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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2025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5-02-10 来源: ZUEL法商研究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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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论习近平文化思想的宪法基础



莫纪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摘  要  习近平文化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文化篇,是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根本遵循和行动纲领。习近平文化思想的核心要义可以归纳为“十一个方面”,其中“七个着力”概括地阐述了习近平文化思想的精髓,是学习和掌握习近平文化思想的理论抓手。习近平文化思想能够成为社会主义文化领域的指导思想,离不开现行宪法关于文化制度规定、原则和精神的保障,具有广泛和丰富的宪法基础。与此同时,习近平文化思想又可以为宪法关于文化制度规定的完善提供方向指引。应当在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制度化要求基础上,根据习近平文化思想的价值要求对现行宪法所规定的文化制度进行较为全面的修改,从而构建更加系统完备的社会主义文化制度体系,为社会主义文化法治建设打下扎实的宪法基础。

  键词 习近平文化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  1982年宪法  文化宪法





合同司法终止规则的本土性与体系性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即合同司法终止规则体现了合同司法终止的正当性,其旨在打破合同僵局,符合效率、诚信与公平原则。合同司法终止规则是建立在两大法系尊重合同和私法自治的价值共识基础上,通过系统总结《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而确立的规则,在特殊情形下摆脱合同约束的场景中,可在当事人的自治与衡平、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形成妥当的平衡。合同司法终止规则不同于域外法中的履行不能情形下给付义务消灭规则,也有别于因重大事由终止合同规则。合同司法终止规则可适用于分割式商铺买卖合同纠纷等情形。从规则体系上看,合同司法终止规则是合同履行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解决履行不能的重要路径。合同司法终止规则与情势变更规则、合同的法定解除规则存在明显区别,其适用具有独特的实体和程序条件。

  关键词  合同司法终止  合同僵局  履行不能





抽象危险的立法预设与司法判断



张明楷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  将所有的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视为对应且对立的关系,主张抽象危险为立法预设(推定或拟制)因而排除司法判断的观点,存在明显的缺陷;形式上符合抽象危险犯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可能并不存在立法预设的危险,故应允许反证。对抽象危险犯构成要件的限缩性实质解释与对具体案件中抽象危险的反证并非完全等同;反证属于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而非对违法阻却事由的判断。抽象危险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可分为正面判断与反面判断,正面判断是对立法预设的危险是否存在的类型判断,该判断若成立则肯定构成要件与抽象危险之间的通常关联性;反面判断则是立法预设与特殊案件是否一致的例外判断,该判断若成立则否认构成要件与抽象危险之间的真实关联性。刑法基于判断资料与判断标准对抽象危险做出立法预设,只有当具体案件不存在立法预设的判断资料时,才允许反证;对立法者采用的判断标准本身,不得进行反证。

  关键词  抽象危险犯  禁止反证说  允许反证说  立法预设  司法判断





“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构建的中国逻辑



徐崇利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  发展中国家谋求获得公平合理待遇,一直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经济法发展的一大主题。过去,这一问题只存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时至当下,中国发展成为世界经济大国之后,也面临着如何公平对待其他弱小发展中国家的问题。中国在合作共赢原则下践行“实力界定收益-”分配逻辑,正展现了本质上有别于发达国家的另一种样态。对于“实力界定收益-”中国逻辑本身及其适用程度的理解,不能仅按照认知主义的“适当性选择”模式简单地将之归为中国基于自身观念所采取的一种利他行为,而是要同时关注理性主义“结果性选择”模式对其利益动因的解释。在构建“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中国在更大程度上对参加共建的发展中国家践行“实力界定收益-”分配逻辑,从道义层面更好地彰显其源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正确义利观,也显现了其符合中国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自利性。

  关键词  一带一路”  国际经济法律制度  收益分配





数据财产设权的知识产权进路



吕炳斌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  作为数字时代的一种新兴财产权,数据财产权不能凭空构建,而应以商业实践中的数据存在状态作为逻辑起点。商业实践中的大量数据受私人控制且处于保密状态,栖身于商业秘密保护之中。这是缺乏数据权利的专门保护制度、缺乏数据公开的法律保障下的无奈选择。数据保密可能造成数据保护力度过大、数据访问受阻以及“数据孤岛”和数据垄断等后果。人类社会需要一种激励和促进数据公开的法律制度。数据财产权可以充当此任。数据财产设权的目标不在于强化保护而在于促进公开,进而实现数据价值的网络效应。借鉴知识产权法的对价理论,数据财产设权可采取“以公开换权利”的进路。数据财产权以客体公开为前提,在体系上也将是一种与商业秘密相对应的法律制度。对实践中出现的数据“三权分置”可在知识产权视野下进行建构。

  关键词  数据财产权  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  数据三权分置





数字证券的法律规制



雍  晨

(重庆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  要  证券型通证发行是金融市场内在地发展出来的一种社会融资实践,是从复杂的代币发行中剥离出纯粹的投融资功能,从而主动适应监管、发挥区块链技术积极功能的融资发行方式。数字证券是从证券型通证发行中抽象得到的理论概念。在数字证券概念之下,可解构出“数字资产的证券化”与“证券的数字化”两个概念,数字证券与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是一种相互交叉与发展的辩证关系。数字证券是区块链技术与金融市场的深度融合,是区块链技术在证券市场的应用。对于数字证券的发展应采取包容审慎的理念予以积极回应,准确识别数字证券的业务实质,采取有效的规制措施预防风险。数字证券应当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在现有证券法律规制框架之下进行规则调适,以信息披露与准入资格为主要规制手段,对“投资者—平台—发行人”多元主体进行监管,通过设置行政责任与民刑责任协同治理,实现对数字证券的全面规制。

  关键词  数字证券  证券型通证发行  区块链  资产证券化  协同治理





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出罪机制反思



谢小剑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  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我国经历了从一律起诉入罪到以相对不起诉出罪,再到依据“但书”出罪的过程。根据“但书”出罪具有公安机关实体出罪、法定出罪的特点,既从源头上避免了入罪,也肯定了以具体危险为由出罪的理念。但是,在实践中放弃以相对不起诉出罪、裁量出罪并不合理。我国应在坚持根据“但书”出罪的同时,积极推行以相对不起诉出罪。以相对不起诉出罪既有利于对轻罪案件程序出罪,也有利于对出罪程序进行司法控制,发挥检察机关实施政策的优越性,化解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出罪的难题。以相对不起诉出罪,应当明确具有从重情节的案件以及酒精含量150mg/100ml以上的案件都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并且可以附加一定条件作为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前提,裁量标准主要判断其是否具有起诉的必要性。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相对不起诉  但书条款  程序出罪  实体出罪





紧急避险在环境侵权责任中的抗辩效力:一个反思性检讨



晋  海

(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  特殊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总是要求特定的抗辩事由。环境侵权责任系无过错责任,其正当性有多种论证,但危险性是最重要的归责事由。特殊的归责原因使环境侵权责任构成呈现独特结构:既无违法性,亦无有责性。防御性紧急避险抗辩的正当性基础在于阻却行为违法性,而进攻性紧急避险抗辩的正当性基础有“违法性阻却说”、“有责性阻却说”和“二分说”等不同见解。无论何种见解,均无法论证紧急避险成为环境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正当性。紧急避险抗辩在环境侵权责任中不具抗辩效力。在比较法上,正当事由被排除在无过错责任抗辩事由之外。紧急避险抗辩适用范围问题,是关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抗辩事由规则立法体例的大问题,需要学术界认真对待。

  关键词  紧急避险  环境侵权责任  抗辩效力  立法体例





共益债务认定标准的问题检视与规则重塑



张钦昱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摘  要  肇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共益债务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因共益债务认定范围逐渐清晰、类型固定封闭而呈现谦抑化倾向。考虑到其他破产程序当事人的利益,共益债务外延的扩张趋势应当得到逆转。通常理解的“为债权人共同利益”的共同利益判断标准,因与破产费用的本质属性混淆、利益主体过于狭隘而应当以“债务人财产受益说”替代。为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承担的债务因与共益债务的特质不相匹配而应被排除在共益债务的范畴之外。共益债务带有较强的企业复兴色彩,破产后融资便是典型代表。应当审慎对待新兴共益债务,以“实际必要”准则限制共益债务的数额与范围。在取消侵权之债共益债务资格的同时,应当强化管理人执业责任强制保险、建立受害者对责任人追索的替代机制。应当秉持促进企业复兴的思维,纾解破产后融资的时点、对象、目的等争议,为企业不良资产寻找市场化出路,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债权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共益债务  认定标准  破产费用  破产后融资  债务人财产  破产重整





民事诉讼跨境直接证据调查的容许性



占善刚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  2023年9月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设第284条,规定在同时满足“所在国法律不禁止”及“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条件下,受诉法院可以采取“即时通讯工具取证”等方式跨境直接进行证据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新设的跨境直接证据调查与传统的通过司法协助进行证据调查处于平行序位,由受诉法院合目的性裁量适用。法院采取“即时通讯工具取证”等方式进行证据调查,并未改变其高权行为之性质,其正当性源于证据方法所在国的个别允诺或同意,仅“所在国法律不禁止”的条件并不充足。在未取得证据方法所在国同意的情形下,为避免可能的外交、政治争议及国际法后果,应谨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4条的规定。应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意义对“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性质及效力作出合目的性解释,以保障当事人在跨境直接证据调查中的程序参与权和证据利益。

  关键词  跨境直接证据调查  主权原则  司法协助  自由证明  当事人同意





我国公司资本公积金制度的模式选择与规范重构



宋晓庆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  我国公司资本公积金制度面临着法律制度定位不明确、规则供给缺位导致司法裁判类案异判、现行规则与新公司资本制度不匹配等问题。引入授权资本制、无面额股等新资本规则后,以面额为基点的传统资本公积金制度模式已发生变化。新资本公积金制度应立足面额股和无面额股发行中资本公积金制度与资本制度之间体系衔接的差异,通过借鉴不同资本制度背景下形成的旨在资本积累的强制模式和旨在资本利用的任意模式,采用符合新公司法资本维持与资本效率双重目标的折中模式。在折中模式下,主要面向资本维持、资本利用、资产标尺、财务指标这4个矫正方向。在公司资本公积金制度的功能重构中,应以资本功能为本位,突出财务指标功能,弱化证券监管功能。在具体规则展开中,结合面额股与无面额股并存机制,从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两个层面,重构资本公积金形成、减少、分配与公示规则。

  关键词  公司法  资本公积金  授权资本制  无面额股  公司财务指标





中国“检察公益诉讼”概念的发展史考察



王海军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教授、涉外法治研究院研究员


  摘  要  “检察公益诉讼”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提出的新概念,具有历史基础和时代特征。从概念史角度看,自清末开始,检察机关与公益之间的关系初步建立,革命根据地人民检察范畴内出现了“检察公益诉讼”概念的部分内容。在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检察公益诉讼”概念在中国特有的社会背景下孕育并经历暂时中断。改革开放后,“检察公益诉讼”概念在检察制度恢复和发展的基础上生成,并最终定型为以检察机关为主体,基于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以诉的形式运行的法律监督机制。“检察公益诉讼”概念既是人民检察制度自主发展的结果,也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重要表现,蕴含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内涵。

  关键词  检察公益诉讼  公共利益  法律监督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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