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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23-01-03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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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时评

  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评论人:张文显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性变革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

  作者:陈云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创立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我国法治建设实现历史性突破、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其中,最具有标志性和里程碑意义的是推动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转型与变迁。这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伟力,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经历了“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再到“全面依法治国”三个梯次跨越的发展阶段,发生了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的历史性变革,迈向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新阶段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的鲜明特征在于其战略部署的全面性、涵盖领域的全面性、内容构成的全面性、空间维度的全面性、时间维度的全面性等。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历史性变革


  法学新概念

  大一统国家观的中国宪法学原理

  作者: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当代政党研究平台研究员。

  摘要:大一统国家观是中国宪法的底层逻辑,是建构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原理。“大一统国家”核心要义有三:在文明交流与融合层面,体现为多元而一体的中华民族价值体系;在政治统治与治理层面,体现为分层而统一的管辖权结构;在社会经济组织化层面,体现为流动而一致的组织秩序。保持“大一统”是现行宪法制定和实施的重要目标,构成现行宪法的客观约束条件;“大一统”的现代转型则设定了现行宪法的根本思想议程。大一统国家观对中国宪法的塑造,体现在政治—经济、基本权利—国家权力两对范畴的内容安排中,前者构成大一统的现代政治实质,后者则是这个实质在规范主轴上的展开。大一统国家观在当代也面临无组织力量的挑战,需要在保持宪法的公共哲学基础、确立法治统一的宪法原则、加强宪法的社会调控功能三个方向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关键词:大一统国家观;国体;政体;法治统一;合宪性审查


  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在宪法轨道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年

  作者:任喜荣,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我国现行宪法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产物。现行宪法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经历了五次修改,确保了宪法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通过宪法的全面实施,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宪治国轨道。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坚定宪法自信的宪法文化基础已经形成。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正在得到系统性落实。四十年的宪法发展史证明,现行宪法是使国家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面向未来,宪法应该更加注重实施和监督,通过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更好展现国家根本法的力量,更好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关键词:总章程;国家根本法;现行宪法;宪法自信


  民法典研究

  论相对人审查义务视角下的公司担保决议

  ——基于《民法典》实施之后的裁判分歧的展开和分析

  作者: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公司担保决议体现着公司内部的担保意思。相对人在接受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之时,负有审查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所表达的担保意思是否属于公司真实意思的义务,如此,相对人自应审查公司担保决议以探知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或者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公司担保决议仍然存在不成立、无效和可撤销等效力瑕疵形态,但该效力上的瑕疵对于善意相对人基于对公司担保决议的合理审查所订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并不发生影响。关联担保的决议机构为股东(大)会;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构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但公司章程只能在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之间作出选择,不得规定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决议或者决定公司担保事项;公司章程未作相应规定的,决议机构为股东(大)会。在特定情形之下,即使没有公司担保决议,公司表意人表达的担保意思亦为公司的真实意思,此时可豁免相对人对公司担保决议的审查。

  关键词:公司担保决议;公司担保决议机构;关联担保;合理审查;公司利益


  《民法典》 “民事权利” 章的理论阐释

  作者:何松威,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社会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摘要:在各国民法典中,我国《民法典》首次设置了“民事权利”章。然而,我国民法学者分别从权利本位角度和条文设计角度对《民法典》“民事权利”章作出了完全相反的评价。持否定评价的学者对“民事权利”章所提出的质疑并不恰当,因为他们忽略了“民事权利”章在《民法典》贯彻权利本位中的重要作用。持肯定评价的学者对“民事权利”章的功能论述则存在论证不充分的问题,因为他们未能深入阐释“民事权利”章在条文设计层面所具有的独特功能。因此,为了恰当且充分评价《民法典》“民事权利”章,我国民法学者有必要从权利本位和条文设计双重视角对“民事权利”章作出新的理论阐释。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权利”章;权利本位;权利类型

  

  法治文化研究

  契约文书的归户性研究方法

  作者:冯学伟,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契约文书的归户性研究方法是矫正文书研究“碎片化”和“同质化”弊端的新路径,包括归户性整理和具体研究时的归户性思维。归户性整理即在文书整理时,以户为单位,按文书本身产生和收存的自然顺序进行编排。这种整理方法能够充分挖掘出各相关文书间的彼此联系,使得各文书的特有信息可以彼此借用,减少无形信息流失,增强文书的学术价值。具体研究时的归户性思维是指把契约文书放到深广的历史背景中考察,为文书加入宗族的观念、区域的视角、秩序的维度,而不只是就契约文本进行简单的分类和归纳。具体方法有三:首先,结合方志、碑刻等相关文献绘制人物关系图,理清人物关系。其次,划分结构单元,使文本中隐含的诉讼过程、交易程序、人物关系进一步突显出来,以便考察契约与身份的关系、当事人的契约观念、民间交易实态等深层次的问题。最后,进行田野考察并与相应区域的民事习惯进行对比研究,互相印证,互相发明,展现出传统社会民事法律秩序的真实样态。

  关键词:契约文书;归户性;人物关系;划分结构单元;民事习惯


  部门法哲学研究

  论人格的纯粹性

  ——以人格与财产的关系为中心

  作者:曹相见,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在以往的论述中,人格与财产的关系缺乏清晰的格局,生命科技的发展又进一步模糊了二者的界限。但源自伦理学的人格具有纯粹性,其虽经由法律的形塑形成了权利主体、权利能力、权利对象、权利基础四重内涵,但从未真正发生人格财产化现象。具体而言,人格权的性质与内容可以基于人格的道德性、精神性和社会性获得解释,人格标识的商业利用不属于人格权的内容,人格尊严虽然是财产权的价值来源但本身并非财产。从认识论上看,财产具有直观性,物上“人格”作为认识论上对象不可知的产物,是包含了经验等主体认识的“直观”,与本体论上的人的主体性并不矛盾,财产人格化也无从发生。物上“人格”具有形成交换价值、发挥促销价值和承载物质文化三种形态,这三种形态都发挥财产价值的形成功能。

  关键词:人格;财产;人格财产化;财产人格化;物上“人格”


  被容许的风险

  ——法理表达与实践展开

  作者:喻浩东,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教授。

  摘要:否认被容许的风险的存在空间不仅不利于稳定公民的行动预期,而且无助于刑法一般预防目标的实现。为了平衡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之间的关系,应当提倡被容许的风险的独立价值,将其定位为阻却行为不法的归责排除事由。在论证路径上,功利主义的利益衡量说、自由主义的法主体性说和规范主义的社会角色说均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吸纳它们各自合理内核的制度功利主义才是更为妥当的选择。基于制度功利主义的逻辑,行为因符合由制度确立的规则而被认可,与之相应,被容许的风险成立的实质根据就在于风险行为符合法规范的期待,从而阻却不法。刑法系统运作封闭和认知开放的双重属性塑造了行为符合法规范期待的三种表现形式,即行为达到了法规范要求的谨慎程度,行为维护了宪法上公民的基本权利,行为遵守了其他社会子系统的规则。根据法规范期待的不同表现形式,可以分别设定实践中被容许的风险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客观归责;被容许的风险;法益保护;自由保障;法规范的期待


  法律与科技研究

  个人信息处理中同意规则弱化适用的路径优化

  ——基于情境脉络完整性理论的场景细分

  作者:廖丽环,福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同意规则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前置规则,其过高的体系地位并不利于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为此,可在保留同意规则的前提下,将其从以往从严适用的前置规则转为弹性适用的调整规则,形成“弱化适用”的改良路径。既有同意规则的立法文本与实践经验已探索出限制适用、除外适用、无效适用、宽松适用与偏移适用五种修正形态,但仍不足以提供弱化适用的细分标准与弹性空间。据此,可借助情景脉络完整性理论,进一步限定动态体系要素以及要素权重,即在区分个人信息类型、个人信息处理环节、个人信息处理者性质的基础上,形成同意规则“分级—分段—分类”的适用路径。此外,还需从内在构造与外在关系两个维度共同保障同意规则弱化适用后的效度。

  关键词:个人信息;同意规则;弱化适用;场景细分;情境脉络完整性

 

  法学 · 法律方法研究

  印证原理的知识论诠释: 理论纠偏与认知重构

  作者:周慕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印证原理的哲学解释需建立在知识论哲学中的“信念确证理论”而非“真理理论”之上。在信念确证路径上,印证是“内在主义”而非“外在主义”的;在信念确证机理上,“内容同一”的印证和“指向同一”的印证分别体现“基础主义”和“融贯主义”;在信念确证程度上,印证并不具有客观性,不能被单独用来推出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结论。对于印证与刑事证明标准在信念确证程度上的逻辑关系,需要从“入罪”和“出罪”这两个不同的证明方向分别予以考虑。对于公诉定罪证明标准而言,印证是必要条件;对于辩方抗辩成立标准而言,印证则是充分条件。司法实务中对印证的认知误区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错误设置了印证的逻辑条件关系,二是混同了相互矛盾的证据融贯系统的要素。对此,需相应地重构司法实务界对印证的认识,进而改良印证规则。

  关键词:印证;信念确证;证明标准;逻辑关系;认知重构


  新兴 · 交叉学科研究

  论同案同判作为司法裁判的核心

  ——一个基于系统论的描述

  作者:钟浩南,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目前,关于同案同判和依法裁判的性质和地位之争源于人们对司法裁判性质的认知分歧,因此,需要通过一套关于司法裁判的描述性理论来化解此争论。传统的法律方法论对类比的界定过于狭隘,故低估了类比在司法裁判中的地位。系统论从功能上将类比界定为一种系统回忆机制,该机制使得系统对结构的重复使用成为可能。被如此界定的类比充当着法律适用的核心机制,所有涵摄实质上都是通过类比的机制进行的。相比于涵摄,类比更具基础性地位,这使得同案同判相比于依法裁判,更能准确地反映司法裁判深层的运作机制。一种基于依法裁判来解释同案同判的方案因错误地将涵摄和类比割裂开来,故不仅无法解释同案同判,还对司法裁判造成曲解。同案同判凭借其反身性的自我适用,成功地对法律规则的普遍约束力和依法裁判作出解释,并提供了一种以司法为中心的依法裁判观。

  关键词:司法裁判;同案同判;依法裁判;类比;系统论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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