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2010年第1期目录、摘要:
法的人本主义 李步云(1)?
摘 要:近年来中国提出的“以人为本”理念,是中外历史上人本主义、民本主义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人类文明发展中有关这一命题各种进步理念的高度概括和理论升华。它的具体内涵可归纳为如下十点:人的价值高于一切;人是目的,不是手段;人是发展的中心主体;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崇尚和彰显人性;坚持人的独立自主;尊重人的首创精神;权利优位于义务;权利优位于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权是现代法律的根本目的,“以人为本”应成为现代法律的根本价值准则。依据“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可以将其概括为“法的人本主义”。
规范裂缝的判定与解决 范立波(6)?
摘 要:规范裂缝是指规则指示的结果与其背后的正当化理由所指示的结果不一致。它通常表现为原则与规则的冲突。规范裂缝的存在意味着在遵守规则与做正确之事之间存在着内在冲突,它是规范的不完善状态,应该予以消除。规范裂缝理论大致包括三个基本问题,即规范裂缝的判定、类型与解决原则。法律具有权威性、规则性和体系性等结构性特征,它们既造成法律规范裂缝的判定与解决的特殊困难,也提供了根本性和支配性的原则,即无论是规范裂缝的判定还是解决,都必须建立在既有的权威性理由之上,不得简单地诉诸个人慎思或道德权衡。法律推理的研究应该加强对法律性质的法哲学反思。
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陈兴良(21)?
摘 要:构成要件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基础,具有其独特的含义与机能。而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构成要件被改造成为犯罪构成,成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丧失了构成要件的机能。因此,本文认为四要件是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应当废弃犯罪构成的概念,重新恢复构成要件的概念,以此建立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
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 张明楷(31)
摘 要:违法与责任是犯罪的两大支柱,认定犯罪应当从违法到责任;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属于是否具有违法性的判断,因此,应当在违法构成要件之后,接着讨论违法阻却事由。在考察全部构成要件之后才讨论违法阻却事由的做法,不利于对违法性的判断,也不利于保障行为人的自由。
“陪审”一词的西来与中译 段晓彦 俞荣根(40)?
摘 要:“陪审”、“陪审员”等不是中文固有词汇,而是西学东渐背景下之“舶来品”。这一组词汇的中文翻译和定型差不多纵贯整个十九世纪,历经中译名混乱的知识性介绍时期——中国知识精英向外寻求真理的中译名模仿时期——推进政制改革的中译名定型时期——《会审章程》和立宪修律中译名进入法案成为法定名等四个过程。陪审制作为一项司法审判制度在清末修律中试图加以移植,可能借鉴了日本的某种经验,但“陪审”、“陪审员”作为一组中文译名并非经日本转手才进入中国,它们在中国的翻译和定型应主要归功于以上海公廨为载体的域外法律制度的位移、来华外籍人士和传教士的传播西法西制的努力和本土有识之士的推动。
关于“中国古代因何无版权”研究的几点反思 李 琛(54)
摘 要:“中国古代因何无版权”是一个伪问题,版权属于近代范畴。这个伪问题的提出,是因为把版权制度的功能误解为鼓励创造。理论上,鼓励创造可以属于任何历史范畴。事实上,版权制度的真正功能是维系作品与资本的结合,后者属于近代的产业结构。“古代无版权”不是“中国问题”,版权不属于古代的范畴。许多研究成果在解答这个伪问题时夸大了“文化解释”的作用,而且在文化解释的过程中以经典引述代替社会现实分析的现象比较突出,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解读亦存在诸多误区。“中国古代因何无版权”之问与答均值得反思。?
从Glaxo案看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制问题 廖益新(63)?
摘 要:国际关联企业间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制主要涉及营销性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所有权归属和价值回报确定等问题。美国Glaxo案件的争议反映出有关国家转让定价税制在这些问题上的立法与实践存在分歧,经合组织的《转让定价准则》也缺乏相应的明确指导规定。由于营销性无形资产的构成和价值确定具有高度的事实依附性,并不存在 一种可普遍适用于各种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交易的认定标准和规则。为保证转让定价税制实施的正当性目标实现,防止国际税收争议发生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风险,应尽可能采用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方式规制国际关联企业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交易。关联企业应尽可能在交易合同中对营销功能的履行、风险的分担和营销性无形资产的价值回报事项做出具体的规定,并注意保存充分的同期资料证明文件。?
应税事实依据经济实质认定之稽征规则
——基于台湾地区“税捐稽征法”第12条之1的研究 叶 姗(75)
摘 要:台湾地区“税捐稽征法”第12条之1“课税构成要件之认定及明订举证之责任”,将税捐稽征中已实行多年的实质课税原则条文化。当避税安排的法律形式与其经济实质不相符时,稽征机关认定应税事实应以实质经济事实关系及其所生实质经济利益之归属与享有为依据。由量能课税原则导出的实质课税原则,重经济实质甚于法律形式,是实现税捐正义的实质性手段,并不违背税收法定原则。稽征机关实质课税的自由裁量权理应谦抑行使,其以税捐负担的公平分配为原则,以不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底限。稽征机关依据经济实质认定应税事实,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纳税人依法应尽协力义务,否则,稽征机关有权推定应税事实。大陆《税收征管法》亦应增订实质课税原则。
反垄断法的挑战?
——对反垄断法的整体主义解释 刘水林(85)?
摘 要:反垄断法是新时代、新观念的产物。它对当前处于主流地位的部门法提出了一系列的挑战,主要体现为四方面的转向:第一,从传统法注重对法律关系两头的人的保护转向对主体间关系的保护;第二,从保护个体利益转向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第三,从传统法对行为违法性判定的条件取向转向结果取向;第四,从传统法的责任导向转向规制导向,即从重在禁于已然之后转向重在禁于未然之前。?
论混合型行政性垄断及其规制 魏 琼(98)?
摘 要:混合型行政性垄断业已成为我国行政性垄断的常态之一。混合型行政性垄断系指基于抽象行政性垄断而生成的具体行政性垄断行为或者状态。其构成要件可分为必要的构成要件和辅助性的构成要素,其表现形态甚为复杂。新近一年来,频发的混合型行政性垄断诸种事例,充分表明了混合型行政性垄断是由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而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并受到行政力的持续支持与保护。对此,我们应当以依法行使行政权为核心,从行政组织法、程序法和济法角度加以全面规制,反混合型行政性垄断的制度建设任重而道远。?
环境瑕疵担保责任论纲?
——作为EPR政策落实手段的视角 石江水 廖 斌(109)?
摘 要:瑕疵担保责任适用范围的渐趋拓展为其适用于环境领域提供了可能。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而相应的一些环境政策却无法得以具体落实,其中的EPR政策即为明证。基于此,文章重点对作为EPR政策私法落实手段的环境瑕疵担保责任进行了理论上的建构,明确了环境瑕疵担保责任与侵权法的关系,并依次从环境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义务主体、客体、性质、内容、实现等方面加以详细分析。
论纯粹精神损害赔偿 鲁晓明(122)?
摘 要:纯粹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于其民事权利未受侵害情况下遭受的精神利益损害。在受害人利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大趋势下,纯粹精神利益损害赔偿成为各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难以回避的理论难题。纯粹精神损害存在两种类型:可推知的纯粹精神损害和可证实的纯粹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规定人身利益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意义重大,但应采取审慎的态度,建立多重限制规则避免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的滥疡。
论所有权保留 翟云岭 孙得胜(136)?
摘 要:所有权保留制度系解决分期付款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权益分配的最佳模式,但《合同法》第134条对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值得检讨。学者对于所有权保留法律性质的见解颇多,笔者认同所有权保留系担保性所有权的观点,并指出所有权保留应以明示方式设定,其适用范围不限于动产。所有权保留约款应与买卖合同同时达成或至迟于标的物交付前完成。
条约冲突的基本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廖诗评(145)?
摘 要:条约冲突一方面表明了当代国际法旺盛的生命力,另一方面也会对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因此研究条约冲突及其解决对国际法治建设有着积极意义。条约冲突的产生与国际法不成体系有着密切的因果联系。在各种类型的冲突中,有的可以采用诸如特别法优先原则来处理,有的可以通过条约解释规则加以消弭,有的则可以设置明确的冲突条款来避免。国际法的不成体系,使得解决条约冲突的方法也可能是“不成体系”的。综合运用各种冲突解决方法,是国际法对解决条约冲突的必然要求。
从“身份”到“场所”?
——属人法连结点的历史与发展 董海洲(154)?
摘 要:属人法连结点的发展大约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古罗马至19世纪是住所地主义形成时期;19世纪至20世纪中叶是国籍原则与住所地主义的并存时期;20世纪中叶至今是属人法连结点的新发展时期。其中,第二个历史阶段的起点并非是国内学界所公认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而应是后来的孟西尼学说。国籍原则衰退后,住所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在第三个历史阶段,“惯常居所”替代了住所,成为属人法连结点在当代的新发展。?
·博文精萃·
遏制刑讯逼供的原理与机制研究 刘 昂 评议人:陈卫东(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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