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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2012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2-11-1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1、法律世界观紊乱时代的司法、民意和政治??

——以李昌奎案为中心 王启梁

李昌奎案代表了一类“简单的”“难办案件”,无论法官如何决策,处理结果都不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反映出这是一个法律世界观缺乏整体性和融贯性的时代。民意、司法与政治之间复杂的互动,以及社会对刑事司法系统的不信任,虽非中国特有的问题,但暴露出部分中国司法人员和学者对司法公信力、合法性、稳定性的理解是单维、偏颇的,缺乏健全的司法理念。经由对该案的讨论,本文强调,司法应该弥合而不是加大法律与社会的差距,如果司法要参与社会变革,它必须满足民众对公正的基本心理需求。另一方面,新媒体的兴起,使人们得以在事件流中辨识法律的社会意义,多元的法律世界观有可能获得融贯。

2、斜向府际税收竞争的法律规制?

——以股票转让所得课税规则的变迁为对象 叶 姗

我国股票转让所得课税规则的变迁经历了“征税—暂免征收—部分恢复征收—返还部分税收”四个阶段,相应的法律文本为《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核心内容分别是给予、取消以及变相恢复税收优惠。上述规则的变迁反映了税收减免权在中央财税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及其冲突,这种斜向府际税收竞争越来越激烈。斜向府际税收竞争的产生,源于财政分权不尽规范和规则设计不甚合理等制度成因,它形式上违反税收法定、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原则,实质上也侵害了税收征纳各方的合法权益。法律上应当对此进行规制,既要减少税收竞争发生的可能性,又要解决税收竞争引发的问题。

3、医疗管理损害责任与法律适用 杨立新

医疗管理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中的一种具体类型,与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一道,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体系。医疗管理损害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但与该法第34 条第1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构成竞合关系,受害患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法律。

4、刑事政策视野中犯罪未完成形态立法模式的理性建构 柳忠卫

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立法模式是客观主义犯罪观和主观主义犯罪观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上的立法体现。犯罪未完成形态立法模式不仅决定着犯罪圈的大小,而且征表和反映了国家的刑事政策取向和对不同行为的刑事政策态度。中国现行犯罪未完成形态立法模式的主要缺陷是:刑法总则的立法模式与分则的犯罪构成模式相矛盾;刑事立法对犯罪预备行为处罚的泛化和刑事司法对犯罪预备行为处罚的异化致使罪刑法定原则受到挑战;刑事立法对犯罪未遂行为处罚的主观化不当地扩张了可罚的未遂行为的范围。中国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立法模式应当进行如下改革:犯罪预备行为处罚的例外化;犯罪未遂行为处罚的客观化;犯罪中止行为认定的合理化。

5、论刑法中的没收 张明楷

我国刑法既规定了一般没收,也规定了特别没收。一般没收具有存在的理由,不应废除。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虽然具有没收财产刑的内容,但只能归入保安处分;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限制解释为“供犯罪所用的,并且与违禁品相当的本人财物"。“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是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所得的一切财物,不以行为人具有责任为前提,对之适用没收规定时,应当区分不同种类的没收,并实现相关规定的目的。?

6、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后刑事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 陈卫东

刑事诉讼中的警察权是维护社会安全的公共权力,然而,如果其行使越过法律的界限,就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社会上出现的对“秘密拘捕”的质疑,就反映出公众对刑事警察权不当行使的担忧。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修正之后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在细化限制刑事警察权的相关规定,兼顾人权保障,设置违反程序的后果,以实现刑事警察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平衡。

7、论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 卞建林

审前羁押在我国成为对待犯罪嫌疑人的常态化处置方式,其主要原因在于混同了逮捕与羁押从而导致司法审查的缺失以及司法救济的虚无。应当从根本上对审前羁押制度进行改革,实现逮捕与羁押相分离,将逮捕定位于羁押的前置程序并设置独立的羁押审查程序,以控制羁押的适用。在秉持司法授权原则、司法审查原则、司法救济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等现代审前羁押制度通行原则的基础上,我国审前羁押制度可通过如下具体进路予以完善:坚持检察机关的审查主体定位,完善羁押审查程序,厘清羁押期限问题,强化羁押救济程序,丰富羁押替代措施。?

8、刑事审判程序的重大变革及其展开 汪建成

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审判程序作了一些重大变革。其中,卷宗移送制度的恢复、庭前会议制度的建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加强、量刑问题的庭审化、简易程序的扩展、二审审级功能的强化以及死刑复核程序的规范化,是本次修改的重点,应予高度关注。

9论我国刑事证据法的转变 王敏远

2012年《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证据制度的诸多新规定,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证据法具有积极意义。为了促进我国刑事证据法更加科学、规范、文明,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证据制度的规定予以进一步完善,以继续推动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心从注重职权便利的需要向重视权利保障的转变、从注重证据形式向注重证据规则的转变、从着眼于细化证明标准向重视实现证明要求的程序规则的转变。

10、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回顾与展望 顾永忠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完善刑事辩护制度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一些困扰刑事辩护的突出问题基本获得解决。值此之际,回顾过去,展望未来,一方面为立法上取得进步而欣慰;另一方面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完善后刑事辩护制度的切实贯彻实施还任重道远。

11、现代民事诉讼义务体系的构建 ——以法官与当事人在事实阐明上的责任承担为中心  周 翠

  根据法官与当事人在事实阐明方面的责任分配,各国典型的民事审理模式可分为三类:德国的对话诉讼、美国的对抗诉讼以及日本的对抗与判定模式。相较而言,德国的对话诉讼模式在辩论主义的框架内强调法官承担实质指挥诉讼的义务,彰显了诉讼集中主义,代表了现代民事诉讼的发展潮流。我国虽然历来注重法官的主动角色,但在从职权探知主义转向辩论主义的过程中如何设定法官在事实阐明方面的协助责任,还需深入探讨。同时,未来是否引入当事人的协助阐明义务、促进诉讼义务、真实完整义务和诚实信用义务,也关乎自认、举证期限等制度的完善以及恶意诉讼的克服。唯有构建起完善的诉讼义务体系,才能确保审理程序以公平、集中、快捷的方式进行。

12、从历史视角论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外国法的程序地位??

——兼论我国外国法适用模式的构建 向在胜

通过对英格兰、德国和法国有关外国法程序地位相关制度的历史考察可以看出,一国在程序法层面如何对待外国法主要取决于以下四个层面的因素,即:一国在历史上形成的对待外国法的社会心理态度,体现一国如何体认外国法性质的国际私法理论,一国在国际私法价值与程序法价值之间的权衡与选择,以及一国有关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职责分配的民事诉讼体制。上述四个层面的总体情况决定了我国应在坚持法律说的前提下兼顾程序效益。基于这一判断,在外国法适用问题上,我国应采由法官依职权适用外国法而由当事人查明外国法的做法。?

13、失序与弹压:2011年英国骚乱之诱因与刑事法制的反应 苗 苗

 2011年夏发生的英国骚乱具有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与种族背景,是各种反权威、反社会的合力的总体现。其直接导火索是少数族裔与执法部门之间因种族问题而导致的冲突,其后续发展反映了社会政治经济地位被“相对剥夺"了的下层民众与社会权威机构之间的矛盾。同时,骚乱活动又具有相当程度的盲目性、松散性与自发性。为了修补破碎的英国社会,单纯靠监狱、刑罚、警察与军队的暴力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因为刑罚的威慑力应该并且实际上是有限的。以这场骚乱为启示,缓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一方面要解决社会贫富不均与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等深层问题,另一方面需要培养社会公众的、守法的、内在的道德抑制机制,提高法律和执政当局的权威和正当性。

14、美国“F立方”证券欺诈诉讼管辖权规则及其晚近发展 刘仁山, 李婷

F立方”证券欺诈诉讼近年来在美国呈迅速增长态势,在美国证券立法框架下,此类诉讼的管辖权主要涉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10b规则”的性质及域外适用问题。201 0年联邦最高法院对“莫里森诉澳大利亚国家银行案”的判决,使得“F立方”诉讼管辖权规则开始由“行为”和“效果”标准向“交易标准”转变。而该案之后《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的出台,以及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交易标准”的适用与发展,丰富了“F 立方”诉讼管辖权的规则内容。美国“F立方”诉讼管辖权规则的发展,也将对我国上市公司以及私人证券欺诈诉讼机制的构建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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