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海纵览 >> 《现代法学》
《现代法学》2013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3-06-18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理论思考

生态法治元

江必新 中南大学法学)

摘要:迈向生态文明不仅是政策的主观选择,更是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人与生境的现实紧张表现为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在空间性、时间性、主体间性、行为间性四个维度呈现出相互交织的矛盾样态。调整复杂的矛盾关系、建设生态文明,要求法治的因应变迁。生态法治相较于人本法治的质性迈进突出反映在作为法治基本范式的权利在内涵方面的拓展和外延方面的丰富。生态法治因之呈现出统筹性、前瞻性与科学性三个典型特性。在规约建构方面,生态法治要求完备性立法和多层次建制。在运行实施中,必须强力施治,反哺法律权威创新机制,诱致自我实施,并通过伦理文化的辅助导正行为

论“失独者”权利的国家保

张祺乐 西南政法大)

摘要:失独者已然成了新的特殊群体”,其养老返贫疾病和心理是他们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亟待政府从制度层面予以解决。但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该问题的立法状况都不容乐观。失独者是因为国家义务而致所以作为一个人权主体政府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政策来保护他们。政府亦可将社会抚养费作为履行了计划生育义务的失独者养老费用

“律”义探

陈寒非 清华大学法学

摘要字的两个基本构件入手,先后分析了的含义。甲骨文“”字本义可能为手执律管吹奏手执硬笔刻写手执权杖管理,而其引申之义为统一、协调、标准、区分、界限等。甲骨文中的记为“”,此即为甲骨文中()的半边,之义为小步,其义大概来源于在古代为测量单位,引申为标准。古人借助已有的组合成字用来指称定音标准。之本义为音律,作为调音或定音工具,因而具有规范、标准之义,后演变为军律历律。商鞅改法为律之后,由于统治者更为重视法律的规范功能,逐渐以取代,用以指称成文法典

为礼所缚的汉代皇权——有关礼之规范功能的一个考

朱腾厦门大学法学

摘要:在中国古代,礼无疑是一套自洽的规范。法律史学界一般只论及礼对法典的影响很少探讨礼本身更缺乏对礼治场景的细节性分析。由于汉朝是儒家占据意识形态统治地位的初始阶段因此汉朝皇权与礼制的关系是考察这一问题的有效切入点。在汉代,董仲舒天人三策之后,儒家思想与皇权的关联性日益强化学习儒术出身的官员或者说儒吏的数量也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皇帝对礼制的守护将博得儒吏群体的忠心和支持,他对礼制的违反则将导致儒吏群体的口诛笔伐。礼的规范功能正是在皇帝与儒吏群体的互动中体现出来的,它所蕴含的独特法律意味也因此获得阐释

宋代家法族规与基层社会治

苏洁 重庆交通大

摘要家族作为中国古代宗法血缘组织的基本细胞,虽然并没有在国家权力的直接控制之下,且因其地缘和血缘的个体差异性而在一定程度上游离于国家制定法的框架边缘,但这并不能抹杀其基本治理原则与国家制定法的一致。从宋代开始,大规模的宗族组织在基层社会普遍建立,家法族规的制定也蔚然成风。这一时期家法族规以习惯和伦理为准则,与国家法一起维护着宋代社会的正常运行,并在司法实践中成为了国家法的有效补充。同时由于与基层人民靠得最近,可以最快地反馈来自底层的消息,故就其本质来说有利于宋代社会基层政治的稳定,值得我们今天从中找到合理的借鉴

部门法研究

我国财税法治建设的破局之路——困境与路径之审

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

摘要:环顾经济、政治现代化的时代背景,财税法治建设是新时期改革进路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开创新局面的有效关口。面对着此群体利益与彼群体利益、稳定性与变革性、代议制民主与行政高效率等多重矛盾,难免使我们对前路进行再度审思。要突破僵局,亟需从摆正财税法的性质定位、调整立法主体的结构、加快立法或修法的进度、理顺立法与改革的关系等角度切入,通过整体、全面的路径构建,强化全国人大的税收同意权和预算审批权,进而达致财税法律体系完善、法治观念融贯、法权配置协调的良法善治目标

社会变迁与地役权的现代

孙鹏;徐银波 西南政法大

摘要: 社会变迁使私人地役权日趋式微,而私人地役权的自我结构性调整作用有限。由私人地役权转向公共地役权,并将地役权适用于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不仅能淡化不动产尤其是土地协调利用中的行政色彩,维系不动产协调利用时各利害相关方的利益平衡,而且也是地役权突破目前困境、完成其现代化转型必由之路

论侵权法上抗辩事由的内

王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

摘要:传统规范结构理论在解释侵权法上抗辨事由的内涵时遭遇到了困难,而通过对构成要件的性质以及抗辩事由与法效果之间关系的重新论证,可以将抗辩事由定义为评价妨碍事实的抽象总结,这种方法不仅有助于对抗辩事由的外延的确定,而且也有助于侵权法领域的证明责任之明晰

气候变化治理技术方案之中国路

赵骏;吕成龙浙江大学光华法学

摘要:通过从经济与财政可能性、政治伦理可行性、技术和行政操作可行性三个方面将诸多零散的碳税和碳排放交易的利弊分析进行梳理和系统化,碳排放交易的现实可行性和优势得以显现。同时,通过对欧盟和美国碳排放市场建设历史经验的纵向分析和现状的横向比较,强制性碳排放市场的重要意义和碳排放市场建设渐进主义的优势得以体现。藉此,结合我国排污交易的历史经验与最新的政策法律导向,构建渐进主义原则下碳排放市场发展的法律主线和具体制度方案值得尝试。中国应在循序渐进地扩大碳排放交易主体和范围的基础上,通过不断修正市场激励、交易和辅助机制,逐步完善碳排放市场的内在交易机理并实现与国际气候治理机制的衔接,成为未来气候治理的领导者

计算机字体单字的可著作权问题研究——兼评中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

黄汇西南政法大

摘要: 计算机字体单字的可著作权问题随着"方正电子公司诉宝洁公司侵犯计算机字体飘柔’"案的发生,已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焦点话题。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从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理出发,对计算机字体单字可著作权问题中涉及的诸如独创性创造与劳动独创性与审美性创作与手段等基本的范畴展开进一步的反思、质评和考辨。计算机字体单字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符合著作权的基本法理有其逻辑上的自洽性计算机字体单字和字库同时受著作权保护既是形式逻辑的必然要求也符合范式国家立法的发展潮流和正确理解立场。基于此,有必要借鉴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外先进立法,设计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具体进路,并对计算机字体单字的著作权保护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以期为我国《著作权法》的适时完善有所裨益

区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罪量加重构成概念之提

王彦强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

摘要:法定刑升格条件确有区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必要。不具备违法推定机能、不是故意认识内容的首要分子、作为报酬的违法所得等升格条件是典型的量刑规则具备犯罪个别化、违法性推定与故意规制三大机能的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加重结果等升格条件是典型的(罪体)加重构成要素而多次、数额巨大等升格条件,仅表征违法程度、不体现行为类型变异,虽是故意的认识内容,却无法发挥犯罪个别化机能,既非典型的加重构成要素,也非典型的量刑规则,应属于罪量加重构成要素罪量加重构成有行为规模类与结果程度类之分结果程度类罪量加重构成是基于基本犯结果的危险性而加重刑罚的当基本犯未遂时,即丧失加重之依据,不能论以加重犯的未遂犯。情节严重作为升格条件,则应当根据具体化的情节事实,依据上述标准判断各具体事项的归属

想象竞合的功能及其存在根

丁慧敏 清华大学法学

摘要: 将罪数论升级为竞合论,关键在于要使罪数论的定罪量刑功能转变为竞合论的量刑功能。想象竞合是竞合论中最为重要的成员,它是一个针对自然行为犯数罪如何量刑的理论。在对想象竞合行为定罪时,犯罪构成仍是定罪的惟一标准,因此想象竞合为数罪,在判决书中,要将数罪一一列明。如果对想象竞合数罪并罚,就否定了其存在的必要性。不能对想象竞合数罪并罚的理由,就是想象竞合的存在根据。想象竞合的数罪中,不法量刑情节与特殊预防必要性的情节高度重合,数罪并罚会造成量刑中的重复评价。较轻的一罪在想象竞合的量刑中仍具有一定的发言权,即宣告刑不能低于轻罪的最低刑,同时必须考虑轻罪的附加刑

法院调解“内卷化”与调解资源外部植入——以Q市两级法院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实践为

陈慰星 华侨大学法学

摘要:在纠纷解决的资源视角下,法院调解资源的投放情况攸关调解的效能。由于缺乏传统马锡五审判方式所隐含的熟人权威资源背景,法官更多通过增加调解工作频度以弥补熟人资源的缺失,造成了诉讼调解的内卷化。地方实践中的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在人大代表介入调解的正当性基础上,通过常识性话语资源优势和社会资本优势,为法院调解提供了"意外"资源支持的机遇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调解内卷化问题

国际法与比较法论坛

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范的界定——兼评《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

卜璐苏州大学王健法学

摘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于我国国际私法中首次明确规定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直接适用。作为多边选法体系的例外,强制性规范理论在适用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是识别哪些规范属于需要直接适用的国际强制性规范。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仅指国际强制性规范。比较法上提出界定国际强制性规范的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随之产生仅采客观标准和兼采主客观标准两种立法模式。《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对何为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了定义,并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来解决可操作性问题,但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仍存在缺失

法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研究——兼与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比

巢志雄中山大学法学

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第三人为避免自身利益受损而享有的一种非常上诉手段。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非常上诉制度的一种,应受"非常上诉"一般条款的制约。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介于生效判决的确定性、法律关系的安定性、第三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机制。当第三人的利益遭到生效判决的侵害时,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必要且惟一的救济途径。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提出期限、管辖、法律效果进行了规定。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而言,我国《民事诉讼法》引进该制度可能造成与当前法律制度不兼容,与司法制度不适应,但是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得以解决,实务部门对新制度的"抗拒"也将逐步缓解

评论

行政强制执行时间限制与拒绝给付禁止之制度解析——评《行政强制法》第43

刘启川东南大学法学

摘要《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关涉的行政强制执行时间限制与拒绝给付禁止之规定透射出这样的利益博弈:公民权的保障与行政权的限缩、个人利益的凸显与公共利益的隐退。由此足以解读立法者设置该条的旨意。该种立法内容设计存在正当性瑕疵:从宏观上来看,存在与该法同一章节预置规则相冲突之嫌从微观来看,内容设计之科学性不足基于此行政强制执行时间与手段限制的革新应以抑公扬私的立法理念为导向探求行政强制执行时间的限度;从法律依据、适用条件、程序设置等方面规制拒绝给付制度

香港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之回顾与前

齐树洁;周一颜厦门大学法学)

摘要香港的民事司法改革历时十年,彰显了民事司法理念的深度变迁,对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新规则自200942日正式施行以来进展大致顺利,在克服诉讼拖延、促进和解、发展调解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改革终究不是一蹴而就的纸面化改造。在新制度与旧观念相互碰撞又各自发挥作用的时期,如欲推翻法律职业者乃至普通民众的思维定势,变革深埋于制度底层的文化样态,其中的困难同样是显而易见的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