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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2011 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1-10-28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l 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

权利观念的中国化——从民族国家选择到社区伦理挑战 侯 猛

摘要:中国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始终面临的基本问题是,外来权利观念与在地经验之间的关系。所谓在地经验,包括民族国家的认识和社会民众的认同两个层面。这也就意味着,权利观念进入中国要经历双重语境化的过程。一方面,引入外来权利观念是中国建立强大民族国家的需要,并且权利观念会随着国家治理策略的改变而改变;另一方面,权利观念一旦被确立为国家意识形态,并强力推行进入社会生活,有可能会加速既有社会结构的解体。由于新的社会结构并不能很快形成,反而使得社会处于不稳定状态。对于转型社会而言,以个体权利为基础,同时强调公民社会责任的共同体观念的建立就显得十分必要。

公共政策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角色——以关于汶川、玉树和舟曲的通知为分析对象 张友连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在一系列的司法文件中形成了关于社会环境因素、管理因素和价值因素的公共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回应公共政策有非常状态的应对、社会改革的诉求、政法传统的延续等现实和历史的原因。从公共政策视角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与公共政策相互关系、价值追求、司法哲学等角色定位方面都呈现出一些新趋向。

法律判断客观性探询——从德沃金的阐释理论到罗纳根的理解哲学 李 安、姚石京

摘要:罗纳根是专门研究人类理解学问的哲学大师,他在一般意义上回答了判断的客观性问题,德沃金则在法律领域论证了判断是有客观性的,相似的是他们都将判断客观性问题转化为判断结论的选择问题。罗纳根通过认知结构的经验、顿悟与判断三重机制,指出排除激情与偏见就能获得正确结论;德沃金认为只能借助偏见才能获得理解,并通过整体性原则与"二步限缩"的评估获得最佳答案。因为最佳结论是唯一的,正确判断是既定的,所以这两种路径都能通达客观目的。

中世纪前期罗马法在西欧的延续与复兴 李 栋

摘要:古代罗马法随着西罗马帝国的衰亡、蛮族国家的入侵进入到"黑暗时代",并一直延续到12世纪意大利波伦那大学《学术汇纂》发现所引发的"罗马法复兴运动"。然而,中世纪前期的历史表明:古典罗马法基于自身的优良性、蛮族国家普遍适用的属人主义原则以及基督教与僧侣们的努力,在蛮族国家顽强地保留了下来,并直接影响了蛮族国家的法律发展,最终在发端于帕维亚的罗马法教育的直接推动下,古典罗马法在欧洲得以复兴。

l 人权与法制

阐释一个真实的中国宪法世界——以“宪法常识”为核心 韩秀义

摘要:阐释一个真实的中国宪法世界,不仅具有知识累积的意义,而且具有改进中国宪法制度的工具性价值。依托中国宪法常识,可以认为中国宪法的真实性在于:在宪法性质上乃为去政治化的政治法;在宪法权力结构上乃为以政治主权为主导的二元权力架构;在宪法权利的保障与实现方式上乃为以阶层宪法权利为核心、以政治主权为主导的政治化保障与实现方式;在宪法监督制度上乃为政治主权者基于使命——规律型代表而存在的垄断性与政治化的宪法监督体制。

警察权软实力的建构 卢建军

摘要:在传统观念中,"暴力""强制""武装"等作为警察最主要的属性,必然导致在警察权的设置上强化其暴力性或强制性,在警察权的运作过程中常采用暴力或强制的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传统的警察观和警察权力观与人类文明的进步不相适应,也与其自身在现代社会中的存在价值和根本职能不相符合。构建和谐社会对警察权提出了新的要求。应当通过合理定位现代警察权的职能和角色,准确设立警察权的运作目标,正确树立警察权行使的理念,科学选择警察权的运作模式和依法改进警察权的实施方式,来建构警察权的软实力,以保障警察权的设置和运作能适应社会和谐发展的新要求。

l 部门法理

基因权的私法证成和价值分析 王 康

摘要:人类基因本质上是一种人格利益,通过法解释的路径能够在私法上生成基因权概念。在私法上,基因权是人基于自己的特定基因而享有的权利,属于人格权范畴,包括基因平等权、基因自主权、基因隐私权、基因公开权等。基因公开权具有财产权属性,是基因人格权在不可让渡规则下的延伸,公开只是基因人格利益的物化之利用。基因权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在于自然权利的实质法源。基因权的法价值在于人性尊严之表彰、人格利益之维护、技术理性之历练等方面。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之交易安全保障义务 齐爱民、陈 琛

摘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指为网络购物交易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负有的采取直接或间接措施避免或减少网络交易风险,保护交易方财产利益不受损害的法律义务。该义务防范的交易风险主要是交易方实质性的虚假陈述及不归因于交易方的重要信息错误、延误、丢失或不能辨认,而不包括一般的违约行为及产品责任风险。该义务应该由法律直接规定最低标准,但并不排除当事方之间进行更高水平的约定。最低标准可参照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设定,并融合限制网络服务提供商损害赔偿责任的"安全港"制度。

从既遂标准的层次性理论看加重犯的既遂问题 王志祥

摘要:在同一犯罪的犯罪构成存在层次性变化的情况下,同一犯罪的既遂标准相应地存在层次性差异,而不可能具有唯一性。相对于基本犯的构成要件而言,加重犯的构成要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由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数额加重犯、情节加重犯以及包容加重犯之间所存在的构成要件的层次性差异所决定,对这四种加重犯和基本犯的既遂标准应予以区别对待。加重犯在内部结构上由基本犯和加重因素两部分组成;脱离任何一部分对加重犯的既遂问题进行讨论,都是不合时宜的做法。加重犯既遂的判断标准是:基本犯的构成要件的齐备加加重因素的具备。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新解——兼论但书在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展开 王 强

摘要:规范刑法学的范畴内,遵循司法刑法学的逻辑要求,作为犯罪司法概念的《刑法》第13,应该是形式和实质相结合的犯罪概念,前段是体现形式理性的刑事违法性的积极、类型化判断,而但书则是体现实质理性的社会危害性消极、个别化判断。因此,但书不仅仅是轻微违法的阻却事由,而且应当包含相当于三阶层体系中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阻却违法和阻却责任的全部内容。

刑事诉讼案件公开的反思与重构 姚 剑

摘要:尽管法律文本对刑事诉讼案件公开已有初步的规定,但是因为其尚不完善,导致司法运行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其严重后果是影响了法官的独立决断和对嫌疑人的权利保护。要改变当前法官在审判中的尴尬境地,应当构建比较健全的刑事案件公开机制,保障公众权利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合理界限。

l 法律制度探微

论我国证监会的司法救济请求权 张德峰

摘要:在证券执法过程中,为了制止、预防证券违法行为,补救证券违法后果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应当赋予证券执法主体享有请求司法机关(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对证券违法行为予以裁判的权利。我国《证券法》意图通过赋予证监会准司法权替代司法救济请求权,但是,证监会准司法权的确立依据及其本身都存在问题,准司法权也无法作为司法救济请求权的替代。我国证监会司法救济请求权的确立和行使离不开相应的立法。从实体上看,司法救济请求权立法主要在于确立并明确证监会司法救济请求权的行使范围;从程序上看,司法救济请求权立法主要在于如何从诉讼程序上保障权利的行使。

论侵害宗教财产目的性使用之法律救济——以寺院为主要景点设立风景名胜区牟利的行为为视角 张建文

摘要:通过以知名寺院为主要景点,隔绝或阻断通往知名寺院的道路,设立风景名胜区,以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既侵害了僧众作为相邻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相邻权,也侵害了信众和游客对寺院所提供的自由使用宗教财产的合法利益。对此种利益应当纳入《侵权责任法》上"合法的民事权益"的概念给予救济。风景名胜区应当无条件地为包括僧众、信众和游客在内的整个寺院宗教财产使用者群体,提供无偿地自由地接近和进出寺院的通行便利,以此保障该群体所享有的宗教性物质利益(僧众)、宗教性精神利益(僧众、信众)和一般性精神利益(游客)

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解释论:《物权法》第191条及其周边 高圣平、王 琪

摘要: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并不丧失抵押物的处分权。在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的转让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可依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就抵押物的转让价金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在抵押权人不同意抵押物的转让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可追及至抵押物而行使抵押权,抵押物受让人自可代为清偿债务而消灭抵押负担。抵押权人的同意只是其主张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抑或追及效力的分界。无论抵押权人是否同意,均不影响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

理念与选择:劳动法如何照耀家政工人 胡大武

摘要:是否应该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律保护范围,并给予家政工人劳动法之"工人"身份和待遇是各个国家和地区立法的重要难题。从比较法来看,世界范围内对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主要有民事法律保护、劳动法保护、专门法保护以及民事——劳动法律协同保护四种模式。然而,家政工人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工人的差异性决定了专门法保护模式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我国立法应该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律体系中保护,颁布《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法》,提升我国家政工人的地位和待遇,促进家政产业的发展。

论适时审判请求权 韩红俊

摘要:适时审判请求权是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倡导、民事审限制度的规定和法院诉讼促进义务的强化皆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院适时裁判。但若能基于案件性质和当事人需求等因素对某些案件予以优先审理,并对诉讼拖延提供事前预防和事后的救济措施,将会给当事人的适时审判请求权提供充分的保障。

l 法律实践

刑事诉讼的制度变迁与理论发展——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切入 艾佳慧

摘要:根据《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一书展示的两个理论命题(合作性司法模式和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以一种制度变迁的大历史观和理性行动者视角,站在社会科学研究的立场,分别从刑民边界模糊还是清晰、两种司法正义观的冲突以及时空交错背景下的刑事诉讼制度变迁三个角度对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些重要的学理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基于此,对于未来的刑事诉讼制度变革,"拿来主义"式的法律移植效果恐怕不佳。在司法实践层面,我们可能需要更多地方性的制度创新和试错;在理论研究层面,则需要更多扎实的实证研究和基于中国问题的理论创新。

“大调解”衔接机制的理论建构与实证探究 梁 平

摘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建构是中国未来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当前,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在探索中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也为进一步深入探索"大调解"提供了具体的实证参考。

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认定与运用 罗飞云

摘要:考察司法实践中再审新证据的运行特点和基本样态,可以发现我国法院对再审新证据比较宽容的总体现状。以新证据启动再审,有利于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实现实体公正,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在一定限度内把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我国目前严格限定再审新证据的种类还缺乏现实基础,但也不能过于放宽再审新证据的范围,再审新证据的认定与运用必须在既判力与实体公正之间进行权衡的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

论连结点的孤立与矫正 崔相龙

摘要:连结点的孤立表现为冲突规范的指引在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与案件整体缺乏联系,这是双边法律选择方法难以避免的现象。随着法律选择价值目标的演变,应允许法官在特殊案件中摆脱孤立连结点的指引,裁量适用与案件具有更加密切联系的法律。对连结点的矫正应坚持规则导向,为双边法律选择注入有限的灵活性。

l 立法研究

美、德新型惩罚性赔偿对我国《消法》修订的启示 赵红梅

摘要:以大陆法系划分公法与私法的观念来看,国内外原有的惩罚性赔偿实为私法社会化属性的责任。近年来,美国、德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有了新的发展动向,出现了新型惩罚性赔偿即集体公益罚金形态,它注重直接保护消费者等集体公益,已不再为私法社会化属性的责任。正在进行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可从中得到重要启示。

论我国责任保险立法的完善——以新《保险法》第65条为中心 陈 飞

摘要:我国新《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对保险人直接给付义务的规定相互冲突;没有就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进行类型化且规定的行使条件过于严格;未规定保险人的参与权;对责任保险定义存在缺陷。我国今后在修订保险法的时候应当,删除责任保险立法中相互冲突的条文;区分不同情况,在不同程度上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赋予保险人参与权;以及完善责任保险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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