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般理论
张文显 (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 长春 130012)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内容丰富、逻辑严谨的理论体系。从法哲学层面梳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般理论包括关于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关于社会主义法治本质特征的理论,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关于党法关系的理论,关于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的理论,关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关于法治与改革发展的理论,关于法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论。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道路;法治中国;良法善治;党法关系;法治体系;改革发展;国家治理现代化
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现实问题研究”(2015MZD042)
作者简介:张文显(1951-),男,河南镇平人,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团队首席科学家,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
2. 我国司法职权配置的现实困境与优化路径
徐汉明;王玉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摘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中国司法职权配置的现实困境是司法职权受制于地方行政权、司法主体的职权配置交叉混同、司法职权内部配置行政化倾向,成为了当下影响和制约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的掣肘。因此,需要以改革精神为引领,遵循司法职权配置规律,探索宪法对司法职权定位的最佳实现形式,优化司法职权结构,推进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实现保障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改革目标要求。
关键词:司法改革;职权配置;司法现代化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司法管理体制改革”(14JZD024)
作者简介:徐汉明(1951-),男,湖北鄂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主任,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首席专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经济学博士;王玉梅(1974-),女,湖北荆门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武汉学院讲师。
3. 审判中心与控辩平等
张保生 (“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102249)
摘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应当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并纳入后者的轨道,适当调整由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所决定的诉讼构造,实现从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的公检法“铁三角”关系,向法治国家以审判为中心的控辩审三方互动关系转变。为实现控辩平等,应当对侦查权和检察权的行使依法予以限制,大力加强辩方权利保障,确立以被告人为主体的辩护权利保障体系。
关键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审判中心;控辩平等
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现实问题研究”(2015MZD042)
作者简介:张保生(1956-),男,北京人,“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4. 检察委员会在案件办理活动中的角色定位及职能设置
张伟;杨菁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35)
摘要:新一轮的检察改革明确提出了“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任务,办案责任制改革的推行旨在强化检察官独立,使“集体断案”的检察委员会的价值与意义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从理论层面论证了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重大案件是符合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要求的一种办案模式,同时在司法改革的新形势下,重塑检察委员会的角色定位与职能设置。
关键词:办案责任制;检察委员会;角色定位;职能设置
作者简介:张伟(1975-),男,河北省定州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杨菁(1983-),女,湖南辰溪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检察员。
5. 论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
闵春雷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摘要:逮捕关涉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应受到司法审查和控制。尽管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制度进行了诸多完善,审查逮捕程序仍具有较强的行政化色彩,应以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对该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作为审前的程序性裁判活动,审查逮捕应坚守检察官裁判主体的中立性,检察改革中的“捕诉合一”有损审查主体的中立性及程序的正当性,应当慎行;应构建控辩裁三方参与的逮捕听证模式,并通过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强化逮捕听证的效力;确立审查逮捕的程序性证明机制,注重社会危险性要件的证明,采用多层次的证明标准;赋予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时的救济权利,以防止不当逮捕的发生。
关键词:审查逮捕;诉讼化;程序性裁判;以审判为中心 ;逮捕听证 ;程序性证明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诉讼证明模式研究”(11BFX111);中国法学会课题“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研究”(CLS2015C07);“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成果
作者简介:闵春雷(1965-),女,吉林长春人,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6. 论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建立
李玉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38)
摘要:涉案财物的管理面临严峻的现状,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要求对证据进行更加严格规范的管理,民众的物权保护意识大幅度提高对涉案财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必要建立独立于公检法之外的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将涉案财物管理的部分职权从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中剥离出来是必要和可行的。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不仅具有基本的保管功能,还具有对涉案财物进行保值增值以及在法律处置后进行具体实施的功能。
关键词: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
作者简介:李玉华(1972-),女,河北行唐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7. 刑事自辩权探究
康 黎 (西南交通大学 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31)
摘要:自辩权是公民与生俱来、无可替代的一项自然权利,其有效实现需依托于被追诉人独立的会见权和阅卷权两大基石。当前我国刑辩权的配置存在一种“辩护人中心”的立法预设,而被追诉人的自辩权项严重缺失。“孤立的被告人”的辩护现实往往架空了法律文本中以辩护人为中心的辩护权设置,致使我国刑辩实践更多呈现出被追诉人“一个人的辩护”甚至“断裂的辩护”的图景,辩护的有效性无从谈起。为此。我国应在辩护权立法上让被追诉人主体归位,给予其应有的元主体待遇,建立其自辩的基本权利结构,从而构建“以被追诉人为中心”的中国刑辩和谐机制。
关键词:刑辩权;自辩;辩护人辩护;会见权;阅卷权
基金项目: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项目(留金发[2014]3072);四川省社科重点基地“纠纷解决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2015年度资助课题(2015DJKT18);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基地2015年度资助项目(15JDY02)
作者简介:康黎(1979-),男,四川南充人,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法学系副教授,美国爱荷华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法学博士。
8.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本土价值重塑
熊 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3)
摘要: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实施绩效远离预期效果,其本质原因在于立法者始终试图将自设的价值目标嫁接于移植的制度框架上,使得集体管理制度在移植过程中完全忽略了继受对象制度价值预设对制度安排的决定性影响,导致本土集体管理制度仅机械借鉴了来源国的法律规则,从而无法依据正确的价值基础对其进行解释和完善,最终造成著作权人与使用者同时抵制的结果。集体管理制度功能的实现,需要重新回顾集体管理制度产生之初与发展之中的立法博弈,回溯其中私人自治和抑制垄断的双重价值内涵,梳理制度设计和适用中所遵从的立法价值位阶,唯有如此,才能为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的合理化找到正确的路径。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延伸性集体管理;集体管理组织;私人自治;垄断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攻关项目“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11&ZD076)
作者简介:熊琦 (1981-), 男, 湖北武汉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创新与竞争研究所客座研究员, 法学博士。
9. 论刑事诉讼模式及其中国转型
谭世贵 (华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510006)
摘要: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是当今刑事诉讼法学界公认的两大诉讼模式。实际上,两者均奉行诉讼两造平等对抗的诉讼理念,都只是对抗式诉讼模式之下的子模式。与对抗式诉讼模式相对应的是合作式诉讼模式。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我国大陆地区的刑事和解和台湾地区的认罪协商也印证了合作式诉讼的现实存在。我国刑事诉讼模式正在朝着现代化方向发生重大转型,既有发生在不同诉讼模式之间的从对抗式诉讼向合作式诉讼的转型,也有同一诉讼模式内部的子模式之间的转型。这一发展趋势必将引起我国刑事诉讼理念和制度的深刻变革,应当予以全面细致的理解和把握。
关键词:刑事诉讼模式;对抗式诉讼;合作式诉讼;转型;刑事和解
基金项目: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诉讼模式转型中的制度变迁——以刑事证据、辩护、执行制度为样本”(10JJD820011);“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谭世贵(1962-),男,广西蒙山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10. 刑法主观主义:方法论与价值观的双重清理
冀 洋 (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100174)
摘要:刑法主客观主义的标签对立意义仅限于犯罪论中的行为违法性(不正当)本质的对立,二者的争点在于“行为”对于不法判断的意义,表现为主观不法论与客观不法论。刑法主观主义始终将行为视为与结果分离的“犯意支配下的身体举动”,行为只有征表危险性格的证据意义,不法的决定因素是“法益敌视态度”,这种在定罪中坚持从主观到客观的“行为人中心主义”成为主观归罪的方法论根源;刑法主观主义者错用了康德、李斯特之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方法,其对主观主义方法论的辩护不成立。刑法主观主义将社会防卫作为刑法的最高价值,无视社会防卫与个人自由之间的价值冲突,滥用了边沁功利主义中的“最大幸福”等原则与信念,误读了密尔危害原则的自由主义内涵,导致定罪论完全成为刑罚目的之附庸,沦为极端的社会防卫论,秉持这样的价值观,主观归罪命运自然在劫难逃。因此,应当彻底驱逐以“目的证明手段合理”为信条的刑法主观主义。
关键词:刑法主观主义;行为人中心;社会防卫;功利主义;目的证明手段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刑法出罪机制问题研究”(15YJA820015);中央高校基金科研业务费;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KYLX15-0221)
作者简介:冀洋(1988- ),男,山东临朐人,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1. 基本范畴与方法进路的中国宪法学积累图式
——“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十年考
郑磊;张亮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00)
摘要:基本范畴与方法,是一个学科形成与完善的标志。2004年至2014年,中国宪法学者围绕这两大主题展开了持续十年的自觉积累,以持续十届的“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平台呈现出来。通过对十届会议的与会学术材料进行计量统计与实证分析,可以获得十年宪法学发展的缩影:在这里,我们收获了围绕文本的规范共识和中国意识、比较宪法学的丰富视野、中国宪法学的实践性品格、青蓝相接的学术共同体。与此同时,迫切需要我们提升的空间有:中国宪法学范畴的体系化、宪法解释学的有效开放性、宪法学实践性的全面化与实效化、各届会议之间有待持续聚焦与传承积累,于此也可管窥中国宪法学今后相关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基本范畴;方法;宪法学;宪法解释学;比较宪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郑磊(1979-),男,浙江临安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张亮(1987-),男,浙江宁波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2. 论我国环境治理的权力结构
王树义;蔡文灿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要:环境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应对当前的环境危机,我国采取了中央政府动员型环境治理模式。由此,孕育出一套独特的环境治理权力结构样态。该权力结构样态存在诸多问题,包括立法上的制度缺陷和实践中的运行不畅。因此,我国应在详细调查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构建环境治理权力结构的理想样态,即理性、科学的制度体系,并着力提高权力结构的运行效率。
关键词:环境治理;权力结构;纵向权力;横向权力
基金项目: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从单向管制走向合作治理:福建生态省建设战略背景下的环境治理变革研究”(2014C138)
作者简介:王树义(1953-),男,湖北宜昌人,“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蔡文灿(1980-),男,福建石狮人,华侨大学法学院讲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3. 后果取向法律解释的运用及其方法
杨知文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摘要:后果取向的法律解释作为一种要素存在于法律适用的推理结构中,它把对裁判的影响或后果预测纳入法律含义的辐射范围,目标是要探明经得起某种后果评价的法律意旨。司法裁判及其推理对后果取向法律解释的运用确有值得认真对待的肯定理由。就实践运用与作用场景而言,后果取向的法律解释常被运用于多种情形的问题解决及其论证过程上。从具体根据和操作形式上看,后果取向法律解释的运用方法可以厘定为基于禁止性后果而为的解释、基于积极后果而为的解释和基于优势后果而为的解释三种路径。对这种解释思维和方法的运用关键是要秉持法律人应有的法治立场。
关键词:后果取向;法律解释;运用方法;肯定理由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基于后果评价的司法裁判及其方法研究”(13YJC820093);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6批面上资助项目(2014M561136)
作者简介:杨知文(1982-),男,山东枣庄人,华东政法大学讲师,法学博士。感谢刘风景教授、田虹霞博士、黄涛博士、杜文静博士和匿名审稿专家等对本文提出修改建议。
14. 自我损害行为的惩罚
——基于法律家长主义的辩护与实践
郑玉双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摘要:法律家长主义是支持国家对自我损害行为进行干预或惩罚的政治道德原则。在我国学界关于代孕、器官买卖和自杀等社会议题的争论中,法律家长主义的正当性成为争论的核心。中立的自由主义者从价值中立的自治观出发来反对法律家长主义,并不具有说服力。自治必须放置在共同善的语境下才能展现出其道德意义,这为法律家长主义的正当性提供了道德依据。法律家长主义能够在法律教义学中得到妥善地安置。在刑法实践中,经由辩护梯度的上升,法律家长主义为被害人同意和自我损害行为的犯罪化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刑事立法中的一些难题。
关键词:法律家长主义;被害人同意;自我损害行为;犯罪化
作者简介:郑玉双(1987-),男,山东日照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后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