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论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的中国国际法研究
肖永平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要:信息化、大数据、全球化时代和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对中国国际法研究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法治中国建设更加需要国际法治,中国学者应尽快通过践行问题导向、坚持中国立场、运用法理表达、注重实证分析来创新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制度。
关键词:法治中国; 国际法; 国际法研究; 实证分析
2. 论开放结构背景下的法官自由裁量
于永宁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摘要:人们往往在经验层面上将司法不公归因于法官自由裁量,而法官能够自由裁量被认为是立法不完善的必然结果。在哈特的法律推理理论中也能发现类似逻辑。该理论认为,法律作为规则体像语言一样存在开放结构,开放结构限制了法律的适用范围,这导致在特定案件中,法律必然出现空白地带,因此只能依靠法官自由裁量。实际上,规则的开放结构与法官自由裁量属于不同层次的问题,规则出现开放结构并不必然意味着法官自由裁量。就哈特的法律理论而言,自由裁量问题的实质在于承认规则的不确定性。哈特之后的法律实证主义即便将法律概念的范围扩大,不再认为法律仅仅包括规则,依然无法证明法律的开放结构与法官自由裁量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必然联系。
关键词:开放结构; 裁量命题; 承认规则
3. 合意型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刍议
施立栋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摘要:转型期社会的秩序需求,要求创新现有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寻求拓展纠纷解决的可能空间。而包括自行协商、调解等制度在内的合意型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既契合于纠纷当事人的内在需求,又因应了现代行政法上的合作治理趋势,是一种可行的制度选择。合意型纠纷解决机制虽起源于民事纠纷解决领域之中,但它并非难以与行政争议解决活动相兼容。从参与主体、合意形成程序、协议效力等方面展开制度设计,可以确保合意型行政争议解决运行的合法性与实效性。合意型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与决定型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呈现出交织共生的关系,它们之间的相互竞争,有助于提升行政争议解决的整体品质。
关键词:行政争议解决; 合意; 自行协商; 调解; 合作治理
4. 刑事案例指导运行实证研究
秦宗文;严正华 (南京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210093;2.江苏省检察院,江苏 南京 210024)
摘要:刑事司法过程的独特性使案例指导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施有别于民商、行政司法。实证研究表明,当前刑事案例指导实施情况与制度预期有较大落差。司法人员对一般参阅案例的旺盛需求说明我国并不缺乏推行一种案例适用机制的土壤。案例指导制度效果不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指导性案例数量不足和过度简约化、刚性实施可能性引发的悖论、内部人员选拔对高识别性信号信息的需求、自上而下实施机制的无力、案件决策的行政化、多重司法政策目标难以兼顾、外部约束相对有限等。当前司法改革提出了完善案例指导的要求,也为案例指导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宏观条件,如果能有的放矢地解决实践中暴露的问题,案例指导的前景还是乐观的。
关键词:案例指导; 案例指导制度; 刑事司法; 判例; 判例法
5. 知识产权“入典” 与民法典“财产权总则”
吴汉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3)
摘要:关于知识产权制度与民法典的连接,在近现代民法典编纂活动中有着不同的制度安排,其“范式”选择尚在探讨之中。由于财产权类型的扩张和财产权体系的重构,有必要在民法典中设立“财产权总则”,其任务一是对包括知识产权、商事财产权在内的财产权制度作出统领性、整合性规定;二是使知识产权归属于民事权利体系,但避免在民法典中平行移植相关规定。“财产权总则”中的“知识产权一般规定”,主要涉及权利属性、权利客体、权利本体、权利产生、权利效力等私权性规范。
关键词:知识产权; 民法典; 财产权总则; 知识产权一般规定
6. 论民事生活与民法典
邱 本 (温州大学 法政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
摘要:民法是民事生活的百科全书。民事生活具有民众性、民间性、民生性、民族性、民俗性、民主性、伦理性和自然性,民事生活不尽是市场生活、不同于政治生活、不等于社会生活。民事生活的特性决定着民法典的属性,民法典是民事生活的典范。民法典要与民事生活齐头并进,在坚持人本、平等和自由等核心要素的同时,积极反映时代精神和时代要求。
关键词:民事生活; 民法; 民法典
7. 我国当前民法发展战略探索——法学实证主义的当代使命
汤文平 (暨南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2)
摘要:民法法典化是一面旗帜,有利于激发壮志、整合资源,应立即提、天天提。并应在下定编纂民法典的决心之后充分认识到:法典编纂只是民法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就算当即推出法典,民法发展仍任重道远;而“箭搭弦上”的前法典阶段,也是民法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应认清民法发展的战略目标是:支持法律发现;以知识、理念、方法的创新,促进民族国家的统一、综合国力的继续提升;并力争上游,追随新丝路精神,沿“一带一路”,以当代共同法的姿态扮演制度先锋。为此应以民法发展为持久战,推迟法律实证主义潮流的到来,继续保持开放心态和革新精神,极力提升民法的渗透力、整合力、说明力及纯度,营构民法“三重”体系,提振学说、判例的整体素养及其对现行法运行的影响力,导引法学实证主义的“民法河流”。直至法典随活法之河流,如浪花般自然地泛起。
关键词:民法典; 法学实证主义; 良法标准; 民法“三重”体系
8. 所有权的拟制属性与社会功能——兼论“公的所有权”及其实现路径
王家国 (杭州师范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1121)
摘要:物权法建立了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尤其是以所有权为核心概念的逻辑体系,但事实上,所有权并非天衣无缝的逻辑起点,亦非坚不可摧的话语基石,而是人类理性下的拟制产物或制度事实,是特定历史时期所有制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它以法律的话语来承认或确立现实的经济关系,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因此,我们必须从社会的经济关系上,才能真正理解所有权及其社会功能。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宪法经济原则下,应当肯定和确立“公的所有权”,它区别于私的所有权。因此,应当遵循目的原则与功能原则重新设计物权法的所有权制度,尊重中国现实的经济关系与生产关系,确立公的所有权制度,以期正确引导经济体制改革,而不能一味追求法人话语下的单一“私有化”。
关键词:财产所有权; 公共财产; 公的所有权; 法律拟制; 社会功能
9. 中国语境下的请求权方法
陈年冰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摘要:民法思维方法是我国民法学研究从价值宣示到价值实现的重心转变过程中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作为典型的民法思维方法,请求权方法结合了民法运用的诸多要素,是典型的“根据法律的思考”;我国民法为请求权方法的运用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中国民法制度的体系性和科学化,法学教育中思维能力的培养,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自觉运用,是请求权方法在我国得以充分展开的基本路径,而这些,对于法治的意义十分重大。
关键词:请求权方法; 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体系
10. 从考词、考事看唐代官员的考课标准
霍存福 (沈阳师范大学 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摘要:唐《考课令》规定对官员考课的内容及程序;唐律也有惩治考课时考、校不实的专门条款,但那只是制度。唐代考课的考词,野史笔记中较多存留,正史也有记载。同时,反映唐代考课情况的考课实例,简略提到官员的考课等级及事迹梗概,正史、野史都有一定程度的记载。此外,唐代官员个人及相关机构尤其是考功司,先后提出考课制度实施的许多建议和意见。将考词与考事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有助于了解唐代《考课令》及唐律考课条文的实施情况,及官场的实际状态。考词、考事的重要性,在于它们是研究当时行政、执法状况的第一手资料。
关键词:唐代; 官员; 考课; 考词; 考事
11. 公司治理的金融解释——以金融法和金融学的科际整合为视角
李安安;冯 果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要:传统的金融法研究偏重于概念法学、注释法学和解释法学,传统的金融学研究偏重于金融资产定价和金融市场均衡分析,两者长期处于割裂状态。但在新的时空背景下,二者需要从割裂走向联姻,共同解决金融改革与发展中的结构性难题。对公司治理进行金融解释,有助于打破金融法和金融学之间的学科壁垒,促进问题对象的系统关照,实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调和,矫正价值失衡、研究失范的金融法学科制度,助推金融法的自我反思与现代超越。
关键词:公司治理; 金融解释; 金融法; 金融学; 科际整合
12. 一国两制下香港终审法院的角色与立场——以“吴嘉玲案”终审判决为中心的分析
夏引业 (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4)
摘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基本法上享有巨大而广泛的权力,而在香港的政制架构中,与行政分支和立法分支相比,终审法院地位相对独立和优越,中央与特区的权力博弈有时就具体化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香港终审法院的权力博弈。在吴嘉玲案中,终审法院展现出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全方位进攻性防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基本法上几乎所有重要权力在该案判词中都有提到,终审法院所要阐述的重心始终是基本法对这些权力的限制,甚至宣称有权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行为。为此,其所使用的武器有三:基本法、联合声明、人权。其中,基本法既是盾牌又是紧箍圈,居于核心的地位。尽管终审法院这种司法能动主义倾向使得其说理逻辑有时就像“抓着自己的头发想离开地球”,该案判词也存在些许说理性错误或可商榷之处,并且招致诸多批评,但是终审法院的目的已然达到,经此一役,终审法院基本奠定了其香港高度自治和人权维护者角色。
关键词:吴嘉玲案; 香港终审法院; 违宪审查; 居留权; 基本法解释
13. 论立法协商的概念、理论与类型
朱志昊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摘要:立法协商机制的发展促进了立法新常态的形成,其有助于提升立法质量、强化政协职能。在中国的语境下,立法协商主要是指人民政协在立法事务的过程中发挥参政议政职能的活动,其优势在于既能够保证立法过程吸纳多方意见、谋取最大共识,也可以提高政治意见表达的合理性,并将意见共识有效地转化为法律的价值目标,确保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的有机统一。应当从中国共产党组织的立法(前)协商、有权立法机关组织的立法协商、人民政协组织的立法协商三个方面构建科学合理的立法协商机制,从而实现立法协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关键词:立法协商; 立法新常态; 协商民主; 社会共识; 意见表达; 立法前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