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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2009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09-12-03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法商研究》2009年第6期目录、摘要:

1.严惩“酒驾”肇事犯罪观念之反思 汪明亮(3)
摘 要:
目前,我国民众要求严惩"酒驾"肇事犯罪的观念日益盛行,而此种观念有可能带来一系列副作用,因此有必要对此种观念进行反思。通过对"酒驾"肇事犯罪进行犯罪学分析可以发现,导致"酒驾"肇事犯罪
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而预防该类犯罪的方法也应当是多元的。

2.醉酒驾车肇事案件定性问题之思考 李 凯(11)
摘 要:
司法实践中的判例表明,对行为人醉酒驾车肇事案件的定性问题无论是在司法实务界还是在法学界均未达成共识,而要合理解决该问题则需要解决三个前置性的问题——刑法条文的解释观念、行为人的罪过形式以及行为定性后的司法效应问题。从解释观念看,应树立以罪定刑的析罪观;从罪过形式看,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应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从司法效应看,将醉酒驾车肇事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势必不当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对醉酒驾车肇事案件,除有确切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而故意致醉外,一般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保险法二次修订之理念与路径选择 胡晓珂(16)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二次修订是在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展开的。保险法的二次修订与立法理念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这一关系表现为立法者在保险法修订活动中对社会责任、被保险人中心主义以及适度监管等理念的选择,修订后的保险法在修法路径上贯彻了上述法理念。可以看出,这些立法理念对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功能,解决我国保险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为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4.超越程序控权:交往理性下的行政裁量程序 王学辉(25)
摘 要:
虽然程序规则是控制行政裁量的一把利器,但程序控权论却因传统程序控权的单向性而日渐式微。交往理性通过非单向权威、主体间性和交往行为来重构行政裁量。而现代行政程序也以程序正义、兼具工具理性和交往理性、开放性、对多元价值的兼容性等品质与经交往理论重构后的行政裁量交相辉映,并在多元化困境中,在善治的指引下实现共生。在这背后所蕴含的则是在行政法学领域运用交往理性的新范式,而自主性程序观则是这一新范式在程序领域的必然产物。

5.反思与重构:宽严相济的审查起诉程序 朱立恒(35)
摘 要: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查起诉程序中的体现主要是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查起诉程序中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不相吻合之处主要是:法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不够周全、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比较模糊、对如何理解证据不足不起诉存在分歧、不起诉制度的适用程序过于繁琐等。建议放宽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将刑事和解制度法制化、取消不科学的检察业务考核指标等以重构我国的审查起诉程序。

6.我国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规定之批判与完善 李 响(42)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了消费者可以要求"十倍赔偿"的权利,这被誉为中国版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然而,这种"十倍赔偿"只不过是徒有虚名而已,不仅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而且实行起来也困难重重。如果想要名至实归,唯有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把真正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当中,才是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破解之道。

7.对我国关于《防扩散安全倡议》立场之重新审视 余民才(50)
摘 要:
我国之所以没有加入《防扩散安全倡议》是有正当的法律与政策原因的。但是,在美国奥巴马政府将《防扩散安全倡议》制度化的条件下应对这种立场进行重新审视。不断发展的中美积极合作关系和防扩散与核裁军新局势为重新审视我国现在对《防扩散安全倡议》所持的立场提供了充足理由。目前,我国适时加入《防扩散安全倡议》具有现实必要性、可能性与可行性。我国应努力成为《防扩散安全倡议》核心成员,推动建立与国际法相符合的《防扩散安全倡议》的制度和程序。

8.中国的司法模式:传统与改革 侯 猛(58)
摘 要:
在中国,法院并非是各种问题的解决中枢,甚至也并非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必须打破"司法独立"的神话,从儒法传统和政法传统出发,以宪法为根本依据,重新解读中国的司法模式。在国家转型的过程中,司法的根本目的是建设稳定、强大的民族国家和法治国家,但应注意平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最终实现基本权利的全面保护。

9.我国减刑、假释制度改革路径前瞻 王志祥(65)
摘 要: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尤其是法制发达国家大多实行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或仅实行假释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适用格局总体上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方面减刑制度的矫正效果相对较差,其适用率却维持在很高的水平上;另一方面,尽管假释制度的矫正效果相对较好,却得不到有效适用。这种适用格局不但没有达到预期的矫正效果,而且明显与世界范围内的减刑、假释制度的总体发展趋势相背离。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改革路径应当是:一方面对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继续适用减刑制度;另一方面,在减刑与假释制度重合适用的领域,即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范围内,废除适用减刑制度,并在累进处遇制的基础上重构我国的假释制度。

10.广义财产观下的人格权及其宪法性回归 张 力(76)
摘 要:
随着人格权的发展,其中包含的财产性(广义财产)线索发生中断,人格权因此完成了民法化并以精神性主线在当代获得了发展。这使人格权的宪法性回归最有可能在寻回财产性线索的同时,以广义财产理论结合一般人格权制度的方式率先在局部实现。这在社会转型期的俄罗斯已通过公有财产分割取得权与公共财产公共利用权获得了实证,同时它也可以在我国成为改善社会民生的重要法律手段。

11.论患者隐私权保护中的权利冲突及其协调 曾 琼(85)
摘 要:
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患者隐私权日益为人们所关注。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患者隐私权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它会与医务工作者知情权、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等发生冲突。但是,我国在立法上对此类冲突的解决途径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一、可行的规则,导致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并不充分或者出现权利滥用的现象。因此,应在立法上建立协调上述冲突的平衡机制。

12.论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益的平行保护 郑友德 万志前(93)
摘 要:
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标权益的保护上呈并列关系。在保护对象上,商标法直接保护注册商标权人及其享有的完全独占权,间接保护未注册知名或驰名商标持有人及其个体法益、相关消费者及其集体法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直接保护经营者及制止不正当利用其未注册知名或驰名商标享有的个体或集体法益,以及相关消费者及其享有的集体法益,间接保护未注册知名或驰名商标持有人及其对其个体法益期待保护的不完全独占权。在规制商标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方式上,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静"与"动"之分。在效力范围上,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大于行使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限于知名标记形成市场利益的范围抑或产生混同之虞的地域。在保护目的上,未注册知名商标的反混同保护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商标法偏重驰名注册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13.我国服务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许明月(101)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市场的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服务消费在消费市场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服务消费具有不同于商品消费的基本特点。这些特点对消费者权益必然产生影响,使消费者诸如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人格尊严受尊重权、索赔权等权利的实现在服务消费中面临着更大的困难。因此,从基本理念和具体制度两方面完善我国服务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14.公共政策如何进入裁判过程
——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例 宋亚辉(111)
摘 要: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司法文件,要求裁判必须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改革开放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社会效果"的含义随着公共政策的变更而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裁判提出"社会效果"的要求,旨在通过司法解释将公共政策转化为司法政策,并进一步内化到裁判过程中。然而,公共政策并不都像决策者预期的那样,它的实施往往会引发难以预料的意外后果。因此,法院只能在特定情况下,基于特定的理由才能将公共政策引入裁判过程。法院应当对公共政策加以甄别,在其进入司法裁判过程之前必须进行成本分析和绩效测定,防止可能出现的意外后果。

15.“环评风暴”的制度困境解析
——以水电项目为例 巩 固(122)
摘 要:
频频出现的"环评风暴"凸显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不力的现状。这种现象的背后有着深刻的制度根源。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战略环境影响评价薄弱导致项目依据不合理为建设者违法提供了"原动力"、制度体系不严密为违法者以违法事实"倒逼"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便利、责任体系不合理起到"反激励"作用是导致甚或"推动"建设者不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原因。只有通过完善相关立法,环境影响评价才能走出制度困境,摆脱对"风暴"的依赖。

16.美国农业贸易调整援助法律制度及其启示 佟占军(131)
摘 要:
美国农业贸易调整援助法律制度经历了从例外条款到专门立法、从现金援助到技术援助的发展历程。为了应对金融和经济危机,美国通过《2009年贸易和全球化调整援助法案》对该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农业贸易调整援助虽然也是一种贸易救济措施,但与传统的"两反一保"措施相比具有自身鲜明的特色。美国农业贸易调整援助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虽有不足,但修订后的制度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了减缓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全球金融和经济危机给我国农业贸易造成的冲击,我国应结合国情,借鉴美国经验建立起农业贸易调整援助法律制度。

17.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不一致性问题及其解决 刘 笋(139)
摘 要:
晚近,国际投资仲裁庭对相同或不同投资条约下相同或类似投资条款或条款所涉相同或类似投资权利经常作出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解释。这种条约解释的不一致性严重损害了投资条约作为成熟的国际法规范应当具有的确定性,损害了投资者期待条约所能保护的利益,也使东道国对自身投资管理行为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缺乏预见。为解决仲裁裁决的不一致性问题,不仅应当改革投资条约的实体法规则,对关键性的术语、条款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解释,而且应当改革投资条约的程序法规则,对仲裁程序进行监督,为错误的仲裁裁决提供矫正机制。

18.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综述 冯兴俊(148)

19.《法商研究》2009年总目录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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