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
胡玉鸿(3)
雷 磊(18)
陈景辉(31)
程 啸(47)
姚 佳(58)
王 迁(72)
李群涛(87)
刘政廷(103)
部门法理与法律制度
论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中的拟制性财产权利
焦艳鹏(115)
从法律结构上区分“标的”与“原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李永军(129)
我国授权资本制的时代价值、创新与实施展望
郭富青(140)
我国法院适用民商事条约的路径探析
李大朋(154)
论环境法体系融贯性的立法实现
吴凯杰(168)
司法回应社会诉求的行为策略与风险消解
侯明明(180)
青年论坛
党内法规话语嵌入国家法律话语的效应及限度
薛小涵(190)
1
“民生”何以成“权”?
华东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
(上海 201620)
〔摘 要〕人们在生存、生活、生计上的民生需求,最终需要通过民生权的形态为人们的生存、发展提供助力。民生需求之所以要通过权利的形式加以固定,根本在于人具有正当生存的资格,这是人权理论和人权制度所要明确的首要问题。只有确立每个人都有存活于世间的资格,才能为民生提供基本的前提和基础,生命权也因之成为人权谱系中的最高人权。民生需求能够转换成为民生权利,还源于民生需求的普遍性因应着权利的平等性、民生需求的广泛性,需要多样的权利来加以保障,民生需求的现实性也必须因应权利的物质制约性。就个人的民生过程以及社会整体的民生建设而言,脆弱性是其难以回避的难题。无论是自然因素还是社会因素,都影响着人们的民生维系和民生质量。为此,民生权利不但应当是不受阻碍的消极权利,还必须是由国家予以帮助、支持的积极权利。在此,国家应当履行维系和保障民生的责任,既为全体社会成员的民生福祉提供助力,也为处于劣势地位的社会弱者提供兜底救助。
2
英国法治与德国法治国的历史及其启示
〔摘 要〕英国的法治观念及其实践通过诉诸普通法的司法传统,始终追随着限制国家(君主)权力和保护公民(臣民)权利这两个基本目标。而德国的法治国观念源于对警察国的反对,主要是从政府实践中的威权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冲突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并经历了从形式法治国到实质法治国的实践发展。无论法治还是法治国的内涵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都随着历史语境的变迁而发展。因此,“法治”是一个具有“家族相似性”的概念,法治的观念和实践总是与民族国家的国情和所处的历史阶段相关。但任何法治国家都必须坚守最低限度的法治思想,即规则之治及其所蕴含的安全、自由、平等等价值。一个国家的法治进程,既要遵循法治的一般规律,也要符合本国实际。
3
法体系中的刑法
4
论为订立或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程 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84)
〔摘 要〕为订立或履行合同所必需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一类无需取得个人同意即可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这一规定旨在协调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与正常的经济活动秩序之间的关系。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不同于个人对个人信息处理作出的同意,二者在告知义务、形式要件、能力要件、法律后果、效力判断及撤销或撤回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差异。为提供产品或服务所必需被为订立或履行合同所必需包含,但为订立或履行合同所必需却不一定是为提供产品或服务所必需。在解释论上,我国法律应当将个人主动向处理者提出请求作为为订立合同所必需的一项限制要件。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仅限于民事合同,不包括行政协议,但该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在认定处理者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否为履行合同所必需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共同目的、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合同的性质和类型等因素。同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个人信息处理方式。
5
国有企业数据资产保护的法律制度架构
姚 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北京 100081)
〔摘 要〕在数智化背景下,数据逐渐成为驱动社会发展的核心元素。理论上,数据并非当然属于资产,其能否成为资产以及如何成为资产,应在数据资源、管理学和会计学意义上的资产等多重理论视域下进行论证。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数据资产是新类型新业态的国有资产。从性质上看,数据资产属于经营性国有资产,故应严格遵循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范数据安全风险。从微观上看,数据资产的保护工作包括对数据资产的识别、归集、确权、登记等基础性内容;数据资产的利用涉及数据资产的交易流转和数据要素的流通利用等制度体系。在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等多重维度中,系统探讨国有企业数据资产的制度架构,能够更好地发挥国有企业在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功能和作用。
6
网盘服务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上海 200042)
〔摘 要〕网盘可在用户请求上传的本地文件已在网盘中有同一文件存储时,对该文件进行“秒传”,也可在用户向目标网站请求文件下载且网盘中已有同一文件时,对该文件进行“秒传式离线下载”。这两种“秒传”虽然都未进行常规数据传输,但网盘经营者都没有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网盘根据用户提供的“BT种子”或“磁力链”对相关文件进行“P2P离线下载”时,只要利用P2P技术进行了数据传输,就与常规P2P软件的功能没有实质区别,不能认为网盘经营者实施了直接侵权。网盘并不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意义上的“信息存储空间”,对其侵权行为的认定不能直接适用“通知和移除”规则及“红旗标准”。但网盘经营者应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的要求,采取合理的法律和技术手段降低其“分享”功能被滥用的可能性。
7
个人信息处理规范依据的公私二分
李群涛
〔摘 要〕一般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中7项个人信息处理规范的适用主体包含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即公私不分。然而,该款所借鉴的GDPR第6条第1款第1分款,虽表面上也似公私不分,但实质上是公私二分。公私二分的原理是:在大数据时代,公法活动、私法活动的进行均深度仰赖个人信息处理,故公法活动、私法活动的自由范围(“法无授权即禁止”和“法无禁止即自由”)决定着个人信息处理的自由范围,而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自由范围正是个人信息处理规范建立的依据。在公私二分思路下,应将第13条第1款解释为:公共部门仅能适用部分规范,总体上以禁止处理个人信息为原则,仅因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公共利益方可处理个人信息;私营部门则可适用全部规范,总体上以允许处理个人信息为原则,仅因违反三类禁止性规定方禁止其处理个人信息。如是,第13条第1款就能与数据要素流通利用的政策导向和时代需求相适应。
〔关键词〕个人信息处理;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禁止即自由
8
论数据产权保护的范式转换:从 “利益保障” 到 “行为许可”
刘政廷
广州大学法学院
(广州 510006)
〔摘 要〕数据产权的 “利益保障” 范式是法学界关注的重要命题。但该范式的理论分歧较大,主要原因在于数据产权保障方式无法聚焦某种具体利益,数据产权概念具有较强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相较于 “利益保障” 范式,“行为许可” 范式能够修正数据产权的制度价值,明晰数据产权的法律属性,锚定数据产权的经济法定位。在 “行为许可” 范式的全新视角下,数据产权可被理解为一种基于数据产业活动而生成的 “行为许可权”,在 “保护结构”“市场结构” 和 “强制结构” 下衍生出不同的权利内容。借助 “行为许可” 范式与 “数据二十条” 的制度框架,我国数据产权的法治保障可以通过构建 “三级行为许可机制”“行为许可监督机制” 以及 “行为许可保障机制” 加以实现,进而推动我国数据产权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发展。
9
论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中的拟制性财产权利
10
从法律结构上区分“标的”与“原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摘 要〕我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忽视合同的原因,经常将其与合同的标的同等对待。合同之标的与原因属于法律构造问题:标的要解决“给付什么”的问题,而原因则要解决“为什么要给付”的问题。有标的而没有原因的合同,缺少给付的正当性。因此,必须从法律构造上来区分原因与标的,才能更为清楚地分析合同的效力状态。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标的是否存在不属于合同效力问题,仅仅是违约问题。然而在要物合同、遗赠抚养协议中,标的物不存在则属于合同不能生效的问题。如果原因发生变化或者不存在,则会影响合同效力。标的物的缺乏也可能与重大误解、欺诈等规范竞合。我国《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就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在了合同法救济的大门之外,因为这些协议均没有债法上的“债因”(原因)。自然之债之所以不被认为是民事债权,就是因为其“原因”不被法律所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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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授权资本制的时代价值、创新与实施展望
〔关键词〕授权资本制;法定资本制;声明资本制;时代价值;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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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适用民商事条约的路径探析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北京 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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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体系融贯性的立法实现
〔摘 要〕现行环境法体系的结构性问题阻碍了环境法体系的现代化,需要通过提升环境法体系的融贯性加以解决。作为问题导向的领域,融贯的环境法体系不仅要符合形式理性,而且应遵循环境保护事务规律要求的效用理性。按照双重理性的要求,环境法体系的构建需追求逻辑的连贯性、价值的融贯性与目标的融贯性,关注不同环境法规范的内在系统关联问题。采用立法与法律实施互动的视角审视环境法体系,可以发现现行环境立法未能为执法与司法提供融贯的法律论证逻辑前提、价值判断的指向标、实现规制目标的协调器。为弥补融贯性缺陷,立法者应当借助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契机,在解释、分类、整理现有环境法规范的基础上,运用体系结构的网络化、概念类型的多元化、政策原则的法律化、法律规范的关联化等技术方法构建融贯的环境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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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回应社会诉求的行为策略与风险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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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话语嵌入国家法律话语的效应及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