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习近平法治思想述要
公丕祥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最新理论成果,是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系统表达。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基本原理,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考量、根本遵循、推进方略、动力机制等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悉心思考和深入研究,深刻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基本规律,形成了内涵丰富、体系严整的法治思想理论系统,从而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南。
关键词:习近平; 法治思想; 依法治国; 思想理论系统
2、政治性与司法技术之间:法院院长选任的复合二元结构
刘忠 上海同济大学法学院
摘要: 司法职业主义和政治法学对于法院院长的选任存在尖锐冲突,两者分别以司法技术和政治性作为标准。在中国制度时态下,这一对立表现为知识类型的设置。司法政治基于各种考虑,在组织设计上,政治性和司法技术分别对应于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法院不同层级,表现出一种复合的二元结构知识类型设置。
关键词:司法技术; 政治性; 知识类型; 二元结构
3、个案类型特征视阈下的刑事司法与民意——以2005至2014年130个影响性刑事案件为研究范本
徐光华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 对近年来130个影响性刑事个案中的民意、刑事司法及其关系的研究,可以发现,个案能够受到普遍关注并形成民意与刑事司法之间的紧张关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如犯罪主体被判处的刑罚、涉案主体的身份、犯罪折射的社会问题。不同类型的个案,民众的意见表达方式、表达内容、对刑事司法的影响各不相同。总体而言,影响性刑事个案中民意促进了刑事司法朝着更为客观、公正的方向发展,但尚不能说这是法治的胜利。个案的处理,出现了民意与刑事司法的反复,这是对民意作为影响司法的一种力量的强化。应努力营造刑事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逐步推进社会改革、约束公权力行使、加强对弱者的保护、建立司法与民众的沟通机制、发挥司法判决对民意的改造。
关键词:影响性个案; 民意; 刑事司法
4、民国人权研究状况的考察
刘志强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
摘要: 民国人权研究,从文章来看,体裁形式丰富,文章数量分布随人权关注程度而波动,涉及学科领域宽,主要内容范围广。从刊物来看,发表论文的刊物总量大、种类多,以政治类和社会类刊物为主,带有倾向性。从作者群来看,主要作者大都有留学经历、非常重视人权问题,生产了较高水准的成果。从特点来看,具有学术氛围相对宽松性,研究对象针对性,研究方式运动性,研究成果两极分化性等特点。从存在的问题来看,带有富国强兵工具色彩,作者学养参差不齐,观点受制于立场与利益影响等问题。民国人权研究,以西方人权理论为范本,基本上还未创立一种以中国问题为中心的理论体系。
关键词:民国; 人权研究; 人权文章
5、形式与实质刑法解释论的来源、功能与意义
刘艳红 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 当下中国的刑法学界,形式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倍受关注,然而,争论之中也存在着对形式与实质解释论的来源、功能与意义等诸多根本性问题的误解,从而亟需澄清。在理论来源上,形式与实质解释论肇始于日本刑法学界,在我国则出现在1997年现行《刑法》颁布之后,其契机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典化地位的确立及随之而来的重构我国犯罪论体系之时代需求;实质解释既是对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构成要件的解释,也是对犯罪成立所有条件的解释,同时还是对全体刑罚法规的解释,这就是实质解释论同时也是形式解释论的功能;在对立意义上,形式与实质解释论的对立既是一种方法论的对立,也是阶层论犯罪论体系之下犯罪论立场的对立,同时也是刑法观的对立。
关键词:形式解释论; 实质解释论; 来源; 功能; 意义
6、递进的犯罪构成体系:不可能之任务
庄劲 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要: 在阶层的体系中,构成要件、违法、罪责之间并非单向递进的关系,而是存在交互决定的结构。这种结构源于“诠释学循环”的效应,即文本之整体目的与局部细节的相互决定关系。由于违法的实质(法益侵犯或规范违反)反映犯罪构成之整体目的,构成要件和罪责反映犯罪构成在客观、主观上的局部细节,故前者与后二者必然是相互依存和制约的。因此,“递进”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不可能的,“耦合”的体系是诠释学规律的必然产物。耦合地检验犯罪并非循环定义,而是通过往返检视,不断深化对各构成要素之认识的“螺旋上升”过程。
关键词:犯罪构成; 体系; 递进; 耦合; 诠释学循环
7、共犯限制从属性说之提倡 ——以共犯处罚根据和共犯本质为切入点
张开骏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 共犯的要素从属性是指要成立共犯,正犯行为必须具备犯罪成立要件中的哪些要素。对此问题的回答形成了最极端从属性说、极端从属性说、限制从属性说和最小从属性说等。限制从属性说应予提倡,它与在共犯处罚根据上坚持因果共犯论中的混合惹起说、在共犯本质上坚持构成要件的行为共同说,理论立场是一以贯之的,归结于将共同犯罪理解为违法形态。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和司法实务实际上采取了极端从属性说,会陷入无法自圆其说的困境。共犯限制从属性说可以融入我国刑法学。
关键词:限制从属性说; 共犯处罚根据; 共犯本质
8、法人概念的私法性申辩
屈茂辉; 张彪 湖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 法人概念最初为私法中的概念,公法中的法人概念系对民法中法人概念的借用,但二者指称的意义不同。私法与公法中两个指称意义不相同的法人概念并存,导致包括法人概念本身所具有的指称价值的丧失、法人概念体系化的矛盾和困难等体系构建上的问题。坚持法人概念的私法性在现行理论和制度体系之下更具可行性、更符合法律人格的相对性理论,应坚持法人概念私法性并在此前提下实现法律主体概念的体系化。
关键词:法人; 公法; 私法; 本源; 法律概念
9、预决力批判与事实性证明效展开:已决事实效力论
段文波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 关于确定判决中的事实认定对后诉的效力,学说上有预决力、非预决力以及证明效三种观点。我国理论实为承袭苏联法“预决性”的概念躯壳,以免证效力为内实,本质上系法定证明效。该规定弊端丛生,损害了法官认定事实的独立性,褫夺了后诉当事人的接受裁判权且有违程序保障的基本要求。就利用方法而言,判决书可作为书证,对后诉法官认定事实理应产生一定影响,但不宜由法律硬性规定其证明力强弱。从立法论上来说,今后应当废除已决事实免证效力规定,将已决事实评价放归法官自由心证评价。
关键词:已决事实; 预决力; 程序保障; 证明效
10、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损害赔偿法的体系建构与完善
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 我国现行法对损害赔偿的法律效果的规范简单、分散,不成体系。本应统一规定的许多规则,被分散规定于合同法与侵权法中。未来我国民法典中应当将债法总则单独成编,并在债法总则编规定损害赔偿法的总则,对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原则、损害赔偿的范围、损害赔偿的方法等做出统一的规定。同时,针对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损害赔偿的特殊之处再分别做补充性规定。同时,在未来我国制订民法典时,还需要对过失相抵、损害赔偿的支付方式做出统一的规定,并对缺乏规定的损益相抵、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让与、损害赔偿额的酌减等做出规定。
关键词: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法; 民法典; 侵权法
11、论信用卡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及其限度
周颖 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 依约定,信用卡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包括循环信用利息和滞纳金,其法律性质分别为继续履行和惩罚性违约金。其计收方式有违现行民事法律规范:循环信用利息中,滞纳金计入本金所产生的部分,构成发卡银行之不当得利,应予取消;银行以持卡人逾期还款为由停止其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并将其债务视为全部到期,此为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此后仅可请求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无权继续计收作为循环信用服务对价的循环信用利息;滞纳金具有数额逐期递增的特性,作为仅具履约担保作用的惩罚性违约金,应类推适用同具“违约罚”性质的定金之法定限额,且于其作用确已无法实现时终止计收。
关键词:信用卡; 逾期还款; 违约责任; 循环信用利息; 滞纳金
1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处境与对策研究
杨明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 近些年来,我国学术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非常关注,相关著述简直汗牛充栋,2011年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是这股浪潮的产物。然而,在热闹的现象背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处境究竟如何?当下国内外的研究是否触及并解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几个核心命题,诸如私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关系、交易成本与保护模式之间的关系、如何避免利用者的不正当占有及政府的寻租行为?只有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并找到有效对策,我们才能实实在在地推进相应的制度建设。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私权保护; 公共领域; 公地灾难与反公地灾难
13、基因改造生物环境污染损害的私法救济
王康 上海政法学院
摘要: 基因污染在法律上应被视为危险行为,在损害形态上表现为生态损害与传统损害的典型复合,同时体现了损害危险、损害风险的意义。我国现行侵权法规范只能在解释论的基础上有限地回应基因污染损害的救济,但存在固有的障碍。在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因应基因技术对法律理性的挑战,我国未来侵权法秩序应吸收风险责任理念,确立风险预防和社会共存原则,以实现技术进步与风险控制之平衡。应通过管制法对经营者施加高度注意义务,对基因污染损害预防的风险成本进行公平分配,并在私法中构建作为危险责任的基因污染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将环境权纳入法益序列,把生态损害纳入侵权法可予救济的范围。通过制定基因技术法对包括基因污染责任在内的综合救济体系进行一揽子规定,是立法论上有关基因改造生物环境污染损害救济的最优方案。
关键词:基因改造技术; 基因污染; 转基因生物; 风险责任; 基因污染责任
14、公众有权获得任何人的证言
易延友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 证人作证义务的理论基础可以概括为社会契约论。证人作证义务既包括出席法庭并回答提问的义务,也包括向法庭如实作证的义务。凡是负有作证义务的主体,当然可以被强制履行。强制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主体仅包括人民法院,不包括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实践中有关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仍然存在着三大乱象:一是必要证人不出庭现象仍然普遍;二是证人出庭后不回答问题的情况不断发生;三是侦查机关阻挠证人出庭的现象渐成趋势。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案,一是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形式,明确赋予被告人与不利于己的证人当庭对质的权利和申请法庭强制传唤有利于己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二是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88条但书规定确立了配偶、父母子女特免权,从而免除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提供不利于被告人证言的义务,但在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自愿要求提供证据时,应当传唤其出庭作证;三是在拟议中的证据法中确立传闻法则,以排除证人非在当下法庭上所作的传闻陈述。
关键词:作证义务; 社会契约论; 对质权; 强制程序权; 配偶/父母子女特免权
15、当事人的具体化义务研究
陈贤贵 华侨大学法学院
摘要: 作为辩论主义的逻辑产物,具体化义务是由宣示性规则、实现程度规则、免除规则及效力规则等构成的规则体系。其立足于主张责任,在防止要件事实抽象化、保障相对人防御权、实现审理集中化、避免滥诉及无意义的证据调查等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具体化义务虽已初具制度外形,但缺乏可供良性开展的逻辑前提、制度内核及关联制度。确立辩论主义,健全规则体系,规范阐明义务及完备审前程序,是具体化义务有效开展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具体化义务; 辩论主义; 主张责任
16、论涉外民事裁判中法律选择的证立问题
翁杰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要: 涉外民事裁判中法官阐明并证立其法律选择的理由是现代社会赋予法官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涉外民事裁判中,法律选择证立的目的在于通过论证法律选择的合法性、合理性、客观性和融贯性来正当化其法律选择行为。在具体的法律选择证立中,法官应就案件事实与冲突规范的相适应、定性以及冲突规范的解释问题展开证立。形式、实质和程序是评价法官具体法律选择证立质量的三个向度。
关键词:法律选择; 阐明理由; 法律证立; 内部证立; 外部证立
17、互联网企业掠夺性定价的认定研究
叶明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 反垄断立法的不足和现有研究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妨碍了对互联网企业掠夺性定价的准确认定。认定互联网企业掠夺性定价,可以遵循以下进路:首先,从形式上分析行为主体是否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企业,该互联网企业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规制范围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其次,从实质上分析互联网企业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是否存在限制竞争的主观故意,是否产生排挤竞争对手、抑制创新、降低经济效率或损害消费者福利的危害后果。互联网企业的行为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方可认定为掠夺性定价。从以上进路对互联网企业掠夺性定价进行认定,可以节约认定成本,认定结果也更加合理、科学。
关键词:互联网企业; 掠夺性定价; 市场支配地位; 低于成本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