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特稿
论经济法中国家治理国民经济的手段 ——兼论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作者:徐澜波,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在社会化语境下,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均是国家治理国民经济的手段。在经济法学范畴内,法律手段不具有直接与国民经济运行联结的点,其本体缺乏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行为方法及其工具,所以不是国家治理国民经济的手段。经济手段是自觉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方法及其工具,符合市场规律和规范要素的经济手段通过立法类型化形成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经济法调整方法决定、制约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家治理、调节国民经济运行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行政手段具有目的能动性,可直接介入并作用于国民经济运行,其强干预、直接制约具体的社会经济主体及其生产经营乃至全部再生产环节与活动等本质,符合行政法调整方法,国家运用规范的行政手段治理国民经济运行的活动及其产生的社会关系,属于行政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规制的内容。忽视以将经济手段为本体的经济法调整方法作为确定经济法体系的要素之一,是导致我国经济法律部门与其他法律部门混同,未能对国家运用经济手段治理国民经济行为进行全面、充分法律规制的主因。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法调整方法 培育一体化公共数据市场的 法律治理转型 作者:黄尹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公共数据呈现“公共生产-公共消费”的新结构,流通配置公共数据中的国家与市场二元对立进一步消解。培育一体化公共数据市场的法律治理转型路径应当坚持人民立场导向、经济价值创造与公共利益实现,以法律客体变革牵动法律主体与法律关系改变,在客体上建构财产到数据的新规则,由新型治理推动塑造共生性关系。数据公共产品供给需要新的制度供给,以均衡发展为旨要,以优化授权运营为支柱,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多维治理体系,建设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引入数据驱动的科技监管范式。 关键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收益凭证;一体化数据市场;数据要素法律基础制度 论“一带一路”倡议下 能源过境运输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作者:杨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过境安全关乎能源是否能持续稳定供应。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构建能源过境运输争端解决机制是保障能源安全过境、防范化解冲突,建立可持续能源安全合作框架的必然要求。通过借鉴《能源宪章条约》对过境运输争端机制的规定,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在“一带一路”框架内厘清过境运输争端解决机制适用范围的基础上,提出争端解决机制适用的原则和在程序设计上应综合采取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在机构设置上,以“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为依托成立争端解决机构,组建调解小组、仲裁庭和监督机构,对争端解决程序进行执行与监督,最后提出了现实可行并卓有成效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一带一路;能源安全;过境运输争端;《能源宪章条约》;人类命运共同体 专论与争鸣 社会自我规制的 理论反思与范式重构 作者:胡梦瑶,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副教授。 摘要:在广义的规制概念体系中,社会自我规制是与行政规制相对应的规制概念。伴随着公共任务的不断增多,符合社会自我规制形态的治理举措也与日俱增,并以“合作治理”“参与治理”“社会自治”等形态存在于法治实践中。关于社会自我规制理论,无论是回应型法理论,或是反身法理论,还是后设规制理论,都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内在局限。基于托马斯·库恩的范式理论,可以对社会自我规制从核心观念、规则结构和运行操作等方面进行理论重构。具言之,应当以优先、依法和有效的社会自我规制重构其理念范式,以实定法和规制法两类社会自我规制依据重构其规则范式,以目标、依据、对象、程序和结果等社会自我规制要素重构其操作范式等。反思和重构社会自我规制理论,有助于鉴别既有观点并形成理论共识,为推进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的理论范式。 关键词:社会自我规制;行政规制;政府治理;范式理论;规制法 司法解释填补法律漏洞的 正当性及界限 作者:付荣,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摘要:司法解释,尤其是填补漏洞型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推动立法的修改和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等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然而“司法解释能否填补法律漏洞”却一直以来是萦绕在学术界的难题。“功能主义”的权力配置学说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一种理念,以其作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漏洞的理论基础,不仅能够很好地在理论上证成司法解释填补法律漏洞的正当性,而且必将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实践看,司法解释填补法律漏洞成为我国国家权力架构中,立法机关与最高审判机关之间互动的媒介,保障了我国国家权力运行机制的顺畅和高效,这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漏洞提供了实践正当性。为了保障这种正当性,我国司法解释填补法律漏洞应当遵循一定的界限。 关键词:司法解释;漏洞填补;司法造法批判论 宪法性法律的界定与功能 ——一个实质宪法视角下的比较考察 作者:熊林曼,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政治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要:仅从形式宪法视角观察宪法性法律,无法充分认识其在规范体系中的重要性,也难以对宪制秩序形成融贯全面的理解。实质宪法观的引入旨在拾遗补阙,发掘《宪法》之外的其他宪法性规范。此种进路之下,宪法性法律的界定可以适用“规范上的重要性”标准。在宪制实践中,宪法性法律呈现出保障与变革的双重功能。这分别对应着“宪法性法律—普通法律”和“宪法性法律—宪法典”两组关系,前者主要表现为“一致性解释规则”;后者主要表现为宪法性法律对宪法文本的明晰、补充或替代。我国宪法学研究非但不能弃置宪法性法律的概念,反而应当以此为基点强化关于宪法秩序的整体性理解,推动宪法部门的建构,实现宪法教义的体系化。 关键词:宪法性法律;实质宪法;保障功能;变革功能 再论集合法益的判断标准 作者:李冠煜,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我国刑法学界对如何确定集合法益的保护限度,进而将其与其他法益、非法益客体进行区分,存在很大分歧。集合法益理论是法教义学和法逻辑学(特别是集合概念)、政治哲学(关键是社群主义)、法社会学(尤其是社会系统论)共同形塑的产物。因此,有必要从跨部门法的视域中,提炼出集合法益的判断标准。首先,以集合概念中超个人的主体形象为切入点,将法益主体是否为集合体,作为集合法益的形式判断标准。其次,借鉴社群主义的价值构想并加以修正,将能否促进整体自由发展,作为集合法益的实质判断标准之一。最后,在社会系统论通过自我指涉与结构耦合实现互动的启发下,将是否配置必要且适当的犯罪结构类型,作为集合法益的实质判断标准之二。 关键词:集合法益;二元化判断标准;法益主体;保护目的;保护手段 刑法中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及走向 作者:黄硕,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调研员,法学博士。 摘要:刑法解释立场的选择关系到刑法功能的实现。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是刑法解释立场中对立的解释立场。实践中选择形式解释还是实质解释,需从充分了解两者的基本词义入手,在认识其产生背景和形成过程、明晰两者的概念及其解释特征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对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对罪刑法定的遵从情况、对法益的保护状况、与生活事实契合的情况及在构成要件上的解释状况等优势进行比较后,方能作出正确的选择。实质解释的立场更能适应现代法治发展的需求,更能充分发挥刑法功能,更有益于实现刑法正义。 关键词:立场;形式解释;实质解释;处罚必要性;刑法正义 利益平衡视阈下公司清算义务人制度的 失衡矫正及其法律实现 作者:苏志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重庆市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研究人员。 摘要:公司清算义务人制度作为公司资本运行机制退出端的关键组成部分,是公司相关者的利益纠集高地,因此其立法理念和规则要点是否合理为债权人、出资人和其他当事人密切关注。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对该制度的设计呈现出治理路径固定化、主体布局单一绝对化、主体辨识身份形式化及制度价值导向单一化的特征,不仅未能有效填充《民法典》所遗留下来的制度缺口,也无法承担起对当事人具体利益和国家公共利益的有效均衡。故而,对其失衡进行矫正的可行策略是将公司有限自治与法定治理相结合,对义务主体的配置从单一模式转变为多元协作,对主体的身份定位调整为基于类型的精准识别,并对多元参与主体进行顺位设计。在制度的实现上,可在《公司法》司法解释或《企业破产法》等关联规则中补充清算义务人有限意定规则,同时架设多元顺位的法定安排,并辅之以诉讼法非讼程序衔接机制。 关键词:公司法;利益平衡;清算义务人;失衡矫正;法律实现。 热点透视 数字资产交易的规范路径及其展开 作者:段丙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法律意义上的数字资产几乎涵盖所有数字化表达的价值形式,以数字资产交易为视角,可以系统性展开数字资产的法律规范设计。为化解当前数字资产发展面临的创新与监管矛盾,需要从交易法及监管法两个路径展开数字资产交易的规范制定。交易法建立数字资产的交易保护框架,实现数字资产交易中的使用功能以促进价值保护;监管法实现数字资产交易中的资金融通功能以促进价值流转,推动数字资产在交易中的价值增长进而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维护市场稳定与安全。具体而言,交易法规范路径应当围绕数字资产交易中的利益设定与权益救济而展开;监管法规范路径则需以风险防控为核心,围绕监管权力配置、行为监管框架以及制度性保障工具展开。 关键词:市场型数字货币;加密交易;数字资产;风险监管;交易规范 个人数据法治体系的“中国式”构建 ——一种国际比较的视角 作者:何苗,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在数字经济时代,个人数据治理逐渐成为各国输出本国法治理念、争夺法治话语权、构建法治话语体系的主要路径。中国个人数据法治体系是凸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典型样本。个人数据法治体系的“中国式”现代化主要体现为:法治理念始终以人民利益为本位;以实现安全、保护与发展的平衡为法治目标;遵循三元交叉交融的保护模式;采取公益与私益诉讼相结合的方式对个人数据相关权益采取兜底性保障。不可忽视的是,中国个人数据法治道路仍面临一些障碍,有必要通过国际比较与借鉴,构建分级、分类、分场域评估机制;建构协调、联动、动态的全过程个人数据风险防控机制;完善救济机制,进一步构建起根植中国大地、对接国际法治体系的“中国式”个人数据法治体系。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个人数据;法治 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 生态环境法典责任编的预防功能及其规范表达 作者:吴贤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在生态环境问题广泛存在和生态环境风险极易扩散的当下,法律规范的预防功能越来越凸显。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的预防原则为责任编的预防功能提供规范指引,责任编的法律规范来源已彰显出生态环境责任的预防功能,责任编的预防功能在预防型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中得以拓展。从广义的角度而言,生态环境法典责任编预防功能的核心要义是预防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预防生态环境风险的产生和扩大,通过责任设置起到威慑作用、预防新的违法行为产生。基于生态环境法典是领域法的定位,生态环境法典责任编的法律责任呈现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相融合的样态。因循发挥法律责任预防功能的逻辑,在生态环境法典责任编之中应设置体现预防功能的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生态环境纠纷解决法律规范。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责任编;预防功能;法律责任表达 法律实务 论违约金调整权的程序实现 作者:王杏飞,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的违约金调整权为形成诉权,通常由当事人以给付之诉方式行使,特殊情形可以提起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调整违约金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对当事人主张不明确的,需要在一审程序予以释明;释明后当事人不主张调整违约金则产生失权效果。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与避免裁判突袭,二审释明后当事人申请调整违约金的,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则发回重审。违约金调整中的证明责任不可转移,由违约方证明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属于法官评价事项,与证明责任无关。违约方恶意、特别类型案件应成为限制或排除约定违约金调整的例外事由。 关键词:约定违约金;形成诉权;释明;证明 过度诉讼及其司法规制 作者:何源,清华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摘要:在过去几年中,面对部分公民反复大量提起行政诉讼,一些法院采取规制措施,不再受理此类诉讼并从严审查当事人今后的起诉。法院规制过度诉讼的正当性引发了争议。利用法院全量数据对行政诉讼状况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过度诉讼集中于部分中心城市法院和特定行政管理领域,却不成比例地挤占了公共资源。此类案件衍生但脱离于基础纠纷,虽然形式上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却无助于实现权益、监督行政与化解争议。法院对此予以适度规制,具有依据、目的和手段的正当性。为保障规制的合理有效,还应规范过度诉讼司法规制的认定标准、规制方式和制裁效力。法院实质性化解争议应以受理实质的纠纷为前提,行政诉讼的价值应在处理真实的矛盾中体现。 关键词:行政诉讼;过度诉讼;滥用诉权;实质性解决争议;司法大数据 法史园地 教化、国家强制与惩罚: 论传统中国法的规则要素与结构原理 作者:王小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关于传统中国法秩序的结构,法史学界缺乏规则要素角度的系统性分析。引入现代规范法学的视角,可发现传统国家法有三个规则要素:教化(x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国家强制(y)与惩罚制裁(z)。惩罚制裁出现在整体法秩序中具有必然性,但在具体规则中则具有或然性。由此,汉代以来传统国家法呈现为教化式强制(礼)与惩罚式强制(刑)分化、并立的辩证统一结构,其法秩序正当性原理为:圣人则天施仁德而制礼、刑。其精义在于:法秩序唯有先教后杀、先礼后刑,由仁德先后依次创设礼教(x)、政令(x+y)、刑律(x+y+z)之规范,方为合理正当;在裁判实践中,若真正的教化实现了,则惩罚不必出场。教化法与惩罚法分立,而又共同致力于教化,此乃传统法的核心精神。重拾传统法的教化精神,乃是今人复兴中华法系的重要路径。 关键词:法秩序原理;教化;惩罚制裁;国家强制;礼法;中华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