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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2013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3-02-28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1诉讼社会与无讼社会的辨析和启示 ——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国家与社会

范愉,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中国法律史的最新研究成果表明,古代中国尽管确实存在着相对无讼的现象和息讼 的努力,但实际上有不少区域呈现出诉讼社会的景象,诉讼滥用、欺诈诉讼、恶意诉讼等甚至成为一些地方严重的社会问题除了深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原因外,中央集权下发达的司法体制与民间社会自治的相对弱势,是形成诉讼社会的关键要因。当诉讼超出社会和司法的承受力之时,官府对诉讼的限制乃至打压,就成为不可避免的潜规则。滥讼与讼难交织的恶性循环,既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也必然导致社会治理的混乱和道德失范。历史经验表明,诉讼社会无讼社会这两种理想类型,都不能独立成为社会治理的合理模式,现实的选择只能是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来应对各种社会需求和危机,从而形成国家法律机制与社会自治的协调,逐步接近善治

关键词: 纠纷解决 诉讼社会 无讼 司法 社会自治

2社会变迁中的法律修辞变化

李晟法学博士,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法律与修辞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通过对法律修辞的历史加以考察,可以发现,传统社会中的法律修辞侧重于文学性的积极修辞,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修辞则以理性化的消极修辞为主,与推理论证结合得更加紧密。这种修辞风格的变化,反映的是社会变迁中社会分工的专业化。而社会分工的专业化与决策过程的民主化并存于现代社会之中,使得不同修辞风格之间存在着竞争。这种竞争的更深层背景是权力的竞争。

关键词: 法律修辞 积极修辞 消极修辞 社会变迁

3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的透析和批评

杨兴培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摘要刑法中任何法条的设置都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也是现象与本质的统一。形式与内容是一对范畴,本质与现象也是一对范畴,形式与本质并非是绝然对立反而是可以兼容的。所谓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流派划分和理论对立实际上是一个伪命题刑法一经制定颁布就具有凝固的特性,而社会现实是一个流动的过程,所以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也不是绝对的。刑法解释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对法律文本的每一个条款规定现象的本质抽象,测量其基本的文意字义射程和确定其基本的意思边界,尽可能明确定义形成概念然后根据形式与内容的相互关系,通过演绎手段对法律文本规定形式下的内容可以进行无限证实的挖掘,尽可能确立起一个评价标准和判断标准。刑法解释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形式逻辑的思维过程,必须遵守逻辑思维的一般规律;刑法解释结论在实践中的运用,则是一个据以对各种生活现象和案情情节的归纳、判断过程,证伪方法是一个必要的检验手段。

关键词: 实质解释 形式解释 逻辑解释 形式与内容 本质与现象

4、论危险故意

欧阳本祺法学博士,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 危险故意是连接实害故意与过失的链条,它的主体是对危险的认识与意志,最高端是对实害的认识与意志,最低端是对危险的过失。在危险故意中,行为的知与欲是一个不变的要素,结果的知与欲这一要素却呈忽明忽暗的变化——实害结果的知与欲危险结果的知与欲危险结果的知再到危险结果的过失。放火罪危险犯的故意内容只能是对行为及其实害结果的知与欲,而不是对行为及其危险结果的知与欲。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的内容为,行为人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具有故意,对于行为所造成的抽象危险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关键词: 危险故意 实害故意 过失 认识 意志

5论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

孙立红法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讲师

摘要不作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参与形式不能简单地按照作为犯的分工方式进行区分,这是因为不作为在存在结构上与作为有着本质的差异。不作为必须与作为犯在构成要件上具有等价性,才有可能在共同犯罪中成立正犯,这种等价值性不能用传统的因果关系说和形式的保证人说加以说明。在对保证人说确立的形式的保证人义务进行实质解释的学说中,应采用基于不作为对结果的事实性支配来确定不真正不作为的成立,除此之外,违反功能性的保证人义务也补充性地成为不作为正犯的标准。不作为的正犯性正是建立在此两种标准的基础之上

关键词: 不真正不作为犯 等价性 事实支配 功能性保证人义务

6反垄断法承诺制度适用的程序控制

焦海涛法学博士,安徽大学法学院暨经济法制研究中心副教授

摘要在反垄断法执法中引入承诺制度固然能显著提高执法效率,但承诺制度的替代性、灵活性特征决定其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牺牲反垄断法的其他价值为代价来获得执法效率提升的。为此,对承诺制度的适用予以法律控制成为必需。相比实体控制的不易操作、难以固定化,各国立法与实践普遍采用程序方式来控制承诺制适用可能带来的风险。以承诺制度的适用阶段为标准,程序控制的内容基本可分为先决程序操作程序后续程序三个方面,这些内容在反垄断执法经验相对丰富的国家或地区大同小异。我国《反垄断法》也规定了经营者承诺制度,但各类程序性控制机制基本没有建立起来。《反垄断法》实施逐渐深入的背景下,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 反垄断法承诺制度 适用风险 程序控制

7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理论与实践

吴光荣法学博士,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

摘要法律关于合同须经审批的规定既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称强制性规定,也不同于《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因此不能以违反 强制性规定 为由将未经批准的合同认定为无效,但审批指向前置的营业许可时除外;(2)不能类推适用《物权法》上的区分原则认为审批不影响合同效力,除非审批指向的是权利变动,而非基础行为。行政审批系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故合同并不因批准而必然有效;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合同也不因批准被撤销而当然失效。因合同或财产权属发生的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且当事人不得就批准行为本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时,可发生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

关键词: 合同效力 行政审批 强制性规定 区分原则 责任竞合

8债与民事责任的起源及其相互关系

魏振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根据历史资料,民法上的债最早起源于古代西亚地区文明中基于买卖契约和借贷契约的欠物或者欠钱;中国法上的债起源于基于借贷契约和买卖契约的欠钱或者欠物;罗马法上的债起源于具有私犯性质的罚金责任。债与责任关系的发展经历了不同历史时期,表现为五种不同的形态:债务与责任联系;债务与责任融合;债务与责任区别;责任与债结合;责任与债分离。债与责任关系的理论和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关系的理论有联系,也有区别。债与责任关系的历史和现状说明,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既有共同性,又有特殊性。明确债与责任的关系,对于推进我国民事立法科学化和正确司法均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 债的起源 责任的起源 债与担保 债与责任的关系

9论软件作品修改权——兼评彩虹显案等近期案例

王迁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摘要修改权并非指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而是指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修改作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修改权在性质上有别于《著作权法》中的修改权 ,后者是人身权利,而前者属于演绎权这一经济权利。只有代码化指令序列 才构成受保护的计算机程序,因此不修改代码化指令序列,仅修改被代码化指令 所调用的数据,并不构成对修改权的侵权。用户为改进软件性能和功能而利用修改工具在软件运行过程中对软件运行结果进行改动,不构成侵权行为。制作并提供 修改工具者只要未提供修改后的软件,也未教唆或帮助直接侵权,其行为并不直接或间接侵犯修改权

关键词: 修改权 代码化指令序列 直接侵权 间接侵权 技术措施

10论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

张自合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摘要《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拍卖和变卖抵押财产,但是如何申请、具体适用何种程序申请未予明确,使实体上的权利无法获得司法程序的保障。域外立法关于担保权实现的程序主要有诉讼裁判、申请拍卖和非讼裁判三种模式。现阶段我国采用非讼裁判模式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程序正当和高效的要求,也具备相应的理论基础。同时,根据我国强制执行程序的现状,应当在裁定程序中强化对债务人的程序保障。

关键词: 担保物 拍卖 执行名义 非讼程序

11台前与幕后:一起清代命案的真相

徐忠明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山大学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近年来,中国法律史研究者对清代司法档案信崇有加,部分学者甚至对司法档案进行形式主义的表层解读。事实上,司法档案当中存在制作乃至虚构的成分。以清代同治十三年广东罗定州发生的梁宽杀妻案为例,通过对照分析以广东巡抚张兆栋和刑部尚书崇实名义所作的一份刑科题本与本案初审官员杜凤治所写的相关日记,可以发现,与日记相比,刑科题本中存在比较明显的虚构。这一发现,旨在提醒中国法律史研究者在研究司法档案时,必须保持应有的批判态度,留意其中可能存在的制作或虚构。

关键词: 清代司法档案 梁宽杀妻案 刑科题本 绞监候 杜凤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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