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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3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3-05-0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理论思考

元首制时代的罗马宪法文本研究——以《韦斯巴芗谕令权法》为依据

徐国栋 (厦门大学法学院)

要:《韦斯巴芗谕令权法》是西方世界保留下来的最古的较完整宪法文本,其发现证明了“罗马公法不存在或虽存在但无价值论”的错误。该法被铭刻在两块铜表上,第一块铜表佚失,得到保留的第二块铜表包8个条文外加一个制裁,它授予韦斯巴芗皇帝外交权、元老院会议主持权、召开元老院会议通过法律权、官吏推荐权、城界外推权、自由裁量权、免受一定法律约束权等权力,还包括溯及力条款和免责规定。该法确定了元首制时代皇帝与元老院的权力分配关系,是长期存在的王权法的一个例证。尽管该法表现了皇权扩张的趋势,但仍维持了皇帝在法律之下的西方宪政传统。

“法”义新论

平(清华大学法学院)

要:“法”在字源和词源上有三个系统,即灋、佱《现代法学》2013年第2期。许慎在《说文》中仅以战国篆文为据,未能考察商至战国前期文字发展的理路,对“灋”的词源解释有误。廌与作为神兽的獬豸有差异,并无掌法神兽之义。灋字在西周时代作为“废”的本字使用,与后世的“法”义并无关联。宗周文化系统中有一个表规范、法则意义的“佱”字;南方文化中有一个表达规范、法则、效法甚至法律的“ 《现代法学》2013年第2期”,因此在先秦时代有宗周的“佱”和南方的“ ”两个与后世“法”有渊源关系的概念系统。这两个系统在春秋中叶至战国时代发生碰撞、融合,最终以“《现代法学》2013年第2期”吸纳并取代“佱”,并写作“灋”为终结。具有“刑罚”、“审判”之义的“法”,通过“灋”的字源和词源无法解释,而当与宗周文化系统之外的南方文化中的系统有关。

论基尔克法人有机体说的法理内涵和政治旨趣

仲崇玉(西南政法大学)

要:作为一个法律理论,法人有机体说认为,合作型团体是个有机体,具有团体意志,其人格是真实的社会存在。团体人格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由先验的集体意志所决定,而非由国家从外部来操纵。团体的法律人格应以事实人格为基础和归宿,法人设立应采准则制,以限制国家自由裁量权÷从政治旨趣上来说,有机体说意在否弃全能国家观念,肯定社会中间团体的独立性和自治能力,强调团体的合法性来自于其自身而非国家。

魏晋谋反罪中的兄弟连坐——基于公孙渊案、钟会案、杨骏案的考察

健(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若说魏晋间罪名的界定和相关处罚规定、原则存在因袭汉律或发生变异的话,仅靠律文表述恐怕不足以说明问题,有相关案例可证可佐或许是更重要的依据。就谋反罪中所涉及的兄弟连坐问题而言,公孙渊、钟会、杨骏三案具备兄弟中有人谋反,有人陈情自告却叉株连入罪的共性;但处理结果却生杀两殊。在承认古人有遇事求同类比的心理前撂下分析三案,恐怕我们对任何案例所要认识的并不仅仅是罪与罚的问题,而是罪与罚背后的法律观念、价值与判断,以及古人是如何理解、接受甚至批判的。

部门法研究

法人与公司制度融合风险的法律控制——兼论实现国家公司公益性的法人制度支持

力(西南政法大学)

要:现代民法上的法人制度包含了为公司制度发展量身定做的“完人化”标准。公司制度借与法人制度融合获得了广义财产与基本权利,扭转了公司在传统社会组织身份格局中的不利地位,形成了对其他企业类型的制度竞争优势,但也带来巨大风险:公司异化为新身份格局中的“公司帝国”。法人制度在我国具有主要服务国有企业改革的功能狭隘性,加之官商传统潜移默化,产生了更为复杂的“官商公司帝国”,妨碍了国有企业实现公共利益。针对性地而言,应祛除法人制度的极端功利主义成分,重建国有企业承载公共利益的法人制度支持。

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理论反思与制度重构

丽(重庆大学法学院)

要:随着互联网市场的发展,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判断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案受到了严峻挑战。在互联网市场上,市场份额的计算方法受到质疑,市场份额对衡量经营者市场竞争力的判断作用已经退化。在我国对市场份额证据严格限制的实证法背景下,我国司法实践中推行的“单一市场结构方案”既不能适用于互联网市场中的垄断行为规制,也不符合我国反垄断的立法规定,是必须摈弃的一种落后观念。因应互联网市场的形成,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应当在反垄断司法实践中贯彻“综合标准方案”,既不简单反对可以根据市场份额推定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又充分考虑市场进入壁垒、市场竞争状况等其他因素对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影响。

政府权力市场化的经济法规制

刘大洪,郑文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政府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运行的调控者和参与者。政府权力的行使是实现民生和发展目标的重要路径,但存在自利属性和权力市场化倾向,主要表现为投资行为的越位、经济角色的错位、公共产品供给的缺位。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是制度供给不力或不足,使政府较容易利用掌握的公共行政权力谋取利益。经济法因其法益目标和干预手段的特殊性,天然地具有对权力行为进行调适的能力。故而,在考量和整合多重利益范畴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经济法规制策略,是克服政府权力市场化的可行路径。

关于我国村庄规划法治化建设问题的思考

曹春华(西南政法大学)

要: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村庄规划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实践中都面临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尽快妥善处理并应对村庄规划发展的法治建设问题。然而,这一问题至今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为促进我国村庄规划法治化建设,当前至少要着力推进如下工作:正确认识村庄规划的法律约束力;充分吸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性内容并形成合力;正确处理村庄规划与其他规划、制度的关系;严格遵循村庄规划编制、实施与修改的法定程序;进一步完善并加强村庄规划的法律督导体系和司法保障工作。

刑法司法公信力:从基础到进退

马荣春(扬州大学法学院)

要:与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公众认同之间的关系相对应,刑法司法公信力与刑法司法公众认同也互为表里,且后者构成了前者的基础。刑法司法公信力与刑法司法公众认同之间的关系有着心理学基础和规范有效性基础,并蕴藏着有效控制犯罪以达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最终法治效果。如果想确保并提升刑法司法公信力,则必须致力于刑法司法公众认同,包括刑法解释公众认同、司法定罪公众认同和司法量刑公众认同。刑法司法解释公众认同、司法定罪公众认同和司法量刑公众认同先后构成了刑法司法公信力的环节性基础,从而确保了刑法司法公信力的环节性实现。刑法司法公信力以价值衡量为进,以法治底线为退。

重复供述排除问题研究

闫召华(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一次非法取供,是否要对重复供述一排到底?重复供述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然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重复供述的可采性,,重复供述排除与否取决于先前的非法取供手段对重复供述的实际影响。基于我国实际,应当实行重复供述的分阶段排除方式,即原则上只排除非法取供发生后至确认前在同一诉讼阶段获取的重复供述。为了克服排除重复供述的障碍,应当允许重复取供,理顺公、检、法的关系,减少三机关的同质性。当然,最根本的举措是要建立激励为主的取供机制,调整形式主义的口供运用模式,怯除对非自愿供述的依赖。

国际法与比较法论坛

“南北矛盾视角”应当“摒弃”吗?——聚焦“中-2012 BIT

安,谷婀娜(厦门大学法学院)

要: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不但提高了其在国际社会中的经济排名次序,而且加快了其对外投资的脚步,然而,随之而来的各种言论却将中国以及数十个其他发展中国家推向了不利的地位,诸如“中国已不再属于发展中国家的范畴”、“南北矛盾视角在构建国际经济规则和缔结BITs的谈判中已经过时,应当摒弃”,等等。但这些说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及其背后隐藏的含义却着实有待推敲和商榷。本文拟从南北矛盾与BITs的本源出发,以新近缔结的“中-2012 BIT中的两大核心条款为例,试图证明在构建国际经济规则过程中和缔结BITs的谈判中,不能够、也不应当摒弃“南北矛盾视角”。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范本建设研究——以应对TRIPS - plus扩张为视角

静,朱雪忠(同济大学法学院;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在取得积极进展的同时,仍然存在着明显的问题与不足。在当前贸易协定TRIPSplus规则盛行的语境下,我国应当加强对策研究,理性选择知识产权条款。有必要建立形式稳定、内容明确的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范本,以宣示立场、统一文本、把握主动权。在FTA知识产权制度设计方面,必须进行合理的目标定位,坚持阶段适应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和整体利益原则,变现有的松散合作模式为关注优先事项的点面结合模式。

评论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的自治与强制——以股利代理成本理论为逻辑基础

朱芸阳,王保树(清华大学法学院)

要:控制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是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股利分配失衡问题归根究底在于公司内部缺乏适当的权利制衡机制,存在内部人特别是控制股东侵害小股东合法利益的问题,这是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的结果。我国与再融资行为相挂钩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具固有缺陷。依据股利代理成本理论,公司现金分红是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的结果,只有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得以有效执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失衡问题才能迎刃而解。应当尊重公司自治原则,通过契约设计和制度创新来增强公司股东对现金分红决策的参与度,对大股东权利的行使形成有效的制衡;同时,强化特定情形下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发展股东强制股利分配之诉,对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侵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是我国解决股利分配失衡问题的必然出路。

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的私法属性及制度构建

谭启平,朱 涛(西南政法大学;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

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是国家科技管理部门与科研机构或科研人员之间,为实现国家科技计划、完成特定科研项目,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它是一种特殊的科研合同,属于私法契约范畴。目前我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制度存在着计划项目任务书与合同相混淆、合同性质不清、合同主体不清晰、权利义务不对等、具体合同条款内容设计不科学、责任性质不明确、纠纷救济机制和途径不清晰等缺陷和问题。在明确该合同为民事合同的前提下,有必要对其进行相应的制度重构。

错位与回归:民事再审制度之反思——以民事程序体系的新发展为背景

韩静茹(北京大学法学院)

要: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两次修法的“交集”,以程序体系的最新架构为运行环境,新《民事诉讼法》的正式施行必将使再审程序面临着制度内部和外部关系的新问题、新挑战。在本体论方面,需要强化再审程序的特殊性和例外性,理性认识“再审难”的内在正当性,遏制特殊救济程序向通常救济程序的异化;在关系论方面,再审程序与简易程序、小额程序、二审程序以及“新增型”非讼程序之间的关系,需要予以进一步明晰和矫正;在性质论方面,应当以比例原则、利益权衡原则、有限纠错原则、穷尽其他救济原则等为基本纲领,从法解释学和立法论两条路径,对再审领域的实体事项和程序事项予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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