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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2016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6-03-14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1. 论法律对思想的影响

季金华;张昌辉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虽然法律不调整思想,但法律能够对人们的思想世界产生非调整性影响、价值取向方面的影响和结构性影响。法律通过对价值认识、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活动的深刻影响,规定了人们的思想内容、思想方式和思想决策,进而制约了人们的行为动机和行动意识。集中体现社会价值认知的法律概念体系能够影响社会主体的思想知识和思想认识,集中反映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的法律原则能够影响社会主体的思想观念和思想意识,系统表达国家价值选择意志的法律规则体系能够影响社会主体的思想动机和思想决策,因此,法律系统能够影响法律思维模式的培育、社会价值观念的整合和主流法律意识形态支配地位的确立。我们应该通过法律知识的社会化影响社会主体的思想认识,通过法律价值观念的社会化影响社会主体的思想观念,通过法律思维方式的社会化影响社会主体的思维模式。

关键词:法律;影响;思想;价值;理路

2. 我国法律信任缺失的原因——历史、文化视角的解释

黄金兰 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学界在讨论我国法律为什么难以获得人们的信任时,多从体制内寻找原因。然而,要探寻我国法律信任缺失的原因,不能局限于体制之内,而应当采取一种更广阔的视野,即历史和文化的视野。唯有如此,才能对我国法律不被信任的原因进行全方位的揭示,也才能为我国法律信任的培育提供一些富于建设性的启示。总体而言,我国法律信任的缺失,与性恶论的人性理论、关系主义的社会交往理念、法律的唯工具性以及社会中间组织的匮乏等都有着密切关联。

关键词:法律信任;性恶论;关系主义;法律唯工具性;社会中间组织

3. 立宪政体中的协商民主:宪法商谈及其建制化

戴激涛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作为晚近兴起的协商民主理论的规范性内核,宪法商谈体现了立宪政体的民主追求,是民主法治国实现协同治理的重要承诺。对于国家治理而言,宪法不仅是多元主体进行商谈的价值共识与行为准则,而且为转化政治分歧、实现多元主体的持续性合作提供了基本的结构性框架。中西学者建构的宪法商谈规范模型为推动我国立宪政体的稳健运行提供了有益启示:关注宪法文本,以完善违宪审查制度为中心增进权力机关的宪法商谈;改革人大议事规则,引入辩论机制,促进人大代表与社会民众的宪法商谈;尊重公民权利,建立公民宪法论坛,培育共和国公民的观念性宪法世界;落实信息公开等配套制度,保障宪法商谈的程序正义,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体系。

关键词:协商民主;宪法商谈;审议院;公众部门;观念性宪法世界

4. 论行政不歧视义务

关保英 上海政法学院

摘要:行政不歧视义务具有体现宪法理念、法治精神、政治文明的价值。行政相对人平等权的实现建立在行政不歧视义务的基础上。因此,行政不歧视义务若能在我国行政法体系中建立起来,必然会改变我国行政法治的底土,给行政法治注入新的活力。行政不歧视义务应当是一个范畴性的义务,包括地域不歧视的义务、行业不歧视的义务、地位不歧视的义务、财产不歧视的义务和态度不歧视的义务。行政不歧视义务的履行必须强调行政行为的同一性、连续性、稳定性和平和性。

关键词:行政主体;不岐视义务;法治价值

5. 论主体地位人格与人格尊严人格

刘士国 复旦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总则规定主体人格,人格权法作为民法典一编或章调整人格尊严关系。主体人格与人格尊严人格相区别是民法发展趋势。人格尊严具有民事权利属性,是产生其他人格权的本源性权利。隐私权、环境人格权、信息控制权、患者自己决定权和知情权、信用权等人格权的产生和发展,构成人格权法独立的基础。人格两分是人格权立法的科学依据。制定人格权法,有利于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其立法应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立足中国国情,与社会科技、经济发展相一致;正确处理人格权法与其他民事基本法以及特别法的关系;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善良风俗和生命伦理。

关键词:人格;主体地位;尊严关系;人格权

6. 片面共犯肯定论的语义解释根据

李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我国刑法学界在片面共犯的问题上,围绕《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形成了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应当肯定片面共犯,对片面共犯行为按照共同犯罪处理;有人认为,应否定片面共犯行为是共同犯罪,对其要么按照间接正犯或者单独犯处理,要么修改刑法就之作专门的处罚规定。这些意见的关键分歧是对“共同故意”的语义理解不同,但是二者在将解释《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重心置于“共同故意”以及将之解释为“共同的故意”这一点上却是一致的。然而,该款规定的语义解释重心应当是“共同故意犯罪”。根据基于汉语结构助词隐现规律的语义解释,“共同故意犯罪”可被解释为两种含义:“共同的故意地犯罪”以及“共同地故意地犯罪”。在后一种语义之下,片面共犯肯定论的立场可以得到维护。

关键词:片面共犯;共同故意;汉语结构助词隐现规律;语义解释

7. 经营者集中救济类型位阶性的理论反思

袁日新 沈阳建筑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经营者集中救济通常划分为结构性救济和行为性救济两种类型。结构性救济具有简单、明确并且易于监督等优点,但其设计、实施和监督也具有不可忽视的缺陷,因此其并不具有绝对优先性。行为性救济具有设计困难多、实施风险大和监督成本高等弊端,但这些弊端是完全可以消除的,因此其不只是具有辅助性。在经营者集中救济商谈过程中,经营者集中救济的类型选择取决于对救济目标能否实现的判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要考虑本国具体情况,并且要接受效果评估。因此,立足于本国、本地区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将市场环境、竞争损害、产业类型、效率、期限等因素加以综合考虑,凸显执法的实践理性,选择对具体个案最合适的救济类型,是比救济类型位阶性更为重要的问题。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救济类型;结构性救济;行为性救济

8. 我国刑事诉讼中“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理念

张栋 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

摘要:“以审判为中心”,要反对侦查和审判及任何一个阶段在诉讼中享有“重心”的位置。以审判为中心不能理解为以“审判阶段”为中心,也不能理解为仅对“定罪”证据必须经过审判确定。“出罪”与“入罪”同样应当受到司法的严格控制,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完整内涵。法官的角色定位应体现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审判中心主义对职权主义证据制度的直接影响就体现在对法官调查义务的坚持上,强调法官对证据收集和审查的无可推卸的责任。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重心论;证据规则;诉讼模式

9. 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行为差误

樊建民 河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打击错误、方法错误的概念,不能准确描述行为差误的本质和特征,应以行为差误概念来取代。针对同一构成要件内的行为差误,法定符合说认定犯罪既遂的范围过大,具体符合说认定犯罪既遂的范围过小,行为计划理论不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应构建递进式的理论体系来解决同一构成要件内行为差误的归责问题:预期结果与实害结果的等价性是判断故意犯罪既遂的基础条件;实害结果在行为所制造的危险范围内是判断故意犯罪既遂的客观限制条件;行为人对实害结果具有认识可能性是判断犯罪既遂的主观限制条件。

关键词:行为差误;预期结果;实害结果;犯罪既遂

10. 论构成要件的属性问题——违法·有责类型说的提倡

王充 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依据刑法学问题的讨论是否与刑法规则的设计或适用直接相关,刑法学问题可被区分为刑法问题和纯粹刑法学问题。刑法学界关注和讨论的不少问题,属于与刑法规则的设计或适用没有直接关系的纯粹刑法学问题,其主要类型为解释选择问题。有关构成要件属性问题的讨论就属于纯粹刑法学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刑法学界就此问题存在行为类型说、违法类型说和违法·有责类型说的对立。在三种学说都符合逻辑自洽且富有学说解释力标准的前提下,违法·有责类型说更能满足刑法学界对构成要件属性讨论的各种主要学术目的,因而是更为可取的学说。

关键词:构成要件;解释选择问题;违法·有责类型说

11. 论责任范围限定中的侵权过失与因果关系

郑永宽 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侵权法因果关系区分了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前者用于确定行为与损害间的事实联系;后者的功能则在于责任范围的限制,实非真正的因果关系问题。责任范围的确定,各国均强调损害发生须符合一般事件自然、正常的发展过程,并将责任限制于正常人可合理预见的风险范围。而过失的判断亦包含了对具体损害的合理预见要求,其与因果关系的合理预见并无本质差异,因此,可依行为对具体损害的过失判断确立责任并限制责任,这符合过失责任的要义,尽管残留了与因果限责同样的弹性模糊等问题。

关键词:侵权过失;因果关系;责任限制

12. 我国违约金司法酌减的限制与排除

罗昆 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经由实证分析可知,因违约金酌减规则模糊、主次规则不当、理论基础薄弱、指导思想误读多重原因,我国司法实践中违约金酌减存在裁判尺度不一、系争违约金大概率被酌减的问题,这既影响司法权威又损及违约金制度的功能。为解决此问题,在理论层面须澄清有关违约金制度的两项基本观念,即以不酌减为原则以酌减为例外、以赔偿性违约金为原则以惩罚性违约金为例外。在具体制度层面需从正反两个角度完善违约金酌减制度,一是采事前判断模式、区分两种性质的违约金分别规定不同的酌减规则、进一步完备酌减违约金的考量因素等以限制酌减违约金;二是从反面明确若干不得酌减违约金的典型情形以排除酌减违约金。以此为基础对我国现行违约金酌减规则予以限缩解释是当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此问题的务实办法。

关键词:违约金;酌减;实际损失;解释

13. 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声誉异化及其法律规制

吴元元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基于繁重的执法负荷与稀缺的执法资源,我国当前食品安全治理未能取得预期目标绩效,亟待改进治理模式。声誉机制作为社会共治的重要载体之一,有助于促使消费者“用脚投票”,借助抵制交易惩罚违法违规企业,具有较好的威慑效应。然而,如不对声誉机制加以法律规制,其经由消费者的认知—心理基础、扩散—连带机制、社会建构—强化过程,容易导致惩罚过度和惩罚错误之弊。因此,应当借助公法规制与私法救济并举、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共存的复合模式,确保声誉惩罚指向准确、宽严有度,既优化其威慑功能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食品安全治理中的社会共治有序发展。

关键词:声誉异化;异化机理;公法规制;私法救济;食品安全法治

14. 实用艺术作品交叉保护的证成与潜在风险之化解

吕炳斌 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实用艺术作品位于技术和艺术的十字路口,处于专利和版权之间的模糊地带,对此产生了“双重保护”和“非此即彼”之争。对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的正确定位应当是“交叉保护”。交叉保护在知识产权法原理上具有正当性,却面临着扩大保护的制度风险。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实用艺术作品的扩大保护。基于平衡目的的纠正措施包括:可分离性原则、美感表达和艺术上的独创性等实质性条件的限制,私人复制的合理使用规则的利用以及知识产权诉讼规则的限制。这些限制措施有助于使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激励机制处于恰当状态,从而取得版权制度的平衡架构。

关键词:实用艺术作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版权;交叉保护

15. 合作制保障与效率提升:我国合作社“资本控制”法律规制研究

张德峰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资本控制”已成为我国合作社治理中的普遍现象。基于合作社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原则,合作社不得被“资本控制”,法律须排除资本对合作社的控制,包括限制追加资本社员的附加表决权、限制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中的追加资本社员比例、排除资本对合作社“隐性的事实控制”。但与此同时,为替代“资本控制”对合作社的效率提升功能,立法须回应追加资本社员的资本报酬获取诉求,主要包括保障追加资本的安全、明确资本报酬事项、保障追加资本社员涉自身利益决议参与权,以及明确追加资本股可以退股、转让,等。

关键词:合作社;资本控制;追加资本股

16. 人民陪审员角色冲突与调适

刘方勇 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要:人民陪审员角色分析表明,“陪而不审”现象根源于司法场域的角色冲突。基于角色认知与角色期待的多重性,“陪而不审”尚不能涵盖陪审员角色的全部表现,且“陪而不审”虽非制度期许的正效应,但尚未产生明显负效应。故陪审员角色调适应契合角色认知与期待的多重性:在角色定位上,应回归“外行”应然角色;在角色扮演上,应立足于“参”,再着眼于“审”;在角色挑选上,应以开放性与随机性为前提,并以开放性保障随机性。

关键词:司法民主;人民陪审;角色理论

17. 论民事重复起诉的识别及规制——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的解析

夏璇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 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首次以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要件作为我国民事纠纷重复起诉的识别要件。但是由于我国因历史原因造成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并未沿袭大陆法系国家传统,采诉讼标的实体法学说时,保持二者在概念上的一致性。因此对重复起诉进行识别时,将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作为并列的识别要件,极易引发理解和适用上的混乱。文章对重复起诉识别的不同学说进行分析评述后,通过对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关系的辨析,提出我国对重复起诉进行识别时,仍应当坚持以当事人和诉讼标的二要素作为判断要件。同时,基于本土化考虑,审判中应当充分发挥法官的释明作用,以保障当事人诉权以及有效预防重复起诉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重复起诉;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既判力

18. 仲裁机构法律功能批判——以国际商事仲裁为分析视角

杨玲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要:我国仲裁机构法律功能的不断扩张已成为阻碍我国仲裁法制进步的瓶颈。不断强化的仲裁机构法律功能,主要表现为仲裁机构性质决定仲裁裁决国籍、仲裁机构行为决定仲裁裁决效力、仲裁机构侵蚀仲裁权决定管辖权异议、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决定仲裁协议效力等。同时,制度展开与实践运行不断挑战并异化立法,仲裁机构规范呈现碎片化趋势。以机构仲裁为中心的仲裁制度、将仲裁机构类比法院、忽视国际商事仲裁的特殊性是仲裁机构法律功能被强化的主要原因。其后果是影响仲裁功能的发挥、不利于中国仲裁的国际化,也是仲裁诉讼化、行政化的根源。修法应以弱化仲裁机构的法律功能为核心,提升“仲裁庭”和“仲裁地”的法律功能为重点。具体路径包括删除仲裁机构分类、弱化仲裁机构介入仲裁程序的权力、虚化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对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影响等方面。

关键词:仲裁机构;法律功能;仲裁庭;仲裁地

19. 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检视——以新《行政诉讼法》第82条为中心

葛先园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设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其中第82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方式和案件范围。比较法视野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方式主要有:当事人选择适用、法院受立法概括性限制的裁量适用、法院受立法列举性限制的羁束适用,以及该三种方式的综合适用。第82条采取综合适用方式,不过这种方式并不意味着是最科学合理的。第82条还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但在列举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时,归类标准不统一,导致列举的三类案件的外延有交叠现象。此外,列举的第三类案件与前两类案件在性质上明显不协调。这些不足尚待未来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方式;案件范围

20. 犯意引诱型侦查的认定与证明:实务观察与理论反思

艾明 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通过实务观察发现,在犯意引诱型侦查的认定与证明问题上,我国法官目前倾向采取主观审查基准。在这种基准下,法官较多考虑源于被告人的因素,甚少对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进行评价,且仅依据某个单一因素即做出判断的现象较为突出。在证明是否存在犯意引诱情形时,我国法官在裁判中阐述的证明责任也并不一致。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已增订“不得诱使他人犯罪”规定的新背景下,我国法官应将传统的主观审查基准转变为混合的双重审查基准,并应综合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做出认定或不认定的决定。

关键词:证明;主观审查基准;客观审查基准;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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