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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24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24-05-09 来源: 法制与社会发展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4年第3期目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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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时评


  以民主监督和支持公正司法  以司法服务和保障大局民生


  评论人:瞿郑龙


党的二十大精神研究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论阐释与法治图景

  作者:巩固,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摘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为基础,区别于各种西方环保理论。作为从人与自然关系角度表述的生态文明思想,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包含“辩证自然观念”“人民中心立场”“绿色发展路径”“全面社会变革”“依循法治实施”等内容。相关法治建设不仅需要制度创新,还对传统法学理论提出变革挑战。如何规定自然的身份,确立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如何保障公众环境权益,落实人民主体地位,如何确定自然的商品化范围与方式,找到绿色发展的制度路径,如何融合生态逻辑与法律规则,以法治方式实现社会绿色变革,如何将环保权力纳入法治轨道,提升行使和问责的法治化程度等问题,是环境法治建设面临的重大挑战,需要创新理论的探索和回答。

  关键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论基础;核心要义;制度创新;理论挑战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何以证立?

  作者:范进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一种学术范式、一个学术概念,其本身应当蕴涵三重含义:一是“法治”现代化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法治”既是一个不断“现代化”的概念,也是一个不断“现代化”的历史实践,更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二是“中国式法治”何以需要“现代化”以及现代化的路径选择;三是“中国式”的法治现代化的图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现代化、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法治现代化、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现代化、人口规模巨大的法治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法治现代化、保障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协调的法治现代化、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治现代化、走和平发展道路的法治现代化、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现代化、赓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法治现代化。

  关键词:现代化;现代性;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法治理想;法治现实

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人民法庭在基层治理中的差异化角色定位


  作者:杨子潇,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如何找准人民法庭在基层治理中的角色定位,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既有研究大多落入了“统一角色定位”的窠臼,要么认为人民法庭均受制于司法专业性和人案矛盾,不应兼顾基层治理工作;要么认为人民法庭都应延伸职能,在基层治理中发挥更多作用。实际上,无论是在应然层面还是在实然层面,不同的人民法庭在基层治理中的角色定位都存在差异:一方面,基层社会和法治需求的不断分化,导致不同地区的人民法庭需要达到的社会治理参与度存在显著差异;另一方面,在需要深度参与基层治理的人民法庭中,只有在部门社群中占据有利位置、关系、资源的人民法庭才能取得预期效果。因此,不同情境下的人民法庭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条件选择差异化的角色定位。这种差异化的角色定位使得人民法庭在落实诉源治理工作时,会根据所处的情境调整其参与基层治理的方式和程度。诉源治理的涵义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了丰富和拓展。


  关键词:人民法庭;差异化;部门社群;诉源治理


法学·法律方法研究


  刑法教义学中的演绎推理


  作者:陈兴良,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演绎推理是刑法适用中常见的一种推理方法,它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这三个部分构成。自从贝卡里亚提出司法三段论以来,刑法适用的三段论已经成为描述刑法适用活动的一种基本逻辑方法。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刑法适用,应当严格按照演绎推理的方式完成定罪过程,由此形成具有可靠性的定罪结论。在刑法演绎推理中,大前提所确定的法律规则应当限于刑法的明文规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通过法条涵摄最终完成对行为的法律性质判断。


  关键词:演绎推理;法条涵摄;司法三段论


  法律、社科与人文:中国社科法学知识生产的反思


  者:尤陈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在中国法学界,“社科法学”如今已被许多学者视作具有代表性的研究范式之一。但是,通过深入到中国社科法学知识生产的发展过程内部进行考察,我们可以发现目前的研究主要是在凸显“社科”的一面而较少关注“人文”的一面。事实上,不仅诸如法律史研究之类不那么硬核“社科”的研究在美国“法律与社会”运动中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而且中国“社科法学”的早期实践也同时包含了“社科”和“人文”两种不同的进路,尽管其外延后来由于某些原因而逐渐收窄至凸显“社科”的一面。从国际视野来看,中国“社科法学”运动应当同时推进“社科”和“人文”两个面向的学术研究,丰富中国法学界的知识生态,从而为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创造更多的选项素材和更大的发展空间。


  关键词:社科法学;法律和社会科学;法律与人文;法学知识生产;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法学新概念


  论我国功能型法典模式的构建


  者:陈辉,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


  摘要:体系型法典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建构了一个封闭的概念体系,实现了法典的体系性和完整性要求。体系型法典的封闭概念体系与生活之间的裂缝随着工业化时代经济与社会的迅猛发展而日益扩大,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冲突日益明显,既有概念体系面临“解法典化”。由于具有开放性的汇编型法典无法实现体系完整性,因此寻求第三种法典化模式就是我国当前法典化的必然选择。一种以功能性价值体系为核心,兼具概念体系化的功能型法典模式能够满足当代法典化开放性、体系性和完整性的三重要求。


  关键词:体系型法典;汇编型法典;概念体系;价值体系;功能型法典


民法典研究


  论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元评价体系


  作者:孙犀铭,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摘要:在《民法典》配套制度颁行后,民事行为能力一元评价体系各同构关系瓦解殆尽,体系疗复的关键则在于意志评价的重建。作为自由意志的规范表达,真实意愿与意思表示具有同构性,二者共同的行为特征在意思互动中造就理性的演进范式。理性演进内蕴于传统意思能力各构成要素,并在概念变奏中呈现为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元评价体系。言说能力指向意思表示的自主性和反思性,并有填补无行为能力制度评价漏洞及规避该制度相对化风险的体系续接功能。经由对理性内涵的重塑,法律行为之意思能力以行为人目的约束的自觉性、兑现语言有效性要求的理由、语言含义的可共量性、对规范有效性要求的承认为内容。语言交往的承认关系为法律行为提供了统一的能力评价基准,并赋予意思能力可识别性外观。


  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理性演进;真实意愿;言说能力;意思能力


司法文明研究


  被敞视的法官:数字司法对审判权运行的影响


  作者:樊传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廉政与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摘要:数字司法与审判监督管理制度存在耦合关系。数字司法重塑了法官的审判工作环境,尤其体现在“法官—审判监管者”的关系维度上。具体变化包括从事前和事后监管到全流程事中监管、从静态监管到动态监管、审判流程的节点化和可视化等方面的变化。监督管理者可以借助信息化手段,全程、动态地监督法官的审判活动,法官的行为可视且留痕。数字司法单向度地导致了司法被敞视,法官落入了一种全景敞视结构。审判场域中的权力关系呈现以下状态:审判权具有高度可见性,审判监督管理的策略趋于细微化,审判监督管理的权力具有弥散性,在科层式结构基础上叠加了短距式监管。审判权运行更加强调规范性,但容易导致裁判尺度的形式化统一,体现在诉讼流程的标准化、实体裁判标准的统一、法官考核中的标准化压力等方面。数字司法与审判管理现代化改革的核心关注应当回归法官的实质裁判职责。


  关键词:数字司法;审判监督管理;审判权运行;全景敞视


  有组织的分散:我国同案同判的结构特征与理论反思


  作者:陈越瓯,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同案同判既是一个规范性问题,也是一个经验性问题。针对股东知情权纠纷裁判的实证研究显示,在最高人民法院就特定法律问题表达的裁判观点具有模糊性的情况下,我国的同案同判呈现出“有组织的分散”这一结构特征。所谓“分散”,是指同案同判的实现情况取决于形塑各级法院互动关系的具体情境,难以用地域、法院层级等单一因素统一衡量。司法实践中存在“择上而从”“择众而从”和“基于个案”这三种在形式上基于省域划分的同案同判模式,并在省域之内形成以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为节点的地方法院裁判观点层级化分布态势。所谓“有组织”,是指分散分布不是无序分布,最高人民法院仍然能够通过一定方式对地方法院的裁判观点实现宽泛的原则性把控。揭示我国同案同判的这一结构特征对于反思我国同案同判的价值理念等基本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同案同判;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股东知情权;类案检索


法律与科技研究


  论劳动者脱离自动化决策权


  作者:田野,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自动化决策在劳动管理中的广泛应用给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挑战,这种挑战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有组织化生产与劳动者自主性之间的冲突与平衡。脱离自动化决策权对算法失准进行事后补救,矫正算法权力的失衡,捍卫劳动者作为人的主体尊严,是劳动者对抗算法暴政的工具。对“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的认定,应持宽严适度的立场,只有在用人单位的干预是实质性干预的情况下,才能推翻这一要件的成立。拟脱离的自动化决策必须对劳动者权益有“重大影响”。对“重大影响”应主要采用客观标准,并结合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加以判断。就业机会丧失、职位降低、薪酬减少、负面评级、惩戒和算法歧视等情形可被认定为“重大影响”。行使脱离自动化决策权的直接效果是劳动者不受自动化决策所形成决定的约束,扩张效果是获得人工干预的请求权。


  关键词:劳动管理;脱离自动化决策权;实质性干预;重大影响;法律效果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归责原则之辨


  作者:徐伟,上海政法学院佘山学者特聘岗教授。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存在诸多困难,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理念不相契合,以“行业通常技术水平”或“违法推定过失”认定过错难以有效解决过错的证明难题。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符合服务提供者与受害人地位不平等、技术复杂性高、信息不对称的现状,符合应当强化受害人救济的现实需求。然而,认定服务提供者存在过错与服务提供者无法预见和控制致害内容生成的客观事实相悖,会冲击过错推定责任理论体系。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与个人信息侵权不同,不宜参照适用后者的归责原则。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作为一种新型危险责任类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其正当性:服务提供者能够从服务提供行为中获益,有能力分散损失,无辜的受害人应受到优先保护,且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助于降低人工智能风险、减少制度不确定性引发的成本,能够为服务提供者提供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归责原则;可预见;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


  乘客优先与随机数原则:自动驾驶情形下的生命冲突的破解逻辑


  作者:姚沅辰,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摘要:生命冲突的存在应以对生命的保全不存在帕累托改进空间为前提。和人工驾驶情形下的生命冲突的性质不同,自动驾驶情形下的生命冲突的性质并非紧急避险,而是汽车制造商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对车外人员的不侵害义务之间存在冲突。自动驾驶情形下的生命冲突的解决不应交由汽车制造商或其他私人的理性和良心,而应交由立法者制定普遍规则。乘客与车外人员之间的生命冲突应以乘客优先原则为解决方案。选择该原则的立论基础有二:第一,市场论证表明,乘客优先原则不仅具有让自动驾驶汽车市场份额扩大的经济价值,而且蕴含着让交通事故减少从而使更多生命得到保护的道德价值;第二,既然汽车制造商从乘客处接管了操纵汽车的权利,那么其就应当在生命冲突时履行乘客自我保全的意志。乘客优先原则不仅不违背“人是目的”原则,而且是唯一符合康德伦理学的原则。鉴于乘客之间、车外人员之间的平等地位,以及“对生命进行数量权衡”理由的合理性欠缺,乘客之间、车外人员之间的生命冲突的解决应采取随机数原则,该原则既是理性克制的,又可以对少数人和多数人进行平等保护。


  关键词:自动驾驶;生命冲突;乘客优先原则;随机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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