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海纵览 >> 《现代法学》
《现代法学》2023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23-12-08 来源:现代法学编辑部

目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民法典时代的政府治理现代化

马怀德(3)

论民事诉讼裁判的时机

占善刚(17)

多元调解的平台机制:制度创新、技术赋能与组织迭代

王煜宇(31)

法律模糊性问题的“解码”与“计算”

刘东亮(49)

新科技法学

智能司法信任机制的法律构建

郑智航(71)

作为义务的隐私:数字时代下的挑战与应对

邱遥堃(85)

人工智能辅助量刑场景下的程序正义反思与重塑

丰怡凯(98)

功能等同原则视域下NFT数字藏品交易的法律定性

———兼论虚拟财产纳入物权法调整的新路径

郭鹏(118)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

有限责任公司全面认缴制该何去何从?

———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47条

朱慈蕴(133)

应税事实认定融贯论

叶姗(146)

立法与司法争鸣

论犯罪成立评价体系的本土化规范构造

石经海(161)

论过失不作为犯的义务违反

谭堃(178)

跨境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要素检视

陈苏豪(192)


文章摘要

01、民法典时代的政府治理现代化

作者: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摘    要:政府治理现代化是中国行政法治的时代命题,《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政府治理现代化提供了重要标尺。政府治理与《民法典》实施的关系本质上是行政与民法的关系的表征,而政府治理现代化必然要顺应二者深度融合的内在规律和发展趋势。《民法典》内部存在大量行政法规范,它们设定了行政任务、规定了行政职责、划定了行政边界,发挥着重要的行政调控功能。行政机关应当以《民法典》的有效实施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并抓住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时代契机。具体来说,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充分运用《民法典》规定的平等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等;需要注重援引《民法典》规定的法人制度、产权制度、合同制度等;需要强化保障民法典规定的消极的自由类权利和积极的社会类权利等。

关键词:民法典;政府治理现代化;法治政府建设;行政任务


02、论民事诉讼裁判的时机

作者:占善刚(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

摘    要:裁判的时机成熟是民事诉讼达到可以由受诉法院作出终局裁判的状态,是所有类型的终局裁判的必要条件。裁判的时机成熟时,法院必须尽早地作出终局裁判以结束该审级的诉讼。对裁判具有重要性的事实如果已被充分地解明,并且当事人已穷尽其主张、举证或进一步提出诉讼资料不被允许,则该诉讼已达到裁判的时机。诉的合法性裁判与本案裁判在裁判的时机具体识别上存在差异。法院在裁判的时机达到时作出终局裁判乃其应尽的义务;例外的场合,基于合目的性考量,法院可裁量是否作出终局裁判。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事实清楚”作为终局裁判作出的诉讼资料基准未能彰显裁判的时机成熟的全部要义,“审限”制度更是有违裁判的时机成熟的基本原理。

关键词:终局裁判;裁判时机成熟;审限;事实清楚;诉讼迟延


03、多元调解的平台机制:制度创新、技术赋能与组织迭代

作者:王煜宇(西南政法大学金融法治研究院教授)

摘    要:多元调解的平台化是新时代“大调解”工作的主要趋势。重庆合川、荣昌两地的示范经验表明,多元调解平台既不是政策响应的“在线”技术架构,也不是在线纠纷解决(ODR)的特殊模块单元,而是涵摄以“多元共治”为目标的调解制度创新、以“多元协同”为目标的调解组织再造和以“多元交互”为目标的调解技术赋能的复杂有机系统。通过“制度➝组织➝技术➝组织”的内在机制重构,平台自身趋向演化为吸纳不同调解类型、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协调多元调解体系、衔接其他解纷形式的“多元一体”的智慧调解组织,是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标志性成果。多元调解平台的应用推广,需要进一步优化平台机制,在制度上,制定有关多元调解的专门法律,明确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调解主体权责分配与协同配合机制、程序节点重制与场景嵌入规则;在技术上,规范格式标准、统一数据接口,尽快实现内外贯通可信协同、调解知识图谱构建与智能推理、矛盾调解过程要素抓取理解及趋势分析等关键技术的实质性突破。

关键词:多元调解;平台机制;技术赋能;制度创新;组织迭代


04、法律模糊性问题的“解码”与“计算”

作者:刘东亮(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在法律实践中,常常需要模糊推理和模糊判断。由“模糊逻辑之父”拉特飞·扎德开创的模糊逻辑理论,提供了一种分析模糊性问题的新工具,可用以解析不确定法律概念,认定信息不完备条件下的待证事实,并作出模糊综合评判。特别是扎德的“词语计算”和“软计算”理论,比较清晰地揭示了人类的思维过程,也使我们更容易理解法官的判案过程。这一过程可以概括为:“软计算=贝叶斯法则+语言概率”,即用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所反映的信息,不断修正、调整其主观上以语言变量而非数值形式表示的概率性认识(置信度),经渐进收敛,对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形成“内心确信”,然后据以作出裁判。

关键词:模糊逻辑;软计算;贝叶斯法则;语言概率;计算思维


05、智能司法信任机制的法律构建

作者:郑智航(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传统司法信任包括基于对司法制度、司法机构、司法工作者行为等司法内部知识的认识而产生的认知信任,基于司法的运作能够满足公平感、正义感等情感预期而产生的情感信任和基于既有外部司法经验与司法情感产生的信念信任三个基本层次。在智能司法活动中,由于“技术信任”的客观属性,信任生成中的理性成分得到了强化和放大,情感与信念的成分则被相应地弱化。通过制度规范实现对技术的开发应用和评估监管、增强司法人员在技术使用过程中的能动性、恪守技术的工具属性、搭建制度化的沟通平台,以及保持同社会公众积极的互动与沟通、约束和引导新媒体的宣传等,是构建智能司法信任的重要方面。

关键词:智能司法;司法信任;人工智能;技术治理


06、作为义务的隐私:数字时代下的挑战与应对

作者:邱遥堃(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隐私,不仅有作为权利的隐私,还有作为义务的隐私,后者包括与身体禁忌相关的空间性隐私义务,以及与道德性内容审查相关的信息性隐私义务。作为义务的隐私既可通过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特定群体,亦可通过区分公私义务来守护个人自由,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代表了秩序与自由、公共与私人之关系的平衡。但数字时代信息数据的高速流通与社会文化的日益开放对其造成挑战,破坏前述平衡,使其产生过度管制与过度放任的双重风险,并在两极之间摇摆,处于不稳定状态。对此,应当一方面从实体与程序角度限制公共权力,保护个人隐私与自由,另一方面守住法律与规范底线,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并利用社会规范协同法律治理,区分不同场景采取不同措施,促进社会的多元健康发展。

关键词:隐私;隐私义务;数字时代;身体禁忌;内容审查


07、人工智能辅助量刑场景下的程序正义反思与重塑

作者:丰怡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生)

摘    要:人工智能辅助量刑是我国近年来刑事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的重大场景创新。在人工智能辅助量刑场景下,智能量刑辅助技术的适用不仅与实体结果相关联,同时还与量刑程序深度融合,彰显出两种基本程序面向:在程序功能构造方面,其以规范量刑裁量权为程序功能取向,以量刑算法决策为程序功能实现路径;在程序运行逻辑方面,则表现为“人机协同”型程序驱动模式以及“人主机辅”型程序责任分配格局。在此基础上,智能量刑辅助技术的应用引发了有关量刑程序正义的三重结构性风险:即,理论层面的“传统正义理论解释力有限”、制度层面的“量刑算法决策正当程序机制阙如”、司法适用层面的“量刑裁判的人工智能算法依赖”。为保障人工智能辅助量刑场景下程序正义及量刑程序规范化的实现,应当提出具有针对性且体系化的风险治理方案。该方案具体包括:引入“以人为本”的技术性正当程序正义理论,强化理论供给;立足新型算法权利,建构诉讼化的量刑算法决策程序,填补制度空白;将智能量刑辅助技术的适用限定在轻罪案件场域、设置智能量刑辅助意见异议听证程序,严格司法适用。

关键词:人工智能辅助量刑;智能量刑辅助技术;量刑程序正义;量刑程序正义风险治理


08、功能等同原则视域下NFT数字藏品交易的法律定性

———兼论虚拟财产纳入物权法调整的新路径

作者:郭鹏(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NFT数字藏品的法律定性问题实际上是关于虚拟财产确权的“旧题新论”。区块链技术的创新应用为虚拟财产的确权开辟了一条渐进式、要素化的全新路径,即在细分虚拟财产类别的基础上,借助电子商务领域中功能等同原则的指引,通过静态可支配和动态可公示两个核心要素的功能等同,将NFT视为实体意义上的“物”。对于实践中NFT数字藏品交易的法律定性,“债权转让说”将NFT交易合同视为NFT本身,混淆了合同与合同给付对象之间的本质界分,同时也与NFT权利人的利益不相符;“信息网络传播权说”未能准确区分NFT“铸造”和“交易”两个传播阶段的不同特点,忽视了NFT以功能等同的有形载体转移而实现传播的特殊属性。只有将NFT交易功能等同为所有权转让并适用著作权法中的发行权规则,才能逻辑自洽地揭示其交易本质。

关键词:NFT;功能等同原则;所有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


09、有限责任公司全面认缴制该何去何从?

———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47条

作者:朱慈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中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全面认缴制的又一次讨论热潮。回顾过往商业实践可以发现,全面认缴制在发挥其鼓励投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股东滥用期限利益逃避出资义务的严重问题,由此衍生出大量股东出资纠纷。股东出资义务兼具法定性和约定性双重属性,立法设计中需厘清资本认缴制的边界,划定股东期限利益的范围。《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将限制认缴期限和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作为认缴制的配套约束机制,虽然二者都具备维护资本充实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功能,但各自也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通过对认缴制的再认识对之进行科学评价无疑具备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全面认缴制;认缴期限;加速到期;期限利益;瑕疵股权转让


10、应税事实认定融贯论

作者:叶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将融贯性理论引入税收稽征领域提炼而得的应税事实认定融贯论,属于事实建构论的范畴。应税事实作为税法规范中的抽象纳税义务,成为纳税主体应当履行的具体纳税义务的依据,不仅仅是纯粹的客观存在,还经由税款征纳主体主观意志的建构,其发生过程需要由纳税主体记述及生成后可经其复述,继而可能被税务部门认可、修正甚至调整。在抽象事实模型的指引下,应税事实认定取决于纳税人可否准确复述事实,及其构造的事实能否取信于税务部门。为了促使已发生的事实完整再现,纳税主体负有记述及复述基本事实的义务,税务部门查证复述而得的事实应遵照真实性基准。若纳税人构造基础事实时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进而不当减轻其税收负担,税务部门可依据合理性原则进行调整。

关键词:事实认定;融贯论;主客观面向;事实复述;事实再造


11、论犯罪成立评价体系的本土化规范构造

作者:石经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犯罪构成有犯罪构成理论和犯罪构成规范之分。犯罪构成理论只是定罪的方法论理论体系,不是规范上的犯罪成立评价体系和定罪的规范适用依据。犯罪构成规范作为用于评价犯罪成立的规范体系和定罪的规范依据,只能基于本国刑法的本土化规范构造。这个规范构造,本应与犯罪成立评价体系是等同概念,却在我国因其被限定为四要件体系而只是犯罪成立评价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内容。我国完整的犯罪成立评价体系构架,应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犯罪定义三个基本特征所构建的规范体系,包括作为入罪门槛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方面、作为四要件规范体系的刑事违法性方面和作为可罚门槛的应受刑罚处罚性方面的刑法规范。为使犯罪成立评价体系聚焦于犯罪本质,如此本土化规范构造须以犯罪本质特征为基石。犯罪成立规范评价体系的本土化实践应用,须据此构建多维定罪方法予以层级性犯罪认定。

关键词:犯罪成立评价体系;本土化;规范构造;犯罪本质特征;层级认定


12、论过失不作为犯的义务违反

作者:谭堃(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过失不作为犯中的义务违反包括作为义务的违反和注意义务的违反,其中作为义务与注意义务之间存在何种关系,是过失不作为犯成立构造上的重要问题。由于过失作为犯的存在,以及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未必违反注意义务,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需要通过注意义务违反的特征来实现过失正犯与共犯的区分等原因,所以严格区分作为义务与注意义务是必要的。作为义务与注意义务在过失不作为犯中所具备的功能不同,应当基于功能论的二层区分对两者予以明确区分。作为义务违反具有行为识别的功能,将作为刑法评价对象的行为选取出来;而注意义务违反的作用则在于不法属性的区分,实现限定刑法处罚的范围的功能,由此可解决作为义务与注意义务的区分难题。

关键词:过失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注意义务;保证人地位;因果经过的支配可能性


13、跨境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要素检视

作者:陈苏豪(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    要:择一或叠加适用人民法院所在地与取证行为地法律的证据合法性审查模式,不能解决跨境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实践难题。这是因为,跨境刑事证据审查判断包含的事实性要素和权利性要素相互分离,无法由准据法的选择适用模式进行整合。事实性要素具有共通性,若人民法院在进行审查时对有差异的中外取证程序进行功能比较,实际上就适用了双重准据法。但是,境外取证程序中的事实性要素未被全面识别,使得功能比较无从参照。对权利性要素差异性的片面强调,会阻碍辩方参与司法证明程序,带来事实认定错误的风险。目前,应从三个方面融合两类要素,优化跨境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一是在进行双重审查的基础上,弥合权利保障要求的差异;二是从功能主义立场出发,实质解释取证程序中的事实性要素;三是加强对辩方程序参与权的司法保障,彰显权利性要素在提升事实认定准确性方面的功能。

关键词:跨境刑事证据审查;事实性要素;权利性要素;准据法;功能主义


责任编辑:李怡茹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