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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2015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5-02-09 来源:《法学评论》编辑部  作者:佚名

1、宪制的军事塑造——中国古代宪制之六

苏 力(北京大学法学院天元法理学讲席教授,博士,长江学者。)

内容摘要:本文集中从理论层面考察、分析和讨论军事对于历史中国宪制/构成的影响。除历代均通过军事完成中国的统一外,与军事有关的宪制问题至少还有:新建立的王朝如何稳妥实现从武功到文治的宪制转换,农耕大国和平时期的军制和军备,以及在和平时期如何有效选拔、规训杰出的军事将领。与宪制紧密相关的另一重大军事问题是如何防范北方游牧文明的南下,确保中原农耕地区的和平和安定;而在这一视野下,无论是否成功实现了其建造意图,长城都是稳定和维系历史中国的一项宪制。鉴于军事的宪制重要性,文章最后简单分析了为什么这一毋庸置疑的重大问题如今在当代西方宪制研究中却被淡化甚至退隐了。

关键词:宪制 军事 历史中国

2、钓鱼岛主权归属与《马关条约》的演进解释问题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拥有南沙群岛主权证据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4BFX189)和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青年基金项目“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中的证据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1YJC820169)阶段性成果。)

张卫彬(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内容摘要:中日钓鱼岛之争涉及《马关条约》第2条第2款“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解释问题。对于该术语地理表达的含义,两国政府及民间人士依赖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之规定,并结合在实践中生成并发展而来的演进解释方式对其内涵进行了不同的阐释。实际上,经由国际法庭确立的“一般规则”之实践路径进行考察,历史文献记载及持续、适度有效的行政管辖有力证明钓鱼岛作为台湾附属岛屿的这一史实,因而只能采取静态解释方法而非演进解释方法。同时,也不存在采取演进解释的原始意图和嗣后合意。

关键词:演进解释 附属岛屿 钓鱼岛

3、请求(同意)原则与武力打击“伊斯兰国”的合法性

(本文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的改革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4BGJ029)的资助。)

戴 轶(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美国主导的反“伊斯兰国”联盟在伊拉克和叙利亚境内采取军事行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传统国际法上的请求(同意)原则,该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的有效性取决于两个方面,第一,适用范围局限于帮助请求(同意)国抵抗外来的武力攻击;第二,请求(同意)本身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伊斯兰国”是一个跨国叛乱团体,且已经被安理会定性为恐怖主义组织,虽然不同于外来的武力攻击,但可以接受对其扩大适用请求(同意)原则。伊拉克的请求是其政治权威当局自由做出的,美国在其境内的军事行动可以接受为合法武力。叙利亚的同意是叙利亚政府反对派做出的,没有法律效力,美国对叙利亚境内的空袭构成侵略;而且,美国、土耳其等国对叙利亚政府反对派的支持、援助构成对《联合国宪章》第24)条的违反,是对叙利亚内政的干涉,不能因反恐需要而将其视为例外。

关键词:请求(同意)原则 “伊斯兰国” 国际恐怖主义

4、宪法上住宅社会权的意义及其实现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权利话语在司法裁判中的局限及其破解研究”(13CFX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张 震(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作为人权保障书,宪法应该为公民的基本居住需求提供根本保障。我国现行宪法使用住宅而非住房的措辞,意在强调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需要。从权利逻辑、现代宪法权利的属性、以及我国住宅权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来看,住宅之社会权属性在宪法上应该被强调。住宅社会权的基本内涵,即国家应该保障公民适足的住宅权。综合宪法文本资源、进行宪法解释和住宅权立法等可为住宅社会权提供多重保障。

关键词:住宅问题 宪法 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社会权

5、普通法传统与香港基本法的实施

(本文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委员会的港澳基本法研究项目“普通法传统对'一国两制'及香港基本法实施的影响研究”的中期成果;本文同时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香港基本法框架下立法权与行政权互动关系之研究”(项目批准号:13AFX004)的资助。)

黄明涛(法学博士,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内容摘要:香港基本法实施以来,特区法院在有关案件中多次重申“普通法传统”,借以阐明基本法的含义、推动相关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发展。在“一国两制”的背景下,香港的普通法传统既有助于延续香港长久以来的法治传统,也有助于因应社会变迁,促进基本法法理不断趋于完善。普通法作为香港原有法律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对基本法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同时,基本法作为香港特区宪制性法律,也会给香港的普通法传统注入新的内涵。

关键词:普通法 普通法传统 香港基本法 一国两制

6、对批判立法之法益概念的检视

[德]克劳斯·罗克辛(著)(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教席教授、法学博士。) 陈 璇(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刑法的任务在于法益保护。德国等国宪法法院的多个判决说明,批判立法的法益概念在确定某一罪刑规范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上,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尽管作为一种最高法律原则,法益概念必然具有抽象性,但它可以通过一系列规则得以明确化。承认法益概念具有批判立法的功能,这与立法者享有一定创造空间的事实之间并不矛盾。行动犯所侵犯的同样也是法益,而不是感情。法益概念不仅具有刑事政策上的意义,而且还会对立法者产生约束力。即合比例性原则是判定某一规定是否合宪的决定性标准,而该原则的内容需要通过法益概念来得到具体化。

关键词:法益 立法 宪法法院 合比例性原则

7、中国腐败犯罪的原因分析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当下中国的腐败犯罪是相当严重的,而生成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人性本能中生成腐败的原因,也有社会习俗和社会转型期中生成腐败的原因,还有制度设计和制度运行中生成腐败的原因。认清腐败犯罪的生成原因,可以为制定反腐败对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关键词:腐败 犯罪 原因

8、刑法应如何应对风险社会的“焦虑”——通过商谈与重塑传统的治理

张建军(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当前的风险刑法呈现出全面规范化的色彩,这隐含了一种人们对于法官裁判不确定的焦虑,加剧了风险社会下人们相互间的不信任。这会造成大规模的社会冲突与仇恨犯罪。刑法应该在立法与规范体系内寻求一种商谈性的理论范式,且应该以能动立法的方式,重塑一种风险社会亟需的团结、互助、尊重他者的社会规范,以此来有效应对风险社会的焦虑。

关键词:法官独断 精神焦虑 商谈 重塑传统 见危不救罪

9、指纹隐私保护:公、私法二元维度

张 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指纹是重要人体生物信息,具有人别辨识之功效,极具私密性,是现代社会中一种重要的隐私信息,其事关人格尊严维护,符合个人信息自主权之意旨,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指纹隐私在现代社会中经常遭受来自私人与公权的多重侵害,对其保护是公、私法共同的使命。私法上对指纹隐私的保护在于防止他人对隐私的非法侵害与非法利用,界定合理使用的范围和主体授权的尺度。公法上对指纹隐私的保护在于防止国家高权对指纹隐私的不当侵害。国家高权使用私人指纹应遵循比例原则、合目的性解释和法律保留等原则而审慎为之。现代社会中的人因个人信息被不当泄露和利用而不堪其扰,应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适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确保个人在浮躁的社会中保有安宁的生活。

关键词:指纹隐私 人格尊严 信息自主权 私法 公法

10、类别表决权:类别股股东保护与公司行为自由的衡平——兼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10

刘胜军(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摘要:2013年《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颁布意味着我国类别股制度的确立。优先股等类别股与普通股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前者的类别权容易受普通股股东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类别表决权为类别股股东提供了对不完全的类别股合同进行事后补充和重新缔约的机会,对类别股股东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类别表决权实质是对公司行为的类别否决权,类别表决范围过宽将妨碍公司行为自由,因此应对类别股股东保护与公司行为自由进行衡平。文中对类别表决权适用范围的合理确定从法理和比较法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认为效率价值优位的公司法应优先保护公司行为自由,类别表决权适用范围应根据此价值判断合理确定。基于上述类别表决权一般原理,文中对我国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优先股的类别表决权进行评析,认为该办法过分扩大了强制类别表决事项,妨碍了公司行为自由和适应市场的灵活性,过分侵占了公司内部治理的空间。

关键词:优先股 类别股 类别权 类别表决 类别表决权

11、增值税收入划分规则何以再造

叶 姗(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分税制改革确立了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税收收益权按税种按比例分配给中央和地方、税收征管权分别由国家和地方税务系统行使的税收体制。国内增值税收入在中央和省之间的分享比例是75%25%,进口增值税收入由中央独享,出口退增值税分担比例是925%75%,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规则不一而足,这种按环节按比例划分收入的规则是一种激励相容的制度设计。在增值税“扩围”改革过程中,增值税扩增税目收入留存地方的权宜之计,解决不了因此造成的地方税收收入下降和少量纳税人税负增加等问题。改革完成后,增值税仍然应当确立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中央和省的分成比例则应当依据各省的财政资金筹集能力强弱、制造业和服务业产值高低来确定,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规则需要配合地方税收收入变化和地方支柱性税种来重构。

关键词:增值税“扩围”改革 收入划分规则 税收收益权 利益均衡 税收体制法

12、我国调解制度变迁中国家权力的角色承担与未来向度——基于法社会学的观察

郑英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内容摘要:对古代传统调解、近代法院调解和现代“大调解”的考察发现,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变迁轨迹呈现出沿国家权力不断升格的迹象,且以迎合不同时代的社会结构与社会需求为内在逻辑。现代“大调解”是社会变迁背景下既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失灵”从而引发公权力强势干预的外在体现。此种权力单边治理的模式存在着内生性缺陷,且不符合社会秩序运行的内在需求。在秩序重建的未来图景中,我国调解制度的完善应当坚持法治原则和司法中心主义路线。

关键词:传统调解 法院调解 “大调解” 社会变迁 纠纷解决机制

13、我国疫苗伤害救济的路径选择和制度构想

刘洪华(韶关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

内容摘要:疫苗伤害救济事关公共安全。我国疫苗伤害救济制度存在救济范围窄、补偿标准不明确、补偿程序复杂以及因果关系认定过于严格等问题。美国和德国分别代表着直接救济和侵权救济模式。两者各有优劣。我国应当采取直接救济模式,但辅之以追究相关责任人侵权责任。救济应当不问过错,构建救济基金制度,完善救济程序,实现快速、便捷、确定和慷慨救济的目标。

关键词:疫苗伤害 预防接种 救济 补偿

14、论法的民族性与我国继承法的修改

麻昌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传统的民族习惯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制定法的重要渊源,具有深厚的文化价值和民情基础。继承制度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制度之一,具有显著的民族性特征,其发展和完善应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族传统习惯相适应。面对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急剧转型,我国现行继承法已难以为继,立法修改迫在眉睫。继承法的修改在借鉴国外继承制度的同时,必须结合我国实际对继承习惯的优劣性进行价值考量,融入合理的继承习惯内容,促使继承法借助习惯有效渗入民众现实生活,真正实现民间法与制定法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继承制度 继承习惯 民族性 立法修改

15、论知识产权国际化的保护模式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潘皞宇(外交学院国际法系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虽然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地域性的特征,但经济全球化、科技发展等综合因素共同决定了在国际层面统一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和必然趋势。在几十年的国际化发展进程中,以传统的国际立法方式为基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逐步成型,并且形成了相对周延的机制运行框架。随着体系构建的逐渐成熟,我们有足够的分析素材、也有必要通过理论研究,提炼出知识产权国际化运行机制在具体实践活动当中的一般规律,并总结出模式化的操作流程,而这些经验性的结论不仅有助于提高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效率和效果,更为身处知识产权国际化潮流中的中国提供了必要的战略依据和应对措施,对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化 机制构架 操作模式 微观主体 宏观主体

16、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

竺 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

内容摘要:我国2007年以来的试点已证明,未形成起码的法律体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事业的建立必然陷入“叫好不叫座”的僵局。2014年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仅新增了鼓励投保条款,未能打破上述僵局,但已宣告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新阶段的开始。未来应建立三个板块组成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全国性立法的体系。当务之急是尽快研究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并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单行法修改中适时规定强制投保条款。

关键词:环境污染 责任保险 法律体系

17、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版权治理与许可对策

郑友德(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公共部门在履行公共职责的过程中会掌握和积累数量众多的信息,其中很多信息可以成为版权保护的对象。知识共享许可模式以六套许可条款组合为核心,倡导标准化的授权模式,可以成为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版权治理新模式。此外,知识共享许可模式还与信息自由及披露之间具有很强的兼容性。对此,我国可以在比较和借鉴各国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模式的基础上,尤其是在吸收知识共享许可模式优势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制度。

关键词:公共部门信息 再利用 版权 知识共享 许可对策

18、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理”与“法”

刘国媛(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内容摘要:新刑诉法对部分检察权的行使进行了诉讼化改造,强化了检察权行使的公开性。实践中,部分检察机关为回应检察权行使方式的司法化要求,自发将听证制度引入检察权能的运行过程中,引发了对该制度正当性的探讨。在听证两造对抗、裁判中立的运作机制下,诉讼参与人能够较为充分地参与检察权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检察权运行相对封闭的缺陷和不足。对检察公信力的提升,顺应公民参与司法的时代诉求等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功能。在法律框架内构建刑事检察听证程序是该制度发展和完善的根本路径。

关键词:检察权 诉讼化 听证 正当性

19、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潜在风险与控制

邓立军(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内容摘要:2012314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设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这对加强打击腐败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是由于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立法指导思想存在较大偏差,制度设计粗疏,缺陷在所难免,如诉讼架构严重失衡,悖离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适用案件范围边界不清,生效没收裁定的直接撤销制度违反了程序正义等。为此,必须加强对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风险控制,首先必须实现立法指导思想从“重人轻物”向“人物并重”转轨的革命性变革,同时要注意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加强权利保障的力度,维持诉讼架构的平衡;建立货币化标准,严格限定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维护生效没收裁定的权威性与安定性,废除直接撤销制度;加强对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检察监督。

关键词:腐败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 风险控制

20、运动员权利的法理探析

钱侃侃(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与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确立并厘定运动员权利概念,是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竞技体育纠纷,推进体育体制改革的逻辑前提。从权利存在的形态看,运动员权利获得国际和外国的规范性文件承认,属于法律权利,有必要在现行《体育法》中增加“国家保护运动员权利”的条款。从权利主体角度看,职业运动员是运动员权利主体的核心范畴,不以竞技体育为职业,但参加了各种级别体育竞赛的自然人,也可以享有相应的运动员权利。从权利内容角度看,运动员权利包括不受强迫训练或参赛的自由、注册和转会的自由、免受兴奋剂侵害的自由等消极权利,以及职业公平、社会保险和文化教育等积极权利。

关键词:运动员权利 竞技体育 体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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