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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0-03-08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1期目录:

法律文化研究

明清国家的法律宣传:路径与意图 徐忠明(3

摘 要:传统中国的法律的公布和宣传,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明清时期,法律明确规定了"讲读律令"的条文,要求帝国官员必须熟读律令,通晓律意,并且据以处理行政事务和审理诉讼案件;民间百姓如能做到熟读通晓律意,可以享受减轻刑罚的待遇。实践中,明清时期法律宣传的主要途径包括:宣传国家的基本法令,张挂法律摘要、特别条例及各类告示,公布案件裁决,宣传圣谕等。以此作为政治统治的策略和知识控制的手段,并向民众表达一种意欲建构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理想蓝图。

“冤案”与司法活动——从卡夫卡《审判》看 刘 星(26

摘 要:冤案研究应从日常司法的关于"是否存在冤案"的对立认识入手,而非"公认冤案"。而发生对立认识时,基于角色担当和功能作用的理由,应主要支持司法活动。社会公众及个人,在冤案对立认识及日常活动中,也有自己的行动责任。卡夫卡《审判》是展开这些探讨的极佳素材。

法家学派的渊源与属性考论 张伯晋(39

摘 要:以诸子学视角重新审视法家诸子的内在联系,质疑司马谈《论六家要旨》对儒家、墨家、道家、法家并列划分的合理性,对法家学派的渊源重新进行考察,结合先秦儒、墨、道三家显学的演变传承、互相影响之过程,析清法家学派的属性。韩非之前法家作为松散的学术集合体,法家诸子分属不同学派,直到韩非继承三家显学传承,法家学派才得以确立。韩非作为法家集大成者、诸子集大成者,在中国传统学术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划时代意义。

权利义务研究

法律与法律义务关联研究 钱大军(51

摘 要:通过对法律概念的认识和理解可以加深对法律义务概念的研究和解释。因为在一定的程度上,对法律概念的解释就限定了解释法律义务概念的出发点和立场、前进的方向及最后的结论。因此解释法律义务应当从分析法律概念开始。

语言权利产生的背景及其法定化 肖建飞(59

摘 要:语言具有原生的多样性和平等性,其维系着公共生活的有序运作,同时又对于个体具有身份构建和文化认同的意义。近代以来,政治权力介入语言领域,语言权利是民族国家共同语的政治构建与反构建过程的副产品。国家对官方语言的选择和对少数民族语言地位的安排是语言权利研究的重点。由此,在不同的时期也引发了关于个体语言权利与集体语言权利、自由主义与认同政治、语言公正与语言生态等相关问题的讨论和争议。

权利问题研究与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变迁 王岩云(72

摘 要:权利问题研究对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变迁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一方面,权利问题研究推动了中国法律文化基调的彻底转化,即从惩罚性法律文化向权利法律文化的转化;另一方面,权利问题研究也促成了部门法学的权利观念模型的构造。

部门法哲学

犯罪化范围的法理分析与展开 蔡一军(82

摘 要:在犯罪化的合法性范围问题上,出现理论争议主要是由于对刑法所设立的禁止性义务来源的认识不同,其争论焦点在于刑法是否或应在多大程度上强制推行某种意义上的社会共同体道德。法律道德主义与法律自由主义在理论的实际应用上因其不确定性而往往难以统摄形形色色的社会现象。效益评价理论会因其伦理根基的不足而无法对自身理论进行有效的修正。实际上,犯罪化的范围是由刑法的价值本位决定的,应是界于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之间的一种动态定位,因而犯罪化的合法性范围的实然确定是立法者在协调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的基础上,依据某一阶段刑事政策的需要而对越轨行为做出的动态反应。

企业形态法定主义研究 徐强胜(90

摘 要:企业形态法定不应被理解为立法设定的企业形态标准应当是严格而封闭的。法定企业形态来源于对现实生活中各种不同企业形态的抽象概括。企业形态法定为法律对现实中不同形态企业的规范提供了一个关于企业形态的典型标准。这一标准应当具有开放性,以适应现实中众多不同形态企业的良性发展需求和众多不同投资者合理的现实需要,从而鼓励投资。同时,立法应重视建构企业类型,以弥补作为概念的企业典型因具有抽象概括的性质而存在的不足。当现实中的某种企业形态有单独立法需要时,应该及时立法以创造新的法定企业形态。目前,我国以责任和组织化程度为标准划分的独资、合伙和公司三种企业形态立法过于概念化和封闭化,而适应不同合作社形态的合作社法律体系迟迟没有建立,这些问题均亟待解决。

司法学

古代中英司法的公开传统之比较 黄晓平(101

摘 要:通过考察中国和英国的古代司法史,可以发现,公开是中英两国司法一以贯之的重要传统之一。这个公开传统主要表现为两个维度:司法的过程公开;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由于古代两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存在着异同,因而两国公开传统之表现既有暗合之处,亦有相异之处。厘清这些问题,有助于洞见中英传统司法文化,亦有益于中国当代司法建设。

刑事和解:误读与澄清

——以恢复性司法比较为视角 张朝霞、谢财能(114

摘 要:在西方,刑事和解是恢复性司法的起源与模式之一。在我国,刑事和解起源于轻伤害案件处理方式的改革,是民事赔偿责任的和解,更强调当事人双方矛盾的化解,而非社会关系的全面恢复,属于原发性的而非继发性的、整体性的而非平行性的司法举措。

理论纵横

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

——法律职业准入控制的一种视角 郑成良、李学尧(121

摘 要: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是国家司法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实施以来,为人们所关注和焦虑的一个重要课题。司法考试作为一种非常典型的法律职业准入控制措施,帮助我们营造了一个共同的语言、解释、价值、经历和身份的共同体,从而也决定性地正面促进了我国的法治建设。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司法考试不是万能的,它不能对法律从业者的法律素养作有效的考察和衡量,因此我们必须寻求有效的替代途径,而这正是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院教育本身所具备的。美国法学院模式的成功对于我们构建法学院教育与司法考试的理想关系,提供了非常有意义的启发。

社会正义抑或个人自由

——庞德利益理论根本诉求的探究 杨晓畅(129

摘 要:罗斯科·庞德利益理论的根本诉求经历了从强调社会利益、社会正义到强调个人利益、个人自由这一转向过程。揭示出这一为大多数论者所忽略的转向过程不仅能够澄清既有讨论中的"社会利益论""中性框架论"这两种解读进路在理论上的误读之处和理论缺陷,从而对庞德利益理论的发展保有一种动态而全面的理解,更有助于在此基础上洞见庞德的利益理论所具有的表面上的开放性和根本上的封闭性,以及其封闭性为利益理论带来的理论限度——这种理论限度恰恰是我们在探寻一种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法律哲学时应当给予特别注意的。

法律制度激励功能的理论解说 丰 菲、王天玉(139

摘 要:激励功能是现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对于该主题的探索有助于深入研究并建立激发活力和创造力的法律机制,实现科学立法。在探索法律制度激励功能的过程中,以多学科的"激励"概念为基础,产生了管理学与经济学两条论证思路与理论模型。然而,现有的研究成果在论证方式及解释力上尚有不足,为此,我们有必要综合了解激励理论的多学科资源,并从中提炼出构造法律制度激励功能完整理论体系的统一框架。

乡土正义:鲁南周村的纠纷解决 栗 峥(150

摘 要:周村的司法实践表明,乡土社会交往的基础是关系网络与生存结构。利益已经成为影响人们构建和维持关系的主要因素。当今的中国村庄面临着两种利益与价值共生的局面。乡土正义就是在这两种利益与价值之间寻求平衡与调和,这不同于西方价值体系中的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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