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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2016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6-02-15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1.法治秩序的社会之维

庞正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单凭国家立法展开的法治实践对社会秩序化需求的满足具有不可克服的天然局限性,主要包括国家立法在内容上的限度和调整机制的滞后两大方面。因此国家立法不能否定和完全替代社会自我生成秩序的能力。社会组织是社会自我秩序化的现实践行者,它在自我内部追求理性行动和组织秩序,同时在外部为国家与社会的交互作用提供良性且有效的机制,进而缔造出健康而非压制的社会秩序。中国法治成长的真正本土资源来自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体的经济交往活动和社会组织的自治行动,其最直接的资源载体就是由各类社会组织缔造的非正式制度。以社会组织为主体充分发挥社会自我秩序化功能,是法治秩序实现的有效路径,也是弥补我国政府推进型法治的动力单一性缺陷的必要选择。

关键词:法治;秩序;社会;社会组织

2. 繁华与无序:法律体系建构的中国模式之检讨

钱大军;薛爱昌 吉林大学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中国法律体系是依托国家主导下的法律试行机制建立起来的,因此其构建模式是一种进化因素和建构色彩并存的混合模式。这种混合模式无疑具有其自身优势,但在其繁华的表象下却隐藏着一系列无序和乱象,导致了中国法律的实践效果不甚理想。鉴于此,应从法律体系构建模式的逻辑谬误、法律试行机制的技术性缺陷、法律试行机制的现实困境以及法律体系构建模式的合法性难题这样四个方面来对中国法律体系的构建模式做出反思和检讨。反思和检讨的目的不是为了否定该模式,而是为了使其更好地发挥制度功效,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法律体系;实践;法律试行;立法试验;良性违宪

3. 法治政府:一个概念的简明史

杨海坤;樊响 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如何描述和分析当代中国行政体制的运行是理论界关注的焦点,在讨论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富有理论价值的概念,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行政法学界提出并被实践部门采纳的“法治政府”。“法治政府”作为一种源于理念模型概念,主要是对行政机构运行的形而上的理想描摹,强调行政权力运行中侧重法律对政府而非公民的规制,以及政府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但法治政府的生命源于符合中国实践需要,因此这一理想如何成为现实,如何让法治国家背景下的“法治政府”思想与中国的现实政治社会环境相适应,是当今中国行政法学面临的重大课题。作为一个当代中国政治文明的新概念,“法治政府”内涵在当下依然有充分解释的必要和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关键词:法治政府;政府法治论;行政法学

4. 魏晋令性质、地位及影响考论

李俊强 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魏晋令在中国令制史上占有极重要的地位。它继承并发展了秦汉令,最终完成了“律令分野”,并促进了魏晋行政制度的发展。它还为后世令的发展奠定了基调:其主导思想、性质特点及体例内容对后世令制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魏晋;令制;礼;政制性法规

5. 不作为因果关系的理论流变与研究进路

李川 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不作为因果关系因为缺乏自然因果流程参照,在认定上更加困难复杂。早期学说从自然因果论出发,诉诸构成要件外原因力说明因果关系,难以符合构成要件基本理论架构。后期学说虽然回归构成要件要素的范围,但存在着混淆行为认定和因果认定以及标准模糊等问题,最终只能采用拟制作为因果关系的方法形成准因果关系说。而在因果关系归因和归责的双重审视下,准因果关系说存在着以归因判断方法解决归责问题的逻辑难题,不作为因果关系应还原规范评价和归责判断的属性。相当因果关系说通过“相当性”标准体现归责判断,但在不纯正不作为犯情形下难以避免防果义务判断与因果归责的循环论证的问题,混淆构成要件要素层次。客观归责论通过不法风险的制造与实现的分层认定部分缓解了这一问题,但其内涵超越了因果判断的范围,实质为构成要件客观要素判断理论。客观归责论中制造法所不容风险的规则实质为行为判断标准,只能作为不作为因果归责的前规则而非因果归责本身。应倡导以实现不法风险和效力落在构成要件效力范围之内的规则为不作为因果关系的归责理论,而考虑到不作为因果关系缺乏实存因果流程的特点,也就是将其作为不作为因果关系的认定理论。

关键词:不作为因果关系;自然因果;相当因果关系;客观归责

6. 论共犯关系脱离的具体认定与法律责任

付晓雅;高铭暄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共犯关系脱离这一概念,由日本刑法学者大塚仁最先提出,其研究目的在于合理解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实施犯罪并为阻止犯罪结果出现做出相当努力,但仍未阻止结果发生的部分共犯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着共犯脱离的现象,但是在我国刑法中却并没有关于共犯关系脱离的明确规定,对于实践中的相关案件,理论界通常比照犯罪中止的相关规定,按照“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原则进行处理,而脱离的情形仅作为酌定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此种做法显然对于意图脱离的共犯者过于苛刻,也有违我国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因此,需要在对其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将其引入我国的必要性,并最终作出本土化的制度建设。

关键词:共犯关系;共犯关系的脱离;认定标准

7. 共谋射程理论与共犯关系脱离的认定——兼与刘艳红教授商榷

王昭武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要:共犯关系的脱离,是指部分共犯在犯罪完成之前退出共犯关系,但剩余共犯继续完成了原定犯罪的情形。若成立共犯脱离,退出者则不对退出之后由其他共犯所实现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仅就退出之前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共犯关系脱离与共犯中止属于不同理论层面的问题,必须明确区分二者。共谋射程理论可以为共犯脱离的认定提供明确的解决路径。是否成立共犯脱离,取决于剩余共犯的行为是否属于当初的共谋的射程之内的行为。

关键词:共犯关系脱离;共犯中止;规范的因果关系切断说;共谋射程理论

8. 表见代理本人归责性要件的反思与重构

冉克平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要:以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作为表见代理独立构成要件的“双重要件说”,系以德国的权利外观责任为基础,存在体系上的矛盾以及难以认定的弊端。我国《合同法》第49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文义并不包括本人归责性,司法实践也不以本人归责性作为表见代理的独立构成要件。借鉴法国法上的表见理论,将本人与外观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内置于相对人“合理信赖”的因素,以由此形成的“新单一要件说”来阐释我国现行表见代理的规范,更符合立法目的以及司法现状。

关键词:表见代理;权利外观责任;可归责性;合理信赖

9. 论合同保护第三人的路径选择

张家勇 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合同对第三人也能够产生保护作用的现象在比较法上不乏其例,但其规范方式则存在不同做法,作为介乎于合同法与侵权法之间的法律现象,只有结合具体法律制度背景才能对其做出有意义的评判。从法律实证的角度看,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均未承认合同对第三人的保护作用。由于侵权责任法在保护民事权益方面业已提供了充分的救济渠道,故我国没有引入德国式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的制度需要。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基于其独特的工具价值,可以在对第三人提供超出侵权法的更为便利或优厚的合同保护方面发挥作用,在中国现行法体系下,应当肯定其存在价值。

关键词:第三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10.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市场支配力的法律规制

熊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摘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市场支配力因其集中权利来源的功能而形成,且被一直视为自然垄断的结果和反垄断规制的例外。然而,该市场支配力在显著提高著作权市场交易效率的同时,也因其带来的社会成本而遭到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质疑。作为被动立法的产物,我国集体管理组织虽然以行政支配力换取市场支配力的方式得以成功构建交易平台,但也因此导致缺少限制性规定而阻碍版权产业的发展。针对上述问题,我国需要首先通过放松规制的方法,允许产业主体自行创设集体管理组织;其次通过强化规制的方法,要求集体管理组织为使用者提供多元化的许可类型选择,避免集体管理组织市场支配力的不当利用。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市场支配力;概括许可;反垄断

11. 我国监护人责任规范的反思与再解读

孙玉红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监护人责任因替代责任、责任能力在我国立法上的稀有和理论研究上的薄弱,存在对其认识上的混乱、立法上的缺陷及理论研究上的误区。监护人责任作为非自己行为责任,属于折衷的替代责任但非对被监护人责任的替代。监护人责任的成立不以被监护人责任的成立为必要条件,法律解释方法下,我国监护人责任应是监护人的独立责任,在诉讼中监护人应当作为被告。

关键词:监护人责任;替代责任;被监护人

12. 论残疾儿童特别照顾权的实现

吴鹏飞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残疾儿童特别照顾权是指每个残疾儿童均有权得到维护其尊严、促进其最大限度自立、保障其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过上适当而充实的生活之特别照顾的权利。它既是确保残疾儿童人性尊严之体现,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之要求。从目前我国残疾儿童特别照顾制度来看,相关内容较全面,但其实现仍面临诸多困境,难以尊重和满足残疾儿童的个体差异和特殊需求,有理念、立法、经济及社会层面的因素。而域外残疾儿童特别照顾制度较完善,相关经验可资我国借鉴。因此,其实现应信守缺陷补偿与潜能发展相协调的理念,修正残疾儿童特别照顾法律体系,构建多元残疾儿童特别照顾体制,健全残疾儿童特别照顾配套设施,以促进残疾儿童特别照顾权的实现。

关键词:残疾儿童;特别照顾权;能力开发;儿童福利

13. 工作时间基准的体系构造及立法完善

王天玉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工作时间基准体系成型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已运行20年并未有任何系统修订,难以有效应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长时间工作、无序加班等问题。为此,应当从市场化的劳动关系本质出发,厘清现有工时制度的内在矛盾,界定工作时间的概念内涵,确立工时法制的调整边界,以指导司法裁判。工时基准法制的立法完善应沿袭现有的标准工时规定,细化特殊工时的适用范围并强化保障手段,实现工作时间调整的法治化。

关键词:工作时间;劳动基准;加班;标准工时;劳动弹性化

14. 环境标准侵权法效力辨析

陈伟 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通说认为,污染物排放标准系公法上环境管制的手段,效力并不及于作为私法的侵权法。然而法院在不可量物侵权的实际案例中却又承认合规抗辩的效力。产生这种矛盾的原因是,既有学说仅仅注意到了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侵权行为有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而没有注意到造成损害结果的真正原因并非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而是排放行为造成的环境质量的下降(以环境质量标准是否达标界定)。把关注点仅仅放在作为管制手段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而忽视了环境质量标准的司法效力,是造成理论困境的主要原因。放弃污染物排放标准侵权法效力的讨论,构建环境质量标准的侵权法效力模型,才能从根本上阐明环境标准在侵权法上的法律效力问题。

关键词:环境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侵权责任;合规抗辩

15. 中国语境下的自白任意性规则

王景龙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国自白任意性规则已在规范层面上初步成型,形成了包括“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性规定、自白任意性保障规范和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范在内的规范体系。虽然它具有与西方不同的理论构造,但面临与西方相同的实践难题:口供的自愿性与讯问的强迫性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冲突;自白任意性判断标准确定的两难;中国司法实践对口供的刚性需求与自白任意性规则之间存在着深层次的矛盾。为解决矛盾,中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一方面要构建制度化的“逼供”机制,另一方面要完善合法化的“诱供”制度,以增加口供的供给。

关键词:自白的任意性;自白激励制度;制度化“逼供”

16. 鉴定意见概念之比较与界定

苏青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摘要: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鉴定意见成为新的“证据之王”,而鉴定意见相关制度的建构应基于对鉴定意见的合理界定。在不同的诉讼体制下,对鉴定意见的界定有所不同。通过比较“鉴定意见”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科学证据”、“专家意见”及德国诉讼法中的“鉴定结果”等概念,认为界定鉴定意见应紧扣其诉讼关联性、科学性、意见性三个基本属性,科学性与诉讼性的统一、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是鉴定意见的基本特征。由此,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类“专家意见”,应具体分析其是否具备鉴定意见的特征,进行合理的定性及定位。

关键词:鉴定意见;概念;特征

17. 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之重构

纪格非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大陆法系国家的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以协同主义的诉讼模式为基础,真实义务的实现以当事人的一般化的事案解明义务和法官释明权为支撑,并始终将辩论主义作为真实义务的边界。促进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真实陈述必须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调查取证权,强化当事人的出庭义务和陈述义务。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的解读应当以辩论主义为背景,不过分加重当事人负担为底线。在落实当事人真实义务的过程中应强化当事人的出庭义务和陈述义务;合理构建违反真实义务的惩罚机制;对于法官询问当事人的程序和范围加以完善,同时明确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界限和范围。

关键词:真实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辩论主义;协同主义

18. 由国际海洋法论海上丝绸之路的挑战

张晏瑲 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无法解决所有国际海洋法律争端。作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缔约国,我国在构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过程中,势必面临沿海国扩张海洋权益而公约却不足以应对的难题,此时,各国的政治意愿就成为我们构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关键。

关键词:海上丝绸之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自由

19. 论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兼评“凤凰网赛事转播案”

王迁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体育赛事组织者只能凭借对赛事场所的物权设定他人入场并进行直播的条件,不能根据自身的章程原始取得对直播画面的著作权或邻接权。由于在对体育赛事进行直播时,摄像机的设置需要遵循一定规范,且导播对画面的选择需要满足观众的稳定预期,因此独创性程度有限。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将“固定在物质载体上”规定为作品受保护的前提,同时还规定了用于保护广播信号的广播组织权。降低对独创性的要求、将直播画面认定为作品,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使广播组织权的意义。因此对现场直播画面的保护,应当通过完善《著作权法》对广播组织权的规定加以实现。

关键词: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独创性;广播组织权

20. 论警察防卫行为正当性的判断——以“庆安火车站警察枪击事件”为例的分析

于改之;蒋太珂 华东政法大学,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对警察防卫行为正当性判断必须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规范依据是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的规定,行政法中的相关限制警械、武器使用的规定是防卫相当性的类型化、具体化规定。对于防卫限度的认定应该考虑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行为时一般的理智第三人的立场进行判断。据此,“庆安火车站警察枪击事件”应属于正当防卫。解释论的角度只是权宜之计,还应该从立法论的角度系统解决警察防卫问题。

关键词:警察防卫;实质审查;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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