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杨宗科(3)
周光权(19)
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
论世界法学版图的重绘
喻 中(32)
法秩序统一性导向下部门法冲突的司法调适
吴冬兴(46)
中国人工智能立法专论
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的第三条道路
许 可(59)
生成式人工智能证据认定的困境与规范进路
熊晓彪(72)
科技新时代法学
论超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法律规制
丁晓东(94)
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制度展开
范明志(109)
论 “数维坦”的法律规训
孙建伟(122)
长臂管辖背景下的数据主权保护
匡 梅(132)
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协议的行政法功能
张 瑄(146)
部门法理与法律制度
朱广新(162)
李瑰华(176)
李喜莲(189)
1
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逻辑与重点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3)
〔摘 要〕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保证宪法实施的职权,但是这些重要职权的行使情况并没有被全面纳入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改革部署,适应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需要,符合新时代宪法实施理论创新的发展要求,具有实践创新的基础。在开展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立法活动时,应当严格依照宪法及相关法依据,科学合理地规定报告主体、报告对象、报告内容、报告方式、报告审议等重点事项。
2
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及其展开
〔摘 要〕基于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考量,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适用必须被遏制,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题中之义。与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重视个别思考、满足处罚必要性诉求、与特定被告人“较劲”的刑法适用方法不同,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针对不宜处罚或重罚的情形,立足于整体思考的方法论,比照最相类似的规定最终得出对被告人有利的结论。实务中已经有一些判决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存在。对我国刑法中可以适用有利类推的突出问题,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类型思考并建构相应适用规则:对盗窃等财产犯罪后积极退赃的,可以类推适用贪污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对逃税罪后补交税款除罪化的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于所有涉税犯罪;对挪用公款后退还的,可以类推适用挪用资金罪的从宽处罚规定。此外,对单位行贿后自首的成立与否以及隐匿、销毁会计账簿罪的具体认定等,都可考虑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的射程问题,以使案件处理结论更加容易被国民所认同,有效缓解我国刑事审判实务量刑过重的现实压力,确保罪刑关系更加协调、合理。
3
论世界法学版图的重绘
4
法秩序统一性导向下部门法冲突的司法调适
吴冬兴
东南大学法学院
(江苏南京 211189)
〔摘 要〕部门法冲突是指同一法秩序内,不同部门法要素因悖反评价协调性要求而产生的实体冲突。部门法冲突会对统一法律适用和国家法治统一造成巨大威胁。司法裁判应当妥善处理部门法冲突,实现法秩序参与社会治理的最优化这一法治国设计目标。法秩序统一性系法秩序作为目的论体系之冲突禁止要求,其作为部门法冲突司法调适的法理导向,可从法律的体系性、司法职业的德性、裁判的说理义务得到正当性证成,并以“有限的范导性”为其作用机制。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对部门法冲突进行司法调适时,应以司法为语境厘清冲突的表面形态和内在本质,以司法处理的方法分流为目标进行冲突的类型化归纳,兼顾法秩序的存在论统一属性与目的论统一属性。构建符合法秩序统一性的部门法冲突司法调适方案时,应当遵循法律方法的客体适应性原理,围绕法律概念部门法冲突、违法性评价部门法冲突和法律后果部门法冲突的内在特质,构建相应的司法论证规则。
5
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的第三条道路
许 可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29)
〔摘 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各国针对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日渐强化,但制度共识远未形成,理论根基尚待探求。立足于科技规制的两大经典范式——后果论与道义论,人工智能规制实践被化约为“基于风险的规制”与“基于权利的规制”,但两者固有的缺陷亦日益显现。为克服其缺陷,一种融合两大范式的新路径即“规则后果主义”,从“社会福祉”和“规则”出发,通过坚持与重塑“以人为本”原则体系,承认并重构“分类分级”操作框架,不仅能够助力中国向世界贡献富有道德感召力的人工智能规制原则,还能为各国提供可互操作的人工智能规制规则,从而在欧美立法之外开拓出《人工智能法》发展的第三条道路,并为人工智能的全球治理奠定坚实的伦理根基。
6
生成式人工智能证据认定的困境与规范进路
中山大学法学院
(广东广州 510275)
〔摘 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全面赋能社会各个领域,智能机器生成的信息材料大量涌入法庭,成为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内容。根据机器的智能化特征,结合数据生成机制与表现形式,可将第三代机器证据称为生成式人工智能证据。此种证据表现形式众多、归类困难、证据能力要素复杂、隐性证明力判断较为困难。专门性证据的判断与经验理性之间所存在的技术鸿沟,致使裁判者难以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证据进行有效认知推论,需要借助专家提供标准化解释去填补。证据准入与评估的分离及各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为生成式人工智能证据准入审查与证明价值评估二元递进模式的构建奠定了基础。在证据准入审查阶段,可以通过要素式审查、附条件相关性、技术性鉴真和双重可靠性分析,分别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真实性和可靠性作出有效判断;在证明价值评估阶段,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证据的评估可采用可信性评价“三步三看法”和证明力评估“最佳解释确信法”。据此构建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证据审查判断规范体系,方能为裁判者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证据认定的一般规则与具体指引。
7
论超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法律规制
丁晓东
〔摘 要〕超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兴起,可能带来市场准入壁垒、自我优待、影响用户权利、决策机制不规范等问题,对平台的常态化监管提出了挑战。超大型互联网平台在具有企业性质的同时,具有市场制造者和准公权力特征。但简单地效仿欧盟《数字市场法》《数字服务法》,将超大型互联网平台作为市场基础设施和对其准公权力属性予以规制的方案也存在不足。事前的竞争中立规制可能导致过度规制与不合理规制,不符合竞争法的一般原理;准公权力规制可能存在形式主义、与平台责任基本原理不协调等问题。对超大型互联网平台进行常态化监管,应区分其在经济、社会、政治和国际领域的不同影响,对经济性影响采取竞争法规制,对社会性影响采取公私法协作的治理型规制,对政治性影响采取符合人民意志的代表性规制,对国际性影响应要求平台维护国家利益,承担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
〔关键词〕数字守门人;竞争中立;平台权力;数字市场法;数字服务法
8
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制度展开
范明志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
(北京 100091)
〔摘 要〕相对于其他民事公益诉讼,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独特公益性、规则融合性与业务专门性等个性化特征,在公益诉讼一体化立法背景下,其个性化特征集中体现在起诉主体制度设计上。从实现个人信息的保护目的来看,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比私益诉讼具有更强的逻辑、更容易操作且具有更强的诉讼动力,从而必然更具常态性。在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展开的过程中,消费者组织以及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均不宜担负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起诉的在先顺位主体角色,故在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中不应当套用其他公益诉讼中的起诉主体顺位机制。检察机关与其他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处于并列起诉顺位,既符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定位,也能够平衡司法的谦抑性与效能性,应当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内容。
9
论“数维坦”的法律规训
10
长臂管辖背景下的数据主权保护
〔摘 要〕随着管辖依据从“实际存在”转变为“虚拟存在”,美国民事司法管辖中的“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得以确立,长臂管辖发端于此。在数据主权博弈的新常态下,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逐渐将长臂管辖从物理空间扩张到网络空间。美国数据长臂管辖采用“控制者模式”,欧盟采用“保护者模式”,两种模式都对他国数据主权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数据长臂管辖在理论上必然导向数据主权“否定论”,形成数据霸权。反制数据长臂管辖、保护数据主权的策略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明确数据主权的治理要素,即数字领土、数字人口与数据活动;二是区分数据主权的“软”“硬”复合属性及其具体权能;三是探索数据主权的实现路径,理想方案是打造“多国法律的世界”图景,现实方案是遵循程序主义的数据主权观。
11
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协议的行政法功能
〔关键词〕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协议;行政法功能;平台权力;平台规则;平台监管
12
代表权行使超越法定限制的效果归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北京 100720)
13
论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
〔摘 要〕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为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构造提供了分析样本。因为现有“预防性行政诉讼”不能涵摄安全生产领域所有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所以有必要引入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定性体现在:一般限于具有强烈预防型法治特征的领域,是对成熟的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目的是预防违法行政行为所导致的重大风险。基于其特殊规定性,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应限于特定领域的重大风险;诉前程序应有效回应风险预防的紧急性;预防性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适用于混合因果关系导致重大风险的情形;借鉴预防性行政诉讼中的禁止判决以提升预防效果。
14
我国民事诉讼上自认事实“证据化”之省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