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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09-09-1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4期目录、摘要:


理论纵横
以人权看待发展 何志鹏 (105)
摘 要:发展权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主要是因为观念和制度上的障碍与误解。从将发展权界分为国际社会的主张与人权体系的重新分类来看,狭义的发展权意味着人权谱系的拓展,意味着需要以开放的方式理解人权。以人权看待发展,意味着对发展问题和人权问题的双向重新审视。

中国代孕规制的模式选择 王贵松 (118)
摘 要:代孕是一个法律、伦理上的共同难题,国外存在着私法自治型、政府管制型、完全禁止型三种规制模式。中国政府采取了完全禁止的规制模式,却未能取得、也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代孕是实现生育权的一种方式,却可能与代孕者、小孩的人格尊严和公序良俗相抵触。国家对代孕的规制,应该本着基本权利的基本原理,考量社会的接纳程度,在生育权、人格尊严与公序良俗之间作出适当的权衡,从而抛弃完全禁止的规制模式,履行其对多种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李拥军 (128)
摘 要:鉴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理论和内容存在着众多的不足和缺陷,联系市场经济和法律全球化的现实需要,有必要重新构建一种具有现实解释力和时代活力的新的法律体系理论。并以此为基础,以法域为标准,以私法、公法、社会法、国际法为基本元素重塑我国当代的部门法体系。

中国同性恋者的婚姻困境——一个法社会学的视角 郭晓飞 (139)
摘 要:当下中国的同性恋者面临的更核心的问题还不是同性婚姻问题,而是异性婚姻问题。伴侣婚姻所强调的男女平等、爱情基础对传统婚姻造成了冲击,这一方面淡化了婚姻的生殖养育功能,催生了同性婚姻的诉求;另一方面也使得同性恋者进入异性婚姻的成本加大。事实上像婚姻这样的社会制度完全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是很危险的,即使从可能性上讲也是不现实的。

中国法治科学发展的理论延伸——第五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综述 丰霏 关鑫 (151)
摘 要:2009年4月18日至19日,第五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在厦门隆重召开。与前四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不同,本届论坛在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张文显教授和厦门大学法学院宋方青教授的热心帮助与全力推动下,创造性地采取了一种跨区域、跨学校联合主办的新颖模式。本届论坛由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和厦门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中央党校政法部、中国政法大学、山东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学院等单位协办。这不仅增进了学术交流的深度与广度,更加彰显了论坛创立的初衷与主旨。

法律文化
万事胚胎于州县乎:《南部档案》所见清代县丞、巡检司法 吴佩林 (30)
摘 要:学术界一般认为,县级衙门是清朝国家对地方控制最基层的行政设置,州县官作为正印官是国家行使司法裁决权的终点。但是,通过对《南部档案》的研究则证明县级以下的行政官员,如县丞、巡检等在其管辖区也具有司法裁断权。万事胚胎并非仅始于州县衙门,而是始于县以下的基层行政官署。

革命传统与西方现代司法理念的交锋及其深远影响——陕甘宁边区1943年的司法大检讨 李娟 (38)
摘 要:陕甘宁边区1943年的司法大检讨,是两种不同司法理念的交锋,一种是以工农干部为代表的革命传统之司法理念,一种是以白区来延安的知识分子为代表的西方现代司法理念。在这次交锋的过程中,不仅仅有思想理念、理论的提出,更有行为与制度的实践。两种司法理念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问题上,即几审终审更合理、司法是否应独立、司法干部是否以专业能力为必备条件等。这对当今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实践也有所借鉴和帮助。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民事审判监督机制研究 谢冬慧 (48)
摘 要:民事审判监督机制是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及措施体系。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非常重视民事审判监督工作,在借鉴西方的基础上设计了较为完备的民事审判监督机制,它既有深厚的理论根基,又有完整的框架体系,形成了多部门监督、大范围关注民事审判的格局。尽管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社会动荡频繁,使民事审判制度的运作效果打了折扣,但是该时期民事审判监督机制的周密构建,为当时民事审判公正性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对当下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完善也具有一定的现实参考价值。

部门法哲学
什么是部门法哲学? 宋显忠 (59)
摘 要:部门法哲学是世界法学研究的前沿和最有前景的跨学科的交叉研究领域,作为对现有研究的概括和命名,部门法哲学的提出是当代中国法学的一个理论创新。所谓的部门法哲学,其实是对这一领域的刑法哲学、民法哲学、行政法哲学、诉讼与司法哲学、宪法哲学、经济法哲学、商法哲学、国际法哲学等所有部门法学与法哲学之间跨学科研究的一个总称。部门法哲学区别于部门法学的标志在于反思的视角及其问题设定的方式。部门法哲学与法哲学的区别在于其研究的是法律的局部而非整体,并且形成了自身的范畴体系。部门法哲学的范畴一般是法哲学范畴的下位概念。

三十年来中国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反思——兼论保持与发展婚姻法独立部门法传统 巫若枝 (67)
摘 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婚姻法开启了“回归民法”的进程,其旨在以民法典的体系化与私法理论推动家事领域的立法改革。然而,实践显示,此举不仅无法实现理论整合、促进掌握法律原理的体系化初衷,反而加剧了婚姻法与民法法律制度与理论的冲突、婚姻法理解的混乱和新创设制度实施上的困难;另一方面则已成为家事领域自由泛滥的制度原因,与婚姻法保护家庭弱者权益、维护家庭稳定的宗旨相悖,误导了立法、司法实践与社会舆论。究其制度理论根源,在于对婚姻法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的特殊性,以及婚姻法定位与家事领域自由的关系,乃至婚姻家庭法对社会秩序及道德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认识不清。婚姻家庭是人与人全面合作的伦理实体,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其调整方法也迥异于一般民事关系,并不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而发生本质改变。婚姻法独立于民法是法学史上的进步。突出婚姻家庭法的伦理性,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持并发展婚姻法独立部门法传统,符合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内在需要,有利于解决当前家事法领域的诸多冲突,对制度建设、社会文化建设及学科发展均具有积极影响。

犯罪对象概念的批判性考察 常磊 (86)
摘 要: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对象概念面临着很多理论困境,这些困境产生的根源在于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系性位置及功能产生了错位。在传统理论中,犯罪对象同时作为犯罪客体的物质承担者和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作用的对象而存在。实际上,这两种功能的承担者在某些情况下是分离的。我们应彻底抛弃犯罪对象的概念,以行为对象和社会关系的物质承担者,来分别承担犯罪对象原有的两种功能。

占有、占有制度及其功能 邹彩霞 (95)
摘 要:占有是民法上的重要内容,事实上的占有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法律上的占有起源于罗马法与日耳曼法。在性质上,占有泛指为占有状态、占有权、占有权能,各司其职。在成就条件上占有之内在成就需体素与心素,占有之外在认定仅需体素即可。占有制度以占有状态的法律肯认为基点呈不断扩张之势。占有在人类人文社会及经济世界都起了奠基性的作用,并且在法律制度构建中的功劳也是不可磨灭的。然而,占有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常被忽略,由此导致整个占有制度极不完善,导致占有制度的功能不能全面发挥。

《法制与社会发展》投稿要求及注释体例 (F0003)

西方法哲学
卢埃林现实主义法理学思想 孙新强 (3)
摘 要:以卡尔·卢埃林关于现实主义法理学及其研究方法与立场、怀疑规则的确定性、强调对行为与法律实施的研究、区分“实然”与“应然”以及法的形成与功能等方面的论述与阐释为依据,可以较为全面地介绍并评价这位美国现实主义法学运动的著名代表人物的法理学思想,同时可以澄清与纠正各种流行的关于卢埃林的误解和曲解。

走出二元对立的思维困境——阿克曼对美国宪法变革机制的检讨孙文恺 (20)
摘 要:阿克曼在区分宪法政治和常态政治的前提下,通过分析美国宪法史上的重要事件,根据二元民主的宪法理论指出:美国宪法政治时期的宪法变革经历了发出宪法改革的信号、提出宪法改革方案、决定宪法改革命运的程序、宪法改革方案的批准和宪法改革成果的巩固五个阶段。阿克曼关于宪法变革的历史学与社会学观点,不仅消解了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对立,他还进一步以此为基础提出了“人民主权动议”和“活宪法”的宪法修正理论。阿克曼的宪法变革理论虽具现实性,但却有着不确定性的缺陷。因此,阿克曼所要解决的,恰恰是理性与经验之对立所造成的不确定性这一法律理论的永恒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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