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性思维视野下当代中国司法的面相与路径(李拥军)
论地方性权益的法理逻辑(胡杰)
国家人权义务时空扩张的影响(于亮)
论新时代中国环境权的特征(何苗)
地方性法规暂停适用的合法性控制(曹舒)
我国刑法中遗弃罪保护法益的再识别(贾健)
论意向作为亲子关系认定的底层逻辑(刘颖)
精神性履行利益损害赔偿的证成与规则构建(洪国盛)
数字时代犯罪数额证明体系反思与重释(张迪)
企业破产法与社会法的理念融合及制度衔接——基于职工权益保障的视角(陈科林)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ISDS机制的中国方案研究(邓婷婷)
关联性思维视野下当代中国司法的面相与路径
作者:李拥军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司法是由人组织和实施的实践活动,而人又是生活在传统中的,所以不可避免地受到内化于民族的文化—心理结构的思维传统的影响,从而在运作模式上会表现出某种民族的特有面相。中国传统的关联性思维侧重对事物之间外在的相似性进行考察,不强调事物内在的因果逻辑。当代中国司法表现出来的治理型、服务型、效果导向型的特征或属性可以到这一思维传统中寻找根据。中国传统的关联性思维能够为类比、移情、协商、平衡等诸多的实用性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成长和运用提供实质性的助力。从理论上讲,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应该是一个统属性思维逐步取代关联性思维的过程,然而统属性思维对当下的中国而言不具有当然的合理性,这源于思维方式的稳定性、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中国情况的特殊性。思维传统为当下中国司法从多元的视角来观察和解决问题提供了助力。
关键词:关联性思维 统属性思维 司法模式 解纷机制
论地方性权益的法理逻辑
作者:胡 杰
作者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内容摘要:地方性权益形成于权利和权力的理性互动,于法律空间理论的实践中获以凸显,与差异的公民身份理论应照契合。较之于法律所规定的普遍性权益,地方性权益主要体现为地方民众的民生权益。据此,地方国家机关充分的赋权、赋能措施不仅是宪法所确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原则的落实与体现,更是在为属地民众追求美好生活提供必要的规范保障。总体而言,地方性权益是基于身份与空间关系的构建与变化这一时代视角对权利与权力关系的新诠释,在形式层面有助于丰富权利的基本意涵,在规范层面有助于彰显人的基本尊严,在实践层面有助于强化地方法治和地方理性。
关键词:地方性权益 民生权益 人的尊严
国家人权义务时空扩张的影响
作者:于 亮
作者单位:天津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空间”和“时间”提供了观察国际人权法理论和实践进展的新视角。在当代社会,被誉为“活的法”的国际人权法在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都呈现扩张趋势,分别表现为域外人权义务和未来世代人权的理论与实践。域外人权义务要求国家在开展海外行动时尊重和保障人权,或防止本土行为的域外影响;未来世代人权则要求国家采取行动时考虑未来人的利益诉求,防范当代的集体非理性决策。目前,国家人权义务时空扩张趋势主要在国际人权法这个自足体系内发展,其成为一般国际法核心命题的可能性有限。两种趋势本身具有道德话语层面的正当性,但其实质是“自下而上”产生的权利诉求,有可能侵蚀基于国家同意原则的国际法律秩序。由于人权议题易被政治操弄,两种趋势可能给我国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域外人权义务路径既可能带来有利影响,也可能带来不利影响。未来世代人权的理论思潮与实践并不直接针对中国,但西方学者观点中存在的两个内在缺陷可能不成比例地影响我国。作为回应,我国既要彰显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又要为我国的发展利益预留足够的政策空间。
关键词:国际人权法 域外人权义务 未来世代人权 时空扩张
论新时代中国环境权的特征
作者:何 苗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环境权保障逐渐成为各国输出本国环境治理和人权法治理念,构建法治话语体系的主要路径。新时代中国环境权亟须系统化与本土化阐发。促进中国人权法学与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亦有助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新时代中国环境权的特征可从五个主要面向加以阐释:新时代环境权保障立足于马克思恩格斯人与自然关系思想;新时代环境权主体拓宽的文化根基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拓展新时代环境权的客体引领方向;坚实的中国力量为新时代环境权保驾护航;新时代环境权法治保障向世界彰显了大国责任与担当。新时代环境权旨在激发并联合全体人类,共同努力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进程。新时代中国环境权的特征向世界展现了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的中国智慧。
关键词:新时代 中国法治 环境权 生态文明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地方性法规暂停适用的合法性控制
作者:曹 舒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暂停法律适用制度的延伸,地方性法规暂停适用在实践中获得广泛应用,形成了被动适应类、主动改革类、变相修法类、应急处置类四种类型。地方性法规暂停适用增加了地方性法规的不确定性,造成对既有法秩序的影响,需要从规范层面解释其合法之依据,并探求职权运作的实质正当性。总体而言,在上位法未承认地方性法规暂停适用这一实体权力的情况下,地方立法条例不能单纯通过效仿《立法法》的规定而实现自我赋权。此外,制度内含的职权转移效果可能影响地方权力架构,明确性不足或将引发权力滥用,制度的过度适用也有违比例原则。为将地方性法规暂停适用纳入法治轨道,立法者应考虑在《立法法》中明确对地方性法规暂停适用的规范要求,同时构建相应的实体和程序规范体系,健全该制度运行的备案审查机制。
关键词:地方性法规 暂停适用 合法性控制 改革试验
我国刑法中遗弃罪保护法益的再识别
作者:贾 健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
内容摘要:新刑法调整章节位置后,遗弃罪的人身安全法益说占据主要地位。但该说在成立理由上,存在论证逻辑不周延的问题,也无法自洽解释其法益性质。有必要重新正视遗弃罪的受扶养权法益说。该说是以家庭身份权为基础的法益类型,其没有被引起重视与古代身份权的特质和我国近代以来对家庭的错误批判有关。在家庭中的受扶养权法益,除了其本身的重要性和法益适格性以外,还具有法规范和刑事政策的依据。根据在家庭中的受扶养权法益说,能够对有人接手照料的案件、收费后“送养”子女的案件和虽未将被害人遗弃在家庭之外,但只提供少量饮食,仅能维系基本生存的案件等作出妥当解释。同时,根据该法益,刑法应增设非家庭成员遗弃罪和遗弃致被害人死亡、重伤的结果加重条款。
关键词:遗弃罪 人身安全法益 现代身份权 受扶养权法益
论意向作为亲子关系认定的底层逻辑
作者:刘 颖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亲子关系的认定在亲属法中具有重要作用。如何认定亲子关系,将在扶养法、监护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等多领域产生系列影响。在学术界和理论界,将血缘联系作为亲子关系认定依据的观点长期以来占据主流地位。基于亲子法的价值取向从父母本位转向子女本位,以及生殖技术的进步和家庭结构的多样性等因素,意向作为亲子关系的认定逻辑逐渐清晰。相关理论与司法实践已揭明,意向是法律上亲子关系认定的底层逻辑。在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认定中,意向是一种事实行为,且意向在男性与女性之间有一定差别,女性在孕育过程中享有终止的选择权。在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认定中,意向有事实行为和意思表示两种形式。在人工生殖的亲子关系认定中,意向是一种要式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的父母身份具有生物学父母和社会性父母的同一性。如果生物学父母和社会性父母出现不一致或分离的情形,法律上亲子关系的认定取决于父母的意向,社会性父母一般被确认为法律上的父母,以维护家庭结构的稳定和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随着现代家庭法的发展,亲子法不断强化以意向为核心的社会联系作为亲子关系认定的底层逻辑。
关键词:意向 生育意愿 亲子关系 社会联系
精神性履行利益损害赔偿的证成与规则构建
作者:洪国盛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摘要:精神性履行利益对于促进人格发展和实现社会多元发展均有重要作用。但我国既有通说否定其可赔偿性,而少数说仅在例外情形下对此予以承认。既有学说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均存有缺陷,有必要展开反思并重构相关分析框架。承认精神性履行利益与财产性履行利益受合同法的同等保护,既是尊重个体追求自我发展与偏好表达的法治要求,亦有助于提升相关商品与服务的市场配置效率,且符合《民法典》内在体系的要求。然而,在具体个案中,当事人能否获得赔偿还会受到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限制。就此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除可预见性规则外,尚需基于责任承担理论予以认定。因循责任承担理论的动态分析路径,从生产与消费两侧进行供需分析,并综合所提供的商品与服务的生产、经营模式与交易价格等因素,可完满处理各类涉精神性履行利益合同的赔偿问题。此外,通过博弈均衡分析,结合给付内容、给付目的、交易价款等因素,可得出违约方的赔偿责任仅为与合同价款成比例的限额赔偿之结论。
关键词:精神性履行利益 违约损害赔偿 责任承担理论 可预见性
数字时代犯罪数额证明体系反思与重释
作者:张 迪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
内容摘要:犯罪数额在我国刑法中的功能定位极具中国特色,它不仅是具体的量刑要素,也是法定刑升格的主要考量因素,更是犯罪构成中常见的罪量要素。随着数字时代的技术发展,犯罪网络化导致的犯罪数额证明难题愈加凸显。由于缺少对犯罪数额证明体系的理论关注,犯罪数额证明难题的治理陷入被动化、应激性、碎片式的困境。犯罪数额证明难题的主要内因是传统法律规范对犯罪数额证明体系中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推理依据及证据等要素进行了特殊设定,这些设定影响了犯罪数额证明的理性运作。破解犯罪数额证明难题的关键是优化各项证明要素的理论内涵,以构建一套系统化、科学化的犯罪数额证明理论体系。相应地,应在新的证明体系下通过重释法律、制定规范等合理地调配证明要素,以全面应对数字时代的犯罪数额证明难题。
关键词:犯罪数额 证明体系 证明对象 证明标准 算法证据
企业破产法与社会法的理念融合及制度衔接——基于职工权益保障的视角
作者:陈科林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治经济与法治社会研究中心、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作为营商环境法治化中的两大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与社会法统合于实质公平理念,通过共建社会安全网体系,共同作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保障。实现职工权益救济效果的最大化亟待促进两法救济功能的优化组合及加强制度的协同效应,其中两法的理念融合既是制度衔接的基础,也是破产法市场化实施的重要支撑。就职工权益保障而言,企业破产法的功能有限,主要是基于倾斜保护弱势群体的理念完善债权清偿的顺位规则。社会法的制度建设则应充分考虑企业破产因素,健全劳动法律法规,通过破产法中府院协调机制的拓展,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筹措的社会化,加强社会救助制度的兜底功能,在承认和尊重人格尊严的基础上有力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的实现,从而完成两法层面的制度闭环。
关键词:企业破产法 社会法 职工权益保障 社会安全网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ISDS机制的中国方案研究
作者:邓婷婷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未包含国际社会正在进行改革的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ISDS)机制,这一方面说明ISDS机制改革本身具有复杂性,另一方面也可看出中欧就该问题尚有分歧。目前,欧盟通过建立投资法庭制度(ICS)实现ISDS机制司法化改革的方式已十分明确,而中国的改革态度仍保持谨慎。基于中国国际投资身份混同、国际投资规则制定话语权提升的现实起点,CAI谈判成为在ISDS机制改革中注入中国元素的有利时机。为了引领规则制定,CAI中ISDS机制中国方案在价值上应当体现对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规制权平衡的维护,并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推动全球治理的完善。故此,需要正视与欧盟存在的差异,积极寻求共识,通过设立投资争端预防机制、强化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确保仲裁员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及构建灵活的上诉安排,制定符合中国利益亦能被欧盟接受的ISDS机制方案。
关键词:CAI ISDS机制 可持续发展 全球治理 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