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中国特色 杨建军(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摘要】中国司法在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存在着“本土化”与“普适化”碰撞和平衡的难题与困境。政治制度的复杂多样性、司法文化传统、国情、大国崛起的使命、政治主体的自决性等多元因素,决定了中国司法应当保持自身特色。与世界通行司法规律兼容,体现高效、便捷,满足民众实质正义的心理期待,维护社会稳定,捍卫国家主权,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实现,是中国司法应当具有的特色。合理平衡和协调政治化的司法与技术化的司法、专业化的司法与大众化的司法、克制化的司法与能动化的司法,是打造司法的中国特色的重要路径。
西北政法大学:中国共产党延安时期法律高等教育的直接延续
——中国共产党延安时期法律高等教育历史简论 曾鹿平 (延安大学校史办)
【摘要】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高等法律教育开端于延安时期,始于边区行政学院,完善于延安大学,主要由这两所学校承担。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民主根据地实施新民主主义宪政和延安干部高等教育逐步形成向正规化和专门化方向发展趋势的结果,具有从主要以培养专门的法律学者为主到只培养司法工作干部的发展特征,而西北政法大学是中国共产党延安时期法律高等教育的直接延续。
论实行行为的概念 〔日〕奥村正雄著; 王昭武译;付玉明校 (同志社大学;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要】实行行为的概念,作为主张要成立犯罪、首先必须存在该当于特定构成要件之行为的理论,一直以来支配着日本的犯罪论。实行行为,除了作为结果犯中的因果关系的起点行为,被定位于构成要件要素之外,在未遂犯论以及正犯、共犯论中亦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近年,实行行为概念受到质疑,甚至有学说倡导实行行为不要说,主张构建不包括实行行为概念的犯罪论。该学说认为,此前的实行行为概念将实行行为本身化为“黑匣子”,是在并未明示实质性价值判断的情形下直接推导出结论,并且,在此概念之下,对于因果关系论、未遂犯论、正犯与共犯论的问题浑然一体地进行研究,有碍于解决这些问题所必需进行的分析性探讨。本文回应了该批判观点所提出的问题,再次论证实行行为概念的存在意义,进而强调该概念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民粹主义司法 刘练军(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粹主义正在席卷我国司法领域并形成了史上罕见的民粹主义司法现象。民粹主义司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利用现代网络平台如微博等实施舆论审判。在民粹主义司法形成过程中,社会精英扮演了重要角色。司法在我国是政府展开社会治理的机构之一,如此之司法职能定位决定了满足民粹主义诉求不可避免地成为司法的一项基本政策。民粹主义司法在谋求案件裁判实质公正的同时表达着对现行法律体制的愤懑与期待等多种民粹主义私货。无核心价值观的民粹主义犹如毒树,民粹主义司法堪称毒树之果,它导致程序公正的应然司法观在我国的确立和巩固阻碍重重。消除民粹主义司法现象需要法院、政府、社会精英和大众传媒的共同努力。
法律数字化现象研究 曲笑飞(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法律的数字化是一个值得关注但至今尚未被充分关注的现象。法律与数字相结合的内在机理体现在两方面:现实存在的模糊性导致我们必须通过数字化的形式以达致认识的精确性,而现实存在的秩序性使得通过数字化的形式来表达法律成为可能;数字的格式化特征与法律所追求的客观性不谋而合,而法律所需要的可操作性恰可借助数字的工具功能得以满足。数字化是法律形式化的主要实现途径,数字赋予了法律以科学性、客观性及正当性,法律的数字化可有效地规范自由裁量权。法律对数字的过度依赖也容易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且将会引发功利主义的泛滥。法律的工具理性需要数字化,而人性则是无法数字化的。法律的数字化只能是有限的、相对的。
分割法: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中的二元价值追求 袁发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
【摘要】“正义”与“公平”紧密联系在一起,构成判断实在法适当性的二元价值坐标。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立法也应当以“正义”和“公平”作为确定法律选择方法或规则的价值追求。“行为地法”只能反应“正义”的诉求,不一定能满足“公平”的需要。“公平”的满足还应当考虑与受害人的居所和损害修复地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正义”标准要求判断行为是非主要适用“行为地法”,而“公平”标准要求对侵权行为的处理还应当结合“受害人居所地法”、“法院地法”等其它标准。由此,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被分割为两个方面:行为正当性和救济的公平性,二者应当兼顾。单一采用“行为地法”背离了二元价值追求。
疑难案件的法哲学争议——一种思想关系的视角 孙海波(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传统法理学将疑难案件当然地视为审判方法论的研究范畴,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疑难案件不仅与审判方法论紧密相连,同时还不可避免地牵涉到法哲学的内容,此外它还是打通一般法理学与审判方法论的重要桥梁。
中国宪政建设三十年:成就与问题 董和平(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摘要】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选举制度日趋民主,法治建设成效卓著,宪政建设的进步是有目共睹的,但存在问题也是值得认真反思的。未来我国的宪政建设要致力于改善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强化权力机关的民意代表性和最高权威性,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建立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容的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要循序渐进推进宪政改革,在解决中国现实宪政问题的过程中创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政理念和宪政模式。
未决羁押者的劳动权保护:一个宪政维度的分析 周长军;赵飞 (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未决羁押者被强迫劳动、超强度超时间劳动以及克扣劳动报酬等现象较为普遍,有些地方还相当严重。从宪政维度分析,劳动是未决羁押者的权利而非强制性义务;未决羁押者的劳动权是宪法意义上的劳动权而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权利;未决羁押者的劳动权既不同于普通社会劳动者,也有别于已被定罪的囚犯,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未决羁押者的劳动权保护制度,以提升其整体的权利保障水平。
人权法语境下的气候变化损害责任:虚幻或现实 龚宇(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由人类活动导致的气候变化不仅影响全球生态系统,而且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在内的各项基本人权的享有和实现构成了严重威胁。在现行多边气候变化体制缺乏损害责任承担机制的情况下,人权法语境下的气候变化损害责任开始进入国际社会的视野。尽管环境损害的人权法救济在实践中已获得了各人权机构的广泛支持,但由于气候变化损害的跨界性和累积性特点,与之相关的人权法责任之构建仍将面临难以逾越的障碍。不过,即便气候变化损害的人权法责任在目前不具有现实可行性,气候变化与人权的挂钩对于多边气候变化体制的发展仍具有积极意义。
刑法的可能性:预测可能性 马荣春(扬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把预测可能性与刑法相联系,便形成刑法的预测可能性这一论题,而刑法的预测可能性意味着刑法从制定到运行,即整个刑法实践都要立基于公民包括罪犯和被害人对刑法立法及其运作的可预知性、可等待性乃至可期盼性,即刑法对于公民而言的期待可能性或可被期待性。从刑法的基本原则到刑法立法、刑法司法、刑罚执行,预测可能性都在为刑法的可能性提供着认知层面的说明,而刑法的保障人权和维持秩序两项机能都可在预测可能性那里得到诠释。刑法的预测可能性的形成及其判断离不开常识、常理、常情。
追寻理性的罪刑模式:把比例原则植入刑法理论 姜涛(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主旨的法治国家的实现中,比例原则以其具体性、规范性和目的性在限制刑事权力上有着重要担当:能够弥补刑法的基本原则无法防止立法泛滥及刑法的谦抑性所不具有的硬约束力之缺陷。也因此,刑法学有必要引入比例原则分析范式,并以其三项子原则——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禁止过度原则的建构为突破口,追寻一种理性的罪刑规范,并形成如下学术路向:把比例原则作为罪刑关系配置的基本原则,刑事立法应该考虑刑法上的可罚的违法性,在刑法解释中强化合目的之法律解释方法。
论行政判决的反射效力及其强度——以合法性否定判决为侧重 江国华;张倩(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行政判决的反射效力是一种客观的超越既判力范围的影响力,它内在地包括反射性确定力、反射性拘束力和构成要件效力等。就其法理而言,行政判决在本质上即司法之于行政的合法性判断,其反射效力即源自于这种“合法性判断”本身。在其现实意义上,正是其反射效力而非既判力,延展了行政判决作用的广度和深度,提升了司法审查之于法治国家建设乃至整个社会文明进程之价值。挖掘并正视这种价值,或对近期《行政诉讼法》修改有所裨益。
论民法上的合法替代行为抗辩 周友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摘要】合法替代行为抗辩是所有责任法领域的问题。就其在责任法中的归属而言,应采违法性关联说,即属于损害归责的问题。在确定是否认可合法替代行为抗辩时,应考虑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的规范目的。而且,被告必须证明,合法替代行为必然导致同样的损害。针对实践中的主要案件类型,即违反告知义务的案件、违反程序性规定的案件和违反职务上义务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形确定妥当的解决方案。
论债的科学性与统一性 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在我国的债法研究和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一种与科学性及统一性对立的趋势,甚至是以法典化的形式体现出来的解法典化趋势。法学既然是一门科学(即使是人文科学)就应当首先注重逻辑判断,然后才是价值判断,不能以主观价值判断替代客观的逻辑论证。同时,应当坚持债的统一性。统一性的前提应该是坚持“物权二分”及其必然的逻辑后果,即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抽象性。坚持债的客体的统一性,即债的客体是行为而非现在通说的“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否则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就要发生模糊;坚持用“请求权”统一债法,无论是合同、侵权、无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后果都产生请求权;坚持物权救济措施与债权的救济措施相区分,坚持债权救济措施的统一性。
中国债法的现状与未来 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国债法必须完善,应当制定债法典或民法典中的债编。侵权责任法具有债法所需要的品格,应纳入债法典之中。在未来的民法典采取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并列设编的体系下,应当设置债法总则。中国现行债法的众多制度及规范均应完善,明确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不宜仅有禁止性规定而无相应的法律后果。
论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私人自治
——兼评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立法的谬误 熊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摘要】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保证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的私人自治,是集体管理得以发挥其制度优势,并在交易成本问题上优于其他类似制度的前提。私人自治的贯彻,既能实现市场供求信息在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及时传递,也能保证定价机制随利用方式的变化灵活调整。由于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由政府主导构建,因而缺乏私人自治存在和适用的土壤,使集体管理组织在运作中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只有改变公权力的干预,并通过立法将私人自治体现在集体管理制度中,才能真正实现许可效率与传播效率的协调发展。
三网融合下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构
——兼析《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前两稿的相关规定 焦和平(西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存在规范漏洞,而以电信传输网、广播电视传输网、计算机互联网相互融通为代表的三网融合技术使问题进一步加剧,形成“一个传播终端、六类传播行为、三种法律定性”的复杂局面。其直接原因表现为传播技术的发展融合,但深层次分析可追溯到技术主义立法路径的弊端。《著作权法(修改草案)》1稿、2稿的“修补型”方案仍不足以应对三网融合带来的问题,因此应借鉴已有的成熟立法例,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整合为一项“远程传播权”。
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构造 高圣平;王思源(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
【摘要】融资租赁交易是以出租人和承租人为当事人的两方交易,三方结构安排不利于厘清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有违。融资租赁交易的权利构造可以设计成“所有权+用益物权”模式,也可以设计成“所有权+租赁权”模式。这两种模式都体现了所有与利用的分离,但就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利用而言,前者属于物权性利用,后者属于债权性利用。两种建构均须公示租赁物之上的权利负担和物权变动,只不过“所有权+用益物权”模式中,公示的是租赁物上的他物权,间接公示租赁物上的所有权;“所有权+租赁权”模式中,公示的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但这一公示又不同于不动产权利的公示,仅具对抗效力,相关制度应在“声明登记”模式之下去设计。
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成本承担和司法许可 耿利航(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法院主导下的公司对派生诉讼成本的承担和对诉讼实质意义上的司法许可是两个紧密联接的股东派生诉讼核心制度安排:只有公司承担原告股东的派生诉讼成本,诉讼才有可能被股东提起;诉讼司法许可不仅使法院有机会事先甄别、剔除无益诉讼,而且公司承担股东诉讼成本也才具有正当性。这两个制度安排相互配合、相互照应,旨在鼓励有益诉讼、给予股东正当司法救济途径,和抑制无益诉讼、保护公司经营自由防止股东不当干涉之间取得大概的平衡。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修改方向应该是一方面给予法院阻止股东任意和无理由诉讼的司法许可权力;另一方面,如果派生诉讼案件经法院审查后允许进入诉讼程序,公司就应承担原告股东案件的诉讼费用,无论股东最后胜诉与否。
提高金融包容:一个银行法的视角 周仲飞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通过提高金融包容促进人类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未来金融法改革,无论是立法还是监管实践应充分考虑金融包容。从银行法改革来看,提高金融包容应与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和保护存款人利益共同作为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作为法定的权利,公众获得生命线性的银行服务,可以通过银行社会责任的法定化来实现,并通过私法和公法强制实施。从激励相容和成本效益监管原则出发,对提供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必须实施差异化监管。
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对《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的分析解读 董桂文(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摘要】目前的器官犯罪主要与器官移植有关,是科技风险在该领域的突出表现。对此,《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新增了有关器官犯罪的内容,旨在以刑法手段应对与器官犯罪有关的科技风险。该条文既具有科学合理之处,如理性克服了对供/受体直接交易行为的犯罪化冲动等问题,也存在不尽完善之处,如未对精神病患者等特殊对象权利保护问题作出规定等。因此,有必要结合科技风险对该条涉及的器官犯罪若干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