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评论》2025年第1期要目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
作者:江必新,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明慧,惠州学院政法学院讲师、惠州学院社会治理研究与评估中心研究员。
内容摘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专章部署法治领域改革,丰富发展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新时代我国法治实际和需求,深刻把握对法治文明发展、法学理论建构的规律性认识,从法治基础理论、法治建设目标、中国法治道路、法治基本价值、法治总体格局、法治建设任务、法治重大关系、动力保障机制等八个方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之本体论、发展论、道路论、价值论、格局论、任务论、关系论、实践论等进行了内涵革新、思想深化与学理升华,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法治理论保障和科学行动指南。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道路;法治体系;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本期特稿
发展与共享:
数字社会的权利鸿沟及其平权治理
作者:解志勇,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吴梦玉,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数字鸿沟经历了“接入沟—使用沟—知识沟”的迭代发展,折射出数字社会发展中“信息不平等—机会不平等—实质不平等”的三重权利不平等现实。“权利鸿沟”是“数字鸿沟”的法治体现,表现为人格权受冲击、参与权虚置以及平等权弱化等实践样态。发展权与共享权作为新型基础性权利,在规范目标上与“权利鸿沟”的弥合具有一致性,且其权利内容能够消减因“使用沟”产生的机会不平等和由“知识沟”扩大的实质不平等。此外,数字时代催生的数字发展权与数字共享权能够满足“权利鸿沟”弥合的数字化动态发展需要。故可以发展权与共享权为支点,以数字扶助、普惠共享、雁阵发展为理念,对“权利鸿沟”进行平权治理。具体思路是,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语境中,立足发展权所蕴含的参与、促进、享受权能,以及共享权所蕴含的平权、共建、普惠内涵,构建平等数字社会。
关键词:基本人权;数字平权;权利鸿沟;数字弱势群体;发展权;共享权
反垄断新思潮新布兰代斯主义批判
作者:王晓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内容摘要:美国反托拉斯领域近年出现了一个新布兰代斯学派。他们基于“大的诅咒”,提出反垄断就是去除私人权力的“中心化”,主张抛弃传统反垄断法的消费者福利标准和基于效果的经济分析。因此,虽然该学派提出强化数字经济反垄断的主张是正确的,但其很多基本理念存在严重的错误。新布兰代斯主义作为竞争政策领域一股新的思潮,已经影响到很多国家的竞争政策和反垄断立法。我国竞争法学界应当密切关注并理性对待这股新的反垄断思潮。
关键词:新布兰代斯学派;反垄断法;数字经济;消费者福利;经济分析
专论与争鸣
为什么法学理论会脱离法律实践?
——基于系统论的分析
作者:伍德志,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法学学术系统和法律系统很大程度上已经分化开来,变成了有着各自功能与运作逻辑的独立子系统。法学学术系统的功能主要在于为法学学者提供了一个比较可信的关于法律系统的“实在”,而不是指导法律实践,其也只能以有限的、事先范畴化的形式来感知法律系统本身。与此相应,法学理论主要是一种对法律系统的外部描述。法学学术系统是自我参照与自我再生产的,也即自己生产自己的沟通与意义,由此实现运作上的封闭性。法学学术系统在选择标准上是封闭的,在认知上又是开放的。法学学术系统对法律系统的观察主要采取“有法学创新/无法学创新”这一组二元代码,但其只能观察到“实在的一半”。法学学术系统主要通过法律教学、法学课题制度以及法学家的立法参与等结构性耦合机制来组织其与法律系统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法学学术系统;法律系统;法学沟通;法学意义;法学创新
论金融监管体制机制改革的基本逻辑
作者:熊文钊,天津大学讲席教授、山东大学特聘教授。
内容摘要:新一轮金融监管机构将央行的部分职责划转至新成立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更加聚焦央行的宏观审慎监管和货币政策职能,强化了“双支柱”职责;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监管,强化了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双峰”监管模式。本文在对金融监管体制经典模式进行辨析的基础上阐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逻辑与所面临的问题,针对新一轮金融监管体制机制改革提出优化方案及可行措施,为深化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促进金融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撑和方案选择。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分业监管;统一监管;双峰监管
论企业数据的行政合规
作者:李牧,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企业数据合规的总体目标是实现数据安全保障和数据有序流动之间的平衡,以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行政监管机关为实现企业合规的目标在实践中形成了管理型和激励型两种合规模式。管理型合规模式以数据分级分类、数据全流程安全保障、数据安全环境保障为制度表征,规定了企业数据处理的合规义务;激励型合规模式以数据合规指引、数据安全认证、数据容错免责为内容,为行政监管机关与企业建立协作关系创造了条件。从统筹发展与安全的视角,可以借助统筹数据安全与数据高效利用的目标导向,完善企业数据行政合规的制度体系,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数据治理;数据合规;行政合规;管理型模式;激励型模式
突发事件应对中的程序裁量及其规制路径
——兼评《行政处罚法》第49条
作者:朱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后研究人员。
内容摘要:程序裁量作为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一个关键论题,有着独特的存在机理。一方面,这是由突发事件本身性质所决定的;另一方面,这是行政应急性原则的具体要求。一般而言,突发事件应对中的程序裁量不仅是出于提高行政应急效率的考量,还能够证成行政应急权的正当性,促使行政机关更加关注应急过程。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49条对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应急处罚程序作了特别规定,其中就对程序裁量进行了吸纳。但是,这里面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使其面临一些适用困境。因此,有必要以“程序理性”为基点,对突发事件应对中的程序裁量进行法律规制。首先,根据突发事件特定的生命周期,明确程序裁量权在不同阶段所侧重的价值选择,到底是“效率优先”还是“公正优先”。其次,以权利本位主义为中心,形成程序裁量权行使及其自制规范设计的基础。再次,确立理性说服和论证的程序结构,对程序运行中的裁量权进行控制。最后,建构适合我国突发事件应对的程序裁量基准制度。
关键词:突发事件应对;程序裁量;行政处罚法;应急处置措施;裁量基准
法秩序统一性下经济秩序法益的
分层保护与去行政化
作者:刘天宏,四川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内容摘要:通说认为,我国经济犯罪的法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秩序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内涵外延模糊。在我国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下,经济秩序法益往往在实践中被架空,无法有效指导和解释构成要件,行政管理利益、行政程序性事项被大量混入,出现“泛秩序化”问题。司法机关为应对实践中经济犯罪处罚范围过大的问题也采取了相应措施以出罪,但其做法却具有个案局限性和政策依赖性问题,导致案件的处理尚未触及本质仅浮于浅表,无法有效指导同类案件。对此,应在坚持法秩序统一性下,正确认识到刑法与其前置行政法规范在违法性上存在“质”的差异,并明确这种“质”系行政法法益与刑法法益在保护内容上的根本不同,实现经济秩序法益的“去行政化”,以此合理限定经济犯罪在实践中的处罚范围。
关键词:经济犯罪;经济秩序法益;法秩序统一性;违法相对论;法益分层
实现刑罚宽缓化轻罪治理的中国方案
——基于刑事一体化的分析
作者:储陈城,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我国轻罪问题研究发轫于对1979年《刑法》“厉而不严”结构的反思,形成于对劳动教养的批判及其废除后轻罪行为处置的讨论,并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后逐步成熟。当下理论和实务界宣称我国已经进入以刑罚轻宽缓化为核心的犯罪治理新阶段,这一论断并不准确。“轻罪立法”和“轻罪司法”是实现刑罚宽缓化轻罪治理的基础。目前,我国刑事立法并未实现“轻罪立法”的目标,刑事司法也并未达到“轻罪司法”的状态。刑罚宽缓化轻罪治理的大幕虽已拉开,却远未到来。推进刑罚宽缓化轻罪治理是当前轻罪研究和实践中的紧要任务,需要通过刑事一体化的努力来完成。从刑事立法层面,我国应该以提升轻罪比例为方向,打造轻罪特征更为明显的刑法结构。从刑事司法层面,应通过对刑事诉讼三个主要阶段关键指标的把控,充分展现司法应对轻罪的宽缓化态度。当然在刑罚宽缓化轻罪治理新时代到来之前,加快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轻罪治理”进行先行先试,对于快速实现刑罚宽缓化轻罪治理有百利而无一害。
关键词:刑罚宽缓化;轻罪治理;轻罪立法;轻罪司法;轻微犯罪记录封存
刑事涉财产执行检察申请论
作者:马登科,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在移送执行模式下,刑事涉财产执行依据的移送主体和审查主体实质同一,导致审查机制虚化、瑕疵修复机制失灵;因申请执行人的缺位,实体性执行救济亦难以运行,故应将之转为申请执行模式。基于刑事一体化理念,刑事涉财产执行应与公诉程序和人身刑执行程序一并采取内部检察监督的方式,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被害人的执行担当人,通过申请执行的方式介入执行程序并行使法律监督权,进而充分发挥其在各程序运行中的协助作用。赋予检察机关的申请执行人地位,一则可在前端程序中形成刑事涉财产裁判质量保障机制,并畅通执行依据的瑕疵补正路径;二则可建构起执行标的异议之诉和债务人异议之诉,实现实体性执行救济程序的回归。至于检察机关作为申请执行人和执行监督者间的身份冲突以及作为复数利益代表者间的身份冲突,可通过检察监督法理及相应制约机制、执行基本规则及执行信息反馈与公开机制等予以化解。
关键词:移送执行;执行依据;实体救济;法律监督;执行担当
热点透视
论肖像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规则的适用选择
作者:边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摘要:在肖像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发生保护场景重合时,两类规则如何选择适用,区分适用说和优先适用说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思路。但是,区分适用说主张的区分要素发挥的是排除功能而非区分功能,所以不能对肖像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真正重合的保护场景进行区分。优先适用说必须作为真正的解决工具介入。从权利利益区分理论看,权利指向明确预设的禁止性行为,法益则仅明示值得保护之对象。当两者处于相同位阶且构成竞合关系时,类似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故权利应当被优先适用。肖像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发生权利竞合时,两者各自为权利和法益,所以肖像权应当被优先适用。从具体效果看,肖像权的保护效果至少等同或优于个人信息保护。
关键词:肖像;个人信息处理;权利利益区分;区分适用;优先适用
数据治理的公司法回应
作者:陈洪磊,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在数字经济时代,公司依然是数据搜集者、控制者和利用者的主要表现形式与组织载体,然而我国数据治理模式存在外部法律要求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脱节。公司法回应数据治理可以修补数据风险规制链条的断裂,主动填补数据治理的规范漏洞,形成数据治理的合力与数字经济的全球竞争力。数据公司具有智力资本明显化、公司合规必然化以及公司目的多元化特征,但我国现行公司法未能较好地回应此类公司的新特质与新要求。对此,在数据公司治理结构设置方面,公司法应当全面性地改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治理机构,配置多元选项,允许公司在立法者设定的基本要求之上进行自治改造,架构起公司法回应数据治理的“骨架”。在数据公司治理机制配置方面,公司法应当更新信息披露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营造公开透明、智力资本受尊重、主体义务与责任机制夯实和数据社会责任践行积极的公司内部治理氛围,填充公司法回应数据治理的“血肉”。
关键词:数据治理;公司法;治理机构;信义义务
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
实践法理框架下的环境法学基本范畴
作者:郭延军,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环境法学界一直以来都很重视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的研究,且观点纷呈,但提出完整基本范畴体系的理论成果不多。鉴于实践法理学以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为基准形成的基本范畴在系统解释法现象方面具有的显著优势,本文主张与它们对接,生成环境法学的基本范畴体系,为环境法学增加一种理论选项。与实践法理学对接生成的环境法学基本范畴架构由七个概念构成,它们是:环境权利、环境权力、环境法权、环境剩余权、环境权、环境义务、环境法。环境法学并非一定得离开实践法学这个整体另行确立本二级学科的核心范畴,尽管环境法权确实处在七个基本范畴中最重要的位置。
关键词:环境权利;环境权力;环境法权;环境义务;环境法
生态环境损害私法救济的法理证成与规范适用
作者:张金晓,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在“损害—救济”的分析框架下,《民法典》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是针对生态环境公益损害的私法救济方式,私益损害说与公法救济说均存在局限。公法与私法的分立并非以公益与私益的分立为判断标准,由公法垄断公益、私法垄断私益的观点实为偏狭之见。私法对公益具有容许性,生态环境公益损害具有私法上的可救济性。但同时,为化解公法遁入私法、重复责任、司法过度能动等隐忧,私法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亦应保持在必要限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的其中一环,仅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发挥作用。一方面,针对生态环境公益损害与针对私益损害的私法救济方式不容混同,宜依据公益和私益的差异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和普通环境侵权进行差别化的制度建构;另一方面,针对生态环境公益损害的私法救济方式与公法救济方式应当衔接,宜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与环境行政执法之间形成公法优先、功能互补的体系化分工。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私法社会化;公法私法化
涉外法治
论国际法院与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诉讼程序滥用——以附带程序实践为例
作者:郝雅烨子,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讲师。
内容摘要:争端各方在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中的诉讼策略有时可能导致程序滥用。滥用权利是一项权利的行使方式与该权利设定的目的不符。到目前为止,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从未在诉讼中确定程序滥用,也没有对这一概念作出任何定义。总结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临时措施、初步反对、反诉、干预和中止等附带程序的滥用问题现状,程序滥用的主要类型分为法庭是否适合作为解决争端的机构、提起诉讼的动机、时间以及证据。实践中,法律和非法律因素均可能阻碍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认定程序滥用,如附带程序自身的性质、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政策、程序滥用指控的严肃性以及举证困难。程序滥用行为破坏了国际司法裁决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阻碍全球化进程。制定详尽的程序滥用的特殊认定规则和举证标准规则是解决该问题的唯一出路。
关键词:程序滥用;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诉讼策略;附带程序
法史园地
古代中国城市发展中的法及其特征
作者:李卫东,江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古代中国城市的设立与发展主要由中央政权规划和设定。城市的功能以政治和军事为主,在此基础上再叠加文化和经济功能。在礼法并用的制度文化和大一统的集权专制下,城市营建按统一的规划模式进行。尽管中国古代城市主要是作为广大农村的中心而存在,缺乏独立的法律地位,但城市依然有着不同于乡村的社会结构,具有自己独特的功能,依靠专门的法律维护城市社会的秩序。在政府主导下,自上而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中国古代城市,其法律也以政府管制和治理为主要出发点,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法”体系,形成了不同于西方中世纪城市法的中国古代“城市法”特征,直到近代才发生变化。
关键词:古代中国;城市;城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