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
编者按: 2014 年7 月18 日, 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和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合主办、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和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共同承办的“ 民主、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学术研讨会在太原市召开。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法学)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及特邀专家学者50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与会者围绕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义和主要指标、民主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的关系、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内在机理和推进路径、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与司法体制改革等论题, 展开了深入而富于成果的讨论。在此基础上, 形成了这组笔谈。现刊发于此, 以飨读者。
国家治理现代化关乎国家存亡
徐显明(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会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首先, 我先梳理一下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 因为今天会议的主题与十八届三中全会有直接关系。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有两个基点, 有时, 我将其称为两只眼睛。第一只眼睛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在讲这个目标的时候, 一定要讲两句话, 只讲一句话是不够的, 而且, 前一句话要重要于后一句话。前面一句是目的, 后面一句是手段。第一句话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句话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张文显(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理事长、联席主任,哲学博士)
法治与国家治理息息相关。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必然要求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 这是国家治理现代化题中应有之义。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各项治理制度的创新发展始终与法律制度体系的建构完善发展同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法治是治国基本方略、法治是执政基本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 这些科学论断和丰富实践表明,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也就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过程, 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寻求和凝聚社会共识
周光辉(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决策, 并明确提出, 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意味着, 中央领导集体已对如何推进中国未来的改革形成了政治共识。然而, 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在中国社会关系结构和社会生态环境已经发生了极其深刻而广泛变化的条件下开展的。。。。。。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三个维度:共治、善治与法治
吴汉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由传统国家走向现代国家, 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选择。与现代国家的发源地欧美等国的政治发展逻辑不同, 中国本土的国家治理现代化道路, 存在着“中国问题” 的特殊性。一是“超大型崛起”。作为有世界影响的发展中大国, 具有超大型人口规模、产业规模、经济规模以及社会规模的中国的崛起是史无前例的。“超大型崛起” 本身不仅蕴藏着巨大的发展力量, 更会产生“超大型治理” 所带来的巨大问题和困难。。。。。。
国家治理现代化标准问题之我见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2011计划”·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首席科学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明确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实现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有机组成部分, 进而使党的领导更加成熟, 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定型, 国家的长治久安更有保障。这具有深远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问题导向的法治中国构思
季卫东(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
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构想, 不是抽象的玄思, 须以现实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只有明确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指标, 找寻出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由以确立的参照物或坐标轴、及其据以推进的试金石和操作杠杆, 并诊断出其中的问题所在, 法治中国的构思才可能是有的放矢、切实有效的。本文拟围绕现代国家治理的五项指标、法治与市场经济体制、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等几个问题, 对这一论题进行阐述。
善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想模式
杨春福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
在逻辑上,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是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而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终极目的则是为了人民的尊严、自由、幸福和全面发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 中国梦归根到底是全体中国人的梦。基于此, 我认为, 国家治理现代化应将善治作为其理想模式而进行追求并作相应的制度安排。
当下中国需要怎样的治理现代化——基于法治文明的视角
杜宴林 (“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高度, 首次历史性地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包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的重大理论命题和战略任务, 展现出强大的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气, 有效回应了普通民众对全面深化改革的热切期待。众所周知, 只有实现以现代法治为主要标志的国家治理现代化, 推进现代法治文明建设, 中国社会才将展现出不竭的文明向上活力与发展潜力。。。。。。
通过法治的国家治理
胡玉鸿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苏州大学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可以说, 这既是对中国改革开放经验的深刻总结, 也是回应世界范围内“善治” 思潮的一种积极姿态。“自20 世纪50 年代以来, 公共管理理论和实践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从而使传统的国家治理方式成为过时的东西。”传统的国家治理方式, 强调的是政府主导、权力至上, 这在中国固然如此, 西方也不例外。。。。。。
推进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
徐汉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
推进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 是马恩、列宁关于“国家治理学说” 在当代中国的运用与发展。它对于我国应对大数据时代国际剧烈竞争与严峻挑战、实现大国的和平崛起,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意义重大而深远。
国际法治视野下的国家治理现代化
曾令良(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包括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治理方式的现代化。这两个方面现代化的实现必须符合全球治理的标准和趋势。21 世纪兴起和迅速发展的全球治理较之于传统的国际治理, 在治理体系和方式上具有新的特征:
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国家治理要素的转变
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学博士)
国家治理的主要要素有五项: 国家治理主体、国家治理客体、国家治理目标、国家治理方式、国家治理手段。国家治理在向现代化转型过程中, 这些要素将发生深刻的变化, 使之与传统的国家治理形成鲜明的对比。
法治对治理的功能释放机制
汪习根 (“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科学地理清法治和治理的关系是破解治理难题、推进依法治理的基本前提。究竟是治理包含了法治, 还是法治包含了治理, 抑或两者相互交叉、互为包含? 这是一个难以简单加以归纳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学界和实务界。
司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
卞建林 (“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实际上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方略,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问题。那么, 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和法治中国的建设中, 司法到底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我认为, 对于这个问题, 探讨得不多, 关注得不够。回顾已经进行的几轮司法改革, 包括这一轮司法改革在内, 大家在制度上、技术上考虑得比较多, 着重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特别是影响司法权独立、公正行使的一些问题, 开出了一些药方, 拿出来一些举措。。。。。。
环境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
王树义 (“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国家治理包括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两个基本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应当是指国家治理活动的内部结构及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张文显教授认为, 国家治理体系本质上就是制度体系, 它由一整套制度构成。这些制度从治理客体的角度看, 包括经济治理制度、政治治理制度、文化治理制度、社会治理制度和生态治理制度等。这一观点是颇有见地的。。。。。。
公开透明制度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余劲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公开透明制度建设与民主、法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制度建设密不可分。国家治理现代化, 就是要走向“善治”。善治的基本要素包括: 民主、法治、透明性、责任性、稳定、廉洁和公正等。对于我国来说, 向“善治” 这一目标迈进的一个基础性的步骤或措施, 就是加强公开透明制度建设。所谓公开透明, 简单来说, 就是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情形外, 政府应向公众公开所有信息, 并使其易于通过各种公开的途径获得这些信息, 以便听取民众意见和建议, 接受人民的监督。
法院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功能定位
姚 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这既是党执政多年来的经验总结, 也是党治国理政的战略部署, 标志着党执政理念的成熟与完善。关于国家治理的内涵学者虽有不同认识, 但对国家治理主体多元化已形成共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治理多元主体的重要一员,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 有着独特的功能定位。
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措施
曹新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而在其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系统部署中, 包括“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的举措。可以说, 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是实现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措施。
论自贸试验区在建设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特殊意义
郑少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并论述了建设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性, 而且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强调, 建设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并择机推进若干自由贸易园(港) 区的建设。对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来说, 固然我们可以做多向度的努力, 而推进与完善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通过自贸区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试验, 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经验与成功做法, 无疑是一条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路径。。。。。。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司法改革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就是实现国家法治的现代化。在这个特别重要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中, 我想特别强调司法改革尤其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问题。
改革司法考试制度,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现代化
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正如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改革司法考试制度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法制改革的一项具体任务。司法考试制度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如何发挥好司法考试制度的功能, 建立培育和选送优秀法律人才的新路径, 满足法治中国建设对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要, 是当前深化司法改革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法治的可比性及其评估
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改革的决议当中, 特别提出要构建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评标准。就此, 我想谈两个问题: 一个是法律评估(亦即法治指标体系构设) 的前提, 就是法治可比性的问题; 第二个是法治评估, 就是指标体系的设计问题。
经济法治的战略思维
顾功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法治的思维需要战略思维, 经济法治尤其需要战略思维。1990 年代我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是一种战略思维; 去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这也是一种战略思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五项建设任务, 三中全会《决定》也基本上是围绕五项建设任务进一步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构想, 因而对“依法治国”、“法治中国” 的全面解释应当包括五个方面, 即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社会和法治生态。。。。。。
论依法执政基本内涵的更新
黄文艺 (“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在我们这样一个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国家, 只有共产党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执政, 才能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才能真正树立起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 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论, 相对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这两方面来说, 依法执政在理论研究、制度建设、实践创新等方面都显得较为滞后, 难以适应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和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要求。可以说, 依法执政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短板, 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瓶颈。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推进依法执政的要点
张恒山(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阐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问题时强调, “建设法治中国, 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维护人民权益,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是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总纲, 也是关于依法执政的总纲。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
柳经纬(“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国家治理, 首要在治官、治权(力)。2013 年1 月22 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 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2014 年2 月11 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 提出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此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 意指政府的权力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运行, 与习总书记强调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具有相同的法律意义。这表明, 新一届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国家治理问题上有着良好的法治思维, 这对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法律与政治”关系的几点思考
刘作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从法学角度视之, 国家治理现代化意味着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 而其中所关涉的一个深层命题, 即是“法律与政治” 的关系问题。“法律与政治” 的关系, 既是法理学悠久的经典的命题,也是常谈常新的话题, 更是一个在当下中国社会具有实践意义和学术意义的话题。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深远的意义。本文想对此谈以下几点认识, 就教于方家。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学解读与阐释——“民主、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学术研讨会”综述
刘红臻(“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的总目标, 把法治中国建设提升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并对其做出了系统的部署。这是关乎国家前途命运的历史性决策, 体现了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在改革深水区和攻坚期进一步深层推进改革的决心, 昭示着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 开启了我国通过制度文明建设引擎民族复兴的新篇章。但是, 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宏观命题下, 如何认识其基本内涵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何在当下改革瓶颈期的既定约束条件下探寻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实现道路等框架性问题, 仍亟待深入探讨。
·司法文明·
7号指导性案例规范依据和裁判理由评析
郑金玉 河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7号指导性案例确立的程序规则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尽一致:7号案例中,法院先给检察抗诉设置了“审查程序”,随后又裁定终结了审查程序,而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检察院抗诉,法院就应当裁定再审。法院在7号案例中所援引的程序规范依据是否妥当,给出的裁判理由是否充分,需要重新审视。作为处理抗诉案件最基本的规范依据,民诉法第211条规范的解释不容回避。法院援引自己的司法解释作为处理抗诉案件的规范依据并不恰当。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处分原则在再审程序中没有绝对优先的地位,个案的妥当解决也不是司法规避诉讼法原则性要求的充分理由。更重要的是,个案的妥当解决与可能存在的维护法律正确适用等“监督目的”并非不能协调。法院在纠错的同时,判决承认和解协议的有效性,可以避免重启已经平息的纷争。从法治原则角度来讲,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法律的框架内严格、公正裁判抗诉案件,才是法院应对不可抗诉、化解多重矛盾的正确途径。
关键词:指导案例; 民事抗诉; 抗诉效力; 再审程序;处分原则
·西方法哲学·
德沃金与柏林之争:“原则”与“价值”的内在线索
朱 颖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摘要:重新认识和反思德沃金“遗产”需要同时进入伯林和德沃金两种不同的自由主义“逻辑”中,梳理其内在线索并加以检视可以发现,伯林的多元主义的“价值”冲突理论与德沃金的整体性解释的“原则”达成了一种建立在全新“真理”或者“论证”模式下的自由主义“价值”的一体化建构理论。德沃金的这一“立体拼图”虽有缺陷,但充分彰显了“多元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内在张力所构成的现代性复杂图景,并为其突破做出了方向性的启示。
关键词:德沃金; 伯林; 多元价值; 整体原则;内在线索
·部门法哲学·
信息、信任与规制性竞争
蒋大兴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国房地产中介领域以及其他网络交易领域,正遭遇信任丧失的危机,虚拟市场充斥着虚假不实的交易信息。任其发展,对电子化网络系统的影响是毁灭性的,有必要进行国家干预。管制性竞争对净化二手房交易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既往的研究多将规制理解为一种“强制”,较多运用禁止性、限制性、压迫性等“否定性措施”进行规制,容易忽略规制其实还有其积极的一面——规制性竞争。规制性竞争是结合私法手段和公共权力资源改造竞争市场的一种极为重要的方法。政府或者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借助公共资源参与规制性竞争,不仅可以压迫私人企业约束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达到规制目的,还可迅速净化市场,取得市场效率。二手房网络房源信息混乱的现象,可以通过让政府房产信息平台参与规制性竞争的方式得到治理。规制性竞争表明,政府的权力不仅仅在于强制性地维护一个健康的市场(例如,遏制不正当竞争、垄断现象),还在于当良性的竞争性市场不存在、且难以透过私人力量迅速形成的时候,政府可以也应当透过优势的公共资源、按照竞争规则去组建(形成)一个竞争性市场,通过自己参与竞争来传达竞争的规则,达到形成市场的功能——此为规制性竞争最为本质的内涵。
关键词:房地产; 中介; 信息; 规制; 竞争
侵权法矫正正义论中的个人主义
陈 皓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论文以侵权法矫正正义理论为研究对象,采用历史研究的方法和比较研究的方法,揭示侵权法矫正正义理论中的个人主义观念。研究发现,所谓的侵权法危机,实际上是个人主义观念在现代社会遭遇困境的其中一种表征。针对传统侵权法中责任原则表达为道德可谴责性的个人主义观念,以及侵权法的经济分析通过成本收益的方式对个体理性的解释,侵权法矫正正义论运用古典正义理论分析当代侵权法实践,从个体意志的视角转向双方关系的视角,重新肯定了侵权法中平等和自由的价值观念,并赋予个人主义观念以公共属性和合作的内涵。
关键词:侵权法矫正正义论; 过失; 个人主义;侵权法的经济分析
环境法应当以权利为本位
钱大军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摘要:环境问题的突出迫使学者重新考量环境法的本位问题。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有学者认为环境法无法解决环境问题的原因在于其以权利为本位,对其进行分析和批评,并提出意在解决环境问题的义务本位理论。针对义务本位理论的批评与建构,有必要重新回到权利本位理论来研究环境法应该以权利还是义务为本位。
关键词:权利本位; 义务本位; 环境权; 环境义务
·理论纵横·
含义不确定的分类法律概念之解释
毋国平 山西大学法学院
摘要:法律规范中的不确定概念至少包括不确定的分类概念,此等概念之适用最能体现法学思维的特点。对于不确定的分类概念,“描述性解释”作为弱化式的形式主义方法,可以发挥作用。作为突破,“诠释性解释”所使用的解释手段更为丰富。在这些方法区分中显现着自然科学之认知观和人文科学之理解观的分野。
关键词:不确定分类概念; 描述性解释; 诠释性解释
共和国法治建构中的国家主义立场
于 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国家主义作为一种历史传统和意识形态,熔铸在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理论建构与制度实践中。考察国家主义思想史,强调国家是自足自洽的存在,相对于个人和社会,国家具有更高级的“善”和更大的优越性。法治与国家主义存在着明显的互益与背反关系,法治建构依赖国家的积极作为,但法治的限权性色彩又挑战了国家主义扩张权力的合法性。梳理共和国法制(治)历程以及学界对法治立场的认知,勾勒出国家理性在法治实践中的概况,明确国家主义在我国法治建构中的现实合理性;并在承认国家主义的作用基础上坚持法治道路,达致“国家统治-社会自治-个人自主”三者协同的治理结构,实现法治建构的本土化思路。
关键词:法治; 国家; 国家主义; 治理
集体维权中程序救济的实践逻辑
王恩见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
摘要:业委会和物业运行中的种种程序变通行为为业主维权营造了抗争的机会空间,业主把对程序“瑕疵”的“较真”与“放大”作为维权的策略武器。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伦理实践,业主不但成为业委会和物业程序失范的“沉默的共谋者”,而且将程序庸俗化为讨价还价的策略。于是,“按程序走”的程序救济蜕化为纯粹利益算计的“情境伦理”和“彻头彻尾的工具主义”。相对于“作为主体的公民的自主性程序行为”,这种典型的“程序消费”行为使业主难以取得程序救济的实质胜利。
关键词:程序; 维权; 工具主义; 伦理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