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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2020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0-01-20 来源:《法学评论》

《法学评论》2020年第1期目录

习近平关于市场公平竞争重要论述的经济法解读 孙晋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的形成过程及其规范含义 韩大元
论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申请解约 王利明
超大型国家治理中的地方法治试验及其制度约束 郑智航
论监察调查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龚举文
假劣疫苗刑法规制的回应性与整全性 彭凤莲
行刑诉讼交叉案件的裁处机制——以行政权与刑罚权的双重法律关系为视角 田宏杰
夫妻共有股权行使的困境及其应对——兼论商法与婚姻法的关系 王涌 旷涵潇
区块链技术在政府监管中的定位及法律规制——基于海关监管的视角 周阳
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中的“长臂管辖”——对欧盟GDPR的原旨主义考察 叶开儒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和推进方向 曹明德
“设区的市”环境立法的理想类型及其实现——央地互动的视角 杜辉;
中国与欧洲公众环境参与权的比较研究 何苗
经济法规的合宪性审查标准——基于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的考察 李友根
论管制征收构成标准——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为中心 王玎
业务过失的刑法惩处不必重于普通过失 梁云宝
论会计师事务所不实财务报告的民事责任——兼评上海大智慧公司与曹建荣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彭真明
启事


习近平关于市场公平竞争重要论述的经济法解读

作者:孙晋(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立足时代和实践的理论发展从来都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品格,习近平总书记科学回答了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之问,形成了关于市场公平竞争及其法治的系列重要论述,与马克思主义竞争(发展)观一脉相承,成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发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的思想反过来指引新时代经济法治尤其竞争法治实践更好发展,所以,充分挖掘和准确理解习总书记关于市场公平竞争及其法治系列重要论述的内涵意义重大。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市场体系进程中,坚持公平竞争和实现竞争法治始终是其最基本特征和最重要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干预与市场竞争关系始终是竞争法治的核心指导原则;依据该原则,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二者缺一不可。围绕该原则,竞争法治在宏观和微观层面有其不同的目标和导向:宏观方面,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基本要求,而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确立是实现该要求的应然选择;微观方面,应着力通过做"减法"即减轻企业的竞争负担和做"加法"即增加企业的竞争机会相结合的方式,共同保障企业自由竞争,同时注重以竞争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制行政性垄断来保障企业公平竞争。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的形成过程及其规范含义

作者: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基本法是"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具体化、法律化,为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作为法律文本体系,基本法由不同规范组合,构成不同的功能体系。当基本法的规范与现实出现冲突时,我们要回归基本法本身,寻求规范依据,并通过对规范的合理解释,建构文本与实践互动的运行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是富有特色的条款,其规范具有综合性、开放性与动态性,勾接不同的价值,在文本体系内设置合理平衡国家主权、安全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规范依据。基于基本法的特殊地位,基本法具体条文的形成具有特定的背景与规范内含,需要以宪法解释学的方法加以诠释,为其实施提供规范依据。

 

论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申请解约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合同僵局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合同法不能通过确认违约方享有解除权的方式打破僵局,但有必要通过确认司法解除制度,允许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法律必须对合同僵局情形下的司法解除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以维护诚信和公平原则,并保障交易的效率。打破合同僵局的要件包括:非违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非违约方拒绝解除合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且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第353条第2款虽然对打破合同僵局作出了大胆的尝试,该规定是我国民法典的大胆创新,但其关于合同司法解除的条件规定得过于严苛,且与打破合同僵局的现实需求并不完全吻合,因此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完善。


超大型国家治理中的地方法治试验及其制度约束

作者:郑智航(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地方法治试验既能够激发地方政府的创造性,又能够科学有效地规范地方政府权力运作。竞争动力学理论从经济发展产生的内生性驱动和官员晋升锦标赛产生的外在压力两方面,解释了地方法治试验的动力机制。中国采取"政府集权+行政集权"模式在促进国家统一同时,扩大了国家的治理规模,增加了国家的治理负荷,引发了超大型国家治理的结构性难题。中央试图通过允许地方进行法治试验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难题。它能够在统护法律统一的前提下,及时调整中央集权与分权的程度。中央通过宪制约束、组织约束和政策调控等多种手段,加强对地方法治试验的约束,确保国家整体主义体制结构的实现。地方法治不是一个脱离中国整体法治而存在的本体论意义上的概念,而是一个具有强烈方法论意义的概念。

 


论监察调查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作者:龚举文(湖北省纪委 湖北省监委)

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确认了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地位,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表明了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调查所收集的证据必须符合证据裁判原则。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不难预见,在今后监察委员会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中,遇到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可能会越来越多。为积极应对这一突出问题,本文就监察调查中排除非法证据的现实意义、法律适用、非法言词证据及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进行阐述,进而提出有效应对举措,确保监察调查取得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证据标准,实现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假劣疫苗刑法规制的回应性与整全性

作者:彭凤莲(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导致出现社会信任危机与社会恐慌,有鉴于此,国家提出"完善疫苗药品刑事法律制度"。法律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社会复杂性的增长需要并促进法律结构的变迁,法律的变化又导致重大社会变化。因此假劣疫苗的刑法规制,不只是满足一种专业需要,更要满足社会需要,承担社会整合功能。作为整全性的法律,要求保持协调一致性及价值的融贯性。假劣疫苗的刑法规制,既要与假劣药犯罪相协调,又要与刑法典相协调,还要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与《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相协调。疫苗刑法制度的修改完善,承担着回应社会和价值融贯的追求,既是法律问题,也是道德问题。


行刑诉讼交叉案件的裁处机制

——以行政权与刑罚权的双重法律关系为视角

作者: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摘要:中国法体系语境下的行刑诉讼交叉案件的产生,既源自违法与犯罪二元化处理机制中临界点的模糊性,又来自行政机关与刑事诉讼机关职权的交叉重叠,而最根本原因乃在于实体法中行政权与刑罚权的双重法律关系,即行政处罚权与刑罚权在惩罚严厉程度上的递进关系以及刑罚权对行政管理权(狭义)的保障关系。据此,行刑诉讼交叉案件可分为两类:一是以行政处罚行为为诉讼标的的行刑诉讼交叉案件;二是以行政管理行为(狭义)为诉讼标的的行刑诉讼交叉案件。前者的处理应秉持"刑事先行,先刑后行"的规则,后者的处断则应坚持"行政先行,刑事后理"的规则。


夫妻共有股权行使的困境及其应对

——兼论商法与婚姻法的关系

作者:王涌 旷涵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摘要:夫妻共有股权行使纠纷在近年来引发广泛关注。我国夫妻共有股权行使的内容既包括资产收益权、管理性权利等基本权能,也包括处分权。婚姻法与商法规范在夫妻共有股权行使条件上存在差异,前者强调夫妻双方"一致意见",后者要求由公示方行使股权。将不同行使主体、条件和内容进行组合,行使效果存在明显区别,其中公示方擅自处分共有股权的法律效果引发了较大争议。商法和婚姻法规范既有交集也有差异,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规范竞合。为解决夫妻共有股权行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需要更精细化的规则:第一,在公示上实现商法与婚姻法兼容;第二,在管理权行使上,商法规范具有特殊性,应当优先适用;第三,在行使处分权尤其是公示方擅自处分股权的问题上,婚姻法要求的夫妻一致意见具有特殊性,应当将商法与婚姻法综合运用以完善现有规则;第四,针对公众公司股权行使应保障商法优先。


区块链技术在政府监管中的定位及法律规制

——基于海关监管的视角

作者:周阳(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区块链+"已经开始延伸到政府监管的应用场景,其有利于提升监管的整体效能。鉴于区块链技术在政府监管中的定位及法律规制问题的复杂性,海关监管是合适的样本。区块链背景下我国海关监管存在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过程无纸化以及交易信息中心化的问题。为此,需要客观冷静看待区块链技术在海关监管中的定位,它不仅仅是海关监管过程中的技术增量,也是优化海关监管流程的重要推手,更能够孵化实现海关监管核心目标的创新措施,但也存在着双刃剑的负面效应,应通过确定多维宽容的规制理念、拓展行业协会与企业为规制主体以及鼓励适用柔性规制方法来构建我国区块链海关监管的法律规制体系。同时,我国必须秉承国际视野,把向国际社会提供一个完整的、带有普适性的区块链技术政府监管方案作为远期的重要目标。


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中的“长臂管辖”

——对欧盟GDPR的原旨主义考察

作者:叶开儒(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是个人数据保护的重要立法之一,而其中的"长臂管辖"条款是最有特色并颇受争议的规则。从内在视角来看,欧盟语境下个人数据的特殊含义和重要地位,是"长臂管辖"的正当性基础。而其在制度上形成内外联动的局面,是因为欧盟想扭转其在全球互联网和信息产业的劣势地位,并增强其在全球数据保护立法的话语权,同时更好地保护个人数据和国家安全。对此,中国未来的数据保护立法应结合自身数据产业的特点,明确立法旨意,形成内外联动,在国际互联网和数据治理中采取积极有为的态度,掌握该领域的话语权。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和推进方向

 

作者:曹明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我国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特别是在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但由于案件来源受到制约、可诉案件的种类范畴过窄、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和调查核实权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不甚明确、公益诉讼被告不配合或阻挠以及诉讼费用如何分担等问题的存在,司法实践操作中还存在诸多困惑和困难。因此,如何推进检察院的公益诉讼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检察院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需要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共同探讨对策,尽快完善立法并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提供立法和司法保障。

“设区的市”环境立法的理想类型及其实现——央地互动的视角

作者:杜辉(重庆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设区的市环境立法从规范完善和功能提升出发补强了地方环境治理的有效性。基于全面建设生态文明和依法治理的双重目标约束,央地互动在纵向关系、横向关系和动力机制三个维度上为市级环境立法权设定了方向性约束。市级环境立法必须在制度框架、工具选择、执行过程、主体互动、利益整合等方面做出新的制度设计。为此,必须超越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之关系的传统限定,以及中央中心主义和地方自主治理的制度分歧,塑造市级环境立法创新的结构秩序,突出底层环境立法的优先性与上溯能力,提升市级立法权的创新能力。


中国与欧洲公众环境参与权的比较研究

作者:何苗(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公众参与权的保障与实现程度直接关系着民主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关系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针对环境问题而言,如何从法律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更有效地回应公众的"参与权",值得深入研究。相较而言,欧洲的相关法律制度走在世界前列,从纵向发展的视角来看,中国和欧洲在保障公众环境参与权的进程以及所面临的挑战方面有着相似之处,欧洲经验对我国有着极其重要的借鉴作用。中国和欧洲公众环境参与权有着不同的理论基础、历史发展进程、参与范围、参与层次、参与阶段以及支持者。基于这些相似性和不同点,立足于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实际,欧洲公众环境参与权保障法律机制能为我国解决类似挑战提供一些可能路径。


经济法规的合宪性审查标准

——基于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的考察

作者: 李友根(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对法律文件的违宪审查是我国合宪性审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的违宪审查实践中,针对法律所涉及的内容,分别存在着合理审查、中等审查和严格审查等不同的审查标准。对于经济领域的法律,一般采用合理审查标准,但近年来在涉及言论自由的经济领域,其审查标准往往会提高。在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中,如果法院在个案审判中发现法律存在违宪嫌疑时,可以建立向最高人民法院移送的机制,并通过听证程序进行充分论证以决定是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在审查中,对于我国的经济法律不宜直接采用合理审查标准,而应提高审查标准。


论管制征收构成标准

——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为中心

作者:王玎(北京电子科技学院)

内容摘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33个管制征收案件时主要采用是否属于物理性侵占、是否属于经济利益互惠、财产权行使是否构成对公共或他人的妨碍、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对财产价值的影响程度五类标准。管制征收构成标准的体系构建,需通过对五类标准进行形式与实质递进式的双阶层划分来实现:是否属于物理性侵占、是否属于经济利益互惠以及财产权行使是否构成公共妨碍为第一阶层的形式标准。一项管制行为属于物理性侵占即构成管制征收;管制行为属于经济利益互惠或者财产权行使构成对公共或他人的妨碍,则不构成管制征收。在不属于物理性侵占、经济利益互惠或者财产权行使构成公共妨碍的情况下,对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和对财产价值的影响程度作第二阶层的实质判断。不符合公共利益标准或者对财产价值造成过度影响的管制行为构成应于补偿的管制征收。


 

业务过失的刑法惩处不必重于普通过失

作者: 梁云宝(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业务过失的刑法惩处重于普通过失是传统过失犯领域中的铁则,但业务范围的持续扩张使得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的边界不清,这造成了这一铁则在司法适用上的异议。更为关键的是,这一铁则的正当性在遭受批判后,为之辩解和反驳的观点始终给不出有说服力的理由。业务过失(犯罪)是我国刑法中的重要类型,但我国刑法未遵守这一铁则,立法者根据现代业务过失(犯罪)的特点作出了契合我国实际的规定,这使得它的法定刑轻重有度。因此,以这一铁则为标尺来评判我国刑法中的业务过失(犯罪)规定并不妥当。并且,业务过失的惩处重于普通过失不是我国业务过失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


论会计师事务所不实财务报告的民事责任

——兼评上海大智慧公司与曹建荣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作者: 彭真明(海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过错的认定标准为"职业谨慎",法律上的"重大性"认定依据主要是信息对决策的影响力和信息对股价的影响力。法院在民事赔偿案件中应该独立对"重大性"进行实质审查。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应肯定公司经营风险、行业风险和投资风险等作为阻碍损害因果关系的因素。在计算系统风险时,原则上宜优先选取板块指数为参考数据,计算方式采用分别认定市场风险的相对比值法。责任方式采取有限制条件的连带责任,对第三人的具体赔偿范围由法院综合考量各方因素裁定。

责任编辑: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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