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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1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2-03-15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理论思考:

理性范式及其对中西宪政的文化制约 朱海波(广东省委党校)

【摘要】:文化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是基于原始习得和传来因素而形成的、有支配力的精神统一体,其社会功能主要在于为文化共同体成员提供交流平台。文化研究是以认识论为核心的思维结构研究。从发生学和文化本质论的角度分析现代立宪主义可知:西方宪政文化是普遍理性在人类社会结构的表现形式,儒学文化由于普遍理性的缺失并未自生自发形成宪政文化。从一种过程和事业的角度看待宪政法律,应该从理性培育和法制保障两个角度践行宪政。

“黄祸”论的本源、本质及其最新霸权“变种”:“中国威胁”论——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史的主流及其法理原则的视角

陈安(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近10年来,面对中国逐渐和平崛起的现实,美国某些政客、军人和学者时起时伏地、起劲地鼓吹"中国威胁"论。这种理论似乎言之凿凿,颇有"创新",实则以史为鉴,透过历史的"照妖镜",就不难看出它只不过是19世纪中后期一度甚嚣尘上的俄国沙皇版"黄祸"论和德国皇帝版"黄祸"论在新历史条件下的最新变种,它们之间的DNA是一脉相承的;其对中国数千年来对外交往史实主流的歪曲,其危言耸听和蛊惑人心,为反华、侵华活动进行精神动员和舆论准备的"政治骗术",也是如出一辙的。1840"鸦片战争"以来中国饱受列强侵略、压迫、掠夺的痛苦经历表明,"黄祸"论——"中国威胁"论在本质上从来就是一种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口号;同时,中国数千年来对外经济交往的史实及其中蕴含的法理原则也表明,"黄祸"论——"中国威胁"论是严重背离历史真实的。因此,善良的人们切勿对"黄祸"论——"中国威胁"论的实践后果掉以轻心,否则就会出现"居安而不思危""居危而不知危"的后果;切勿为美国霸权主义者"火中取栗"!

清代四川井盐引岸法制的运行 张洪林(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清代盐法施行的是纲盐法,纲盐法的基本建制是引岸制度,为了施行引岸制度,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制,但这一法制在不同盐区的具体运行又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本文将研究引岸法制在四川井盐中食盐销区的划分、运销中的官督商销法和官运商销法的具体运行,从而剖析引岸法制在四川的施行对国家和地方税收的保障、民众的就业与食盐秩序的稳定、榷盐对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官吏的腐败所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清代盐法对食盐进行法律规制,对民众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和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稳定是有借鉴意义的。

论萨维尼法人代理说的政治旨趣和知识谱系 仲崇玉(山东大学法学院、青岛大学法学院)

【摘要】:代理说将法人团体视为一个需要他人监护的法律残废,法人代表者是法人的监护人,代表者的人格与法人人格相互独立、相互平行,代表者直接承担国家法上的侵权和刑事责任,法人的终极监护权掌握在国家手中。从私法角度论,代理说的真正基础是法定代理。从政治旨趣上说,萨维尼的代理说建立于其对社团自治的悲观和拒斥态度之上,是其全能国家观念的体现,是当时德国诸侯割据政治的曲折反映。就知识谱系而言,代理说与当时流行的政治观念息息相通,它们的灵感来源都是罗马家父制。

·部门法研究:

论浪费人 陈帮锋(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拉丁法律术语prodigus(浪费人)指的是那些寅吃卯粮的人。从《十二表法》到现代民法,设立浪费人制度的目的、行为模式、调整方法都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制度目的由原来的保存财产演化到尊重意思自治;行为模式由原来的笼统的挥霍浪费演化到具体的吸毒、赌博与酗酒;调整方法由原来的抽象的方法演化到具体的方法。

消费安全的法律规制——达芬奇事件引发的思考 钱玉文(常州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达芬奇公司的虚假宣传和虚假标识行为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消费者安全权属于经济法的权利范畴,政府应当承担起规制市场失灵、维护消费安全的职责,选择正确的规制工具并及时执行法律。只有将信息规制、私的规制等规制工具加以组合运用,并保证刑罚作为规制的后盾,完善消费安全规制的制度路径,才能有效保障消费安全。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政府角色及其实现的法制保障

葛庆敏 许明月(重庆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政府的该当责任,政府的参与应具有不可或缺性和主导性。政府应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者、制度建设者、资金保障者、运行监管者和服务提供者,但当前在角色承担上仍存在参与不足、协调能力差、监管混乱和服务提供滞后等偏离现象。为有效推进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政府应树立社会保障利益公平分享和权利平等保护的理念,着力解决自身组织、领导能力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供给与资金筹措,农村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以及督促机制与问责制度建设等问题。

当代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及其完善研究

赵秉志 陈璐(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摘要】:从1979年第一部《刑法》出台到1997年新《刑法》修订,再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颁布,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不断补充修正,形成了中国环境刑法的基本规范与格局。目前,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在立法体例、罪名体系和刑罚处罚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不足,亟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首先,要确立科学的环境犯罪刑法立法体例,将刑法典分则第六章第六节规定的环境犯罪罪名从该章中独立出来,单独成立一章,并将分散在刑法典各章节中有关环境犯罪的规定纳入其中;其次,中国环境犯罪急需增设以下5个罪名,以完善环境犯罪的罪名体系,即破坏草原罪、破坏湿地罪、虐待动物罪、破坏自然保护区罪和抗拒环保行政监督管理罪;再次,应完善环境犯罪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扩张环境犯罪对象的范围、扩展危害行为的类型。最后,应完善环境犯罪的刑罚适用原则和刑罚适用种类。

《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司法适用相关问题研究——兼论醉驾应否一律入罪

刘宪权 周舟(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刑法》第13"但书"条款在司法中的适用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宗旨,也能够保证罪与非罪判断的准确性,体现了司法者对立法者的尊重。我们不能因为"但书"条款在司法中有可能被随意适用而否定"但书"条款司法适用本身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作为《刑法》总则第13条有机组成部分的"但书"条款,理应适用于包括危险驾驶罪在内的《刑法》分则规定的每个具体犯罪。应正视醉驾各种情形的差异性,在综合考察案件所有情节的基础上,对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适用"但书"条款,不认定为犯罪。

医事刑法研究论纲 莫洪宪 刘维新(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医事刑法"应作为规范化名称加以确立。其研究乃刑事法应然视域,不必超越和游离于现有刑法基本理论体系。当前研究主要应围绕如何在充分运用好既存刑事法律规范的同时,理性检讨并修正其不足,及时确立新型医事刑法法益。对当前医事犯罪刑罚体系尚需进行必要延展,并注重在刑事一体化视域下重构医事刑事鉴定与审判机制。国内医事刑事立法应在坚持中国刑事法品质基础上,理性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相关立法经验,注意立法的衔接性、动态性、包容性与超前性。

刑事诉讼法修改如何调整证据制度 龙宗智 苏云(四川大学法学院、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证据概念以材料说代替事实说欠妥,可以考虑三种处理方式,倾向于删去关于证据定义的规定。证据分类应注意笔录证据规定的周延性,不应仅限于列举的几种,还应包含其他侦查行为笔录及审判笔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根据实践需要进一步明确排除范围,尤其对""字应作适当界定,防止过于宽泛无法把握。直接言辞证据规则,不仅需要规定证人出庭义务及保障措施,更应当限制书面证词的使用。就行政机关所取证据的司法运用,应当明确限制行政执法机关所取言词证据用于司法。有必要规定证据裁判原则;必须遵守质证原则,反对脱离庭审秘密核实证据。

论民事诉讼申请再审期间制度之重构——以《民事诉讼法》修改为背景

江必新 谷国艳(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即,再审制度的完善仍然是本次修法的焦点。申请再审期间制度是再审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考量再审制度设置合理化、规范化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现有申请再审期间的规定被学者们广为诟病,在实践中也不利于申诉滥情形的治理,故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对该制度进行重构势在必行。

探索与前进:论小额速裁程序的构建

常怡 肖瑶(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摘要】:从我国近二十年来社会发展的状况和司法实践的需求来看,"普通———简易"的一审诉讼程序类型已经越来越凸显其粗陋之处。近年来,急速膨胀的司法需求迫使人民法院纷纷展开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的探索,小额速裁的探索便是其中一种。小额速裁的本质要求是在兼顾公平正义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小额速裁的设计必须把握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平衡。

·国际法与比较法论坛:

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 彭岳(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2010,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Morrison案中颠覆了由第二巡回法院创立的域外适用证券法的传统,转而采用"交易标准"。此后不久,国会在《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中又重新引入了"效果标准""行为标准",期望以此强化对境内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的保护。为建立国际金融中心,中国应汲取美国的经验和教训,有限度地推行本国证券法的域外管辖,特别是应模糊证券法的域外管辖问题,将自主权赋予法院。同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和尊重证监会的相关决定。

德国刑事协商制度研究 李昌盛(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德国是职权主义诉讼代表性国家,其刑事诉讼向来以追求实质真实为主要目标。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以实质真实为目标的传统刑事诉讼正在逐渐被司法实务部门所"发明"的刑事协商所取代。为了拯救传统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同时为非正式协商正名,德国立法机关在2009年通过了《刑事程序中的协商规定》,德国式"辩诉交易"正式成为德国法典的一部分。德国刑事协商的发展历程及其立法规范,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美国医疗保险照顾计划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何佳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现代保险法制中,健康保险是一个新兴的领域。与欧洲、日本等以国家为主导的健康保险法制建设不同,美国采取的是一种公私混合的多元化模式,即以商业健康保险为主,以政府主办健康保险为辅,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健康保险法律体系。而在政府主办的健康保险事业中,1965年推出的医疗保险照顾计划(Medicare)处在核心的地位。本文就医疗保险照顾计划的由来、主要内容、实施效果以及对中国的启示作了详细论述,对借鉴美国医疗保险照顾计划、克服我国在老年人和残疾人健康保险上的问题以及如何改进等,提出了思路。

从国家社科基金立项项目看知识产权问题研究发展状况——基于1996-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知识产权问题研究立项的统计分析

姚颉靖 彭辉(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国家社科基金是全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最高级的科研基金项目,能够从宏观上反映各研究领域的重点、难点与热点问题。本文通过对1996-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知识产权问题研究立项项目的统计与归类,分别从立项数量、学科分布、研究主题、研究成果、项目机构、地域和负责人等方面加以定量分析,以呈现该领域研究的现状、特点和发展趋势,并简要分析该领域研究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

能动与协同:社区法官制度的东莞模式

高一飞 梁振彪(西南政法大学;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摘要】:社区法官制度是人民法庭在辖区内的社区(村或居委会)设立法官工作室,指定法官驻点社区、就地化解纠纷的制度。社区法官解决的主要是民生纠纷、群体性纠纷和简单经济纠纷;社区法官主动处理非诉纠纷,法官与社区调解人协同解决诉讼纠纷。社区法官制度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增强司法的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社区法官制度的发展进路是:建立社区法官助理"网格化"制度,以社区法官助理为平台整合基层解纷资源,完善联动机制,建立社区法官助理系统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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