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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24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24-09-04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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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时评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评论人:朱振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发展逻辑

  作者:侯学宾,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在当代中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源头活水和文化根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内容上的原创性、形态上的连续性、发展上的创新性、功能上的统一性和价值上的包容性。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精髓包括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两个结合”是传承发展的根本遵循;坚持文化主体性是传承发展的基本立场;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是传承发展的基本方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使命是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培植文化底蕴,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树立法治自信。

  关键词: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两个结合”


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论“五四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作者: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五四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具有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的地位和功能。“五四宪法”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发展,实现了从“立国安邦”向“治国安邦”的拓展。“五四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体现在文本及其实践上。“八二宪法”以“五四宪法”为基础,赓续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与精神。进入新时代,我国在“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基础上丰富了“治国理政”的新内涵,形成了新时代通过宪法“治国理政”的新理念。“五四宪法”联结了“立国安邦”“治国安邦”“治国理政”宪法理念,其基本精神已经融入到新中国宪法发展的历史进程之中,涵养着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

  关键词:五四宪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治国理政;宪法实施

现行宪法对“五四宪法”的传承与发展

  作者:任喜荣,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五四宪法”与我国现行宪法在内在精神、文本结构、国家机构、实施机制上的紧密联系,为我们展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从起步到逐渐成熟的历史发展进程。现行宪法传承了“五四宪法”作为“人民宪法”的精神本质,继承和完善了国家权力体系,优化了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体系,创新了宪法全面实施的理念和机制。现行宪法的稳定有效运行,展现了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各方面工作逐渐走向法治化的现实。继往开来,要不断提高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能力,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障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继续谱写新时代宪法实践新篇章。

  关键词:“五四宪法”;人民宪法;宪法全面实施

刑事诉讼的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与图景

  作者:谢进杰,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逸仙学者。

  摘要:中国式现代化既是一个历史进程、一种发展形态,也是一个理论模型、一种方法论。照应于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新中国刑事诉讼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同频共振、互为镜像。从刑事诉讼人民性的宣示,到刑事诉讼宪法原则的确立,再到刑事诉讼制度化的完成,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到适应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改革,再到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新中国刑事诉讼逐渐展现中国特色与现代化风格。其不仅在历史实践中逐渐沉淀,凸显了刑事诉讼的社会主义制度属性、坚持实事求是的价值观与方法论以及辩证统一的刑事诉讼理念,不断塑造着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还将在时代进程中积极回应中国式现代化的需求。其未来进程须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特色与规律、本土与世界、试错与建构、技术与体制、文本与实践的关系,使其呈现出更为成熟、完备且更富现代性、独特性的美好图景,不断塑造刑事诉讼现代化的中国智慧、中国经验和中国贡献。

  关键词:刑事诉讼;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变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学新概念


数据人民性的政法解读

——以数据权属争议为切入点


  作者:邵六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数据是数字时代重要的财富类型。通常认为,只有界权清晰的数据才能产生经济效益。在当前关于数据权属的理论与实践中,企业是最活跃的主体,企业间关于数据权属的争议丰富了数据流通性理论;同时,政府占有最大量的数据。其实,人民才是海量数据的所有者。现有理论要么从保护个人隐私的角度,要么从保护个人数据权利的角度论证个人数据权利,但前者只能针对国家或类似公共权力主体,后者则受困于个人技术和能力上的不足而难以落到实处。为了更好理解数据权属,需要从理论上重塑数据的人民性。从制度层面来说,需要为人民掌握数据提供制度依据和技术可能。从个人的数据权利到数据的人民性,既暗含着从个人主义进路到社会主义进路的转变,也是在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之外,以政法研究进路研究数字法学的一种尝试。


  关键词:数字时代;数据权属;数据人民性


法理中国研究


法理之学理分析与体系建构


  作者:陈坤,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法理类型的体系建构需要从法学研究的不同进路出发。法学研究有四种不同进路:描述性研究、规范性研究、教义性研究与分析性研究。通过考察发现,法学研究实践中存在四种不同的法理学:描述法理学、规范法理学、教义法理学与分析法理学。它们产生了四种不同类型的法理:作为法之规律的描述性法理、作为法之价值的规范性法理、作为法之原则的教义性法理与作为法之公约的分析性法理。在法学研究与法治实践中,这些法理起着重要的、不可相互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法理;法理类型;法理体系;法理的作用


中国原创“法理”概念在日本法理学科创建中的运用


  作者:陈翠玉,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法理”系中国原创概念,并非近代才有的西方舶来品或日本临时造词。法理概念曾于中古时期从中国传入日本等东亚汉字文化圈国家,近代以后成为日本人引介、学习西方法学的话语中介和思想工具。吉本达等人从法理出发,以法理贯通对法的理解,以法理之学引领时代法学发展。穗积陈重还以“法理”加上“学”字,对译Jurisprudence,创建命名法理学科,并将其重塑为现代专门法政术语。作为一个跨越几千年时空且有着极强语义承载能力的中国原创概念,法理是推动中日乃至整个东亚法律近代化转型及现代法理学科创建的核心关键词,其贡献被学界忽视。挖掘法理概念域外运用的历史,有助于接续传统文化的源头活水,向世界彰显中华法治文明的魅力,提升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民族自信心。


  关键词:法理概念;法理学;学科创建;法理学名称;穗积陈重


“法理”概念的渊源与内涵演变


  作者:曹灿阳,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法理”概念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华传统文化的法之“理”正是“法理”概念的“胚胎”。从法律文化学的语言符号角度对“理”的声符、义符与同源字进行分析探究,可发现“理”的前身是“道”。在先秦时期,“道”向“理”转化。由“道”转化而来的“理”分为道理、情理与治理三个维度。在这三个维度中,只有与法相关的,才被称为“法理”。“春秋”的内涵是“法之理”在司法层面的外化,《唐律疏义》中的“理”则是“法之理”在成文法中的体现。“法理”概念的“道理”维度既包含中国古代立法观念中的“天理”,也包含百姓口中的“讲理”。“法理”概念的“情理”维度分为积极的儒家观念即“法应顺应人情”与消极的法家观念即“法应禁止私心”。强调“道理”与“情理”,在根本上是要达到一种“治理”的状态。


  关键词:法理;情理;道理;治理;春秋决狱;《唐律疏议》


民法典研究


《民法典》中“公共利益”概念的理论阐释与实践运用


  作者:孙宗龙,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


  摘要:《民法典》中公共利益概念有抽象表达和具体表达两种语词表达形式,二者均具有多样表达样态,广泛分布于《民法典》。前者的具体指向较为模糊和不确定,后者可以被细分为主体公共性的表达和利益内容公共性的表达两种样态。抽象表达和具体表达的不同样态之间在形式上体现为属种关系、全异关系等逻辑关系,内容上体现了利益的纯公共性和准公共性。《民法典》的公共利益条款多属于充分条件假言规范命题,公共利益主要位于命题的前件部分,不仅会影响规范的性质,还能限制私权的权能、证成强制行为的正当性和成为公共所有权制度的建构基础。《民法典》中公共利益概念实践运用的关键在于司法具体化,其具体化进路具有一定的自然主义倾向。利益公共性的概括判定可借鉴公共物品的判定方法,具体判定可以通过运用动态体系论实现。


  关键词:《民法典》;公共利益;立法表达;规制功能;具体化


司法文明研究


关于规范专门法院设计的几个问题


  作者:高翔,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院执行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摘要:规范专门法院设计的前提在于厘清专门法院制度的运行逻辑。分析我国专门法院制度创设与演化的历程可以发现,专门法院制度的运行逻辑包括司法逻辑、法治逻辑、政治逻辑与经济逻辑。专门化司法便利化与体系化的缺失、法治统一稳定性与政策推动灵活性之间的矛盾、专门法院功能的有限性、收益与成本的紧张关系,均成为掣肘专门法院制度运行逻辑实现的因素。通过构建普惠型与体系化的专门司法、促进法治原则的内外统一、保障国家重大战略下的跨省级行政区划布局、具体化“成本—效果”衡量方法,可以消解专门法院制度运行逻辑中的矛盾。我国专门法院制度的未来设计,需要通过推进我国专门法院设立制度的规范化、管辖制度的明晰化和管理制度的科学化来实现。


  关键词:专门法院;制度设计;运行逻辑;法院组织;诉讼程序


法律与科技研究


论算法的私法调整进路


  作者:田峰,浙江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


  摘要:算法的私法调整进路主要涵盖场景化和领域化两种典型主张。基于应用环境考量的场景化进路立足当前,基于规范系统考量的领域化进路面向长远,二者均致力于回应算法技术突破所带来的挑战。算法表现为人机交互的决策机制,其实质是人类选择特定算法并将其作为决策规则嵌入意思表示当中,从而完成对私人事务的安排。算法私法调整的规范原理在于,算法内部呈现独具特色的商谈结构,对外则发挥双重界面功能,这决定了算法能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民事主体主观意志的内容。与之相应,私法对算法的调整应当建立在对算法进行类型化构建的基础之上,进而实现算法规范群落的体系化展开。根据算法对意思表示作用机制和影响程度的不同,可以将算法分为传达型算法、诱导型算法、修正型算法和驱动型算法。算法的私法调整进路可以在类型化的基础上,以《民法典》为核心,整合形成针对算法行为的解释规范和效力规范群落。


  关键词:算法;算法行为;算法行为解释;算法行为效力;私法


新兴·交叉学科研究


同案同判中同案认定标准的可计算化研究


  作者:邓矜婷,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未来法治研究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不同于判例法国家,我国同案同判中同案的认定标准可以在已有的二阶判断共识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和可计算化。在第一阶段,只需要确定关键性事实,经比较得到相同点和不同点,不需要像先例规则那样重复考虑适用法条和争议焦点,不需要重复判断关键性事实与争议焦点的相关相似性,因为这些在关键性事实的确定过程中已经考虑。关键性事实通过在案由制度上以中央层级法律法规构建各案由的最广泛的要件体系而得到。在第二阶段,在既有的通过对异同点进行实质评价而得出是否同案的共识基础上,可以进一步配合智慧司法的需要将实质评价的标准完善成可以计算的规则。在明确我国同案同判是指已决类似案件具有参考力而非先例规则中的拘束力的基础上,得到该阶段实质评价的目的是确定相似程度,进而通过计算相似程度来完成类案的参考力排序。据此在案由的要件体系基础上绘制案件的法律适用路径图,以图上分叉出现时间的早晚体现不同关键性事实的权重和影响,实质评价相似程度。


  关键词:同案同判;案例指导;类案;先例规则;关键性事实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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