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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2009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09-11-13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法律科学》2009年第5期目录、摘要

法律何以能被信仰?
?? ——兼与法律信仰不可能论者商榷 许娟
摘 要:
法律信仰是信仰者结合超验体验和理性确信、穿越精神虚拟和物质现实,强化主体意识和工具价值的一种超现实的精神活动。当代中国必须建构实在法、伦理法和自然法三位一体的法律信仰的理想图景,以解开僵化的“制度之网”,弥合法律文化的断裂和混乱,进而发挥法律信仰的精神激励、文化整合、凝聚和约束功能,至此从根本上验证了为现实功利所累,站在此岸看彼岸的法律信仰不可能论者的不堪一击。

现实主义法学的批判与建构 刘翀
摘 要:
法律形式主义曾是美国法学的正统,现实主义法学则从概念、逻辑、规则等多个角度对法律形式主义进行了批判,并以预测模式为中心,提出了个殊主义、目的性司法和对司法过程进行经验主义探究等改革主张,对美国法理学的未来走向影响深远。

利益不是权利
?? ——从我国《宪法》第51条说起 马岭
摘 要:
利益不是权利而只是权利的要素之一,他人可能维护你的利益,但不能代替你享有权利。我国《宪法》第51条关于“利益”与“权利”的区分对宪法理论和宪政实践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公民权利不可能与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权利”而只可能与其“利益”发生冲突,权利只存在于平行主体之间(如国家与国家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集体与集体外的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非平行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如国家与集体关系中的集体、集体与个人关系中的个人、国家与个人关系中的个人)。公民权利也并非都会对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构成威胁,有些权利不可能损害其利益,如信仰、思想、良心自由;与其利益冲突的主要是个人权利中具有明显利益成分的权利,如财产权、社会保障权等;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一般不能成为剥夺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的理由。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亦有别于“公共利益”。

论应对“危机型”突发事件的代替性策略
——“必需之法则” 杨小敏,戚建刚
摘 要
:“危机型”突发事件的本质及法律本身功能的局限性,决定了人们无法解决非常状态下“法律与需要”之间的矛盾。“必需之法则”可以作为应对“危机型”突发事件的代替性策略。作为一种理想类型的“必需之法则”是由社会危机的极端性、自由裁量性、不受法律约束性、事后公开说理性等六个要素构成。它的理论价值在于能够增强人们对宪法长远的信仰和对法治的忠实,能够防止集权主义有效地解决“危机型”突发事件,能够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解决危机。“必需之法则”可以与法律主义相互补充,作为我国政府应对极端危机事件的方法,也可以有效提升公民在社会危机发生过程中的公德,克服政府官员和公民的冷漠、怠责与怯懦。

“保护的责任”:国际法院相关司法实践研究 宋杰
摘 要:“
保护的责任”自提出以来,迄今已在政治层面获得了广泛的国际共识。而在法律层面特别是可操作性层面,国际法院通过对《灭种罪公约》及《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提出了“作为一种义务存在的干涉”这样一种新观念,强调了所有公约当事国所应承担的“预防责任”,间接地回应了《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48条,也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回应了“保护的责任”,特别是其中的“预防责任”。通过这种回应,就使国家基于“保护的责任”而采取的某些干涉行动具有合法性。这种回应,将会深刻地影响到国家的行为模式。面对这种新发展所带来的挑战,中国有必要调整自身外交策略。

刑法解释论纲 舒洪水,贾宇
摘 要:
我国的刑法解释理论应在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度内,立足于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司法实践,规范司法解释并发挥其优势。刑法的解释应不限于探寻立法原意,应在阐发立法意蕴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弥补刑法文本滞后性的缺陷。我国的刑法解释应顺应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结合“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不断反映变化中的国民之意志,进而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结合起来。

法官角色视野下的裁判理性 赵秉志,张心向
摘 要:
我国法官角色实际上是一个复杂的角色丛。法官角色多元性导致了法官常会同时受到多种社会角色规范的调整与制约,导致其裁判行为往往围绕着“了断纠纷”展开,努力以“案结事了”结束,而不过分在乎是不是能够呈现完美的“规则之制”。这一法官角色视野下的裁判现象所呈现出的裁判理性,彰显了一种正在东方与西方的法律文化之间穿行超越的裁判理性,表现为裁判文化的融合;揭露了一种仍在传统模式与现代格式之间彷徨徘徊的裁判理性,表现为裁判方式的转变;昭示了一种正艰难地在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选择取舍的裁判理性,表现为裁判价值的重构。

修宪权正当程序控制论 贺日开
摘 要:
为防范修宪权的滥用,必须对其施加程序控制。正当的修宪程序不仅具有工具性价值,而且还具有促进民主性、提升民族理性和树立宪法权威性等独立价值。正当的修宪程序应该遵循平等参与、刚性、修宪权能适度分散行使和效率等原则。考察各国修宪权程序控制模式,发现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往往会将修宪动议主体与修宪议案决定主体结合起来考虑,使二者能够起到既相互制约又互为补充的作用。我国的修宪程序在参与性、刚性和权能分散性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应当赋予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修宪动议权,规定人民的讨论权,修宪议案的决定应该采取代表与人民分享部分内容的共决型模式,即某些宪法条款全国人大就有权决定修改,而另外一些宪法条款则只有人民以全民公决的方式才能决定是否修改。

论“塔甘采夫”犯罪论体系的不可行
——基于人权保障立场的分析 蔡道通
摘 要:
犯罪论体系的重构具有必要性,但不应当是回到俄国“塔甘采夫”的“主体→中介→客体”犯罪论体系。不当的理论更易形成不当的实践甚至是危险的实践,“塔甘采夫”的犯罪论体系具有致命的缺陷,由于其是从主观出发来认定犯罪,所以理论自身的特质易使其对犯罪的认定有走向危险的可能,从而带来刑法适用的不安全,并最终危及人权的刑法保障,尤其是在刑罚权难以得到有效法律控制的社会。

新闻媒体刑事扣押的界限 宋远升
摘 要:
新闻媒体刑事扣押对刑事诉讼实体价值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其会影响到新闻自由以及采访自由,从而导致相应的利益冲突与对垒,因此,为保证体现于刑事扣押与新闻自由上的两种价值达到有机共生,二者都应当有一定的边界。对于这个问题,以德、日为代表的两种解决模式提供了范例,应当借鉴二者相关立法的精髓,从而为我国新闻媒体刑事扣押立法建言。

从商人到企业:商人制度变革的依据与取向 王建文
摘 要:
因商人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传统商法体系也相应地存在严重缺陷。这就需要对商人制度及商法体系进行改造。为此,就必须通过对商人制度变革历史轨迹的考察,揭示商人制度变革的内在依据,探求其变革取向,并为我国形式商法关于商主体制度的立法选择提供理论基础。总的来说,商人制度是沿着以自然人为中心的商人向以企业为中心的商人发展的。在此过程中,商人的性质与结构都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基于公司商人化、企业人格化以及商人企业化这一历史变迁线索的探索,应将现代商法中的商主体直接定位于企业,并将企业本身界定为商主体。就我国形式商法而言,则应直接以企业作为商主体的替代性概念,并基于企业的特性构建商法的特殊规制模式。

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观
?? ——对传统婚姻契约观的反思和突破 康娜
摘 要:
关系契约理论突破了传统契约理论的不足,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去看待婚姻的契约属性,为婚姻关系的基本定位和各项规则的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在关系契约视野下,婚姻立法应该鼓励长期承诺、鼓励奉献和互惠、保护信赖利益、避免机会主义、正视社会规范和关系互动中形成的潜在不平等,适应婚姻关系不断变化的特征,建立调整婚姻的弹性机制。婚姻制度的设计应该协调婚姻中的国家干预和个人自治、兼顾当事人的对立和统一,衡平婚姻中的自由和限制,均衡当事人的利益和损失。

论电子证据的原件理论 刘品新
摘 要:
原件规则是一条古老的证据法则,电子证据是一种新型的证据,两者的结合构成了当代各国证据法的一大挑战。国外关于电子证据原件的理论有“功能等同法”、“拟制原件说”、“混合标准说”、“复式原件说”以及“结合打印说”等等。目前我国的电子证据属于混杂的体系,相应地电子证据原件规则也应当是分门别类,即推行一套多层次的理论体系。

民事证明权的多维视角 奚玮,杨锦炎
摘 要:
民事证明权作为当事人享有的一种权利,与主观证明责任是同一事物之两面。民事证明权是当事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的权利,是民事诉权的重要内容,具有宪法位阶。民事证明权在内容上包括事实主张权、证据收集权、证据提出权、质证权等实体方面的权利与证明平等参与权、心证公开请求权、证据判断理由说明请求权、证明时间保障权、证明成本节约权等程序方面的权利。

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体制性”品格 路斐
摘 要:
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中,存在一些无法利用规范研究或价值判断等传统方法进行解释、而只能在“体制性”品格寻求答案的问题,即在意识形态、政治制度、社会传统及其互动而成的历史传承与国情现状塑造下的制度特性。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体制性”品格,在党政政策等上层建筑和人多地少等经济基础的互动中具有现实合理性,也由于物权法的固有性和土地制度的本土性而具有理论正当性。“体制性”品格的研究,有助于从政治目标、国情现状等视角分析设计我国法律制度,可导向我国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研究的纵深。

不动产登记簿的制度建构 常鹏翱
摘 要: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的基础,在设置上应有统一性,有合理的构造和编制标准。登记簿的记载对象应在物权法定的基础上,满足实践需求,并要有合理的记载程序。登记簿应根据不同内容而对不同的公众公开,并受正当程序、法律救济等制度措施的保障。

论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机制的法律构造
?? ——以最高额质押为视点的框架分析 廖焕国
摘 要:
融资融券交易对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全面发展有重大意义。担保机制是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构建的基石。信托关系、让与担保和账户质押等并不足以型构我国融资融券担保交易机制。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应建立以最高额质押为基础的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法律制度,促进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健康稳定发展。

论无线电频谱使用权的准物权特征及面向技术进步的制度变革…娄耀雄
摘 要:
物权法规定的“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似乎为建立频谱用益物权提供了依据。然而,频谱是无线电波的物理属性(频率)的集合,并非“物”本身,欠缺资源的自然属性,最多是一种准资源。只有在特殊含义的“稀缺”和“有用”语境下,才可称其为“资源”。频谱使用权是经行政许可获得的发射特定频率无线电波的行为权利,属于准物权范畴,不适于套用用益物权理论。为频谱使用权设计制度可以借鉴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独占许可:全部制度设计围绕权利进行,其中没有物的交付、流转、占有和消耗。动态频谱分配技术的出现,尤其是认知无线电概念的提出,从根本上颠覆了“一频率一权利”的物权前提,基于独占的频率用益物权理念面临挑战。频谱准物权概念的提出将视角集中到权利,不仅解脱了证明频谱资源具有物权特征时的尴尬,还为其流转规范以及技术发展留下了足够的制度空间。

论专利授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 ——兼评《专利法》改革中的制度选择 梁志文
摘 要:
专利制度需要改革,譬如我国的专利无效程序因其环节多等原因而颇受学者非议,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等方面也存有争议。然,专利制度改革需要理论的支持。澄清专利授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在专利授权条件、侵权争议中的权利推定、现有技术抗辩、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等各项专利制度中,强调专利授权行为的公示公信力,保障专利制度促进技术扩散的信息系统功能,这对专利制度改革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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