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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1-04-2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论荀子对先秦儒家传统的突破 王占通

摘要:荀子秉承儒家的传统,讲求礼义教化。在性恶论的基础上,荀子主张"礼法并用",同时吸收了""""思想以完善其"内圣外王"的思想体系。他把孔孟所追求的宗教性道德敬畏修正为对外在的礼法规范的敬畏,把内在的道德追求发展为外在的客观规范约束。

自然体与后代人权利的虚构性 刘卫先

摘要:作为法学术语的"权利"有其独特的存在基础和作用范围,超乎其外,"权利"将不再是权利。自然体权利和后代人权利只是一种权利虚构。这种虚构是权利时代所型塑出来的权利思维模式和权利路径依赖的产物,它不仅不能实现虚构所预想的目的——解决环境危机,而且破坏了传统的权利理论。在后现代语义学中语言被异化的今天,我们必须慎重使用"权利"

文化冲突视域下的中国腐败犯罪研究 单勇、虞彪

摘要:犯罪不过是文化的一个侧面,影响犯罪发生的文化冲突可归结为主文化与犯罪亚文化之间的冲突和对立。从文化冲突视角探究中国腐败犯罪问题,可以发现:腐败犯罪不过是文化冲突的必然产物和外在表现。影响我国腐败犯罪的文化冲突在主体上是腐败犯罪亚群体与主流社会的冲突,呈现为处于权力失范状态的既得利益集团与希望公职人员能够清正廉洁、能够遵纪守法的广大民众之间的对抗;在文化类型上是腐败犯罪亚文化与主文化的冲突,表现为特权宰制的权力观念与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的廉政文化之间的对立。这种文化冲突还可进一步从价值指向、生活方式、制度载体及实现方式等层面获得系统梳理和全面展示。由此,治理腐败犯罪就必须治理影响腐败犯罪形成和蔓延的犯罪亚文化,在重塑社会基础秩序的前提下,培育主流社会的文化认同并重构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的廉政文化。

法学工匠的角色定位——倡导注重细节的法学模式 刘风景

摘要:当下的中国,依法治国已成为广大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社会迫切需要一大批品行端正、精益求精、技艺娴熟的法学工匠。目前在法学界特别是法理学界,还存在着崇拜大师、蔑视工匠的思想倾向。法学工匠对法律细节理解独特,且情有独钟。为了培养出社会急需的法学工匠,法学教育须关注法律细节、强调做好小事,这会使法科学生们形成正确的法的价值论,掌握切实的法的本体论,习得有效的法的方法论。

哈特法律规范性理论再研究 苗炎

摘要:哈特以"应当性"界定法律的规范性。在他的理论中,法律的规范性体现在法律义务而非法律权利中,但并非所有的法律义务均必然具有规范性。进一步而言,在法律层面,授予权力的次级规则(变更规则和裁判规则)必然不具有规范性;课予义务的初级规则不必然具有规范性;承认规则作为课予义务的次级规则,必然是规范性的。在哈特的理论中,法律的规范性与法律的效力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承认规则只是法律效力的来源,法律具有规范性的条件在于其在实践中被人们广泛接受。

为权利的意志说正名——一个类型化的视角 方新军

摘要:权利的意志说最符合权利的本质。权利否认说以整体主义和社群主义为理论基础,忽略了个人的终极价值。利益说尽管指出了法律规定权利的目的,但混淆了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同时其功利主义的理论基础也容易导致对个人终极价值的否认。资格说指出了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区分,但是混淆了法和权利的关系。权利不能通过抽象概念进行非此即彼的界定,而只能通过类型概念进行描述,因为权利始终是个开放的结构。在作为类型描述的权利概念中,自由意志是内在核心要素,资格是内在形式要素,利益是外在要素。

全球化是去国家化吗?——兼论全球治理中的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国家 朱景文

摘要:以往的法律理论几乎全部集中在以国家法律为中心的层次,全球化是非国家化、去国家化则是一种正在不断地被全球化的实践所纠正的误解,全球治理的概念正是对这种误解的纠偏和深化,其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层次性和治理方法的多样性,对建立在主权国家的国内法基础上的法治理论提出了挑战。全球治理之所以要发挥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是为了弥补单纯依靠国家治理的不足,而不是取代国家治理。全球治理需要发挥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不同层次的作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共识。

适应性:变动社会中的法律命题 周少华

摘要:在人类的法律制度中,确定性始终是值得追求的价值;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可变性,法律实践者必然会不断提出变革法律和变通适用法律的要求,于是,灵活性又被纳入法律制度之内,成为维护法律自身价值的又一种力量。无论哪一种法律制度当中,始终都存在的努力协调法律的确定性与灵活性之间关系的制度机制,可以用"法律的适应性"概念加以描述。正是法律的适应性机制,使得法律能够不断满足纷繁复杂、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需要,并成为法律生命力的源泉。

含义、原初性与宪法忠诚——原旨主义的三种基本共识性命题 侯学宾

摘要:在当今美国,原旨主义已经成为宪法理论中一种重要的"学术标签",原旨主义与非原旨主义已经成为界定学者立场和观点的重要标准。当原旨主义成为宪法解释中占据主流地位的路径时,原旨主义这个概念已经变得越来不确定,不同学者秉持的原旨主义可能只是相同标签下的不同主张和观点。借鉴米切尔.伯曼的四种类型划分来对原旨主义理论进行一番分类梳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批判和完善,使得能够完整展现整个原旨主义家族的全貌。在对原旨主义理论整体把握的基础上分析劳伦斯.索罗姆的语义原旨主义的四种命题,进而提出原旨主义的三种基本共识性命题来作为原旨主义理论家族的"家族共性"。通过原旨主义的三种基本共识性命题可以澄清与之相近或者容易混淆的理论,明确原旨主义的基本立场和主张。

晚清立宪与近代政治观念嬗变的基础性思维——兼从金观涛、王人博近著评晚清宪政史现状 王勇

摘要:晚清立宪史研究已成规模,但就其所承载的历史和实践意义而言尚有深入的必要。现有宪政史研究的线性思维模式和类型化方法不仅改变了对具体史实的解释,同时也遮蔽了作为基础性和整体性思维发生作用的旧学政制观念。就此,需要对主宰观念发生发展的思维模式进行追究,从而揭示晚清立宪观念转变的内在逻辑。

中国内地与香港互相认可离婚判决的困境与解决模式选择 李洪祥、李秀华

摘要:中国香港与内地分属不同法域,香港法院依法享有独立的司法权与终审权,因此,需要通过双边协商等多种方式使中国香港与内地的离婚判决得到相互认可与执行,并推动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有效构建。2006年是中国区际司法协助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内地和澳门、香港两个特别行政区先后签订了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由于婚姻关系的复杂性与多元性,中国香港与内地离婚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承认面临着诸多法律制度的冲突与挑战。促进内地和香港离婚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不仅体现了香港回归实质性的司法合作精神,亦有助于权利人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实现。

“虚幻的道德”抑或“真实的法律”——以“南京换偶案”为视角 陈伟

摘要:道德与法律的争辩牵涉到责任归咎的现实选择问题,如何穿行于道德与法律的精神领地而有一合乎理性的结论得出值得深究。"南京换偶"案折射出了现代社会突破传统禁忌寻求性多样化的主张,道德与法律规制的抉择决定了公民自由行使的场域。道德的虚幻与法律的真实不是彼此绝裂的绝对性存在,二者在价值层面的关联及其契合也不是抹杀彼此调整对象相对独立的实质理由,把尚无触及公共与他人利益的聚众换偶行为置于道德范畴仍是当前的不二选择。

影响唐代死刑适用的法律观念分析 吕丽、杨二奎

摘要:唐代的死刑适用相对于其他朝代比较克制。法律观念对死刑适用的影响不容低估。慎刑观念主张"惟刑之恤";公平观念倡导"平恕无私""宽严得中,刑当其罪的理念";礼刑迭相为用观念则强调斟酌情理,结合礼刑,因时制宜。这些法律观念,不论是对于司法官员,还是对于最高统治者,都是一种约束力量,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唐代刑法的运行轨迹,影响着唐代死刑适用的状况。

边沁证据法学思想的当代解读 纪格非

摘要:边沁的证据法思想建立在功利主义哲学思想的基础之上,认为诉讼法的目的包括直接目的与随附目的,也即司法程序既应当致力于公正地判决,同时也应当尽量减少因程序而产生的拖延、烦扰与浪费。为了准确地认定事实,边沁认为应以自然化的司法证明模式取代技术模式,摆脱形式性规则对证据使用与采纳的束缚,同时还应当确保法官对证明力评价的客观化;为了实现司法证明的随附目的,边沁主张用功利主义的方法避免司法证明的负面价值,发挥证据制度的协调功能。从当代的角度看,边沁的上述观点既有进步意义又有明显的不足,对当代证据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国际私法中反法律规避制度的功能评析 张春良

摘要:国际私法中的反法律规避制度具有恢复法律适用秩序原状与遏制不当得利之双重功能。法律规避预设了本然法与实然法、不利法与有利法这两对范畴之间的对应关系,但这两对范畴完全存在逆转的可能。传统功能定位下的反法律规避制度无法对错置适用本然法与实然法所产生的不当得害或无利害效果的规避行为进行救济。必须将反法律规避制度的功能调整为单一的恢复法律适用秩序之原状,方可完整救济一切利用冲突规范进行法律规避的行为。反法律规避制度的功能应指向更高的意境,成为实现法律趋同的原动力与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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