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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0-11-23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1、早期儒家的人性观 苏力,3-15

2、通过“空权利”来“反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本质及其变革 李凤章,16-28

3、权利冲突研究中需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 王克金,29-37

4、德国公权理论评介 鲁鹏宇, 38-47

5、常态纠纷的非司法解决体系如何和谐与有效——以S县为分析样本 左卫民, 48-58

6、在自制与能动之间——霍姆斯司法哲学刍议 刘练军, 59-67

7、调解“复兴”、司法功能与制度后果——从海瑞定理I的角度切入 艾佳慧, 68-81

8、政治权威与道德自主性:悖论及协调的可能性——对沃尔夫哲学无政府主义论证思路的一种反思 朱振, 82-92

9、更有效率的侵权法规则的可能性——经济分析理论在侵权法领域的适用性研究 孙大伟,沈映涵, 93-102

10、中国传统历法之法意及其对法律时间的影响 方潇, 103-117

11、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再探索——基于比较法上的观察 王冠玺, 118-127

12、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历史解读——以国企公司化的百年变迁为视角 魏淑君, 128-136

13、以利益为基础的权利本位观——拉兹的权利概念分析 严海良, 137-148

14、中国人权法学学术自主性的探寻——以2009年的研究成果为基础 齐延平,于文豪, 149-160

早期儒家的人性观

提要:人性观是政治法律思想和实践的基础之一。之前对中国古代思想家人性观的研究常局限于对他们的系统人性论述,有时还混淆了他们的理想道德人格和一般人性观。鉴于人们对日常具体问题的分析、判断和评论可能隐含关于人性的一般判断和看法,从利益、自然情感、认知和实践四个方面对孔、孟隐含于人、事评述中的人性观的梳理表明,尽管孔、孟心中有自己的理想人格追求和规范,但他们对一般人性的看法非常现实;与现代社会科学的人性假定和经验研究发现有高度的一致性。这种现实的人性观可以有效揭示中国传统政治"儒表法里"的内在逻辑;对政治法律思想的实践可能也有所启示。

通过“空权利”来“反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本质及其变革

李凤章

提要:集体土地所有权本质上是国家通过否定农民土地私有权而建立的资源摄取的权力管道。在重建土地个人财产权的时代背景下,既然无法恢复集体化之前的所有权,就只能以使用权的方式重建新的财产权体系。这就要求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尊重土地使用权益的前提下实现集体土地的国有化,由国家依法建立统一的土地财产权。

常态纠纷的非司法解决体系如何和谐与有效——以S县为分析样本

左卫民

提要:实证考察发现,S县常态纠纷的非司法解决体系有四个明显特征,即整体目标的统一性、解纷机构与方式的多样化、政府权力的主导性以及解纷机构的独立性。尽管这一纠纷解决体系能够较好地解决社会中发生的大多数纠纷矛盾,但也明显存在一些问题。从建构和谐社会与探索有效纠纷解决体系的目的出发,未来应该在认清纠纷发生态势、转变纠纷应对观念的基础上,围绕多元化的发展方向、纠纷当事人的主导性以及增进解纷机制之间联动性等三个方面完善常态纠纷的非司法解决体系,以期形成纠纷解决的中国模式。

在自制与能动之间——霍姆斯司法哲学刍议

刘练军

提要:霍姆斯司法哲学的核心是司法自制。霍姆斯对法官将个人的观念、意识乃至偏见带入司法过程保持高度警惕,一贯主张在裁判过程中应尽可能尊重立法部门的价值判断,维持立法的合宪有效。但在言论自由诉讼中霍姆斯则选择司法能动主义哲学,坚持对限制言论自由的立法实行严格的宪法审查。霍姆斯这种双重司法哲学是其怀疑主义人生哲学的产物。对个人智识的怀疑使他宁愿相信民主多数的认知,而对理论教条的怀疑则使他深信唯有言论自由才能造就观念的自由市场。霍姆斯司法哲学对世界现代司法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中国传统历法之法意及其对法律时间的影响

提要:学术界普遍习惯于将历法仅视为一种纪时的方法或法则,虽然也有试图超越此本体意义而结合政治功能的研究,但都游离于法律视野之外。实际上以法律视角析之,传统历法即是一部被统治者赋予典型法律属性、反映古人追随"天时"的时间法律。这部时间大法在最普遍的意义上决定了古人法律时间的设置和表达。民国改行阳历之后使得传统历法从国家法转为民间法,从而在历法上呈现官民"二元社会"格局,传统历法通过对民间时间进行影响以及官方被迫调适的管道,折射出对法律时间的影响。这种格局的原有状态虽在历史变迁中发生变化,但直到今天,传统历法在民间对时间的选择和安排上依然有着广泛的影响,甚至在某些空间和领域还找到了新的生长点而成为真正的法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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