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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4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4-02-25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理论思考

现代性与后现代性之间的中国司法———诉讼社会的中国法院

张文显 吉林大学 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 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诉讼社会是社会转型和法治现代化的必经阶段随着经济市场化和快速融入全球化中国已经进入诉讼社会诉讼社会具有彰显公民理性和社会文明彰显现代司法价值和公信彰显法律与司法的公正性与确定性等现代性与后现代性表征在当下中国诉讼社会在表征法律与社会现代性的同时也存司法机制扭曲司法尊严和权威严重削弱司法地方化倾向加剧司法行政化日益严重司法公信力缺失等现代性问题随着中国司法现代化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推进这些问题必将在司法现代化历史进程中得到消解

关键词中国司法 诉讼社会 现代性 后现代性

罗马破产法研究

徐国栋 (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十二表法》中的破产法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责任手段导致债奴甚至杀害债务人的残酷现象。《关于债奴的佩特流斯和帕皮流斯法》废除了债奴制度尔后产生了财产拍卖制度解决债务人破产问题但该制度不以解决破产问题为限它和以后的财产零卖制度都是强制破产制度恺撒颁布的《关于财产让与的优流斯法》开创了自愿破产制度它放弃了破产惩罚论把破产看做一种解决危机的手段并把破产法独立化。该法深刻影响后世的破产法此外罗马法还有特殊破产制度它们是遗产破产、银行破产、特有产破产返还嫁资的丈夫破产、受敬畏者破产等其共同特点是具有特别要素

关键词破产人身责任;财产责任强制破产自愿破产普通破产特殊破产

论情理裁判的可普遍化证成

陈林林王云清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在解读传统中国的情理裁判学界往往只关注这一个案表征而忽略了情理本身的可普遍化诉求以至将中国传统司法视为西方近现代形式法治的对极事实上在情理裁判的展开过程中可普遍化证成是一条构成性的司法原则可普遍化证成为中国古典司法的现代解读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基于可普遍化证成原则情理考量能够以恰当的方式进入现代法律论辩的场域内。

关键词情理情理裁判可普遍化原则一阶证明二阶证明

论法院的非司法化社会治理

鲁篱凌潇 (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

要:我国法院系统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具有鲜明的非司法化特征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退隐式治理错位治理与跨界治理三种类型。对于这一现象的成因可以从治理技术、治理主体以及治理的历史进程三个方面展开。当前各类型非司法化治理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司法化治理负功能的回应与矫正此外尚有法院系统主动提升司法权地位提高司法效率的用心但是法院参与非司法化的社会治理存在较大风险在信息工具以及绩效等方面呈现出利弊互现的二律背反亟须研究相关的优化方案

关键词非司法化社会治理法院系统治理术二律背反

部门法研究

我国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之检讨——— 以德国法为参照

汪世虎沈小军 ( 西南政法大学;科隆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由于立法部门对无过错责任以现代技术危险实现作为归责事由没有正确理解所致。过错责任原则无论是在责任成立和责任范围的确定上都不利于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统一的危险责任理论的形成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应统一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词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与有责任无过错责任

论我国版权争议调解机制的基本模式及其治理路径

陈立风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摘要我国版权争议的调解主要存在三种模式司法调解为主导力量民间调解发展方兴未艾而行政调解作用亟待增强该三种模式的治理路径包括厘清法院委托调解的性质努力实现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增强其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培育多元调解主体采取多样化形式鼓励当事人利用调解机制实现我国版权争议调解机制的理性发展 。

关键词版权争议调解基本模式治理路径

转型中的中国犯罪论体系

陈兴良 (北京大学法学院)

要:中国的犯罪论体系正处于转型过程当中在这样一个学术背景之下中国与德国的犯罪论体系的比较视角的引入对于促进这种转型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中国与德国在犯罪论体系上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我们应当研究德国的犯罪论体系并以此作为一种参照以作者本人作为一个学术个案对中国犯罪论体系的转型过程进行叙述并从作为操作规程的犯罪论体系作为检验根据的犯罪论体系和作为思维方法的犯罪论体系这三个维度对犯罪论体系的方法论意义来进行法理的阐述

关键词犯罪论体系操作规程检验根据思维方法

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实证考察

孙长永王彪 (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半年多的情况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有成功之处,如排除了一定数量的非法证据庭前会议中检察机关主动撤回争议证据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如一定数量的法官对规则认知不足部分法官对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有畏难和抵触情绪以及部分案件的审理存在不规范的情况等通过调研还发现了两大深层次问题即法院公正司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待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落实有诸多障碍因而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公正司法中立性完善

诉讼事件非讼化新探

孙永军 (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传统大陆法系学者认为所谓诉讼事件的非讼化即把诉讼事件改为非讼事件由非讼程序处理邱联恭教授从程序法理交错适用论出发对诉讼事件非讼化的含义进行了拓展并将其分为程序上的非讼化和实体法上的非讼化两种情形邱教授实体法上非讼化的提法有待商榷诉讼事件非讼化一词也易引起误解为使其更有解释力可用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取代诉讼事件非讼化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情形具体包括强制适用裁量适用和选择适用三种

关键词诉讼事件非讼化非讼法理法官职权

论程序性监督之嬗变———从违法性宣告到渐进式制裁

郭晶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47、55、115条所确立的检察官对警察三类程序性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的程序合法性监督机制仅止步于程序性违法的识别与宣告既无法对违法主体施以实质威慑也难以向被侵权人提供及时救济在我国刑事司法运作逻辑下借由制度的微调和实务的演进违法性宣告可逐步与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处分措施建立实质性联系借此完整意义上的程序性制裁被渐进式地分布于后续所有程序合法性审查环节从而实现多元审查主体之间的风险分散责任共担和压力缓解中国特色的渐进式程序既可有效协调警法职业利益使之形成遏制侦查程序违法行为的合力也可成为积累判例和提炼经验的平台为实务演进提供助益

关键词程序性违法纠正意见程序性制裁司法考评责任豁免

法益解释机能的司法实现——— 以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判定为线索

焦艳鹏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要法益理论解释机能的实现有赖于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个案或类罪的法益判定法益判定的逻辑过程主要包括法益类型识别法益位阶度量及法益价值量确定法益类型识别是法益解释机能司法实现的逻辑起点法益位阶度量是法益解释机能司法实现的价值依据法益价值量度量是法益解释机能司法实现的技术路线污染环境罪所侵害的实质客体包括生态法益与秩序法益其中生态法益是该罪侵害的核心实质客体也是该罪司法判定过程中法益识别与度量的主要对象。人的生态法益是污染环境罪法益位阶度量的首要标准但在生态文明理念下其它主体的生态法益也应作为度量标准生态法益价值量的判定需与人身法益财产法益进行转化并应以生态价值评估方法科学确定生态价值的损害程度。

关键词法益理论解释论法益识别法益度量生态法益

国际法与比较法论坛

再论卡尔沃主义的复活———投资者— 国家争端解决视角

韩秀丽(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晚近一些国家为应对国际投资仲裁程序修改宪法法律和合同限制或放弃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条款甚至终止双边投资条约和退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这一系列现象是卡尔沃主义不同程度复活的表现卡尔沃主义复活的原因在于经济危机引发的对新自由主义的质疑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为代表的国际投资仲裁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各国对保留规制权的诉求在这种国际潮流和背景下中国应支持和提倡改革现行国际投资仲裁体制在签订国际投资协定时应审慎设计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条款。

键词卡尔沃主义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条款新自由主义规制权

国际投资领域间接征收扩大化的成因与法律应对

寇顺萍徐泉 (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国际投资领域的间接征收规则呈现出日益扩大化的趋势其原因是资本输出国主导规则的制定而资本输入国缺少话语权为应对间接征收扩大化的趋势我国应坚持自己的原则和立场积极参与国际投资领域间接征收规则的制定和完善以适应我国国际投资迅速增长的需求。

关键词间接征收国际投资双边投资条约多边投资条约

卖契概念应引入我国船舶登记法律

初北平 (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国际船舶买卖合同普遍将卖契列为船舶交接时卖方必须交付的文件之一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船舶登记法律也将卖契作为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然而中国船舶登记条例却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背离要求买受人提供船舶买卖合同以证明其所有权的取得。卖契与合同在含义与功能方面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国内关于船舶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存在着登记机关应承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义务和是否有必要引入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制度的争论而该争论的产生源于对卖契概念的误解或忽视考察国际船舶买卖惯例和船舶登记程序立法关于卖契法律地位的客观发展趋势和我国契据制度的本土传统我国船舶登记程序立法引入卖契概念不仅可行而且是必经之路

关键词船舶登记卖契合同

评 论

通往合理期间 之路——基于慷慨的一个月大致基准和有关不利益的政策根据

武腾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为标的物的不适约确定一个合理通知期间德语区近年来兴起的经验是以 慷慨的一个月为大致平均基准美国法上则是以出卖人是否可能遭受不利益为政策指引前者着眼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可预期性但也因过于固定而受到批评后者具有较强的个案适应性不过对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影响较差应承认通知期间规则背后有多元的制度目标包括保障出卖人及时补救搜集有利自身的证据和减少违约损失等这些政策根据主要可归结为保护出卖人免受不合理的实质不利益我国适宜构建以有关不利益的政策为根本指引以相对固定的起始范围为辅助工具的合理期间确定模式。《买卖合同法解释罗列了诸多确定合理期间的考量因素其中的位阶和内容值得厘清

关键词合理期间慷慨的一个月”;有关不利益的政策根据

个案举证释明研究 ———兼评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5条

李祖军吕辉 (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个案举证释明旨在根据具体案情进行针对性释明2012年《民事诉讼法》 第65条为其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并开启了举证释明的新纪元这一制度充分实现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在举证方面的互动对完善证明责任分配提升司法公信和诉讼效益均具有积极意义但实现这一机制的有效运行还必须探索其进路一方面从释明主体阶段内容方式四方面进行重构另一方面要完善相应措施确保释明精准实现释明公正健全释明救济以及保障个案举证释明积极规范适用

关键词个案举证释明新民事诉讼法

侵权责任法54条解释论之基础

郑晓剑(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民法学者多使用替代责任原理解释 侵权责任法第54条其目的是为了缓解受害人的举证压力并为其举证提供便利但是这种方法无法合理说明本应承担替代责任的医疗机构为何需要具备过错的要件要求也无法妥当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现代以来为了更好地保护遭受企业活动侵害的受害人组织过错原理应运而生以组织过错原理解释医疗损害责任既可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保护也可对医疗机构和有轻过失的医务人员提供法律上的激励措施侵权责任法54条的解释论基础并非替代责任原理而应为组织过错原理唯有如此方能妥善回应其可能面临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键词医疗损害责任替代责任原理组织过错原理;《侵权责任法54

学术综述

学术诚信与法学期刊的责任专题研讨会学术综述 本刊编辑部(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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