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思考
综论中国古代司法渎职问题
张晋蕃(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由于司法关乎社会秩序与国家的安定,中国历代统治者对其都十分重视,力求公正。但司法渎职现象仍时有发生,断罪不如法、出入人罪、受赇枉法、请托枉法、挟仇枉法、滥用酷刑、淹禁稽迟等是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了克服司法渎职,历代也都采取了各种措施,包括制定相关法律、重视法官人选、进行司法监察等。就总体来说,这些措施都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司法渎职的出现,但是古代的经验对于今天仍有借鉴意义。
论中国宪法学家的使命
周叶中 梁成意(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摘 要】:宪法学家的古典形象表明,学术追求与政治担当是宪法学家的双重使命。中国宪法学家的学术追求在于:发掘历史经验,拓展研究领域;洞悉历史逻辑,揭示宪政规律;立足客观实在,形成宪法共识;围绕中国问题,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而中国宪法学家政治担当(推进民主政治)的基本维度在于:中国国情是发展民主政治的基础,宪法思维是促进民主政治的核心,政治智慧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关键。
历史精神与宪法:严复《政治讲义》论析
孙德鹏
【摘 要】:在严复的著译作品中,1906年出版的《政治讲义》是惟一一部专门阐述“政治科学”的著作,这使该文本在思想史上具有独特的意义。严复用历史的、比较的方法阐释政治学说,同时,也清楚地表明了自己坚持君主立宪的主张。本文尝试从宪政史的角度对严复君主立宪思想的背景与特质进行分析,重点考察严复那一代知识人思考政治法律问题的方法。同时,对严复在《政治讲义》中提出的量化的自由观、有责任的政府观、地方自治论等进行阐释。
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宪制建构
常 安
【摘 要】: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共同纲领》的宪政宣示尽管具有最为重要的合法性确认意义,但这一基本宪政制度的真正奠基,则有赖于民族识别、民族干部培养、少数民族地方民主改革等一系列相关政治实践。这其中,少数民族地方民主改革可视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基的关键,它直接决定了新中国的民族治理制度是否坚持和贯彻了社会主义方向这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最实质所在。同时,新中国通过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民族治理的基本宪政制度,也实现了清末以来多民族大国的民族—国家建构的真正飞跃。
部门法研究
家庭雇佣型家政工人工伤保险制度研究
胡大武(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家政工作存在风险是客观的,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集体协商和国家指引的方式将家庭雇佣型家政工人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的做法,不仅对该群体有失公允,而且难以有效化解家政工人与其雇主之间的诸多矛盾。考虑到家政工人的特殊性,建议我国未来家政工人工伤保险政策以工作时间作为权衡家政工人享受工伤保险权益的核心标准,将每周工作达到3天或者达到24小时的家政工人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强制要求家庭雇主为该类家政工人购买工伤保险,同时,许可每周工作时间不到3天或者不到24小时的家政工人以自我雇佣者身份自行参加工伤保险。
触电损害赔偿责任性质研究
李开国 张铣(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依据《侵权责任法》颁布前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高压输电线路产权归属一直被各地法院作为确认高压触电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依据。其实质是将此类损害赔偿责任视为物件致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3条虽然作出了与以前的法律法规不一样的规定,将此类责任定性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但是其颁布后,该法规定的意旨和精神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其原因在于,不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均没有真正明确触电赔偿责任的性质,也没有弄清这两种责任定性的本质区别所在。基于此,实有必要对触电赔偿责任的性质进行细致研究并予以明确,对这两种责任定性孰优孰劣进行权衡比较,以真正落实《侵权责任法》第73条之立法意旨及精神。
论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主体
郑智武
【摘要】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是表演者权但有其特殊性。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主体显示出群体性、空间性、一定的传承性。理论界对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主体类型的界定存在诸多争议,其中“群体说”体现了民间表演艺术的民间根基、权利主体法定性、创作主体群体性。考量国际立法原则、行为要素、物理要素,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主体包括国家、民族、种群、种族、传承人、表演者特定群体。外国立法及国际公约有相应规定,我国无明文立法。
公司治理一体化走向的制度发生学解释——以结构融资为中心展开
冯果 李安安
【摘要】从制度发生学的角度观察,公司治理一体化走向的出现是结构融资等制度要素合力作用的必然结果,属于进化理性主义而不是建构理性主义的产物。我国应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前提下鼓励、培育和引导结构融资,而不是因噎废食地抑制、阻却甚至扼杀结构融资。公司法应当积极回应结构融资的制度诉求,进行规则的调适与变革,进而强化其时代适应性品格。
商业银行的公共性理论
邢会强
【摘 要】长期以来,人们大多只看到了商业银行的商业性,其公共性往往被忽略。其实,商业银行也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这来源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商业银行是一个受到特殊保护的行业,商业银行具有特许权价值,这是一种法律特权。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受到的保护比较多,商业银行准入比较困难,其特许权价值较大,再加之我国的金融发展水平不高,银行管理水平和能力不高,弱势群体数量庞大,承受能力有限,因此,我国商业银行提供的免费服务应该多些,而不能完全照搬发达国家和地区商业银行的定价机制。商业银行完全定价权的获得则取决于其市场准入的开放程度和特许权价值的大小。
劳动法中的人
周长征
【摘要】:《劳动法》采用了“劳动者”的概念,但并没有对“劳动者”的具体涵义作出解释。学界通常依照从属关系理论,将“劳动者”解释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资劳动者。但是,如果联系立法时的语境来分析“劳动者”的权利体系,我们可以发现,《劳动法》中“劳动者”的真正原型是国有企业职工。“劳动者”原型的选择决定了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并且制约着劳动立法的实施效果。直到《劳动合同法》颁布,“劳动者”才开始具有农民工的某些特征。我国应当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出发,以从属关系理论为指导,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者”的认定标准,并相应地对目前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进行完善。
民间高利贷的泛刑法分析
邱兴隆
【摘要】近年来,民间高利贷被作为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频频出现。究其原由,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就武汉的涂汉江案所为的两个复函。然而,这两个复函关于民间高利贷属于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列非法金融行为的解释均属无权解释,因此,有关民间高利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所有判例,均无法律依据。事实上,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民间高利贷因不违反任何法律与行政法规而不具有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非法性要件。同时,民间高利贷虽有伴生犯罪之弊,但其更有产生的必然性,也有存在的合理性,因此,对其也不应通过修改刑法而将其入罪。
论国际犯罪与国内犯罪的关系
卢有学
【摘要】
国际犯罪是指由国际法创设或者推动因而被国际社会普遍确定为犯罪、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跨国性、涉外性、违反公约性都不是国际犯罪的基本特征。国际犯罪不是从国内犯罪发展而来的,它们是两个互不隶属的并列范畴,是“犯罪”这一共同上位概念之下的子概念,从渊源上讲,两者基本上分属国内法与国际法两大法律体系。国际犯罪与国内犯罪之间有明确的界限,主要体现在犯罪危害的性质、针对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定者不同三方面。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被追诉人财产权的保护
左卫民
【摘要】强化对被追诉人财产权利的保护是当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实践的应然内容。当下的刑诉法修正案虽然从价值理念、制度设计与技术规范层面对此展开初步调整,但其价值取向的明确度及对现实需求的回应度尚显不足。未来刑事诉讼法修改应综合考量中国社会的整体变迁、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司法经验,进一步观照被追诉人的财产权利,建构更契合人权保障要求的程序性保障机制。
民事裁判构造论:以请求权为核心展开
段文波
【摘要】无论何种权利,当受到侵害无法满足的时候,都将衍生出请求权以获得保护。与其说现代法是权利体系,毋宁说是请求权体系。与此相对应,现代民事裁判以请求权为核心展开,并以请求原因、抗辩、再抗辩形成攻击防御体系。请求权得丧变更的判断过程也是寻找请求权基础的过程,同时也是法官的目光在事实与法规之间相互流转的过程。
国际法与比较法论坛
软硬实力与中国对国际法的影响
徐崇利(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 要】:晚近以来,中国作为一个大国迅猛崛起,然而,中国对国际法的影响仍然有限,与中国实力的快速增强很不相称。造成这种反常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中国软硬实力大小的失衡及发挥的受限。要扭转这种不利局面,绝非一日之功而能成就。虽然如此,在国际法律过程中,中国仍然可以根据软硬实力作用的机理,通过利益和观念两大维度尽量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
WTO贸易报复机制的实施
杜玉琼(四川大学)
【摘 要】: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贸易报复机制是wto最具特色、最具创造性的部分,该机制以法律手段保障裁决或建议的执行,其主要目的是“促使违反义务的成员方遵守wto义务”,国内利益集团有动力促成这一目标的实现。国内利益集团通过向政府或政府机构提出他们的利益要求从而影响国家贸易政策的制定;通过对政府施加政治压力从而达到实施报复措施的目的,进而促成败诉方尽快全面地履行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纠正或取消其违规措施以符合wto的规定。
妇女平等权的立法保护与性别预算
徐 爽
【摘 要】: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地位与权利是实现两性平等以及妇女自身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将妇女平等权纳入宪法及法律成为世界发展的潮流。本文基于国际和国内比较的视角,对中国妇女平等权的立法保护进行了梳理,继而分析了“性别立法”和“性别预算”等促进妇女平等权的新政策工具在中国的开展和实施,以期进一步推动男女平等在中国的真正实现。
评论
论中国刑事法官对被告的客观照料义务
陈如超(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1996年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抗辩式”庭审制度,因被告方庭前取证难、阅卷难,导致审判时举证、质证能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若仅仅强调法官的消极、形式中立,难以使被告认同最终判决。故有必要赋予法官庭审时对被告的客观照料义务,不仅履行其对被告的消极尊重,尚需实现其对被告的积极照料。且法官对被告适当的客观照料,并不会导致其中立地位的丧失,反而能实现积极与实质中立。其客观照料义务体现在对人证进行补充询问,引出有利被告的证据信息;依职权或申请调取有利被告的新证据;并在特殊条件下,庭外保全、调取、核实有利被告的证据,从而确保控辩双方庭审时的实质平等。
争议与困惑: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研究述评
邓纲(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经济法学界对法律责任已有20多年的研究,在法律责任的一般理论基础上形成了多种学说。在这些研究中,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的称谓、独立性问题争议尚存;对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的特点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在具体责任形态方面,经济法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承继了传统法律责任,同时又以企业社会责任、缺陷产品召回、惩罚性赔偿、纠正性广告等形式展现了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特色。相关研究的争议和困惑反映了经济法学理论研究中较为普遍存在的概念术语范畴体系的矛盾冲突,这主要是经济法学非传统的新兴交叉学科特征所决定的,用“经济”一词在传统术语上贴标签式的研究进路值得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