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海纵览 >> 《法律科学》
《法律科学》 2025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5-02-11 来源: 法律科学期刊公众号

111.jpg


目次



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

“民生”何以成“权”?

胡玉鸿(3)

英国法治与德国法治国的历史及其启示

雷   磊(18)

法体系中的刑法

陈景辉(31)


科技新时代法学
论为订立或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程   啸(47)

国有企业数据资产保护的法律制度架构

姚   佳(58)

网盘服务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王   迁(72)

个人信息处理规范依据的公私二分

李群涛(87)

论数据产权保护的范式转换:从“利益保障”到“行为许可”

刘政廷(103)

部门法理与法律制度

论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中的拟制性财产权利

焦艳鹏(115)

从法律结构上区分“标的”与“原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李永军(129)

我国授权资本制的时代价值、创新与实施展望

郭富青(140)

我国法院适用民商事条约的路径探析

李大朋(154)

论环境法体系融贯性的立法实现

吴凯杰(168)

司法回应社会诉求的行为策略与风险消解

侯明明(180)

青年论坛

党内法规话语嵌入国家法律话语的效应及限度

薛小涵(190)

1

“民生”何以成“权”?


胡玉鸿

华东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

(上海 201620)


〔摘  要〕人们在生存、生活、生计上的民生需求,最终需要通过民生权的形态为人们的生存、发展提供助力。民生需求之所以要通过权利的形式加以固定,根本在于人具有正当生存的资格,这是人权理论和人权制度所要明确的首要问题。只有确立每个人都有存活于世间的资格,才能为民生提供基本的前提和基础,生命权也因之成为人权谱系中的最高人权。民生需求能够转换成为民生权利,还源于民生需求的普遍性因应着权利的平等性、民生需求的广泛性,需要多样的权利来加以保障,民生需求的现实性也必须因应权利的物质制约性。就个人的民生过程以及社会整体的民生建设而言,脆弱性是其难以回避的难题。无论是自然因素还是社会因素,都影响着人们的民生维系和民生质量。为此,民生权利不但应当是不受阻碍的消极权利,还必须是由国家予以帮助、支持的积极权利。在此,国家应当履行维系和保障民生的责任,既为全体社会成员的民生福祉提供助力,也为处于劣势地位的社会弱者提供兜底救助。


〔关键词〕民生;权利;民生权;生存权;社会权

2

英国法治与德国法治国的历史及其启示

雷  磊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88)

〔摘  要〕英国的法治观念及其实践通过诉诸普通法的司法传统,始终追随着限制国家(君主)权力和保护公民(臣民)权利这两个基本目标。而德国的法治国观念源于对警察国的反对,主要是从政府实践中的威权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冲突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并经历了从形式法治国到实质法治国的实践发展。无论法治还是法治国的内涵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都随着历史语境的变迁而发展。因此,“法治”是一个具有“家族相似性”的概念,法治的观念和实践总是与民族国家的国情和所处的历史阶段相关。但任何法治国家都必须坚守最低限度的法治思想,即规则之治及其所蕴含的安全、自由、平等等价值。一个国家的法治进程,既要遵循法治的一般规律,也要符合本国实际。


〔关键词〕法治;法治国;民族国家;历史语境;规则之治

3

法体系中的刑法


陈景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2)


〔摘  要〕目前关于刑法在法体系中的地位,学界主要是通过刑法与民法、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来进行表达的,其中的核心想法是:刑法是民法、行政法的后置法,民法、行政法是刑法的前置法。但这个说法存在明显问题,由于它实际上表达的是刑法是所有部门法的后置法、其他所有部门法是刑法的前置法,这无法与宪法之最高法地位匹配。因此,要想理解刑法在法体系中的地位,必须首先确立刑法以自然犯为典范的主张,其次通过自然犯与道德错误的联结,认识到刑法是直接面对道德实践的,其他主要部门法同样是直面道德实践的。于是,法体系并不是按照效力高低排序的线性理论,也不是受到单一价值统辖的法律帝国,而是一个体现多种价值的复杂价值体。


〔关键词〕刑法;法体系;民法;行政法;宪法


4

论为订立或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程  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84)


〔摘 要〕为订立或履行合同所必需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一类无需取得个人同意即可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这一规定旨在协调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与正常的经济活动秩序之间的关系。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不同于个人对个人信息处理作出的同意,二者在告知义务、形式要件、能力要件、法律后果、效力判断及撤销或撤回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差异。为提供产品或服务所必需被为订立或履行合同所必需包含,但为订立或履行合同所必需却不一定是为提供产品或服务所必需。在解释论上,我国法律应当将个人主动向处理者提出请求作为为订立合同所必需的一项限制要件。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仅限于民事合同,不包括行政协议,但该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在认定处理者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否为履行合同所必需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共同目的、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合同的性质和类型等因素。同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个人信息处理方式。


〔关键词〕个人信息处理;订立;履行;合同;个人同意

5

国有企业数据资产保护的法律制度架构


姚  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北京 100081)


〔摘 要〕在数智化背景下,数据逐渐成为驱动社会发展的核心元素。理论上,数据并非当然属于资产,其能否成为资产以及如何成为资产,应在数据资源、管理学和会计学意义上的资产等多重理论视域下进行论证。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数据资产是新类型新业态的国有资产。从性质上看,数据资产属于经营性国有资产,故应严格遵循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范数据安全风险。从微观上看,数据资产的保护工作包括对数据资产的识别、归集、确权、登记等基础性内容;数据资产的利用涉及数据资产的交易流转和数据要素的流通利用等制度体系。在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等多重维度中,系统探讨国有企业数据资产的制度架构,能够更好地发挥国有企业在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功能和作用。


〔关键词〕国有企业;数据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数据要素;数据登记


6

网盘服务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王  迁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上海 200042)


〔摘  要〕网盘可在用户请求上传的本地文件已在网盘中有同一文件存储时,对该文件进行“秒传”,也可在用户向目标网站请求文件下载且网盘中已有同一文件时,对该文件进行“秒传式离线下载”。这两种“秒传”虽然都未进行常规数据传输,但网盘经营者都没有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网盘根据用户提供的“BT种子”或“磁力链”对相关文件进行“P2P离线下载”时,只要利用P2P技术进行了数据传输,就与常规P2P软件的功能没有实质区别,不能认为网盘经营者实施了直接侵权。网盘并不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意义上的“信息存储空间”,对其侵权行为的认定不能直接适用“通知和移除”规则及“红旗标准”。但网盘经营者应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的要求,采取合理的法律和技术手段降低其“分享”功能被滥用的可能性。


〔关键词〕网盘;秒传;离线下载;必要措施


7

个人信息处理规范依据的公私二分


李群涛

烟台大学法学院
(山东烟台 264000)


〔摘 要〕一般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中7项个人信息处理规范的适用主体包含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即公私不分。然而,该款所借鉴的GDPR第6条第1款第1分款,虽表面上也似公私不分,但实质上是公私二分。公私二分的原理是:在大数据时代,公法活动、私法活动的进行均深度仰赖个人信息处理,故公法活动、私法活动的自由范围(“法无授权即禁止”和“法无禁止即自由”)决定着个人信息处理的自由范围,而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自由范围正是个人信息处理规范建立的依据。在公私二分思路下,应将第13条第1款解释为:公共部门仅能适用部分规范,总体上以禁止处理个人信息为原则,仅因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公共利益方可处理个人信息;私营部门则可适用全部规范,总体上以允许处理个人信息为原则,仅因违反三类禁止性规定方禁止其处理个人信息。如是,第13条第1款就能与数据要素流通利用的政策导向和时代需求相适应。


〔关键词〕个人信息处理;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禁止即自由


8

论数据产权保护的范式转换:从 “利益保障” 到 “行为许可”


刘政廷

广州大学法学院

(广州 510006)


〔摘  要〕数据产权的 “利益保障” 范式是法学界关注的重要命题。但该范式的理论分歧较大,主要原因在于数据产权保障方式无法聚焦某种具体利益,数据产权概念具有较强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相较于 “利益保障” 范式,“行为许可” 范式能够修正数据产权的制度价值,明晰数据产权的法律属性,锚定数据产权的经济法定位。在 “行为许可” 范式的全新视角下,数据产权可被理解为一种基于数据产业活动而生成的 “行为许可权”,在 “保护结构”“市场结构” 和 “强制结构” 下衍生出不同的权利内容。借助 “行为许可” 范式与 “数据二十条” 的制度框架,我国数据产权的法治保障可以通过构建 “三级行为许可机制”“行为许可监督机制” 以及 “行为许可保障机制” 加以实现,进而推动我国数据产权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数据产权;数据二十条;行为许可;结构性分置


9

论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中的拟制性财产权利


焦艳鹏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环境犯罪治理研究院
(上海 200042)

〔摘  要〕以野生动物的种类和数量作为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裁量主要测量标准饱受争议。2022 年施行的新版司法解释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价值数额作为主要司法裁量标准具有时代进步性。但需注意,不宜将野生动物资源的 “价值” 作为民法上的财产或财产权,而应将其作为一种以生态法益评价为主的具有工具性的拟制性财产权利。与作为实质法益的生态法益相比,拟制性财产权利仅具有测量目的。在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司法裁量中,应坚持将生态法益作为实质法益,继续发展非传统法益的测量技术,充分挖掘可实质评价野生动物 “价值” 的构成要素。在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等生态环境犯罪判断中应积极倡导综合裁量,努力以实质法益观为价值导向,大力加强该类犯罪中的法益识别、法益测量与法益衡量,积极促进案件的客观公正处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键词〕野生动物资源;动物资源犯罪;拟制性财产权利;法益识别;生态法益


10

从法律结构上区分“标的”与“原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88)


〔摘  要〕我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忽视合同的原因,经常将其与合同的标的同等对待。合同之标的与原因属于法律构造问题:标的要解决“给付什么”的问题,而原因则要解决“为什么要给付”的问题。有标的而没有原因的合同,缺少给付的正当性。因此,必须从法律构造上来区分原因与标的,才能更为清楚地分析合同的效力状态。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标的是否存在不属于合同效力问题,仅仅是违约问题。然而在要物合同、遗赠抚养协议中,标的物不存在则属于合同不能生效的问题。如果原因发生变化或者不存在,则会影响合同效力。标的物的缺乏也可能与重大误解、欺诈等规范竞合。我国《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就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在了合同法救济的大门之外,因为这些协议均没有债法上的“债因”(原因)。自然之债之所以不被认为是民事债权,就是因为其“原因”不被法律所承认。


〔关键词〕标的;原因;违约责任;合同解除;要物合同


11

我国授权资本制的时代价值、创新与实施展望


郭富青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3)


〔摘  要〕授权资本制的本质是授予董事会自主运作资本的权利。我国新设授权资本制旨在提高资本运营效率和资本制度的竞争力,具有嵌入式、可选择、可转换的折中授权资本制特色。对这一新增资本制的认知不应限于新《公司法》第152、153条的规定,还须涵盖股份回购和财务资助等规定,并体系化地对其进行解析。在资本形成的前端,我国授权资本制首创了公司在3年内授权发行的股份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规则,以防止董事滥用发行权,平衡新老股东的权益;在资本流转的后端,其授权董事会流转资本的权利则十分有限。新的授权资本制被移植于法定资本制的土壤中,可能出现制度排异的问题,故应为其创造实施条件和环境。未来,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走向应是:放弃法定资本制,逐渐扩大适用授权资本制,最终过渡为声明资本制。

〔关键词〕授权资本制;法定资本制;声明资本制;时代价值;制度创新


12

我国法院适用民商事条约的路径探析


李大朋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北京 100088)


〔摘  要〕长期以来,我国法院适用民商事国际条约的路径不统一,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这进一步引起理论争论与实践中的迷茫。总体上,法院采用直接适用路径是国际法“条约必须信守”原则的要求,也是国内法的授权。法院对条约的适用是法院以条约作为审判案件的法律渊源对当事人依据条约提出的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司法活动。在司法审判权范围内,除国家缔结或者参加民商事国际条约时作出相关保留、立法机关特别要求或者国内法特别规定等特殊(例外)情形外,我国法院原则上应直接根据特定民商事国际条约对特定案情进行识别;经识别,特定争议事项属于条约调整范围时,应直接援引条约进行裁判。

〔关键词〕民商事国际条约;间接适用路径;直接适用路径;识别;冲突规范


13

论环境法体系融贯性的立法实现


吴凯杰
北京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1)

〔摘  要〕现行环境法体系的结构性问题阻碍了环境法体系的现代化,需要通过提升环境法体系的融贯性加以解决。作为问题导向的领域,融贯的环境法体系不仅要符合形式理性,而且应遵循环境保护事务规律要求的效用理性。按照双重理性的要求,环境法体系的构建需追求逻辑的连贯性、价值的融贯性与目标的融贯性,关注不同环境法规范的内在系统关联问题。采用立法与法律实施互动的视角审视环境法体系,可以发现现行环境立法未能为执法与司法提供融贯的法律论证逻辑前提、价值判断的指向标、实现规制目标的协调器。为弥补融贯性缺陷,立法者应当借助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契机,在解释、分类、整理现有环境法规范的基础上,运用体系结构的网络化、概念类型的多元化、政策原则的法律化、法律规范的关联化等技术方法构建融贯的环境法律体系。


〔关键词〕融贯性;环境法体系;生态环境法典;整体系统观


14

司法回应社会诉求的行为策略与风险消解


侯明明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长春 130012)


〔摘  要〕从内部构成上看,狭义上的司法主体可以进一步分解为个体意义上的法官与组织结构意义上的法院。这种二元划分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体系、司法改革实践以及涉案当事人与普通社会公众的认知中体现得较为明显。因为司法功能的发挥必须以一定的组织结构作为基础,所以当代中国司法回应社会诉求时,很多情形下都是以法院整体的组织结构作为司法运作的后台和支撑,而非仅以法官个体的单方行为为支撑。在法官个体和法院整体二元主体的互动下,司法回应社会诉求时会以制度行动者的角色采取行为策略,其中压制性回应策略以及转移性回应策略可能会衍生出一定的风险。为了消解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以法院整体为本位、以法官个体为主导,对二元主体进行多维度的关系优化和结构完善,最终迈向以法官为主导的法院整体本位主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司法正义、司法效率与社会诉求之供需匹配下的融洽。


〔关键词〕回应型司法;法官个体;法院整体;司法决策


15

党内法规话语嵌入国家法律话语的效应及限度


薛小涵
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上海 201600)


〔摘  要〕随着党的领导的不断加强,党内法规话语嵌入国家法律话语的情形日益常见。党内法规话语嵌入国家法律话语由权力运作、党政关系、规范基础、话语融合等多方因素推动而成,并产生了塑造国家法律规则、规范公权力运行、厚植公职人员角色意识等效应。但是,党内法规话语嵌入国家法律话语也产生了法律效力“内卷化”、法律稳定性被冲击、公职人员角色冲突加剧等问题。欲有效应对这些问题,就应当明确党内法规话语嵌入国家法律话语系统的边界与事项范围、推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厘定国家机关的自由裁量基准、理顺公职人员的多重角色关系、完善党内法规话语传播机制,进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结构的均衡发展。


〔关键词〕党的领导;党政合署合设;党内法规话语;国家法律话语;话语嵌入


责任编辑:郝魁府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