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科学性与“法”:以纯粹法理论为中心 毋国平(山西大学法学院)
摘要: 凯尔森关于科学性的主张以逻辑经验主义的科学观念为基础,即拒斥一切探讨价值的法学。这一主张首先必须通过对作为法学对象的“法”的界定加以实现,即将制定法所包含的价值因素摒弃在法学的研究范围之外,并形成属于“特殊事实命题”的“法学之法”来实现上述目的。无论是要借鉴抑或是要批判,凯尔森的此种主张对法学和法律实践的方法论研究皆助益良多。
司法调解中的法官修辞及其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侯学勇(山东政法学院)
摘要: 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司法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作为言辞说服艺术的调解,离不开修辞技巧的使用。法官在司法调解中合理使用各种修辞方法,既能够有效说服当事人顺利接受调解结果,又能够有效执行法院的社会治理功能,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但法官掌握调解和修辞技巧的能力,只是影响纠纷能否有效解决的一方面因素,更重要的影响因素是法官运用修辞调解纠纷的主观姿态。当务之急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法官人格,确保每个法官都能秉承善意运用修辞调解纠纷,才能真正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公共议题下的权力“抵抗”逻辑 ——“彭水诗案”中舆论监督与公权力之间的博弈分析 马长山(华东政法大学)
安全抑或自由:危机中的美国宪法 滕宏庆(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通过司法解决法律权利之间的冲突——卡尔·威尔曼等美国学者及美国最高法院对典型案例的司法推理 刘作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 权利冲突是法治领域中的一个世界性问题,如何解决权利冲突也就成为世界各国所要竭力面对的问题。一般来讲,通过立法和司法是解决权利冲突问题的有效手段。本文以美国学者卡尔·威尔曼的《真正的权利》一书中所列举的典型案例为据,系统地介绍威尔曼和其他美国学者以及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决法律权利冲突问题”时,对这些典型案例的推理过程及其所阐发的精彩论证。这些推理过程及其论证和论点是笔者最感兴趣的部分,也是中国学术界和司法界在研究和解决权利冲突问题时较为缺乏的。通过这些推理,我们来看看他们是如何通过司法来解决有关权利冲突问题的。
判定法律冲突之问题研究 董皞(广州大学)
摘要:法律冲突之普遍存在一般说来只是普通人特别是法律人的一种感觉,由于法律冲突的存在及其后果往往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和个人权利的保障,因此,法律是否真正存在冲突则既不是凭借普通人的感觉也不是依靠法律人的判断,而是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予以认可并加以解决的。
共同危险侵权责任之法律重构——按份责任对连带责任的替代 郭辉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论我国水资源的所有权客体属性及其实践功能 单平基(东南大学法学院)
反垄断行政解释的反思与完善 金善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 行政解释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适用《反垄断法》的逻辑前提和工具选择,承载着消弭文本规范与垄断规制间紧张状态的功能。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束缚和反垄断执法经验不足,实际操作中反垄断执法机构通常以原文照搬、语词替换等方式简单处理,进而诱发解释规范低效或无效、同一条文解释不统一、效力位阶不明确等问题,致使行政解释规范虚化或泛化,难以发挥其预期效用。为矫正行政解释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行政解释规范的质量,结合我国当前反垄断执法水平和市场经济现状,从积极重塑解释机制、转变解释方式、增设解释监督机制等方面着手,优化我国反垄断行政解释机制和体制、增强解释规范的自恰性和合理性。
犯罪客体:曲解、质疑与理性解读——兼论正当事由的体系性定位 彭文华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要: 通说将犯罪客体与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严格区分,并将之限定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社会关系的整体,是不可取的。否定犯罪客体在犯罪认定中的作用,缺乏说服力。以法益等替代犯罪客体中的社会关系,并不可取。犯罪客体具有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双重功能。法律关系是犯罪客体的重要内容。正当事由符合特定法律关系,没有侵犯犯罪客体,不能认定为犯罪。
法条何以会“竞合”? ——一个概念上的澄清 叶良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诉讼外消费者债务清理制度研究 卜璐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要: 近年我国消费信贷迅速发展,与之相配套的无力偿债纠纷解决制度却久未建立,导致消费者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在法院内破产程序和诉讼外债务清理程序这两个层面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当事人于诉讼外程序中不止可行使实体处分权,且得行使程序处分权以达成偿还方案。自然人破产能力的缺失更使该程序成为我国当下解决消费者过度负债问题的不二选择。
论遗嘱受益回避 罗思荣; 魏小军(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论追续权制度在我国的——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中心 李雨峰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 追续权是艺术家及其继承人就其艺术品原件的再次销售获取一定比例收益的权利。这一制度源于法国,是艺术创作国家赞助体系衰弱的产物。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在于鼓励创作,以及作者名声的提高导致艺术品的增值。追续权制度具有鼓励艺术创作、丰富艺术市场的生产性功能,也具有对艺术商所获得的转售艺术品原件的收益进行分流的结构性功能。客体、主体、计算基础及比例、适用的场合构成了追续权制度的内部法律构造;知情权与集体管理制度构成了追续权制度的外部法律构造。比较法上的实证数据表明,追续权制度不会对艺术品拍卖市场造成扭曲。目前世界上80多个国家规定追续权制度。从我国目前的艺术品拍卖市场前景看,我国著作权法实有引进该制度之必要。
过失相抵与无过错责任 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 过失相抵是损害赔偿法中的一项基本规则,适用于所有的损害赔偿之债。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这是法律之公平精神与自己责任原则的要求。在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无过错责任中,对该规则的适用也应有一定的限制。首先,只有当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重大过失时,才能适用过失相抵,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其次,如果受害人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受害人本人还是其监护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对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减轻都不得低于全部损失的一定比例。
当代中国死刑改革争议问题论要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科学研究院)
摘要: 死刑改革是当代中国刑法改革过程中最受关注、最具现实意义且备受争议的重大问题。中国虽难以在短期内全面废止死刑,但却有必要将废止死刑纳入其政策内涵。在功利与人道之间,人道性应当成为我国死刑改革最主要的根据。我国应以无期徒刑作为死刑的立法替代措施,适时建立死刑赦免制度,公开死刑执行的数字,并于适当时机废止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
论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 何炼红(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 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是伴随着政府服务功能的发展,从行政裁决范畴中独立出来的一种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然而,以《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为样本进行剖析的结果显示,知识产权领域的行政调解目前在性质上仍然被视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调解过程习惯性地被烙上了行政执法的色彩,其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应尽快实现从传统执法到现代服务理念的更新;通过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办法》,从制度层面切实推进行政调解服务主体的多样化、服务对象的类型化、服务程序的精细化和服务损害的可救济化。在实践层面,应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克服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障碍,实现行政调解和司法程序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
社区司法与刑事司法的双系耦合 李本森(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摘要: 社区司法作为社区主导下的新型司法范式,因为其融法律与道德、实体与程序、惩罚与矫正、恢复与救助、协商与调解等复合功能,在完善基层民主治理方式和凝结社区核心价值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由于社区司法与国家刑事司法在处理犯罪问题上具有不同的操作向度,彼此间互有分工又互有联系,因此构成双系耦合。作为调处社会矛盾的自治型司法机制,中国社区司法的模式和运行系统亟待适应当地文化进行创新和发展。社区司法中“社区”在司法活动中应处于基础性地位,且主导基于社区的各种司法形式的运作。
论涉外遗嘱法律适用制度的发展趋势 ——兼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33条的解释与完善 李建忠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摘要: 在遗嘱的法律适用制度领域存在两大趋势:一是在体例结构上采用继承与遗嘱分立模式下的“遗嘱”体例;二是在同一制与区别制的应用上采用同一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采用法定继承与遗嘱分立的体例结构,在实践中将导致遗嘱法律适用制度结构残缺。在处理遗嘱方式法律适用时,该法采纳了同一制,但弃用了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中的“住所”和涉及不动产时的“不动产所在地”连接点,弱化了公约在遗嘱方式上倡导的尽量使遗嘱方式有效原则。此外,该法第33条 “遗嘱效力”概念语义含糊,必然给法院的审判活动带来困扰。鉴此,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就相关法条做合理解释,并在必要时对相关制度予以修订。
涉信用卡犯罪对象的评析及认定 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 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形式主要有: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空白信用卡、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与信用卡信息资料等。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对象应当包含空白的信用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的对象包含了印制在信用卡表面的持卡人姓名、信用卡号码等信息资料;在理解与适用刑法其他涉信用卡犯罪规定时,应当将信用卡信息资料与实体形式的信用卡、公民个人信息相区别。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根据卡与使用主体真实性与虚假性的介入程度,“假卡假人”、“真卡假人”以及“真卡真人”这三种排列组合所对应行为的危害性(即骗的程度)是逐渐降低的,但对行为方式的认定则应依据由高至低的规则;认定行为人所使用的信用卡是否为骗领的信用卡,应当以金融机构是否基于虚假证明材料而产生认识错误为标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仅包含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信用卡、已经作废的信用卡,甚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等。
论民事起诉前之证据收集 许少波(华侨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