权与个人信息权益,依据特别法各自的构成要件与责任方式予以保护。在此基础上,既应协调声音权益与相关具体人格权的竞合关系,亦应明确《民法典》人格权编与各特别法就声音权益的调整效果呈现一般法与特别法的位阶关系,为协调责任竞合寻求妥适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声音权益 人格权法 表演者权 反不正当竞争 个人信息


刑事诉讼中电子签名捺印的应用与完善

  作者:袁义康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察法学研究中心

内容摘要:司法案卷数字化是司法数字化转型的基础,域外司法实践中探索引入程序便利化技术措施,以电子签名捺印等认证形式保障诉讼中相关电子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这种从物理认证到数字认证方式的转变,有助于在刑事诉讼中构建以电子签名捺印等数字技术应用为基础的数字信任体系。可靠的电子签名捺印具有代替传统认证方式的能力,认证形式的改变不影响其身份识别与公文认可功能。针对电子签名捺印在法律层面存在的自愿性、真实性风险,以及实践中遇到的软硬件兼容性、安全性挑战,需要明确电子签名捺印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原则,强化过程监督,统一建设标准,打通数据壁垒,健全防护体系,以此助力数字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刑事司法 司法案卷 电子签名捺印 数字司法


协力抑或扣缴:数字经济平台的税法地位与权义设置

  作者:汤洁茵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网络交易固有的虚拟性、远程性、分散性等特质,导致了税源的高度分散,极大增加了税源管理和税款征收的难度。数字经济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各方主体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该以何种身份参与税收征管程序、以何种方式助力税收征管,引发高度关注。就平台代扣代缴模式而言,由于平台与站内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且多元,两者之间未必存在密切的资金往来,亦难以正确或近乎正确地计算其应纳税额,承担扣缴义务势必造成平台过度的财产负担。就平台委托代征模式而言,由享有税收管辖权的税务机关以协议的方式委托平台代征无法回避代扣代缴模式的诸多弊端,委托的“意定性”将使代征与非代征平台形成宽严不等的税收征管环境,从而改变平台之间的市场竞争状况,加上网络交易本身的税收管辖权归属争议意味着“委托者”不明,委托代征因此存在先天的执行障碍。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平台应仅为程序推进的“辅助者”,而不能作为直接获取税款的税法执行者。作为网络交易信息的汇聚之地,平台以其掌握的信息助力税收机关查明应税事实,不仅存在期待可能性和便利性,亦不会过度增加其财产负担。

  关键词:数字经济平台 代扣代缴 委托代征 协力义务


生态环境法典自然保护地制度构建研究

  作者:吴凯杰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目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与《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地法》的制定工作均在进行中,如何妥善处理法典与单行法之间的关系亟待理论解答。方兴未艾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亟须法律体系的重构,而当下分散立法模式下的自然保护地立法难以满足体系重构需求,需要借助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实现体系化立法。为了弥补现行自然保护地法律规定的体系性缺陷,生态环境法典应代替《自然保护地法》提供自然保护地领域的一般法规范,与《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自然保护地单行法构成“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并以构建包含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系统治理、全民共享、多元共治等原则的内在价值体系为重点。据此体系定位,生态环境法典自然保护地条款应主要规定自然保护地的定义与管理原则、分类分级、管理体制等一般规定条款,以及设置规划与设立、管控与保护、自然资源管理、可持续利用等重点制度条款。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 自然保护地法 国家公园法 自然保护区条例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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