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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1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1-07-03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公共性控制:政府环境责任的省察与实现路径 阳东辰

摘要:政府环境责任以公众环境利益为指向,以公共性为价值追求。政府环境责任的确立是行政伦理道德、政治合法性与权力合法性的客观要求。我国目前的政府环境责任一方面缺少法律规范的支持,另一方面表现出一些与环境善治不符的病症。完善政府环境责任,要求责任理念回归公共性、公共环境利益明晰化,并从具体制度规范上予以配合。

对魏伊丝代际公平说的全面反思 刘卫先

摘要:为保护地球环境资源而创设的代际公平理论是建立在两个错误认识的基础上的,即把集合概念的人类视为类概念的人类和把地球环境资源财产化。假如没有后代人,人们也同样应该承担保护地球环境的义务。魏伊丝舍今世而求助于后代人及其权利,其原因在于权利时代所型塑出来的权利思维模式和路径依赖。虽然代际公平理论能够给我们提供观察和解决环境问题的时间视角,但它本身并不是什么新的法律理念,无法担负起指导现代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保护实践的重任。

法律必须认真对待习惯——论习惯的精神及其法律意义 张洪涛

摘要:习惯由个人习惯(含本性和习性)与社会习惯(含习俗、惯例)构成。个人习惯是社会习惯的根基和源头,是习惯的核心和力量之源。习惯的精神是个人性而不是社会性。习惯精神个人性的法律意义在于它能改善法律自身的内部结构,强大其功能,为法律顺畅运行提供了最基本的内部力量、广泛的人性基础、深厚的合法性根基及其获得合法性的自然化机制。法律要想获得人们普遍而有效的遵循,必须认真对待习惯。

宋代的法律方法论——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心的考察 陈 锐

摘要:宋代名公们的断案模式大致属于法律论证模式,经常运用的法律方法主要有演绎论证、类比论证以及价值衡量等。与西方法律论证方法相比,这些论证方法虽然形式方面不及西方的逻辑,但却有着"学理的基本,而没有形式的累赘"。由于中国传统思维方式带有整体性特点,因此,中国传统的法律思维模式也带有整体性特点,具体表现为整体论的法律观、整体论的司法观以及整体论的法律方法论。这种整体性的思维模式与西方的分析性思维模式相比,并不显得落后,也不是"不合逻辑的"

德国家政服务法律制度研究 胡川宁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家政服务已然发展成为了一个蓬勃的产业。但是,调整家政服务的法律制度却凤毛麟角,法学理论界也少有对此问题的深入分析。德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国家之一,其在劳动法律制度方面享有盛誉,因此对于德国有关家政服务法律制度进行综合考察应该是能够为我国建立一套科学的家政服务法律制度提供借鉴经验的。

人际关系视角中的腐败犯罪窝案现象分析 汪明亮

摘要:从人际关系角度解释当前腐败犯罪窝案现象意义重大。中国传统社会人际关系之形成有其自身的规律,这就使得传统社会人际关系具有一定的本土化特征,这些特征在当前的政治生活中依然发生着作用,已经成为引发腐败犯罪窝案的重要社会因素。官场内生腐败论和腐败铁三角论是学界关于腐败犯罪窝案生成机制的解释理论。从人际关系角度分析腐败犯罪窝案现象,可以发现其有两方面特点:一是权力监督难以发挥作用;二是犯罪暗数高。相应地,应该采取两方面措施预防腐败犯罪窝案的发生:一是借助网络平台、鼓励民众反腐;二是增加刑罚的严厉性、提高腐败犯罪成本。

工伤救济先行给付与代位求偿制度探微——兼评《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得与失 李海明

摘要:先行给付与代位求偿是保险法上的通例,《社会保险法》第4142条涉及该通例并规定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先行支付制度包括垫付性先行支付和保险性先行支付,也称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型先行支付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型先行支付。在社保强制性不足的背景下,该制度设计有着明显的缺陷,鉴于其积极的人本价值和宽容的制度理性,不宜弱化先行支付制度之实施,应当通过完善社保强制性、加大违法成本、强化惩戒措施来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西方人格权发展的历史线索及其启示 曾凡昌

摘要:法律人格具有作为"主体资格""权利客体"这两个矛盾范畴方面同时使用的特征,这是人格权立法难点之所在。西方人格权发展的基本路径是:法律人格在初期具有浓厚的身份性,然后,立法对法律人格进行了伦理性确认和权利能力的抽象规定,继而以人格权的形式出现,并以日益扩张的工具性立法技术对其保护。西方社会深厚历史、社会渊源与哲学理论根基促使人格被纳入民法调整的视野和领域。这一人格权的历史发展线索对于我国当下的人格权立法无不具有启迪作用和借鉴意义。

我国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法完善——兼论对《刑法修正案()(草案)》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梅传强、胡江

摘要:现行《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理解和认定上的困难,已经不能适应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新要求,有必要重视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暴露出的刑法规定上的不足,对《刑法修正案()(草案)》的相关规定予以评述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当前,我国没有必要制定单独的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在修订《刑法》第294条时,应当区别对待组织、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并设置相应的刑罚,同时应当增设第294条之一以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所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均应增设财产刑,并提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定刑。此外,不宜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定为特殊累犯,而应当规定为特别再犯,并提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缓刑、减刑和假释适用标准。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之刑法思考 齐文远、唐子艳

摘要:反向假冒商标问题近年来成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中的热点问题,对其是否应当入罪争议较大。可从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典型案例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思考。考察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国外的立法例,可将反向假冒行为进行分类。对反向假冒商标的社会危害性的厘定问题,应从企业、消费者和市场秩序三个角度出发进行分析。部分学者将反向假冒商标入罪的观点既不符合犯罪行为本身应当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要求,也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价值目标。

经济理性与法学逻辑的融会贯通——中国反垄断并购审查实体标准与程序的得与失 王中美

摘要:从审查标准到程序设置,《反垄断法》的原理都有别于其他法律,它更强调经济学的理性。这种经济学的理性,体现在并购审查的每一项标准、程序和权力的设置,背后都有经济学关于成本、效率和市场的考虑。为了达到经济学的这种理性,并购审查在门槛设置、审查标准、考量因素、推导逻辑、经营者的抗辩理由、程序透明度、经营者的参与权利、审查时限和方式、结论可诉性等方面,都必须始终贯彻一个原则:友好推定。

论刑事和解与民间规范

摘要:刑事和解,是我国正在倡导和试验的一种刑事纠纷解决方式。刑事和解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究竟根据什么规范处理、分配刑事和解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是刑事和解的重要前提。民间规范如果一旦获得刑事和解主持人、当事人在行为上的遵从、接受和心理上的确信、认同,则可以被援引为刑事和解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的根据。不同类型的民间规范,具有不同模式的权利义务配置方式,但这都不影响在刑事和解中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国家有关刑事和解正式制度的建立,应关注民间规范的参与,关注对民间规范的吸纳。

对中国传统司法观的理性分析 崔永东

摘要:中国传统司法观是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核心,其主要表现是:仁道司法观、中道司法观与和谐司法观。仁道司法观将仁爱之道当成一种司法价值,中道司法观将中庸之道当成一种司法价值,和谐司法观将社会和谐与自然和谐当成一种司法价值。上述司法观对抑制封建司法的非人道性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隐形的“法律”——行政诉讼中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异化及其矫正 王庆廷

摘要:根据《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既非立法法源,也非审理依据。但在行政诉讼实践中,由于法官疏于审查,使得其他规范性文件异化为"隐形的法律"。如此现状,令人堪忧,长此以往,会造成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各方"共输"的局面。为改变现状,在实用主义的视角下,建构一套柔性的审查体系是值得期待的。

民事法官能动性:权利保障与权力回应——兼析规则与法官能动性共生的民事司法模式之构建 朱福勇

摘要:民事法官所享有的依法合理解释、平衡、选择法律以及填补法律缺漏的特有能动性是两大法系国家的一致选择。审视我国法官能动性所经历的严苛限制、悄然使之到日益凸显的过程,揭示了处于经验层面的法官能动性的失范现象及其主要根源。为确保法官能动性应有功效的发挥,我们应着力从核心理念、追求目标、基本原则、明析规则、技术规范和配套措施等方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规则与法官能动性共生的民事司法运作模式,以强调法律解释和辩证推理等司法技术在解决法律确定性弱化问题的功用时,克服逻辑推演的局限性,实现民事诉讼之目的。

论刑事和解事实观 林志毅

摘要: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司法行为,以一定的事实为基础。刑事和解的事实观应当有别于普通程序的事实观,分为入案事实和出案事实。入案事实只要达到立案标准即可,出案事实定位为基本事实清楚为宜。同时,在刑事和解中也应当承认合意事实的存在。与刑事和解事实观相适应,关于破案和错案的观念也应当作相应的调整。

论法官指示制度之构建——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之适用 周欣、陈建新、聂玉磊

摘要:我国法官指示制度的建立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合议制度变革的需要,是化解现有陪审合议庭顽症的有效途径,也是防止现有陪审制度"平民性"丧失的新路径,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完善具有积极作用。但是,与域外的法官指示制度比较,我国现有法官指示制度具有如下缺陷:粗陋的内容规定、悖反的权威扩张、缺失的救济途径、狭小的适用空间,应从内容完善、权力制约、权利救济、适用扩展四个方面对上述缺陷予以修正。

论“两个证据规定”的三大突破与五个局限——以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为重心 林喜芬

摘要:两高三部新近颁布的"两个证据规定"(《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申了非法言词证据一般应予排除的原则,修订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涵义及取证规范,确立了瑕疵证据一般不予排除的操作程式,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突破进展。同时,也存在对严格予以排除的"强制情形"例举不细致,"诈术情形"的证据效力有待明确,被追诉人口供的排除原理亟需完善,取证禁止规定亟需更高位阶的人权法规范引导,特殊情形下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仍需补充等五大改革局限。面对这些制度局限,进一步的对策、变革与完善仍值得期待。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律制度的互动分析 刘志云

摘要:随着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国际法律制度与国际组织的数量剧增,不同领域的议题交叉重叠,改善"全球治理"的呼吁日盛。在这种背景下,有关"制度互动"的研究命题开始进入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者的视野。考察不同的联结点,国际法律制度的互动可以分为"水平互动""垂直互动";"功能互动""政治性互动";"功利互动""规范互动"以及"观念互动"等。同时,国际法律制度互动的构建与维持模式分析也成为必要工作。

CISG违约附加费用赔偿实证研究 刘 瑛

摘要:违约附加费用是受损害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价值损失之外的损失,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在合理和必要的前提下,作为受损害方的实际损失,违约附加费用是可以得到赔偿的。受损害方因对方违约而向第三方和有权机关承担的责任也可以作为附加费用求偿,但在合理和必要的标准外,还要特别强调其可预见性。受损害方在程序外的法律费用和雇佣收债公司的费用虽然原则上可以作为附加费用求偿,但不同裁判庭在认定标准上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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