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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2009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09-11-17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法商研究》2009年第5期目录、摘要:

法经济学视阈下的索马里海盗问题研究 熊安邦(3)
摘 要:
索马里海盗问题是因索马里国内治理不善而产生的一个外部性问题,然而基于索马里国内目前的状况,无论是通过制度化的方法还是采用市场的方法都无法使索马里政府来解决海盗这一外部性问题,而只能由受影响国和地区自行解决。但是,由于目前各国采取的单独海上巡逻的解决方式效率较低,因此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根据公共产品理论,索马里海域安全作为一种国际公共产品,应通过国际合作来提供,但由于各国偏好的不同以及"搭便车"倾向的存在,使得国际合作难以展开,因此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应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以促成国际合作。

我国应对海盗犯罪刑事政策的文化生态学分析
——以我国海军赴亚丁湾护航行为为例 齐文远 周 详(11)
摘 要:
文化生态学是一门借用"生态"来研究特定文化存在和发展的资源、环境、状态及规律的科学。文化生态学可以为广义的刑事政策学提供有效的分析工具和理论基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刑事政策的评价是一个内含文化生态差异性的价值判断过程;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足以为规制海盗犯罪行为提供实质法律依据,但仍然有必要采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增设"海盗罪"罪名;我国海军赴亚丁湾护航行为具备国内法的法律依据。我国海军在亚丁湾护航的过程中应该根据特殊的地理环境因素、海盗行为的变化形势、复杂的国际关系等组成的生态环境采取有礼、有利、有节的动态的"宜斯策略"。忽视反海盗中复杂的生态关系,片面强调"严打"海盗并不利于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情势变更原则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基础的冲击
——以韩国法院对KIKO合约纠纷案的裁决为例 楼建波 刘 燕(19)
摘 要:
KIKO合约是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领域最流行的外汇期权合约。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韩元贬值导致参与KIKO合约交易的韩国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韩国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了KIKO合约,这引发了广泛争议。情势变更原则与以风险为交易标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之间存在本质冲突,基于情势变更而否定衍生品合同的效力是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最核心的价值和法律基础的极大冲击。面对金融危机,法律的公平性救济应当区分特定市场、特定交易、特定合约而审慎进行。

法律解释的艺术
——一种微观的法治实现方法 陈金钊(28)
摘 要:
作为方法的法律解释是以理论的形式存在的。面对司法实践,法律规范、原理和方法等都存在如何运用的问题。如何使用解释方法,对法治的实现程度以及后果有很大的影响。因而,必须重视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艺术。只有艺术地运用解释方法,才能获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彰显法律人的智慧。法律解释活动是一门受法律规范与程序规制的艺术。在法治理念下使用法律解释方法的艺术,是对事实赋予法律意义的活动,即以把模糊的法律说清楚、明断是非作为其主要任务。为维护法治,我们要尽量去解释隐藏的法律意义,而不是动辄创造法律。在微观领域实现法治必须细腻地、艺术地解释法律。

变迁与比较:宪法文本描绘的人 喻 中(37)
摘 要:
随着宪法的变迁,宪法描绘的人的形象也随之变迁。特定社会与时代关于人的想像,既支配了宪法文本中人的形象,也支配了宪法本身的精神与风格。从历史上看,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最初的宪法所规定的人,主要是"身份的人",此可谓第一阶段宪法的人的形象。第二阶段的宪法,塑造了"平等而自由的人"。第三阶段的宪法,在继续塑造"平等而自由的人"的同时,还刻画了一种新的形象——"处于弱势而需要帮助的人"。至于中国共产党主持制定的宪法,由于主持者长期恪守革命党的角色,因此宪法规定的人的形象,长期呈现出相互对抗的敌我关系。随着中国共产党作为革命党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向执政党的转型,特别是1982年以后,宪法描述的人才开始走出敌我二元划分,塑造了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形象与作为个体的公民形象。

风险规制过程合法性之证成
——以公众和专家的风险知识运用为视角 戚建刚(49)
摘 要:
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看,风险规制是公众和专家运用各自所掌握的关于风险的事实和价值知识进行交涉、反思和选择的过程。公众的风险知识通过民主参与实现规制过程之合法化,专家的风险知识通过技术理性实现规制过程之合法化。在风险规制的价值目标确定方面,公众的风险知识具有优越性;而在风险规制的手段确定方面,专家的风险知识具有比较优势。就我国风险规制现状而言,由于公众的风险知识存在参与不足与过度参与的弊端,而专家的风险知识则存在理性不足与独立性不强的缺陷,因而出现了严重的合法性危机。为实现这两种风险知识的融合与统一,重塑风险规制过程的合法性,就需要通过改进参与程序与改革风险规制机构来达致。

城市圈架构下的立法主体模式探究 李 牧(60)
摘 要:
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城市圈如雨后春笋般地兴起,但在发展中也存在诸多问题。而城市圈有序、协调的发展需要统一的法制平台,其立法主体的确立无疑是首要问题。由于城市圈的组成迥异,因此在实践中难以形成统一的立法主体模式,各城市圈事实上也存在多种立法主体模式可供选择。在尚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如法制统一、行政区划稳定、互利共赢、立法资源效益原则,在选择区域上级主导立法模式的前提下予以适度改造,以促进城市圈良性有序的发展。

中国民法继受中的体系性瑕疵与协调 易 军(67)
摘 要:
中国一直在通过法律继受的方式从事大规模的民事立法运动,而理性、体系性是民事立法特别是民法典的生命,因此在民法继受过程中,应加以坚持和贯彻,以保证立法的科学性。遗憾的是,现行民法在继受中存在着若干体系性瑕疵,如法律行为概念体系混乱、无权处分与瑕疵担保的体系冲突问题等。中国在未来的民法继受中应着力解决以下体系性问题:保持民法规范之间协调无间;实现民法价值前后一贯;将规则或原则置放在民法典的适当位置;除概念性继受外,还应注重功能性继受。

受益型侵权行为研究
——兼论损害赔偿法的晚近发展 杨 彪(77)
摘 要:
受益型侵权行为是特殊的侵权行为形态,对其法律规制直接涉及侵权法与不当得利法的互动问题。放任主义体系禁止不当得利法与侵权法的竞合,主张将受益型侵权行为纳入宽泛的侵权责任体系;保守主义体系采用竞合模式,通过不当得利法来弥补侵权法保护范围狭窄的不足;实用主义体系将返还请求损害赔偿作为侵权法的救济方式之一,纳入侵权法的范畴。现代侵权损害赔偿法的发展展现出通过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来拓展损害概念和损害赔偿概念的发展趋势,我国侵权法立法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使侵权法的权益保护功能趋于完善。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中的“正当理由” 肖江平(88)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界定具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以"没有正当理由"作为限定条件,这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正确理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的"正当理由",具有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对"正当理由",至少可以从主体、主观方面、行为后果和认定程序等方面进行考察。其中,对行为后果需要从提高效率、增进公平、维护竞争等三个方面去理解其本义,以便细化配套的法规、规章。从理论上考察,"正当理由"还有助于理解竞争法在价值、宗旨等方面的基本属性。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法理与实践
——以条约法为视角 江 河(97)
摘 要: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中美两国关系发展的政治和法律基础。《上海公报》确立了指导中美关系发展的政治基础和战略框架,虽然不构成国际法上的条约,但为建立在《中美建交公报》和《八一七公报》基础上的中美外交实践提供了有效的法理基础和解释依据,具有重大意义;《中美建交公报》和《八一七公报》坚持了《上海公报》确立的发展中美关系的各项基本原则,构成了国际法上的条约,是中美关系正常化的政治基础和国际法基础,为中美两国确立了在两国关系中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中美双方积极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所确立的发展中美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不仅有助于中美之间建立长期有效的合作机制,而且也有助于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繁荣。

人寿保险合同之自杀条款研究
——以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保险法》第44条为分析对象 樊启荣(106)
摘 要:
自杀条款之创制,调和了关于"自杀之可保性"命题的理论冲突,超越了危险共同体中团体与个体之间的利益对立,堪称20世纪初人寿保险法制史上的伟大法律革命。自杀免责期间之制度设计,旨在排除被保险人"缔约之际"已具备的以取得保险金为目的之自杀风险,借此切断"自杀"与"保险金"之关联、稀释被保险人自杀之意念、达成举证责任之转换。当人寿保险契约复效时,自杀免责期间不宜重新起算。作为保险人免责事由之自杀概念,重在考量被保险人自杀时主观故意。自杀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其构成要件当以被保险人自杀时"意思能力"而非"行为能力"之有无为判断标准。

“许霆案”减轻处罚的根据与幅度分析 徐 立 胡剑波(114)
摘 要:
减轻处罚的根据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政策,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既取决于行为侵害的法益和行为人的罪过,也取决于行为的常发性、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人的意志自由程度、民众的法感情等因素。"许霆案"减轻处罚的根据于法有据、于理相合,因而是正当的。对减轻处罚的幅度应区别对待:有与免除处罚并列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对行为人减轻处罚不能加以限制;反之,应加以限制。"许霆案"因无与免除处罚并列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因而审判机关对"许霆案"的减轻处罚幅度过大。

论我国行政许可延续立法之完善 王太高(121)
摘 要:
“现行立法对行政许可延续的规定,不仅明显背离"延续"一词的本意,而且也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定、高效、便民、公平和公正等原则的要求,还与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存在冲突。从价值层面而言,行政许可延续不是行政许可有效期的简单延长,而是行政机关基于被许可人申请作出的一种特殊的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延续制度应适当简化程序并赋予被许可人以优先权,以实现公益与私益的平衡。完善行政许可延续条款之设计应当体现其价值追求,并围绕程序来展开,重点突出程序性规定。具体而言,立法应纠正行政许可法延续条款中不正确的规定,明确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延续决定时的告知与说明理由义务,规定行政许可延续后的期限以及取消推定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规定等,以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延续制度。

摆脱困境:我国私募基金立法之构想 陈雪萍(128)
摘 要:
私募是募集资金的重要方式。目前,我国有关私募基金的立法一直是空白,这使得私募基金在我国尚未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同时,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和内控机制,我国私募基金长期游离于法律控制之外,投资者利益难免有受损害之虞。为此,我国私募基金亟须法律的明确界定以及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制,而美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可资借鉴。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之构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建立私募基金豁免核准制度、构筑私募基金发行法律制度、设置信义义务监控机制、构建相关民事和刑事责任制度,等等。

监管环境监管者:立法缺失及制度构建 吕忠梅(139)
摘 要:
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执法力度不强,甚至出现了甘当污染企业"保护伞"、决策导致环境破坏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监管者监管之法",并在此基础上设立的以区域管理为主的环境管理体制和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监管机制。另外,由于缺乏对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实、市场机制的缺位、公众参与的不足,因此地方政府在追求国民生产总值增长过程中容易和企业达成一致,牺牲环境保护的公共职能。为此,立法者必须重新审视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理念,努力完善"监管监管者之法"。

南非食物权定性的论争及其启示 郑智航(146)
摘 要:
南非在食物权是否应当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这一问题上存在诸多争议。支持者往往从食物权与反贫困、食物权与食物的可得性、饥饿与民主的关系、食物权与其他人权的关系以及食物权与国际人权法的关系等角度来进行论述。而反对者则从基本权利的消极属性、经济发展、意识形态以及懒惰滋生的角度来进行反驳。其实,这场论争涉及"普遍接受的基本权利"具有何种意义上的普遍性、如何理解权利享有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以及如何定位政府的职能这三个较为根本的问题。南非食物权定性的论争对于思考与完善我国食物方面的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民国时期监督慈善团体立法及其启示 龚汝富(155)
摘 要:
民国时期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转型时期。在这个转型时期里各种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既给慈善事业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机会,也给慈善事业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对慈善团体的规范管理,显得尤为迫切。本着扶持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民国时期南京政府先后制定了《监督慈善团体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监督慈善团体以保障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其中许多历史经验和教训在当代的慈善立法中也是值得参考和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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