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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2014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4-11-10 来源:《法学家》编辑部  作者:佚名

1.国际法上的“附属岛屿”与钓鱼岛问题

张卫彬,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要: “附属物永随主物”早已确立为国际法的一项原则。基于领土条约中涉及的“附属岛屿”条款的解释与岛礁主权归属存在密切关系,不当的解释会严重损害当事国的领土主权,在国际司法、仲裁和国家实践中,确立了地理、政治、历史和有效控制等判断基准,但是,在适用中过于专注条约文本表达的精确性及相关嗣后实践和实际控制,而忽视了条约解释采取的基本方法及法律效果。中日钓鱼岛争端也涉及《马关条约》第2条规定的“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条款,以及《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条约的解释问题。无论从历史还是行政管辖的标准来看,钓鱼岛都是台湾的附属岛屿,且为日本于1895年先行秘密窃占,然后利用《马关条约》涵盖条款,采取隐含的方式从中国割让所得。为使在今后的政治谈判中能够做到有理有据或防范司法诉讼,我国应加强对相关条约的解释规则的研究,并进一步收集相关历史文献、地图和管辖依据,同时强化对钓鱼岛主权的宣示行为。

关键词: 条约解释 附属岛屿 钓鱼岛

2. 基本权利的社会功能

李忠夏,法学博士,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在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分立的前提下,基本权利的主要功能在于防止国家公权力对个体自由的侵犯,并形成以“防御权”为核心的基本权利体系,对基本权利的解读主要受功利主义的影响,集中体现在经济领域的社会自治。但随着自由经济问题的凸显,市民社会的理想结构也呈现出了内在困境,基本权利的功能也不能仅以保障个体自由加以涵盖。社会领域日益分化,市民社会分化为利益和功能各不相同的社会子系统,基本权利需要在社会不同层面的自由之间实现“价值权衡”。基本权利实现了由对抗国家向社会整合的转变,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反而扩充了国家权力,如果仍以传统目光审视今日基本权利之功能,则不免使基本权利的保护难以适应社会的变迁。国家与社会的融合趋势明显,其背后是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由此构成不同社会功能系统之间既分化、又耦合的关系,今天的基本权利的教义学体系恰是对这种社会变迁的回应。

关键词: 基本权利 社会功能 法教义学 结构耦合 市民社会

3.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分及其意义——以民法学为考察领域

常鹏翱,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在法律事实中,行为有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之分,这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的要件所为的区分。从法律效果对法律要件的约束来看,违法行为是与损害赔偿等责任关联的法律要件,合法行为则无这种形态的法律效果。从法律要件的构成来看,违法行为是包含违法性要素的法律要件,合法行为没有这种构成要素。这种区分既涵括了法律规范的完整结构,又体现了法律规范的评价机制,是实现法律事实体系化的必要基础,不能被行为的其他分类所替代。而且,明晰了这种区分,还能澄清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在其他语境下的含义,有助于相关法律规范的准确理解和适用。

关键词: 法律事实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法律要件 法律效果

4. 民事推定法律效果之再思考——以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变动为视角

张海燕,法学博士,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将民事推定的法律效果与证明责任直接勾连的研究范式具有逻辑上的不周延性。从当事人诉讼权利变动的角度来看,推定在改变证明对象、减缓推定受益方证明负担的同时,赋予了推定不利方推翻推定的程序反驳权。这样可以重新审视民事推定的法律效果:证明责任转移是推定不利方行使反驳权时的一种外在程序表现,并非推定的必然法律效果;举证责任倒置则是与推定并列的一种减缓当事人证明负担的方式,在逻辑结构和证明负担分配上与推定存在本质区别。

关键词: 民事推定 法律效果 证明责任 诉讼权利变动 程序反驳权

5. 论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

杨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在当前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混业不断加剧的背景下,笔者立足金融学等理论,为投资者身份嬗变提供理论依据,明确提出包含各类投资者在内的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概念,将从金融机构购买金融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界定为金融消费者,并将其分为专业金融消费者和一般金融消费者。专业投资机构和具有一定财力、专业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主体是专业金融消费者,排除适用保护其他金融消费者的制度。应授权监管者依据市场情势变更调整专业金融消费者的认定标准,采用动态类型化的概念界定方式,实现对弱势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和金融安全等金融法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概念 互联网金融 动态类型化

6. 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

刘宪权,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摘要:基于互联网金融目前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和规范的融资模式等原因,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容易产生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多种犯罪。这些刑事风险凸显了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无论是从金融形式的创新角度,还是从互联网金融的价值和作用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均是一种重大的金融创新,而这也决定了刑法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规制应保持一定的限度性,以免阻滞甚或扼杀创新。针对互联网金融,刑法应当进行限缩性规制,摆正其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地位,有所为,有所不为。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刑事风险 金融创新 必要性 限缩性

7. 中止犯自动性的目的限缩

彭文华,法学博士,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摘要:中止犯的自动性的文本含义宽泛,需要适当限缩才能成为认定标准。消极的文义限缩、积极的文义限缩、抽象的文义限缩以及折中说具有解释的随意性,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和根据。刑法设立中止犯的主要目的,在于对犯罪人的危险人格在犯罪过程中实现的良性转化给予褒扬与激励。刑罚的强度和时限是以犯罪人危险人格发生良性转化的程度来衡量的。与我国刑法有关中止犯的定性及其处罚规定相适应,犯罪人的人格由恶向善发生质的转化应当作为认定中止犯自动性的根本依据。基于人类的基本价值观念、利他的价值观念和个人良善的价值观念停止犯罪,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在判断犯罪人是否基于良善人格停止犯罪时,原则上应当以行为时一般人的经验为标准,特殊情形下应当以行为人的经验为标准。

关键词:中止犯 自动性 未遂犯 文义限缩 目的限缩

8. 公众舆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扩张适用

徐光华,法学博士,江西财经大学副教授。

摘要:近年来,在公众高度关注的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过度扩张适用,如在道路交通安全、食品与药品安全、社会治安与社会秩序领域等。扩张适用该罪是顺应公众舆论的重刑主义、重罪主义诉求,呈现出混乱性。审判实践中该罪与其他罪之间的界限仍然模糊,同案异判现象较为突出。公众舆论推进了该罪的过度扩张适用,将社会问题司法化,忽略了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意见表达也不是建立在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基础之上。审判实践中通过“以刑制罪”来实现公众舆论要求严惩犯罪的诉求,是功利主义的裁判观,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防范该罪的过度扩张适用,应进一步明确弹性条款的解释原则,优化刑事立法,注重对公众舆论的引导,着手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众舆论 扩张适用

9. 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转播”——兼评近期案例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王迁,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摘要: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著作权人和广播组织的专有权利时,均使用了“转播”一词,但未对其下定义,由此引发了“转播”能否涵盖各种同步传播手段的争议。根据《伯尔尼公约》对“广播及相关权利”的规定,《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定义中的“有线传播或者转播”既包括有线转播,也包括无线转播。为使同一条文中的逻辑保持统一,“广播权”定义中的“有线”应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中的“有线”具有相同含义,能涵盖互联网转播。《著作权法》为广播组织规定“转播权”的立法原意是控制传统的无线和有线电视转播。在给予广播组织更强保护的新条约尚未缔结,以及国际上对此问题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宜将广播组织权条文中“转播”解释为包括互联网转播。

关键词:广播权 广播组织权 转播权 互联网转播

10. 承诺方式制度比较研究——以我国《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例

朱岩,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潘玮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3级博士研究生。

摘要:在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判决与仲裁中,应尽量保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自身独立性,原则上不能引用《合同法》的规定。就承诺方式而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6条的规定,可将默示承诺(《合同法》第22条后半句)划分为“积极作为的默示”和“不作为的默示”;后者亦可被认定为一种特殊的意思表示,以“不作为”的方式完成承诺意思的“到达”。《公约》要求承诺须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完成,且能够“到达”并适用“到达主义”,限制了非履行行为作出承诺的方式。在解释《公约》时,可将非履行行为适用于《公约》第18条第3款而非第1款,以放宽须对特定行为予以通知的要求。

关键词:承诺方式 不作为的默示 通知到达

11. 罗马法中的信用委任及其在现代法中的继受——兼论罗马法中的信用证问题

徐国栋,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教授。

摘要:罗马法中的信用委任是一人委托他人对第三人贷款,该人担保第三人对贷款人还款的法律制度。它包括委任人与受任人之间的委任关系,受任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和委任人与贷款人之间的保证关系。罗马法承认信用委任的合法性主要是为了满足银行业的需要,因为银行是主要的受任人。信用委任制度至今得到了至少9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的继受。如果我国对之予以继受可以解决意欲的借款人信用不足问题和意欲的贷款人和融资援助需求人担保资力不足问题。罗马法中的钱庄主承保是当时的信用证。它与信用委任的区别只是委任人对第三人向受任人还款不负保证责任。它也是一种依托于银行业的交易。

关键词:信用委任 信用证 银行业 钱庄主承保 银行无条件担保

12. 《唐律疏议》中的“及”字例析——传统中国的立法技术一瞥

张田田,法学博士,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展现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八字例”中,包括“及”字。唐律以“及”字分隔特定内容,其适用情形可分为两类:一是开放式地列举典型事项以描述大略,常见于对人、事、物的解释说明;二是穷举各种可能以限定范围,常见于描述行为及多个行为人之间相互牵连的关系。定律广泛使用“及”字,而不拘泥于“同罚”。律条中用“及”字,符合“互文省文之法”,体现轻重权衡之理,集连贯与分类效应于一字中,提示异质同构、异事同罚的条件性。律典中所用的“及”字,往往是在含混列举与准确分隔之间切换,体现了法律用语在细致与简约中求取平衡。

关键词: 《唐律疏议》 律学 八字例 及字例 立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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