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及其展开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精神解读
王旭(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当代政党研究平台研究员)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这一表述是依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的重要理论创新,是对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通过立法实施宪法”的重要发展,体系性地提出宪法实施在主体、方式、对象、手段等方面的新内涵。“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可分为两种类型。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需要在根本方向、工作布局、主体内容、制度保障四方面进一步探索。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实施;制度体系;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合宪性审查
公法邻人保护中的“考虑要求”
赵宏(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伴随行政机关对城市空间利益分配的介入,在私法相邻关系法和私法相邻权之外出现了公法相邻关系法和公法相邻权。德国法最初是从基本权利导出公法相邻权,在遭遇有违宪法分配秩序的诘问后,联邦行政法院在猪圈案判决中提出了考虑要求。考虑要求创造性地实现了从客观法到邻人主观公权利的转化,也使建筑法规范自此具备了邻人保护效果。在嗣后的发展演替中,考虑要求渐次从公法邻人保护体系的核心退居辅助性位置,并演变为与普遍邻人保护相对应的部分邻人保护。考虑要求的适用有显著性、个别性和范围可限性、法律上值得保护性以及预测可能性等要素的要求,这些要素使考虑要求既延续了保护规范理论的一般思考,又对其在具体法领域的适用进行了重要拓展。纳入考虑要求无论对扩展规划许可诉讼中邻人原告资格的范围,还是缓解一般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定中事实影响和规范依据间的张力都有所助益。
关键词:公法相邻权;考虑要求;区域维护请求权;普遍的邻人保护;部分的邻人保护
论机会利益的损害赔偿
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机会利益的损失,在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中十分常见,在采取客观的计算方法时容易确定,对其予以赔偿获得认可;在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中是否存在并具有确定性,存有疑问,是否准予损害赔偿,见仁见智。机会利益的确定,在个案中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规则解决问题。既有的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的设计目的及功能定位有待反思,不足以排除机会利益的损害赔偿。在缔约过失的场合,机会利益的损失是否超出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应当具体判断,不可一概而论。就受害人获得双份赔偿/偿付赔偿的问题,可以通过排除赔偿成本的措施予以消除。裁判者应当严格把握机会利益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从而避免诉讼浪潮。至于机会利益损害赔偿中的公共政策问题,中国法及理论确实应妥善考量。在具体裁判中,机会利益的损失必须是真正和实质的、而非臆猜性的,此为机会利益损害赔偿的核心要件。在确定机会利益损失的作业中,概率平衡的方法、机会损失的方法以及“事件链”和“替代事件”的操作技术,值得中国法及理论借鉴。
关键词:机会利益;确定性;概率平衡;机会损失的方法;事件链;替代事件
关系合同视角下数据处理活动的技术流变与法律准备
唐林垚(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摘要:数据处理活动符合时间范围长、涉众基数多、权利义务不断修正、内容随技术发展嬗变等特征,可藉由“关系合同”的概念予以统摄。近年来,治理科技等新兴技术、东数西算等国家政策备受瞩目,有望通过数据处理的“扁平化”“去中心化”缓解数据流动和隐私保护的根本性矛盾,但因其导致目标失范、量化失效、权利失衡、责任虚置等问题,击穿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兜底关系合同的静态格局。为应对数据处理活动的技术流变,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多项机制也应与时偕行,通过过程信息的正确配置、数据处理的原则补强、剩余权利的实质均分和责任体系的深度重构,动态应对耦合多变的法律风险。坚守的底线是,数据价值的合规有序释放,不以关系合同稳定性的牺牲为代价。
关键词:关系合同;数据处理活动;个人信息保护法;过程信息;剩余权利
中国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的立法逻辑:信息成本的视角
王慧群(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我国垄断协议的安全港规则与美国、欧盟均不相同,多阶段决策模型为不同的安全港规则提供了解释框架,即各国安全港规则的设立、适用范围、法律后果都是在信息成本与错误成本之间寻求均衡的结果。相较于本身违法原则,安全港规则能有效降低反垄断决策过程中的假阳性错误,防止反垄断法的过度威慑。但与其他法域的安全港规则不同,我国最新通过的《反垄断法》采用的是抗辩模式,即经营者需要承担市场份额等监管机关所要求条件的证明责任。此种立法逻辑一方面是对我国现有“原则禁止+例外豁免”体系的路径依赖,另一方面是基于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调查能力薄弱、人员不足和证据规则缺乏的现实考量,其本质是监管机构将高昂的信息成本分摊给被监管者。
关键词: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多阶段决策模型;信息成本;抗辩模式
格劳秀斯、荷兰殖民帝国与国际法史书写的主体性问题
章永乐(政治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
摘要:自19世纪以来,格劳秀斯在西方学术界与舆论界获得了“国际法之父”乃至“和平主义者”的形象。然而,遵循“帝国与国际法”的学术路径进行语境化解读,可以发现格劳秀斯对“自然法”与“万民法”的书写具有强烈的荷兰国家利益本位色彩,并且随着荷兰殖民实践的推进而不断调整。19世纪以来格劳秀斯之形象的重塑,受到美国精英鼓吹、荷兰民族主义以及国际法职业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通过对格劳秀斯文本“去语境化”的阅读,格劳秀斯与荷兰殖民主义之间的关联被忽略乃至抹去。在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当下,中国学者有必要通过对国际法思想家思想文本与语境之间关系的深入探究,揭示国际法思想叙事得以形成的深层逻辑,从而增强独立自主的中国主体意识,积极推动当代国际法秩序朝着更为公正的方向演进。
关键词:格劳秀斯;国际法史;万民法;帝国理由;国际法秩序
《民法典》中用人者责任与承揽人责任之二元模式论
曹险峰(法学博士,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民法典》第1191条与第1192条规定的用人者责任,与第1193条规定的承揽人责任对应,构成用人者替代责任与承揽人自己责任的“1:1”二元模式。此种二元模式系历史演进的结果。作为区分两种责任的基础,用工关系与承揽关系之间是相互定义的,应依控制力标准来区分两者:当存在控制、支配或从属关系时,构成“用人者—被使用人”关系,从而适用用人者责任规则;否则构成“定作人—承揽人”关系,从而适用承揽人责任规则;非属用工关系者,即属承揽关系。当视角转向民法之外时,即可发现劳务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与劳动关系,构成了从属性、控制力逐渐增强的递进型三分模式。
关键词:用人者责任;替代责任;雇主责任;承揽人责任;控制力标准
审验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制度机理——以威慑功能的实现为逻辑轴线
王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摘要:审验机构民事责任机制的主要功能是对潜在的不法行为人形成有效威慑,以督促其勤勉尽责地履行证券市场“看门人”职能,而非以填补损害为主要目的。法定连带责任制度对于确保投资者获得充分的损害填补具有积极作用,却可能造成“深口袋”效应从而使其异化为担保责任,对审验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当干扰。比例连带责任的适用和司法解释限缩审验机构过错认定标准的尝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连带责任的消极影响,却也存在欠缺法律依据、未能全面回应实践争议的问题。为了确保审验机构的责任与过错相一致,实现民事责任机制督促审验机构勤勉尽责的威慑功能,《证券法》宜将审验机构的民事责任形式更改为按份责任,以期在督促审验机构勤勉尽责和避免干扰其正常运营之间实现适当的平衡。
关键词:审验机构;虚假陈述;威慑功能;连带责任;按份责任
构建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异议制度
张泽涛(法学博士,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治前海研究基地研究员)
摘要:实践中存在为数不少的监察和公安司法机关管辖不规范问题,被监察对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等提出管辖异议也是较为常见的现象。但是除《庭前会议规程》以外,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均没有赋予被追诉人的管辖异议权。从实证现状来看,无论是在监察调查还是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管辖异议并未受到重视,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虚置状态。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中管辖异议制度的缺失既违背了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侵犯了被监察调查对象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诸多权利,也会导致社会公众难以接受裁判结果等诸多弊端。立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应该赋予被监察调查对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等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权;明确规定提出管辖异议的主体、期间以及方式;审查管辖异议的机关和管辖异议成立应承担的程序性法律后果须区别对待;进一步明确和限定《监察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关于监察和公安司法机关管辖裁量权的规定。
关键词:管辖异议;制度缺失;程序法定;管辖裁量权
指定辩护范围扩张之实效性考察——基于试点城市抢劫罪的实证研究
吴雨豪(法学博士,犯罪学博士,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助理教授)
摘要:随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推进,指定辩护在刑事诉讼中的覆盖范围显著扩张,对其实效性的考察将同时具有理论检视和政策评估的双重意义。从首批八个试点地区的抢劫罪切入的实证研究发现,大部分地区的指定辩护率在试点之后大幅上升。然而,倾向得分匹配的定量分析揭示,指定辩护律师无论是在审前强制措施的适用,还是在量刑结果上,都没有显著改善被告人的处遇。在部分试点地区,指定辩护律师的辩护效果显著弱于委托辩护的律师。质性访谈的结果揭示,指定辩护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过晚、律师的报酬激励不足以及辩护经验和技巧的相对匮乏,都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指定辩护中辩护效果的实现。同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之后法律援助案件激增,进一步加剧了指定辩护中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紧张程度。上述实证研究发现能够为新时期指定辩护制度的完善提供“循证式”的政策参考。
关键词:指定辩护;政策评估;质性访谈;循证研究
追诉时效中“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释义学分析
陈伟(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追诉时效具有直接限定刑事责任承担的法定效力,时效期限如何认定作为影响刑事责任的关键环节在刑事司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追诉时效中“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作为时效终止的立法表述,需要结合刑事追诉的实质与规则构建的合逻辑性进行释义学解读。“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叠加于刑事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不应作为积极要件予以理解与适用,否则与时效制度督促刑权力行使的本义不相融合,而且囿于行为人视域的逃避行为方能终止时效,这一结论致使刑事追诉的程序推进受制于外在因素欠缺合理性,同时由于逃避时点和行为类型的非定型化必然带来适用混乱。“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作为消极要件是回归刑事追诉本质的体现,这一性质归属不仅可以弥补逻辑周延性的诸多不足,而且较好契合了关联规则的体系考量。
关键词:追诉时效;时效终止;刑权力;消极要件
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的行使及其限制
何心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强化了对保证债权行使的限制,据此,保证人可免于承担主债务人破产后的利息。本文认为,以利息为例的破产风险是否由保证人承担属于保证合同的自治范畴,主债务人破产并非减免保证责任的法定或意定事由,司法解释应当在《民法典》的语意内作业,并还原担保制度风险兜底的本来意旨。破产受理实则构成先诉抗辩权的阻却事由和保证债务加速到期的触发事由,债权人的同时求偿且互不扣减规则将彻底阻断主债务与保证债务之间的涉他效力,即破产程序在维持保证债务同一性的基础之上,应淡化处理其内部位阶关系。简单地将债务人破产视为从属性的例外是对破产制度的歧视,破产程序的启动其实是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表见因素,破产法对实体权利的规范限度均由此展开。相应地,保证债权的行使及其限制之命题在破产法语境下有重新阐释的必要。
关键词:保证债权;从属性;停止计息;先诉抗辩权;破产法规范限度原则
《刑法》第17条评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
陈昊明(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摘要:《刑法》第17条是有关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规范。未成年人在相邻接的责任年龄期犯同一犯罪,如对犯罪结果具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而未履行义务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如为同种数罪,则应考虑对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后罪在量刑上予以优待。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之人应当对抢劫罪的一种法条竞合与三种法律拟制情况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之人承担刑事责任“情节恶劣”要件应采主客观结合说,对其启动核准追诉程序应在立案后,核准否定权非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属,核准追诉过程中应当有辩护律师参与。在例外情况下可对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对“两小无猜”条款的解释应当采“特殊政策说”。专门矫治教育的决定机关专门教育委员会应当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导,其适用对象无年龄下限,执行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到三年,并应扩大申请救济的权利主体范围。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转化型抢劫;核准追诉程序;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