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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0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0-09-14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现代法学2010年第4

【理论思考】

范忠信

古代中国人民权益损害的国家救济途径及其精神

司法刑法学的视域与范式

刘远

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衰落与兴起

黄汇

环境损害: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

徐祥民;刘卫先

【部门法研究】

谭宗泽

行政诉讼目的新论——以行政诉讼结构转换为维度

登记物与非登记物之区分的法律意义

叶金强

经济法上的非强制性干预研究

陈治

民事诉讼当事人行为选择下的诉讼构造及其活化

陈慰星

风险社会之下经济刑法的基本转型

姜涛

刑法学视域下的克隆人及其立法

刘长秋

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立法的理性分析

蔡军

——兼论对该罪立法的反思与展望

论我国刑事鉴定项目CNAS认可的证据法定位

张斌

【国际法与比较法论坛】

王秀梅

国际法人本化趋向下海外中国公民保护的性质演进及进路选择

无罪推定的法律效果比较研究——一种历时分析

孙长永;闫召华

论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组织机制

李健男

——全球金融集体安全机制构建思考之一

后危机时代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规制比较研究

鲁篱;熊伟

——兼及对我国之启示

【评论】

汪金兰

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探讨

——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论高管“问题薪酬”的董事问责

朱羿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选编民事案例的变化

杨建军

《古代中国人民权益损害的国家救济途径及其精神》 范忠信

【摘要】 在古代中国,国家通过法制和惯例为人民提供了"鸣冤叫屈""哭诉""陈情""请愿"的一系列途径或方式,以满足人民在受到损害时的救济需求,保护人民的各种正当权益,防止官吏豪强过分危害人民。这些法制和惯例,虽然不具有现代"民权救济"的理念和内涵,但有着"为民做主"的基本追求。本着这样的追求,古代中国政治中长期形成的人民权益救济渠道主要有按照国家行政层级逐级申控的救济途径、通过巡回监察机构接受申控的救济途径、告御状与君王直接干预的救济途径、特许"越诉"的非常救济途径等四类情形。这些途径归根结底是一种以"哭诉"寻求"青天"庇护为灵魂的垂直、单轨、纵向的救济途径,而不是横向平行分权制衡的救济途径。

《司法刑法学的视域与范式》 刘远

【摘要】 司法刑法学是一个表征刑法理论体系分化与分工的概念。司法刑法学试图将刑事司法过程纳入刑法学的视域,使刑法思维对经验事实给予应有重视,为此就要将控诉者的刑法学转变为辩护者的刑法学,并使之从寻求科学客观性转向寻求交谈客观性。只有促成这种视域与范式的变化,才有真正的司法刑法学。作为一个例证,对犯罪概念的司法刑法学解读与重述可以显示上述视域与范式转换的意义。

《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衰落与兴起》 黄汇

【摘要】 版权法上公共领域是人类自由文化创造的源泉,20世纪晚近以降,一种将"版权财产""公共领域"对立起来加以看待的做法开始变得日益兴盛,致使版权法上公共领域日趋衰亡。该种衰落背后的近因还在于当今的版权受到两种错误思潮的影响:其一,"浪漫主义的作者观"在版权法上的错误配置;其二,"有价值便有权利"以及"版权保护必须和复制技术成反比例变化"的观念在版权人世界的广为流传。而为了使版权法公共领域重获兴起,除了需要展开理念上的转型而推行"义务公共领域"的理论学说外,我们还需要展开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如展开"创作共享"公有领域运动、迈向"自由演绎"公共领域的未来以及建立网络时代的"默示许可"公有空间等等,由此我们才能看到版权法上公共领域重获兴起的曙光。

《环境损害: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 徐祥民;刘卫东

【摘要】 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必须是针对学科研究对象中最广泛最普遍现象的最简单、最抽象的本质规定,它与历史的起点是辩证统一的。照此原则所确定的逻辑起点包含了对学科理论体系的规定性。环境损害是环境法学逻辑起点的必然选择,它对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规定性在以往的环境法学研究中已初见端倪,以后将更加充分地表现出来。

《行政诉讼目的新论——以行政诉讼结构转换为维度》 谭宗泽

【摘要】 行政诉讼目的是国家基于行政诉讼性质所确立的制度目标,它具有可预期性、人为设计性等特点。而行政诉讼性质由行政诉讼结构所决定。在行政诉讼结构转换中,作为行政诉讼主体结构部分的原告和法院以及被告、行政主体通过身份转换,对行政诉讼目的的构建产生根本性的功能意义。通过对四重关系的考察和行政诉讼结构转换的阐述,本文论述了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应该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登记物与非登记物之区分的法律意义》 叶金强

【摘要】 不动产、动产之划分的基础性地位,因登记动产的出现而发生动摇。登记物、非登记物之划分,可以作为最基本的物的分类,成为物权体系展开的新基础。立法论上,可采取嫁接模式,规定登记动产适用不动产规则,以实现登记物内部规则的基本统一。登记动产之外的普通动产作为非登记物,仍适用原有的动产规则。

《经济法上的非强制性干预研究》 陈治

【摘要】 经济法被视为克服市场失灵的基本法律形式。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基本途径既包括强制性干预,也包括非强制性干预。可以将经济法上的非强制性干预划分为投资经营、经济合同、经济促导、民主协商、行政给付、信息供给、行业协会干预几种类型,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对非强制性干预的价值、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路径作进一步分析,以深化对经济法干预机制的认识。

《民事诉讼当事人行为选择下的诉讼构造及其活化》 陈慰星

【摘要】 在民事诉讼中植入当事人行为选择,不仅能有效地构建促进当事人自由选择的诉讼构造,还能在很大程度上化解因自由裁量权而引发的法官道德困境,并能借助"条件优势范式"妥善处理司法能动性所要求的司法技术与权利立法之间的协同问题。同时,行为选择所依托的当事人"第二次机会"的架构,亦能很好地敦促诉讼制度自觉提供备位性程序保障,以减缓行为选择的责任机制对程序整体活化的影响。

《风险社会之下经济刑法的基本转型》 姜涛

【摘要】 如果刑法是一个社会需求的反映的话,那么风险社会中的刑法就会成为安全的中继站,因此对高度危险犯罪的预防与控制将成为刑法的问题定义与解决框架,刑法转而将更加重视积极的一般预防功能。经济犯罪作为风险社会中的危险源之一,危害的加剧与类型的翻新就是当前世界各国经济犯罪的基本样态。作为对此样态的回应,经济刑法出现了刑法保护膨胀化、法益保护的前置化和刑法介入多样化的基本转型,从而形成了愈来愈浓重的重刑化立法趋势。

《刑法学视域下的克隆人及其立法》 刘长秋

【摘要】 克隆人是现代生命科技发展带给人类社会的一个挑战。从技术应用的目的上看,克隆可以被划分为治疗性克隆与生殖性克隆。在有关克隆人是否具有犯罪性以及刑法应否禁止克隆人的问题上,存在着"肯定论""否定论"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站在刑法的视域下,生殖性克隆人是一种完全不同于治疗性克隆人的行为,它无法摆脱伦理上的非难性,已经超出了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其本质是一种反社会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刑法应当将其入罪化,并配设适宜的刑事责任。当前我国现行立法中已经对生殖性克隆人作出了明令禁止,但却未就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研究的刑事责任作出任何规定,也未出台有关克隆技术规范的专门立法。为此,需要制定一部《克隆技术管理法》,并修改现行刑法的规定,增设"非法从事生殖性人体克隆研究罪"

《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立法的理性分析——兼论对该罪立法的反思与展望》 蔡军

【摘要】 犯罪圈的设定必须从犯罪的内在规定性和刑罚的特性两个层面予以考量:犯罪的内在规定性决定了犯罪化的实质标准是行为侵犯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刑罚的特性决定了其适用范围必须综合考虑刑罚的"残缺不全"特征及其适用的可行性要求。根据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就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由于其他制裁措施调控的失效,刑罚"迫不得已"地介入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调整。从理性的深度进行反思,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立法具有合理性的一面,但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上也有亟需澄清和完善之处。

《论我国刑事鉴定项目CNAS认可的证据法定位》 张斌

【摘要】 我国刑事鉴定项目CNAS认可是一新生事物,它的主要认可依据是司法鉴定机构参加的能力验证,这需要相应的能力验证实施方案和结果处理手段作为保障。现阶段我国能力验证活动存在验证项目代表性、经验型鉴定验证可行性、能力验证技术方法统一性三大问题,在证据法上不宜将CNAS认可作为刑事鉴定结论的可信性要件来看待,而应将其定位在证据能力层面。刑事鉴定项目CNAS认可的证据法意义是,刑事鉴定结论的出具人(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于此结论所在的检测项目具有基本的技术检测能力。CNAS认可的刑事鉴定结论,并不当然的具备充分解释案件专业问题的法律效力。

《国际法人本化趋向下海外中国公民保护的性质演进及进路选择》 王秀梅

【摘要】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公民走出国门的人数越来越多,他们在国外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而如何保护其权益则是我国必须思考的问题与人权保护践行的重点。国际法人本化趋向下保护海外中国公民权益不仅是国家的一项权利,更是一项义务和责任。目前,我国在保护海外公民权益实践当中还存在诸多不足,因而有必要在我国实行外交为民、执政为民的理念下进一步完善海外公民权益保护的策略,以切实保护其权益不受它国的非法侵害。

《无罪推定的法律效果比较研究——一种历时分析》 孙长永;闫召华

【摘要】 无罪推定最初表现为一种富有人权保障价值的证据法原则。但由于产生背景和发展进路的不同,无罪推定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功能定位和法律效果上有一定差别:前者将其作为审判阶段的证明规则,后者则以无罪推定的证据法内涵为基础,充分挖掘其程序法意义,将其塑造为具有多重法律效果的人权原则。二战后,无罪推定的国际化虽然推动了无罪推定法律效果限制和生效范围的一些共同基准的形成,但对各法系无罪推定法律效果的影响并不均衡。

《论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组织机制

——全球金融集体安全机制构建思考之一》 李健男

【摘要】 金融全球化呼唤金融监管国际合作,而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需要国际金融监管组织。鉴于目前的国际社会结构,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只能是国家间组织,而非超国家组织。由于现有的国际金融组织都不足以担当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历史使命,国际社会需要创建一个全新的国际金融监管组织。这一全新的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应该具有以下组织形态特征:第一,它应该是一个全球性的、开放性的、专门性的、政府间的金融监管组织;第二,它应该是一个能够凸显国际关系民主化的金融监管组织;第三,它应该是一个具有横向综合监管职能的金融监管组织。

《后危机时代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规制比较研究——兼及对我国之启示》 鲁篱;熊伟

【摘要】 后危机时代下,世界主要经济体的主要任务开始由采取短期政策措施以遏制危机蔓延和深化转向金融监管立法制度改革,以此修复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的根本性缺陷。美英及欧盟世界三大经济体先后颁布多项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折射出国际金融监管立法改革的新动向。其中加强系统性风险监管和加大金融消费者保护力度成为改革重点。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突出解决系统性风险监管薄弱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缺失提供了借鉴。

《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探讨

——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汪金兰

【摘要】 在理论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涉外婚姻的成立及效力、涉外夫妻关系、涉外离婚的条件与效力、涉外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涉外家庭关系。我国现行立法仅对涉外结婚、涉外离婚、涉外收养、涉外扶养等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正在起草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草案)用专章规定了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但其结构安排和内容仍值得进一步探讨。未来立法应按照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在逻辑要求,借鉴国际社会立法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

《论高管“问题薪酬”的董事问责》 朱羿锟

【摘要】 如遇高管薪酬,董事就可能基于互惠和群体思维等情景以及单纯接触效应和框定效应下的生物本能,无意识地"董董相护",高管"寻租"如愿以偿,自应对董事问责。理性回路下的注意路径不能对情感回路下的"董董相护"对症下药,实际上放纵了高管"问题薪酬"。以诚信路径予以涵摄,则可以不枉不纵。是否构成"董董相护",需借助于高管薪酬的合理性进行推论。基于高管薪酬合理性边界的模糊性,拿捏高管薪酬的合理性,需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指针,借助高管薪酬的标准、水平和结构的合理性,厘定相应的参照系。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选编民事案例的变化 杨建军

【摘要】 1985-200824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选编民事案例存在以下变化:年度选编民事案例的数量逐渐增多、案件类型趋向复杂化。在裁判方法上,从突出国家规则强制到注重判决说理;从突出案件裁判类型的代表性、示范性到注重展示法官的裁判方法;从示范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的权威理解、严格解释法律规则的基本文义到注重对裁判规则的建构;司法裁判中的知识观由一元发展为多元。形成这些变化的原因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法律职业化、对案例作用的重视、司法裁判由单纯追求政治正确向注重知识正确的转向。合理预期、职业知识而非简单的伦理说教或单纯的意识形态灌输,应当成为中国司法未来发展的主导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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