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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2012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2-11-1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1法院推动的司法创新实践及其意涵——T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为例

贺欣,法学博士,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T市的司法实践中,处于法律与行政机构之间的中级人民法院常常通过寻求党委的支持来推进法院工作,增强司法权威。法院设计了多种有效的司法创新具体措施,来规制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行为,包括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司法建议以及创造性地运用法律等。在行政诉讼的语境下,法院与政府关系的动态发展表明,法院在将国家法律转化为地方法治实践过程中的角色并非总是消极和微不足道的。而社会稳定目标、产业结构的转型、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资源、法官职业化程度等,都是影响法治发展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 司法创新 行政诉讼 法院 地方政府

2、罪量因素:构成要素抑或处罚条件?

王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讲师

摘要:建构包涵罪量因素的犯罪构成体系,涉及罪量因素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问题。罪量因素难以整体作为处罚条件;只有行为获利等不法中立的罪量因素,应当作为犯罪成立的第四要件 ——真正的客观处罚条件;而丢失枪支不报、滥用职权等罪中的严重后果重大损失 ,是可罚违法程度的表征,属于不法构成要素,只是此类后果与行为之间客观关联上的特殊性,而无法还原为典型的危害结果,对此类后果只须有认知预见,无须考虑意志因素,即可认定故意成立,因而是一种非典型的不法构成要素;其余绝大多数罪量因素均可还原为身份、行为、结果等典型的不法构成要素。罪量构成要素在事实和价值层面的特性,使它区别于可罚的违法性等理论和罪体构成要件要素。

关键词: 罪量因素 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处罚条件

3、论内幕交易犯罪最新司法解释及法律适用

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摘要:司法解释应明确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实质特征是基于职务可获取证券内幕信息,同时对期货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规定类型化的判断规则。以财产继承关系为标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范围进行限定,能够充分地与内幕交易犯罪利用内幕信息从资本市场交易中非法获取利润的实质相契合。根据明显异常交易事实推定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互为关联,具有充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基础。有必要以是否告知被建议者内幕信息内容为标准区分明示与暗示他人从事交易活动。司法解释应进一步优化内幕交易犯罪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下限与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规则。

关键词内幕交易犯罪 知情人员 明显异常 建议行为

4“排除合理怀疑”的中国叙事

李训虎,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副教授

摘要“排除合理怀疑”从被排斥到被推崇,进而演化为司法实践中的潜规则、进入地方证据规定并最终为刑事诉讼法所确认,演绎了一条波折的发展之路,这是多重缘由叠加、多种因素合力的结果。改革者认为刑事证明标准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事实认定过程中问题百出甚至冤错案件的出现在相当程度上都可归结于此。提高事实认定准确性的动力、避免冤狱的压力、程序改革以及其他证据制度建设难以真正有所作为等因素,使得改革者将去意识形态化、逐渐被认可的“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改革的选项。尽管改革不乏可指摘之处,成效亦待检验,但作为观察法律移植的样本,“排除合理怀疑”的上升之路亦有可取之处,作为改革共识的渐进改革观可为未来的刑事司法改革提供参照,并促进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反省与自觉。

关键词: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证明标准 共识 渐进主义

5、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民法学问题研究

王雷,法学博士,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讲师

摘要 见义勇为属于民法上的紧急无因管理行为,属于行政法上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协助行为。见义勇为行为的救助人对被救助人不存在危难救助义务,这是构成见义勇为行为的前提条件,也是构成要件中的核心。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是危难救助义务存在的法理基础。通过比较分析和历史分析等均不能得出将危难救助义务加诸社会一般成员的结论。对救助人在见义勇为行为中所受损害,应该根据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的要求,建立多元化的救济机制。

关键词: 见义勇为 紧急无因管理 行政协助 救助义务 多元化救济机制

6、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中停止侵害适用的障碍及克服 ——以大陆法系为考察对象

朱冬,北京大学法学院2011级博士研究生

摘要 大陆法系国家基于绝对权的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分,导致其在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中适用停止侵害的问题上存在体系上的障碍。为此,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扩张解释的方法,将间接侵权纳入到权利侵害的概念之中。但上述做法可能会淡化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的界限,过度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存在间接侵权的去过错化以及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危险。我国侵权法体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知识产权间接侵权适用停止侵害的问题上,大陆法系所面临的体系上的障碍体现得并不明显,但上述危险仍然值得注意。

关键词: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 共同侵权 教唆侵权 帮助侵权 停止侵害责任

7、论中国撤回对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b项的保留

李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摘要 缔约国对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b项作出保留的后果是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争议解决中限制公约的适用,增加国内法适用的机会。中国当初做出这项保留的政治和法律环境已经发生改变,维持这项保留的社会基础已经不存在,相反,适时取消这项保留将有助于消除法律适用的不确定和复杂性;有助于公平合理解决这类争议,在国际贸易中遵守诚信;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法障碍,促进国际货物销售法统一。撤回对于公约第1b项的保留本质上是中国的涉外商事法律建设问题,它无损中国法律主权和其他源于公法类条约的重要国家利益。

关键词: 直接适用公约 间接适用公约 选择适用公约 缔约国 保留国

8、民事诉讼中举证迟延的对策分析

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举证时限制度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备受争议的问题。文章坚持准备程序阶段的举证时限规制以及相对宽松的举证失权效果,同时主张以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作为失权发生要件,从而适度缓和举证迟延、诉讼效率与司法公正之间的紧张关系。举证时限制度的贯彻实施有赖于司法制度的改革,在法官有权力、无权威的司法环境中,举证时限制度难以顺畅运行。

关键词: 举证时限 迟延举证 举证失权 民事诉讼证据

9、词讼与案件:清代的诉讼分类及其实践

邓建鹏,法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清代立法与司法实践主要受皇帝和官方自我利益因素的驱动,将诉讼事件大致分为词讼(或细事)与案件(或重情)两大类。前者常指户婚、田土等州县官自理型诉讼,后者多为徒刑以上案件,包括人命、强盗等严重的犯罪。这种分类标准既与案情本身性质与构成要素有关,同时也包括事后判决结果及量刑轻重。这两类诉讼的告诉时间规定及裁决依据各有不同:清代法制默许官员对词讼可忽视现有法条,不依法审理,当事人的告状时间有一定限制;对于案件,则要求官员依法审理,虽然诸如刑部官员可能运用比附等法律适用方法,但依然是以制定法为依据而展开,这对案件判决有决定性影响。词讼与案件的分类以及官府贬低词讼的态度,显示了官僚集团的自利倾向。这种司法环境促使词讼当事人采取一些无可奈何的制度性回应方式。

关键词: 清代 词讼 命盗 清代诉讼分类

10、十九世纪国际法学中的中国叙述

赖骏楠,北京大学法学院2010级博士研究生

摘要 19世纪国际法学的核心思维结构是“非政治"的实证主义。通过检视该时期国际法学文本中关于中国的表述,可以清晰地考察出这种思维结构的特征。界定中国等非西方国家是否拥有“国际法共同体"身份资格的“文明"标准,事实上是不清晰的。随着实证主义思维的渐趋得势,对于鸦片战争本身合法性的探讨,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对不平等条约合法性的判别,仅限于依据契约法的形式规则,而忽略了国际间武力关系不对等的残酷现实。“文明"标准的晦暗不清,并未阻止这一话语本身被国际政治现实所利用,而日本则是这方面的最杰出学生。由于拒绝思考“政治"议题,国际法学对19世纪帝国主义在中国等国的扩张非但不能限制,反而在事实上予以默认。在对学科历史进行回顾的基础上,新时代国际法学家有必要对自身的方法论保持警醒,并更负责任地投入到“政治"议题中去。

关键词: 国际法 实证主义 非政治 文明 中国

11、不干涉原则作为习惯国际法之证明方法

陈一峰,法学博士,芬兰赫尔辛基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要 不干涉是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却也是在国际实践中经常遭到违反和破坏的国际法原则。原则和实践的冲突,导致在论证不干涉原则的习惯国际法性质问题上,传统的习惯法证明方法具有不完备性。国际法学界近些年来提出了习惯国际法证明的新方法。结合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可以认为不干涉原则是具有宪政性质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其证明方法有一定的特殊性。就定性而言,不干涉原则的习惯法性质主要是从主权平等这个国际社会的结构性原则中衍生出来的。国家实践的效果在于定量,通过考察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来发现有关不干涉原则所支持的具体规则及其内容。在不干涉原则问题上,国家实践的认定不仅要考虑干涉行为,同时也要考虑被干涉国的反应,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正义。

关键词: 不干涉 国际法原则 习惯国际法 国家实践

12、宪法上征收规范效力的前移 ——美国法的情形及其启示

刘连泰,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一般情形下,政府宣布征收或者提起征收诉讼的时间是征收规范的效力启动时间。政府有时为了减少补偿或者不补偿,会用征收以外的其它方法达到征收目的,或者操控拟征收不动产的市场价值。此时,征收规范的效力应该前移,即政府宣布征收或者提起征收诉讼以前,征收规范的效力就已发生,如此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美国法通过判例发展出来的上述规则,对中国法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 征收 效力前移 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分区 征收迟延 公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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