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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4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4-06-24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理论思考

1.建构法治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工程

李龙 (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习近平同志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强调了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作用,明确要求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这里的法治轨道就是法治体系。本文通过阐述“治理”一词,描绘出国家治理体系的应有之义,进而得出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与保障系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科学结论,并以此为契机,提出法治体系的基本框架。

关键词:治理;治理体系;法治体系

2.中古法制文明论———以“法理”为中心的考察

邓长春 (西南政法大学;贵阳学院;梁平县人民法院)

摘要:中国中古时期,法制文明获得突破性发展。无论是法学理论还是法典编纂,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取得了若干重要成果。而“法理”概念的提出则为此时期法制文明发展和进步的中枢环节。为满足解决秦汉法制困局之需要,在汉魏以降政治、学术环境熏陶之下,“法理”概念应运而生,这是中古法制文明演变中的一件大事。中古法学以“法理”为法律之本,以论理辩难的逻辑方式求贯穿法律之通理,将先秦法哲学的宏大论述与秦汉法律注释学的微观考证连成一体,促成了古代中国法学理论的完整与成熟。这不仅极大地推动了中古律令制度的系统化与完备化,对中古法制文明之演进产生巨大影响,而且对今日之法学研究亦颇具启示。

关键词:中古;法制文明;法理;法学;律令制度

3.西方文学艺术史上作者的著作权意识自觉

李宗辉(河海大学法学院)

摘要:古希腊时代,作品已经作为私有财产用于商品交换。古罗马的讽刺诗人马歇尔则创造了“剽窃”一词。经历了中世纪的神学压抑以后,文艺复兴的自然艺术强调作者的创造天赋。面对十六十七世纪的出版审查制度,弥尔顿等作家呼吁出版自由,笛福则借用文学上的“亲子比喻”倡导版权立法。《安妮法》诞生以后,蒲柏积极应用它保护自己的权利,爱德华·扬则进一步讨论了作品独创性的意义。19世纪,博马舍、巴尔扎克、雨果和狄更斯等人为促进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和国际保护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关键词:剽窃;创造天赋;出版自由;亲子比喻;独创性

4.论受教育权的国家给付义务

莫静 (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尊重、保护和给付三层次性的国家义务结构论已为社会各界所广泛认同,而在有关受教育权的国家义务理论中,唯独受教育权的国家给付义务却很少被人论及,且其法律规制现状也比较紊乱。所以,对这一领域空缺的充实与完善实有必要。从受教育权得到充分保障的角度来看,其国家给付义务的内容体系建构与履行行为的监督机制是两大关键性问题。前者主要包括物质性给付、服务性给付和制度性给付三个方面;后者分为国家义务机关自行纠错、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和公力救济三种途径。

关键词:受教育权;国家义务;履行不能;公力救济;可诉性

部门法研究

5.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变革

马一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摘要:以知识产权制度为载体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十八大报告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国家战略。以创新驱动发展为己任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发展战略、国家竞争战略和强国富民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必须依靠知识产权制度不断革故鼎新。国内外经验证明,创新驱动发展一直引领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经历了被动立法期、被动调整期和适应期,现在已经迈入主动调整期。展望未来,我国应以创新驱动发展打造知识产权制度升级版,为方兴未艾的第六次科技革命提供制度支撑。

关键词:创新驱动发展;知识产权制度;战略;变革

6.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改造——兼论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

李雨峰,曹世海(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商标法上的注册制度与商标观念的变迁关系密切,注册制度的现代化与商标的财产化相伴相随。现代注册制度经历了从私人控制到国家控制的转变。从制度属性上看,对注册本质的把握有确权与授权两种传统。就商标的本质而言,确权更具说服力。注册制度具有权利推定、权利公示以及维护公共道德与秩序的功能。经由注册制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那些有损道德与秩序的标志排除在商品市场之外。注册取得商标权尽管具有取证方便的优势,但其容易导致抢注及囤积商标,具有破坏诚信经营的负能量。为纠正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的弊端,我国《商标法》应当在规范商标使用的前提下,对商标注册的效力、先用权及商标共存制度等进行完善。

关键词:商标注册;商标观念注册功能;注册属性

7.配偶法定继承权重塑中对婚姻家庭伦理的考量

邹伟,赵传毅(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在财产继承上依然发挥着影响力。在配偶法定继承权制度中,现有《继承法》的一些规定,没有正视现实生活秩序和婚姻家庭伦理,高估了法律制度对生活秩序的塑造能力,没有达到很好的实施效果。《继承法》的修正可以考虑比较借鉴域外民法,尤其是和祖国大陆同宗同源的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关于继承的有益经验和规定,充分考量婚姻家庭伦理的合理成分,对配偶法定继承权,在取得的限制、地位的重塑和权能的完善几个方面进行合理可行的修正。

关键词:婚姻家庭;伦理;配偶;法定继承权

8.国企改革的政府定位及制度重构

顾功耘,胡改蓉(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在当前的国企改革中,政府“出资人”身份和“监管者”身份的双重性以及国有企业“经济人”身份和“准政治人”身份的复合性,使得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难以厘定。这直接造成了国有企业在经营中的方向迷失,也造成了政府在面对国有企业时“放权”与“收权”间的举棋不定。对此,应当依据国有企业所肩负的不同功能,将其分为公益性国有企业与营利性国有企业,并进而改变我国当前国有企业的立法模式,从资本结构分类走向功能分类,明确政府在不同类型国有企业中的定位与职能,并有针对性地设计出不同的“政企”关系。这应成为今后我国国有企业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应然方向。

关键词:公益性国有企业;营利性国有企业;政府管制;企业自治

9.市场深化下政府投融资体制的治道变革

冯果,张东昌(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伴随着经济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我国政府投融资体制经历了政府和企业投融资分离、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融资划分以及财政投融资向平台投融资变迁的演化历程。但从公共财政、财政分权和法治政府三个维度进行审视,可以发现政府投融资体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在市场深化的背景下,政府投融资体制有必要从推进政府投融资立法、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拓展政府融资渠道以及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方面进行治道变革。

关键词:市场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公共财政;财政分权;法治政府

10.环境法研究的未来指向:环境行为———以本位之争为视角

张祥伟 (鲁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以研究路径的选择为视角,环境法的研究主要分为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两个派别。这两个派别主要就环境权主体合理性问题和法律规则设置路径选择的合理性方面展开针锋相对的辩驳,辩驳却没有对环境法实践性这一根本要求予以应有的重视。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之争背后所体现的价值观的选择、研究立场的选择以及研究路径的选择问题,都为二者提出了一个研究指向的要求———环境行为。针对环境行为进行研究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必然选择,而进行环境行为研究的前提就是实现环境行为的法律表达。

关键词:权利本位;义务本位;环境行为

11.罪刑法定的路径选择与方法保障———以刑法中的类型思维为中心

赵春玉(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客观具体化和高度概括性的立法与罪刑法定会形成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类型化的思维有助于弥补二者之不足。因为类型处于普遍与个别的中间位置,能有效调适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并使其在类型上形成统一体,使刑法的明确性在作为类型的构成要件上得到体现。具体案件事实不是涵摄而是归类于类型之下,所有的法律适用都是类推,在刑法上不可能严格禁止类推。立法上的类型是通过调适理想类型与具体案件事实群形成的,根据国民的可预测程度,自然犯的类型应相对简洁,行政犯的类型应相对详尽,且应采取例式法的立法模式。在具体适用中,事物的本质与事物的语言指向同一真理,解释与类推的界限应在不法类型与可能文义之间沟通,且最终通过可能文义得以实现。

关键词:客观具体化;概括性;类型;明确性;禁止类推

12.司法如何回应网络技术进步——兼论视听传输技术作证的运用规则

李峰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摘要:视听传输技术作证方式的适用现状,反映出相应技术手段与司法程序尚未达到相互理解的和谐状态,司法面临如何回应网络技术进步的问题。司法与技术的关系从分立走向耦合,促进了两者的互动和理解。视听传输技术作证与直接言词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但作为解决证人出庭困难的特殊作证手段之本质,并且通过网络技术与直接言词原则的调适,使其正当性得以充实。对视听传输技术作证不论是持积极还是消极的态度,都不是问题的实质,明确该作证手段的理念和运用规则才是司法回应网络技术进步的有效方法。在适用视听传输技术作证方式时,应坚持有限利用、当事人选择、诉讼辅导、交叉互补等规则,以突出普通作证手段之补充的地位,追求该作证手段应用的适度性。

关键词:网络技术;民事诉讼;视听传输技术作证;运用规则;适度性

13.民间借贷案件证明过程之分析

吴旭莉(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激增,妥善解决纠纷方可维护社会稳定。证明借贷关系的基础证据是当事人陈述及书证,其中书证主要包括借据及转账凭证。书证既有优越性,也有局限性。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不同的阶段有“举证完成”与“后果承担”两层不同的意义。经验法则、测谎技术皆可运用于证明过程。法官应全面、客观地审核各种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综合评判。民间借贷案件应确立以法律真实为基础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民间借贷案件;证明

国际法与比较法论坛

14.国际经贸规则发展的新趋势与中国的立场

张晓君 (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随着多哈发展回合谈判陷入僵局,多边贸易体制面临严峻挑战。在此背景下,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呈现出新的趋势,区域化、拓展化和差异化现象在国际经贸规则发展中愈发凸显。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贸规则的发展动向已然深刻地影响到我国对外交往的策略选择。基于此,我国需要形成清晰系统的对外经贸战略思路和立场:以发展中国家利益为立足点,积极捍卫多边经贸体制的既有成果,并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地缘优势的区域贸易安排,以制度保障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国际经贸规则;区域化;拓展化;差异化;中国立场

15.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定义的张力和影响

赵骏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对“投资”定义是国际投资仲裁实现管辖的基础,但其欠缺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明确且一致的定义,因此仲裁庭在管辖中必须对此进行解释。自Fedax案与Salini案以来,仲裁庭运用多种方法解释投资,体现了投资定义扩张化趋势。投资定义扩张一方面反映了促进投资自由与保护私人财产的客观要求,但另一方面也产生负面影响,如对东道国外资管制造成冲击,便利外国投资者滥用投资仲裁乃至影响国际投资法治基础。中国作为接纳外资的传统大国与新兴投资大国,其对内经济管辖与对外投资利益等权益也会因“投资”扩张锋芒而受损。有鉴于此,有必要对国际仲裁实践中日益扩张的投资定义实现合理限制,从而实现东道国与投资者的共赢并维护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利益。

关键词:国际投资仲裁;适格投资;定义扩张

评论

16.大而不倒、利益冲突与权义平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的法理构造

阳建勋 (广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 SIFIs的道德风险、不公平竞争及负外部性等会导致SIFIs与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故SIFIs监管制度的核心是平衡SIFIs与非SIFIsSIFIs与金融消费者、SIFIsSIFIs管理层、SIFIsSIFIs股东及债权人、SIFIs母国与东道国等之间的利益冲突。平衡的法律路径是重新调整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实现金融安全、金融效率与金融公平之间的法价值平衡。危机后的SIFIs监管改革就是围绕上述平衡所进行的规则创新。这些创新启示着我国应基于上述平衡借鉴国际经验完善SIFIs监管制度:确定SIFIs认定规则并课之以特殊义务;扩大金融消费者保护范围并课以SIFIs金融消费者保护义务;以管理层薪酬控制为重点完善SIFIs的公司治理;以金融市场约束机制为重点完善SIFIs风险防范与处置制度;依据合作与对等原则完善SIFIs国际监管协调制度。

关键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利益冲突;权义平衡

17.法律监管抑或权力监管——经济法“市场监管法”定性分析

陈婉玲 (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市场监管的正当性源自市场运行存在内生性缺陷及其安全风险并需要外力矫正,在法治理念指导下,市场监管的本质是一种法律监管,而不是权力监管。尽管市场监管法可能含有具有行政法属性的法律规范,但市场监管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结构利益关系,这些规范不能改变其秩序性规则的整体性质。

关键词:法律监管;权力监管;市场监管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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