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下)
——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观点
张文显 (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 长春 130012)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内容丰富、逻辑严谨的理论体系。本文着重从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面向梳理和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就全面依法治国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各个环节提出和阐述的重大理论观点。包括: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观点;关于宪法法律实施的核心观点;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观点;关于司法和司法改革的核心观点;关于法治文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观点;关于法治经济建设的核心观点;关于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核心观点;关于从严治党、依法反腐的核心观点;关于依法治军和建设法治军队的核心观点;关于法治队伍建设的核心观点;关于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核心观点;关于全球治理体制和治理规则变革的核心观点。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立法;宪法实施;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治社会;法治经济;权力制约;从严治党;依法治军;法治队伍;法治思维;全球治理
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现实问题研究”(2015MZD042)
作者简介:张文显(1951-),男,河南镇平人,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团队首席科学家,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哲学博士。
2. 国家与区域:晚清司法改革的路线图
公丕祥
摘要:持续十年之久的晚清司法改革运动,开启了中国法制与司法现代化的历史先河。这场司法变革经历了从修律到行宪的主题变奏转换,呈现出从中央官制改革到直省官制变动的司法场域迁移,体现着从帝国顶层设计方案到区域先行试办的改革路径选择。这幅司法改革的路线图,清晰地勾勒出晚清统治集团应对内外严峻挑战的理性、意志与行动轨迹。从司法改革方法论的视角,深入反思这份影响深远的司法改革运动之历史遗产,无疑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晚清变局;司法改革;国家与区域;路线图式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当代中国区域法治发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4AFX001);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成果。
作者简介:公丕祥(1955-),男,山东蒙阴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在本文写作过程中,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李洋、博士研究生於海梅协助查找有关文献资料,在此谨深致谢忱。
3. 传统中国司法文明及其借鉴
张中秋 (中国政法大学 法律史学研究院,北京 100088)
摘要:司法文明是体现时代进步与社会发展以及人类理性对秩序与正义追求的一切司法成果。传统中国的司法文明具有丰富的内涵,其司法模式先后经历了天罚神判、贵族司法、官僚司法以及清末向职业司法的转变;其司法理念是平,内涵动态的合理正义观;其司法制度具有成文化、法典化和体制化、程序化的特点;其司法方法是整体观下的演绎与归纳;其司法思维逻辑是法、理、情的统一。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传统中国司法的文明性。对传统中国司法文明的借鉴,从最直接的意义上说,在司法模式和制度方面不多,但在司法理念和方法上,亦即动态的合理正义观和整体观下的演绎与归纳,在当今司法实践中或仍有价值;此外,从最深远的意义上说,传统中国司法文明的道德文化原理及其精神,于今首先有助于提升司法人员的道德主体性和责任感,其次有助于促进司法人员的人文关怀,再是有助于推动司法人员法精、理通、情达的统一。这些正是我们今天推进司法改革、追求司法文明的题中应有之义。
关键词:传统中国;司法文明;借鉴
基金项目: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暨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华传统法律学术研究”(15JJD820013)
作者简介:张中秋(1962-),男,江苏溧水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4. 反思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方式
——以《〈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为分析对象
孙光宁(山东大学威海校区 法学院,山东 威海 264209)
摘要:案例指导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并未产生广泛的预期影响,重要原因之一是,关于如何在裁判文书中援引指导性案例,缺少具体规定。《〈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中的相关内容,对此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在启动程序方面,《实施细则》确定了两种途径:主动参照和被动回应诉讼方引述,前一种途径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而后一种方式虽然没有受到普遍重视,但却值得大力提倡。在确定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的相似点方面,《实施细则》确定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都需比较,但是,法律适用并不适宜作为相似性的判断标准。在直接援引对象方面,《实施细则》确定法官只能将裁判要点作为裁判理由被援引;实际上,指导性案例的其他部分(尤其是裁判理由部分)也完全能够成为援引的对象。要推动指导性案例被更加经常地援引,需要针对以上各方面的问题,降低援引的门槛,使得更多主体以更加便捷的方式参与其中。关键的一点则是应当完善《实施细则》中的规定,确定指导性案例的正式效力,即“不得单独作为裁判依据被援引”。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待决案件;判例制度;裁判要点;法律方法论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中的运用方法研究”(15CFX006)
作者简介:孙光宁(1981-),男,山东枣庄人,山东大学威海校区法学院副教授,山东大学(威海)法律方法论研究基地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5. 论环境司法的“三审合一”模式
黄秀蓉 钭晓东 (宁波大学 法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1)
摘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日益严峻,迫切要求将环境问题纳入法治范围内来解决。而原有诉讼模式已无法满足环境问题的特殊性要求,各国皆在探索环境司法的专业化道路。“三审合一”是在继承原有诉讼模式基础上,结合环境案件的自有特性提出的,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较适宜的内生土壤。本文从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应然→实然”的分析为起点,以“三审合一”诉讼模式作为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走向实效的先行探索路径,检验“三审合一”诉讼模式的合理性,构建与现有诉讼体制排斥反应最低的“三审合一”制度,以此为先行探索路径,促使环境司法专门化尽快走出“蹒跚学步”的境况,实现“实然→实效”的推进。
关键词:环境司法专门化;环保法庭;三审合一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本视域下国家环境义务”(13AFX023)
作者简介:黄秀蓉(1975-),女,浙江温州人,宁波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环境经济学博士;钭晓东(1972-),男,浙江缙云人,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6. “其他组织”及其主体地位问题
——以民法总则的制定为视角
柳经纬 (甘肃政法学院 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摘要:在法律文本上,“其他组织”并不是一个内涵和外延具有确定性的概念。用以指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的“其他组织”,同样具有不确定性。实践证明,试图在民法总则里构建一个不同于法人的“其他组织”主体制度,是不可取的。必须转换思路,回到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层面上,明确规定只要依法成立的组织即具有法人资格,不以其成员是否承担有限责任为必要。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独立性的“其他组织”纳入法人的范畴,以解决它们的民事主体地位归属问题。
关键词:民事主体;法人;其他组织;民法总则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法理论体系构建问题”(11AFX003)
作者简介:柳经纬(1955-),男,福建寿宁人,甘肃政法学院特聘教授、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创新团队首席科学家、博士生导师。
7. 法律“被虚置化”:以行政许可法为分析对象
耿玉基 (南京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
摘要:行政许可法已逾11载的实施历程表明:其法律效用不彰,背离了立法预期。正由于该法实施重心的偏差,行政主体采用“规避法律”“选择执法”等策略,加之隐形权力的干涉、“旧体制”的障碍、立法的非完美性等缘故,致使法律实践及其张力,遭遇各方面“顽强”阻抗。这些阻却因素致使规制的对象逃逸、法条休眠、功能失效,从而衍生法律被虚置化的现象。鉴此,改良法律/法治的实施体系,克服同属法治问题域的其他掣肘,规范中央和地方行政审批改革,修补法律疏漏,加强行政许可权的系统治理,方可逐步激活行政许可法,化解其被虚置化之窘境,全面实现立法初衷,藉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关键词: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法律虚置;法治实施
作者简介:耿玉基(1975-),男,安徽当涂人,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8. 忠诚于法律的职业伦理
——破解法律人道德困境的基本方案
陈景辉 (中国政法大学 法理学研究所,北京 100088)
摘要:作为法律人共同体的构成条件之一,法律职业伦理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传统的法律伦理的基本立场,是围绕客户利益展开的“标准概念”。但是,由于标准概念本身存在着工具性与家长主义的内在矛盾,所以它经常会面对两种反对意见:其一是认为职业伦理应当要求法律人是个好人的“日常道德”立场,其二是认为法律人应当对整个法律实践的道德吸引力负责的“政治道德追问”立场。经过对“为什么要有法律职业伦理”与“司法的三重功能”等根本问题的讨论,法律职业伦理的政治道德立场具有明显的论证优势,所以法律人所负担的职业伦理是:他们应当对整个法律实践的道德吸引力负责。
关键词:法律人;职业伦理;标准概念;日常道德;政治道德
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13-1039);中国政法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支持计划”、中国政法大学“校级人文社科项目”资助
作者简介:陈景辉(1973-),男,黑龙江省呼兰县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9. 欧陆共同法时代的“诉”:意蕴的纷争与归一
马 丁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摘要:在共同法时代,欧陆法制发展的主线即罗马法的继受和日耳曼法的大幅消亡。日耳曼法上的“诉”虽因败于罗马法上的“诉”而逐渐销声匿迹,但它仍对中世纪的司法制度产生了一定影响。共同法时代对罗马法上的“诉”的不同解读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中都形成了对立局面。其最终结果是中世纪民法和民事司法制度中形成了诉权思维并一直延续到近代中晚期。这一统治欧陆数百年的法律思维的形成无疑受到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但从根本上看,它是中世纪法制发展水平的必然产物。从当时的历史条件出发加以观察,中世纪诉权思维和诉权体系发挥着承载私法规范、维护私权利的积极作用,从而有利于巩固藉由罗马法继受而实现的欧陆社会生活秩序转型的成果。“诉”与诉权思维的确立集中反映出欧陆日耳曼民族在法制文明上的重大转型,具有多方面的法文化意义。
关键词:诉;诉权思维;共同法;罗马法复兴
基金项目:2013年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青年科研人才培育基金项目(1309012);2014年江苏省“博士计划”(184080H10804);2015年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211370BC152)
作者简介:马丁 (1981-), 男, 陕西大荔人,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苏省校外研究基地司法现代化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