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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2-07-18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司法人道主义的历史进步——晚清司法改革的价值变向 公丕祥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作为对外部挑战与内部情势的司法回应,晚清修律和司法改革运动首先意味着司法理念与司法原则的历史性转变,进而标志着一种区别于传统司法文明价值系统的近代型司法文明价值系统的应运而生,展示了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司法文明进步成长的历史图景。这场司法改革运动的启动性举措,乃是删除最重之法,推行恤刑庶狱,彰显了司法人道主义的价值取向,从而为编订《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奠定了重要基础,在近代中国法律与司法发展进程中产生了深远影响。

司法解释放弃定义具体行政行为的策略探讨 闫尔宝 南开大学法学院

【摘要】:现行行政诉讼法建立了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体系,如何理解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与法律适用意义。在先后两个系统的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了完全不同的解释策略,对具体行政行为先给出了明确界定,后又基于各种考虑而放弃。司法解释先后态度的不同,对我国的行政行为法理论和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解与完善构成了一定影响。当前,我国行政诉讼法进入修改阶段,通过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教训,重新认识和评估具体行政行为定义的价值,可以为发展我国的行政行为法理论、重新认识行政诉讼制度并更好地做好立法修订工作提供另外一种参照视角。

社会法的部门法哲学反思 陈步雷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社会法的产生机理、演化变革、功能发展、性质或本体、社会法问题代沟与制度需求、主要理论范式等深层次的反思性问题,应在部门法哲学意义上得到关注,应予以跨学科、批判性的研究。社会法的产生机理在于社会保护本能和社会理性,形成了本文所称的“市场化运动推之,社会保护运动挽之”的制衡关系。其性质为构成维系现代产权制度、经济秩序与保障社会权利之间的社会对价关系或新型社会契约。社会法相关的“问题代沟理论具有广泛的解释力。”中国同时面临三代社会法问题,制度需求强烈,应以全球正在探索的第三代社会法为主要资源,科学建构社会法;借鉴多学科理论范式建构社会法法哲学。

比例原则下的无效合同判定之展开 黄忠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

【摘要】:无效合同的判定实际上是一个公私利益的权衡过程,在此当中,如何保证无效的判断是适度的则成为这一判定过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而比例原则的运用,则有助于这一目的的实现。在比例原则指导下的合同无效之判定是一个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综合考量过程。其中,合同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联性、合同无效的必要性和实效性的判断主要是事实判断的过程,而合同本身的恶劣性、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意义以及合同无效的均衡性则更多地涉及价值判断。

风险规制与行政法治 金自宁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摘要】:随着风险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风险规制上升为现代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风险预防原则在实证法上的出现标志着立法者将风险规制纳入了行政法规范体系之内的努力。但是,由于不得不决策于不确定之中,风险规制实践对传统行政法治理念构成重大挑战。有必要发展“软法之治”和“参与型行政”等新的制度技术,以求得风险规制与行政法治之间的平衡。

权威、共同善与内在观点——菲尼斯的权威论及其与法实证主义的区分 朱振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摘要】:菲尼斯同哈特、拉兹等实证主义论者一样认为权威是一种内容独立的排他性理由,在概念上排他性理由构成了权威的核心意义。但是,菲尼斯认为,排他性理由要具有规范性必须具有某些实质性的内涵,从规范存在(“是”)推不出“应当”,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权威必须是道德权威。所以行动理由要安置共同善,法律要体现实践合理性的要求。这些理论主张在方法论上源于菲尼斯对哈特“内在观点”所做的古典自然法的重新阐释,即强化了内在观点,并对行动者与法律都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定。由此,菲尼斯与法律实证主义论者关于权威论在理由的内容,就法律与权威所做的关于法律性质的判断以及判断的方法论(描述性法理学与规范性法理学)等方面都存在着细微却根本的差异。

西塞罗的《论题术》研究 舒国滢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论题学”这个名称是亚里士多德最早发明的,在亚里士多德之后,西塞罗应古罗马法律家特雷巴求斯之邀写作《论题术》一书。西塞罗把论题分为两类:第一类论题附属于(内在于)当下所讨论的主题本身;第二类论题则来自于外部。第一类论题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来自整个主题、或主题的组成部分或来自主题的名称”的论题,二是来自“与所讨论的主题相关的事情”的论题和论证。“与所讨论的主题相关的事情”多种多样。西塞罗结合罗马法的规定对上述论题进行了分门别类的讨论,这种研究在修辞学(论题学)与法学之间的关联上,在古典时期晚期的修辞学向中世纪过渡的过程中,曾经有其历史影响。

作为法律实用主义的“权利话语”——以一起“难办”案件的“能动司法”为切入点 郭春镇 王云清 厦门大学法学院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在一起“难办”案件中,法院贯彻执行了能动司法的政策,借助权利话语的修饰,做出了“圆满的裁判”。虽然这个裁判的合法律性令人质疑,却具有相当的公众可接受性。权利话语背后是法律实用主义,它以务实的态度满足社会需求,因此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在处于转型期的当下中国,法律实用主义是能动司法的实现模式,值得“认真对待”并审慎合理地适用。

知识传承、思维培养与立场引导——法理学本科教学的三个维度 陆幸福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及人权中心

【摘要】: 法理学本科教学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任务:一是知识传承,即讲授法理学的经典知识,使学生吸收真正的知识营养:二是思维培养,即通过教学使学生形成一种真正的法律人思维;三是立场引导,即使学生确立一种个体关怀的现代法律人立场。

国家中心主义及其法理学倾向 王晶宇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法律系

【摘要】:国家中心主义是在全球化进程中突显出来的理论反思形态,它通过主权概念把政治、社会、法律等社会关系通过其他理性的理解而渗透到各个学科当中。这主要表现在以主权和市民社会为主题的法理学研究中。某些自然法、实证法以及法律社会理论都显现其倾向。

美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历史考察与理论检省 何佳馨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困扰世界各国的难题,而美国从20世纪初叶开始起步、至奥巴马完成的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充分考虑到美国的社会需求、走公私结合,政府强力推行和改革内容适当妥协相辅,革命性和渐进性兼顾的医保改革的道路,并在政府干预和市场自由的适度制度框架、多元利益(权利)的平衡妥协、政治精英与民众及媒体的协商互动等方面,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公共政策指定路线和合法性供给策略。奥巴马“医改”法案的成功实施,不仅实现了美国医疗保险制度的重大突破,也为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家长制与中国家庭法律的社会适应——一种“实践的法律社会学”分析 林辉煌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摘要】:家产制作为一种习惯法,与中国的家庭法律及其社会适应性存在着密切关联。对家产制和家庭法律的研究应该采取“实践的法律社会学”态度,通过经验研究来充分展示转型社会对家庭本身的内在需求,从而在法律制度上对这种社会需求给予正确的回应。考察分家模式的历史变迁,可以发现家产制是处理中国家庭财产分配的根本制度选择。在产权结构上,家产制具有客体上的公有性、主体上的多元性以及主体作用于客体的身份性等三大特征,从而区别于西方所有权制度。这种特殊的家产制度是中国转型社会的内在需求,因为中国农村的城市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家产制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从而有助于城市化的顺利进行;另外一方面,家产制有利于补充国家养老能力的不足从而确保城市家庭的稳定和再生产,提升国家的整体竞争力。然而家庭法律却日益朝着“去家产制”和“私权化”的方向发展,从而丧失社会适应性,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因此,中国的家庭立法应该回归新的家产制,并以其为中心确立起“发展型家庭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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