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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2024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24-09-19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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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特稿




高校办学自主权的

法律性质与行使边界



  作者:徐靖,中南大学法学院、教育部与中南大学共建教育立法研究基地。

  摘要:办学自主权是现代大学治理的基础与核心,落实并扩大办学自主权是新时代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办学自主权兼具权利与权力的双重属性;从权源角度而言,办学自主权是高校作为公法团体“内生”的自治权利;从“授权”角度而言,办学自主权是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行政权力,且此种权力涵盖明确授权下的羁束自主管理权和概括授权下的裁量性自主管理权两种形态。教育行政诉讼领域典型案例裁判文书显示,高校办学自主权在接受司法审查过程中存在重程序审、轻实体审及“类案不同判”等现象,这些均与办学自主权法律边界不明晰存在紧密联系。高校办学自主权行使法律边界设定应遵循有限法律保留、利益均衡、严格正当程序与有限正当程序等基本原则,并通过合理界定其与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及建立必要的类型化裁量基准制度确立办学自主权行使的“纵向”与“横向”法律边界。

  关键词: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法律性质;国家监督;法律边界

 



信赖的概念廊清与规范再造



  作者:曹相见,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

  摘要:民法上的信赖源自于信任,后者的存在具有普遍性。信任意味着,人对行为作出决定时总是揣摩着其他可能性,并作出冒着某种风险的决定,其道德性分类可为信赖的普遍化提供解释指南。在民法上,道德信任意味着诚信责任,法律对道德信任的保护构成了信赖的抽象语境,信赖保护由此与私法自治获得统一。普遍信任则要求保护消极信赖和积极信赖:前者是对他人为诚信行为的信赖,后者则为对他人权属状况、事实状态真实性的信赖。为促进人际信任,法律必须保护民事主体的声誉,名誉权为其典型,荣誉、信用则属于名誉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道德信任;普遍信任;消极信赖;积极信赖;声誉保护

 



功能主义、超越类型化

与平台社会责任



  作者:冯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超级平台基于平台组织管理中的强势地位而对平台内利益相关群体拥有并实施的分配和规制权能日益强化,引发诸多负外部性,对此可诉诸平台社会责任予以应对。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出发,平台社会责任应定位于平台基于社会整体利益而承担的应然性、高标准义务;应超越类型化方法,推动平台社会责任作为一般性原则,约束平台的分配和规制权能,引领和改善平台治理规则的创设及实施。平台分配权能中的社会责任应以公平分配为核心,促进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用户、消费者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平台规制权能中的社会责任应以中立、合理、可救济为核心,实现规制在维护公序良俗、确立行为标准、便利纠纷解决等方面的价值。应通过法律规范转化、公共政策推进、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等公私融合机制推动平台社会责任的实现。

  关键词:功能主义;超越类型化;平台社会责任;分配权能;规制权能

 

专论与争鸣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论题选择

——以宪法学的论题学分析为例



  作者:周刚志,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师范大学文化和旅游研究院。

  摘要:论题学法学是古罗马法学转向民族国家法学的重要基础,也是现代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近百年来,宪法学上存在“制宪”、“行宪”、“护宪”、“司宪”等重要论题。从论题学法学的视角来看,制宪是宪法实施的前设论题,但是它需要在法治实践中被宪法文本吸纳为“修宪权”,不宜被设置为宪法规范体系与知识体系构建的核心论题。鉴于宪法权威的法治价值,行宪命题具有重要的法学意义。“宪法实施”植根于中国生动的宪法实践和法治实践之中,是当前中国宪法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论题,构成了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阿基米德点”。

  关键词: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论题选择;制宪;宪法实施

 



论纪检监察监督及其功能价值



  作者:李晓明,苏州大学国家监察研究院、苏州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要: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第一职责、基本职责,因此研究其监督功能及其价值,是纪检监察的核心要义。纪检检察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的重中之重,既包括内部监督也包括外部监督,既包括党纪监督也包括国法监督,既包括政治监督也包括对执纪、执法人员滥用权力的监督,既包括对职务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调查监督也包括对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监督,既包括事前、事中监督也包括事后监督等。其功能价值包括制度功能价值、机制效能价值、人才贤能价值、协作能动价值等。监督理论与实践的体系性能最大程度地发挥纪检监察监督的效能与效益,前者是纪委监委通过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不断提升全面监督的质效与功能,后者是在纪检监察监督运行中,既要考虑到整个监督的一体化推进又要抓住监督的关键进行重点发力,从有效机制上保障纪检检察监督的效果和收益,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驾护航。

  关键词:纪检监察;监督;类型;价值功能




中国检察权的规范内涵界说



  作者:王海军,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中国检察权的规范内涵是检察基础理论中的重要问题,应在权力地位、权力性质、权力核心内容和权力功能四个维度展开。在权力地位维度,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结构中的重要类别,是具有独立宪法地位的国家权力,在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下依法行使。在权力性质维度,检察权的权力性质即为宪法中明确规定的“检察权”。在权力的核心内容维度,检察权与法律监督之间具有紧密关联,凸显了法律监督为中国检察权的特色和核心内容。在权力功能维度,通过行使检察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权、加强国家监督体系。四个维度具有内在逻辑,并在整体上完成了对中国检察权规范内涵的界定,凸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理论的重要面向。

  关键词:检察权;法律监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




专利权侵权二阶段诉讼的中国图景



  作者:李凌,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专利权侵权诉讼中,获得损害赔偿和停止侵害行为是专利权人最重要的诉讼请求。为实现审理的集约和高效,大陆法系德、日两国均在专利权侵权诉讼中贯彻了二阶段审理的构造。实体诉求层面,我国专利权侵权诉讼中资料的缺乏致使起诉时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裁判时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的适用异化。专利权侵权二阶段诉讼制度能够缓解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困难,优化法官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的具体方法。程序要求层面,我国现行法中的行为保全制度不能兼顾及时停止侵害和保护中小企业利益,单独提起停止侵害诉讼可能导致重复审理和矛盾裁判,实践中不常适用的先行判决制度仍粗糙简陋。专利权侵权二阶段诉讼制度能够在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的前提下,及时实现停止侵害的目的。裁判需求层面,专利权侵权二阶段诉讼制度能够实现诉讼程序的集约化,同时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进而提升纠纷多元解决的效率。我国应当引入专利权侵权二阶段诉讼制度,为专利权人提供更加及时有效的保护。

  关键词:专利权侵权二阶段诉讼;损害赔偿;停止侵害;诉讼效率




新《公司法》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中心主义的理论证成与法律实现



  作者:刘亚菲,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和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需求,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机制亟待改革。国有独资公司运行中的经理中心主义模式存在治理行政性、权力集中性、业务维稳性和决策短视性等特征,不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治理制衡、市场创新以及持续发展。而从市场经济国际化发展的视角出发,董事会中心主义作为一种合理选择,有助于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升公司治理效率并促进市场化科学决策。故而,2023年修订通过的新《公司法》不仅在宏观立法目标和理念上强化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治理中心思想,而且在公司经营职权和相称性义务与责任等具体制度安排上也给予了更多的供给和突破。这种趋势还有可待完善的空间,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强化方案旨在构建一个高效科学的公司治理框架,要求调适与普通公司同质化的机构职权配置模式,明晰国有独资公司及其行权代表机构的权利边界,突出董事会的经营核心地位,尤其是独立的经济决策,并致力于培育和健全职业经理人市场。为此,在制度实现上可以确立专门立法的思路,规范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特色化各组织机构的职权定位,赋予董事会高度经济决策的职权类型,并建立配套的国有独资公司职业经理人选入机制。

  关键词:国有独资公司;经理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公司法

 

热点透视

 



人工智能时代数字公民身份构建

的要点、基点与难点



  作者:刘泽刚,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摘要:数字公民身份构建尚无成熟理论体系和普适制度形态。人工智能全面提升生产力的同时也在推动社会组织形态的重大调整。数字公民身份既可促进人类个体在数字时代获得更好的生存发展条件,更能有效推动人工智能水平、赋能经济社会发展。人工智能时代的数字公民身份具备主权性、全域性、整合性、基础性、自主性等特征。各国由政府主导的数字身份信任框架是数字公民身份构建的基点,其建设需合理配置责权利关系,兼顾单一与多元身份需求,统合法律规范与技术力量,寻求科技自主与治理权威之间的平衡,并调和去中心化与中心化的关系。数字公民身份构建的难点在于寻求可靠动力破除既有利益格局,创建网络身份层,使自然人获得应有的互联网主体法律地位。我国目前已基本具备建设数字公民身份的技术、规范和政策条件,应积极稳健推动数字公民身份的构建。

  关键词:数字公民身份;数字身份;公民权利;数字身份信任框架;自主身份

 



数字经济时代个人金融信息

侵权保护的困境与应对



  作者:郭金良,辽宁大学法学院。

  摘要:数字经济时代个人金融信息作为一项具有突出财产属性和应用价值的重要权益,需要给予特殊保护。《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制度,但对个人金融信息的法律界定尚不明确,在归责原则、损害认定、损害赔偿责任规则等方面无法给金融场景应用中的信息权益人提供合理保护,造成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极大困境。法律应当以场景理论为基础,对个人金融信息含义与类型进行规则塑造;从信息权益人举证难度和金融交易信息应用的特殊性出发,分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损害认定上,采取“客观上合理的可能性”方法来认定非物质性损害,并依据风险预防成本来确定非物质性损害赔偿范围。

  关键词:个人金融信息;金融隐私;非物质性损害;侵权责任

 

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

 



基于“三水统筹”目标

的立法体系化构建



  作者:刘彤彤,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摘要:“三水统筹”强调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三个方面协同治理、统筹推进,以遵循“三水”整体性和交互性的自然规律为客观基础,形成“统一管理+多部门协作”的横向架构与央地纵向联动的网格化管理模式,要求增强立法体系的融贯性、打破要素立法的局限性、丰富流域立法的系统性,实现“科学机理—管理思路—法律原理”的转化和递进。然而,由于涉水管理的立法框架、体制机制和制度设计尚处于整体建构和调试期,缺乏“三水统筹”理念指引的分散立法、陷入块块重叠和条块错位的管理困局,以及结构失衡和内容不畅的制度设计,明显不符合以“要素—流域”为对象、条块结合为模式、“事项—环节”为目标的立法要求。为此,引入“三水统筹”实现“结构—功能”相匹配的立法体系、“流域—区域”相结合的管理协同,以及“要素管控有效—流域功能协调”相统一的制度衔接,方能达到“三水统筹”全面形塑立法体系的目标。

  关键词:三水统筹;“要素—流域”相统筹;条块结合;制度衔接

 

涉外法治




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

利益保护法治建设



  作者:李健男,暨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升以及随之而来的国际格局的深刻调整,中国海外利益的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以企业海外投资利益为主导的海外经济利益日益扩张且日显重要,所面临的风险也更为突出和复杂。但另一方面,在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利益保护方面,中国至今尚未出台专门的《对外投资法》,既有的相关法律规范效力层次低且不成体系,涉外立法、司法、执法之间的协调合作也欠缺实战经验;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防控意识和防控能力不够,以法律武器维护海外投资权益的勇气和能力也有待提升。同时,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利益保护法治建设还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应在借鉴对外投资大国企业海外投资利益保护法治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利益保护的法治建设:在国家层面,建立健全专门性的海外投资促进和保护法律机制,构建军队保护海外投资利益法律体系,完善海外投资利益保护领域的反制机制,增强中国在国际投资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在企业层面,建立健全风险预防体系,充分运用国内外法律救济手段维护海外投资利益。

  关键词:海外投资利益;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法治建设

 

法律实务

 



轻微犯罪的制裁体系与刑行衔接

——质与量的法理思辨



  作者:王华伟,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轻微犯罪数量的增长,我国如何设置制裁体系和刑行衔接机制是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在德国法和日本法的影响下,我国逐步形成了特殊的双层二元制裁体系,其思想基础在于对刑行关系采取了不同的理解。随着社会的发展,质的区分说和质量区分说都面临难以克服的问题,我国的制裁体系架构应当贯彻量的区分说。我国轻微犯罪应对体系的建构,应当维持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构成的二元制裁体系。在刑行衔接问题上,则应当坚持立法定量模式,采取根据不法程度来界分的双层制裁体系。轻微犯罪应对体系的发展应当着眼于处罚轻缓,不可将其与轻罪扩张相混淆,在慎重增设行为类型的同时注意避免出现过罪化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双层二元制裁体系,实现轻微违法行为规制的合理分流,防止刑事制裁的入罪下限泛化。

  关键词:轻微犯罪;制裁体系;刑行衔接;量的区分;处罚轻缓

 



涉民营企业产权犯罪的解释方向与规范限度

——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分析重点



  作者:夏伟,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刑法调整民营企业产权的基本立场,不是最大化保护,而是最小化干预。合理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二)》中的涉民营企业产权犯罪,应当立足于私有财产与国有财产的本质差异,以及“禁止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的刑事司法政策,确立“公私有别”的差序平等理念。在解释立场上,应当坚持用尽前置法、穷尽法理情,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寻找无罪化或轻罪化的可能,以使刑法对涉民营企业产权犯罪从“扩张的处罚”转向“妥当的处罚”。在解释方法上,通过合理续造“利用职务便利”“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限定处罚的关键构成要件,以及将重的一般罪名分流至轻的特别罪名,妥善发挥刑法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功能作用。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二)》;民营企业产权犯罪;最小化干预;处罚限定;降格评价

 

法史园地




我国苏维埃工农检察机关的

历史意蕴与时代价值



  作者:金鑫,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摘要:我国苏维埃工农检察机关的历史贡献不可磨灭,历史经验值得总结。我国苏维埃工农检察制度迥异于历史上的其他监督制度,具有极其鲜明的人民性,带有浓厚的全过程人民民主色彩。它是列宁社会主义监督思想的直接产物,但又由于极为复杂的历史原因,并未在创设之始就按照列宁的设想与党的监察机关合署运行,而是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实践与磨合,才得以逐步完善。从其主要任务、组织形式、工作方式和法律地位来看,我国苏维埃工农检察机关虽然承担了一定的检察职能,但它并非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而是苏维埃政权之下的行政机关、纪律监督机关和反腐败机关。苏维埃工农检察机关的宝贵经验,对于新时代新征程上用好人民监督与自我革命两个答案,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时代价值。

  关键词:苏维埃;苏维埃工农检察机关;党的监察机关;检察机关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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