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海纵览 >> 《法制与社会发展》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5-11-10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编辑部  作者:佚名

1. 中国法治“两步走战略”:一个与大国成长进程相结合的远景构想

蒋立山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要:中国法治“跨越2020”战略,也叫法治“两步走”战略,以我国正处于“改革攻关期”、社会转型风险期和大国成长关键期的总体形势判断为出发点、以我国大国成长的预期进程为依据,将未来法治建设划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要“跨越2020年”,即从现在起到2020年,与我国经济大国的成长进程相对应,同时也与跨越社会转型风险期和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相吻合,法治建设以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法治建设作为“两个主战场”,并辅以司法改革的局部突破和其它方面的法治建设。第二步是要“跨越2030年”,即从2020年至2030年,与我国作为政治文明大国成长的部分预期进程相对应,特别是与我国完成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相对应,法治建设要全面实现社会转型的法律治理。此后,在本世纪前半叶的最后20年里,法治建设将与我国进入政治体制改革攻关期的预期进程相适应,以全面推进政治民主建设、加速社会自治培育等方面的任务为重点,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结合。期间,以城镇化进程基本完成和全面进入后工业社会为标志,我国有望在2030年前后从“法治成长期”进入到“法治成熟社会”。

关键词:法治发展战略; 大国成长; 社会转型; 法治成长; 法治成熟社会

2. 法治不完备条件下的我国政府间事权分配关系及其完善路径

黄 韬 (上海交通大学 凯原法学院,上海 200000

摘要:由于缺乏法律化、制度化的政府间事权分配关系,我国各级政府间事权关系经常表现为支出责任被任意地逐级下放、“职责同构”现象以及周期性的“收、放权”循环等特征,导致了财政负担被层层下移,地方政府的“全能”与“无能”同时存在,而“一放就死,一收就乱”的治乱周期也得到进一步地强化。基于历史因素的计划体制影响、基于经济因素的宏观调控手段以及基于政治因素的官员行为激励是造成这一格局的原因。要实现政府间事权关系的法治化,应清楚地界分“地方事权”、“中央事权”和“混合事权”,并在法律上确立“地方自治”的原则和观念,同时在此基础上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关键词:事权; 政府间关系; 中央与地方; 财政法治

3. 地方立法中的未完全理论化难题:成因、类型及其解决

张 帆 (山东大学 法学院, 山东 济南 250100

摘要:为了适应我国特殊的立法环境,中央立法有时需要采取一种未完全理论化的方式。尽管这种方式的确有助于实现政治整合,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改革和创新的要求,但却给地方立法带来了一些困难。这些困难既包括二次未完全理论化所引发的缺乏指引性的担忧,也包括一些针对原则问题的具体化难题。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缓解这些疑难,地方立法一方面需要坚持规则化的整体立法思路,但同时也需要允许在政治实践中对规则进行多种样态的偏离。

关键词:地方立法; 未完全理论化; 立法环境; 法律规则; 偏离规则

4. “省级统管”改革与法院经费保障

王亚新 (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4

摘要:“省级统管”对“财”这个方面的改革,意味着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法院的经费支出不再依靠同级地方财政,而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则通过转移支付及专项资金等予以补充。从我国历史上看,所谓司法财政保障“地方化”的现象,其实背后存在着源远流长的传统。法院财政省级统管的改革能否达成预期的目标,取决于其方案的内容构成及实施方式,牵涉到众多的技术性问题及细节。一般而言,法院财政省级统管的改革大体涉及筹资来源、预算案的编制、预算的执行、预决算的审议批准程序这四个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省级统管; 去地方化; 法院预算

5. 民事诉讼视野下的共同危险行为

任 重 (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4

摘要:诉讼规范的识别不仅具有理论价值,而且具有较为迫切的现实意义。将诉讼规范理解为请求权基础或叠加要件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且在结果上贬损当事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共同危险行为司法裁判的不统一也部分源于对《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误读。以诉讼规范为视角,以法律上事实推定制度为参照,并通过在民事诉讼法中建立法律推定的一般规则,将可能逐步解决理论研究与民事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这亦构成化解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相互脱节中具体和重要的一环。

关键词:诉讼规范; 共同危险行为; 法律上事实推定; 次要证明责任; 抗辩事由

6. 民法典编纂中的宪法三题

苗连营;郑 磊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摘要:编纂民法典应当具有自觉的宪法意识,主动将合宪性考量纳入立法程序、价值选择和制度设计之中。“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宣告,为民法典编纂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和制度性保障,有利于在宪法价值体系内实现民法诸制度的有机整合。而将宪法确立为民法的法律渊源之一,则为民法的合宪性解释方法和宪法的间接实施找到了依存。民法典对宪法的具体化不是形式上的规则移植,而是要实质性地推进宪法和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内的功能划界。财产征收制度的去留正是观察这一划界行动的绝佳样本。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宪法成为沟通自治和开放两种立法模式的桥梁。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 宪法自觉; 法律渊源; 功能划界

7. 论民法典透明度的实现及其障碍

周江洪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摘要: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如何保证法典的透明度是重要的问题之一。保持法典的“易于理解性”是各国民法典修改或再法典化过程中的重要口号之一。特别法的泛滥、司法解释的庞杂、案例和学说的发展、民法典本身的体系性构造等使得民法陷入了“解释之迷雾”,有必要让法典变得让人易于了解。但法典透明度目标的实现面临诸多难题,定义和例示规定并未能充分实现法典的透明度,法律用语的非专业性无法保证法律规范的准确性,特别法的纳入会冲击法典的价值序列,判例法理则面临流动性的障碍。编纂民法典,应注重不同层面的透明度问题。首先应从裁判规范的角度入手,采取专家面向的立法取向;在专业性基础上,考虑到民法典作为市民社会生活的基本范式,从行为指引和减少交易成本角度入手,尽可能地实现通俗易懂并易于查找。

关键词:民法典; 透明度; 专业性; 裁判规范; 行为规范

8. 公序良俗与私法自治:原则冲突与位阶的妥当性安置

谢 潇 (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摘要:公序良俗与私法自治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常常同时被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而并立于民法之中,不过自法理视角而观之,二者事实上存在着难以调和的价值矛盾。公序良俗具有浓厚的国家与伦理性格,其更具有理性的色彩;而私法自治则更关注个人,其更富有尊重个人自由的因素。在市民社会的范畴内,理性与自由难以等量齐观地实现协调。职是之故,应当在明确私法自治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重塑公序良俗的地位。基于理性与自由两种价值之考量,私法自治与公序良俗应当在原则位阶的妥当性安置下实现和解,公序良俗具有补充、矫正与解释私法自治之功效,其更适合成为民法的次级原则。未来的民法典不宜将公序良俗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公序良俗; 私法自治; 理性; 自由; 民法典

9.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中国模式研究

李友根 (南京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210093

摘要:我国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加倍赔偿,以及《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赔偿,一直被视为惩罚性赔偿。事实上,从制度设计的初衷、制度运行的实效分析,这是以奖励消费者诉讼为主而以惩罚、遏制功能为辅的多倍赔偿制度,与作为借鉴对象的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实质性的区别:后者以惩罚、遏制为主要功能。我国法律体系中惩罚功能主要由行政罚款制度承担,而美国惩罚性赔偿中的州分享计划有着类似于我国罚款制度的性质。因此,在我国,由罚款与多倍赔偿共同构成的责任体系共同实现着惩罚、遏制、奖励的功能,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谓殊途同归。由此可见,既区别于大陆法系又区别于英美法系的我国多倍赔偿制度,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创造,既有历史传统的基础,又立足于实践需求,值得肯定与总结。

关键词:多倍赔偿; 惩罚性赔偿; 中国模式; 奖励

10. 人类图像与刑法中的超个人法益——以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为视角

贾 健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人之图像决定了超个体法益的质料与边界。自由主义法益论之经验的或先验的个人形象,要么与其法益的整体价值相冲突,要么忽略了一个真实的人类社会之样态,均不能担当起超个体法益背后之主体的角色。必须将超个体法益的主体形象考察拉回到现实的存在图式中去。这意味着社群主义与超个体法益之链接的合理性与必然性。社群主义的超个体法益能够发挥风险应对机能、促进社群整合和认同机能、积极福利供给机能和文化契合机能。其更青睐刑法的保护法益原则,同时将控制刑罚权的任务交给了程序性的商谈原则。

关键词:人类图像; 超个人法益; 自由主义; 社群主义

11. 姓名的公法规制及制度完善

张新宝 吴婷芳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摘要:个人通过姓名享受公法、社会法及私法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国家通过姓名进行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故需在公法上对姓名进行保护与规制。但当前存在相关立法缺失或不明确,司法无据可依,行政和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导致争议等问题。因此,在公法上应确定姓名法定、姓名确定、姓名唯一、姓名合法及姓名方便等基本原则。在上述结论的基础上,文章结合比较法经验,对完善姓名登记、姓名变更及基于公共利益的姓名诉讼等公法制度提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公法规制; 姓名基本原则; 姓名等级; 公共利益

12. 网络反腐的谣言困局与法治出路

徐祖澜 (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27

摘要:网络反腐谣言既面临涉罪之困,又有侵权之虞。作为一种未经证实的言论,网络反腐谣言极易涉嫌对官员的诽谤,但科以诽谤罪理应遵循刑法的严格解释,而新近网络诽谤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款却突破了刑法原则而有违刑法的谦抑性,此为网络反腐谣言困局的一种面相。网络反腐谣言侵犯官员的人格权而需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之时,宪法层面上的网络言论自由及其限度却更值得思考。官员的名誉权因更易与公共事务相关联而与其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大不相同。但我国司法实践过度地保护了官员名誉权,而立法却对于官员隐私权语焉不详,此为网络反腐谣言困局的另一种面相。法治思维下的反腐要求权力机构将网络反腐谣言视为一种信息来源而加以正视,立法上建立全面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在涉及官员名誉权、隐私权的诉讼中做出适当的利益平衡,以公权力的控制和所有正当权利的保护作为最基本的原则。

关键词:网络反腐; 网络谣言; 言论自由; 诽谤罪; 名誉权; 隐私权

13. 刑法保护法益的判断规则

雷东生 (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4

摘要:刑法的任务就是为了保护法益,不同罪名具有不同的需要保护的法益。正确确定刑法要保护的法益对刑事立法和司法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判断刑法要保护的法益时,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概而言之,在确定刑法要保护的法益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第一,必须以宪法的规定为依据;第二,所确定的国家法益以及社会法益必须能够还原为个人法益;第三,必须考虑保护利益的价值大小、保护的必要性以及受侵害的频率等因素。

关键词:刑法; 法益; 判断规则

14. 论未成年人隐私权

李延舜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21

摘要:未成年人隐私权问题一直不受学界重视。在理论建构和制度设计上,现行隐私权体系受困于“成年人预设”和“监护人、管理人与未成年人利益一致预设”而无法对其隐私利益加以有效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未成年人隐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匮乏”和“诉讼救济途径效果差”两大难题。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使得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须遵循一些特殊原则,分别是最大利益原则、限制原则、程序及二次伤害避免原则和个案中的利益衡量原则。

关键词:未成年人; 隐私权; 最大利益原则; 二次伤害避免原则

15. 近代中国公司法制之形塑及其诱因考论——以股权利益调整为线索

周 游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要:1914年中华民国颁布的《公司条例》到2014年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中国公司法制经历了第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百年变迁。公司法制史一直没有成为公司法学研究的重点,从对公司法改革之作用来看,公司法学者更有可能也更有必要了解公司法制之过往发展。近代中国公司法制之形塑必有其深刻的社会诱因,对其本质的认识不得不通过成熟的公司法基础理论予以阐释。近代公司立法着重对官利、优先认购股、公司控制权等问题予以回应,体现出股权利益调整策略在中国公司法制生成过程中的关键地位,但其中也反映出公司法制对商业实践的回应存在理解偏差,从而呈现出扭曲的股权利益调整机制。厘定中国公司脱胎于合伙之关键要素,并明晰股权利益存在分离之客观事实,实为近代公司法制遗留于当代改革之难题。公司法改革远没有结束,也不可能有终点。公司法制变迁要面临的问题也将随着经济现实的变化而变化。惟其不变之内核,是中国公司法制自其生成开始,渐次形成独有之立法理念,厘定出调整之应有边界,并由此体现其存在之价值。回顾历史,多有裨益。

关键词:近代公司法; 股权利益调整; 官利; 优先股; 公司控制权; 官商关系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