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民事权利在近代中国的生成——以大理院审理祭田案件为中心的实证考察 李启成; 1-17
2 物权法定原则之辨:一种兼顾财产正义的自由论视角 龙卫球; 18-37
3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研究——以中德法律比较为出发点 仲伟珩; 38-47
4 董事谨慎职责与经营判断规则之关系刍议——以美国法为视角 夏利民; 48-54
5 法国公司法中管理层对第三人的责任 郑佳宁; 55-63
6 我国港台地区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比较研究 周贤日; 64-80
7 控权模式下的真相发现:法国拘留制度述评 施鹏鹏; 81-97
8 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刑事再审程序改革——从俄罗斯刑事再审程序谈起 元轶; 98-106
9 论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刑事司法协助──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参照 陈东; 107-115
10 汉考克的冲突法理论及其对韩德培的影响——纪念韩德培教授诞辰100周年 杜涛; 116-131
11 多维的英格兰宪政史——兼读梅特兰的《英格兰宪政史》 李红海; 132-141
12 立法的非法学化与法学的非学术化——从人生非戏说起 胡满子; 142-146
13 制定一个欧洲民法典?——《共同参考框架草案》(DCFR)及其历史根源 阿尔多·贝杜奇;罗智敏; 147-158
14 《比较法研究》(2010)目录索引 159-160
15 大型翻译项目“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第十一次工作会议在厦门召开 颜晶晶; 161
1、民事权利在近代中国的生成——以大理院审理祭田案件为中心的实证考察
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 李启成
摘要:在中国,作为近现代法学基石的“权利”是西方影响下的产物,以之为基础来建构正式的法律体系始于晚清变法修律。从理想上来说,立法者会尽其所能考虑社会现实和未来需要而审慎立法,以使其所立之法能真正规范社会生活而产生良好效果。但实际上,近代中国的立法者,主观上多具有强烈的“法教”意识,客观环境又不允许他们在外来法理和中国现实之间从容斟酌,结果导致我国近代“数十年来的立法,确与社会脱了节”,〔1〕这在民事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不仅如此,脱了节的新法律难免不适于用,真正可用的新法律并不多。这种现状使得研究者不能仅仅从立法层面来宏观探究近代中国民事权利的生成,固然这种探究从法意识形态来讲是必要的。因为这种纸面上的民事法规范,没有在人心中建立牢固基础,不能真正发挥法的效力而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这就需要司法官在裁判个案(包括某类案件)时妥当斟酌、反复检验,直到创设一相对成熟且能被广泛接受的成文规则为止,才可以说某种民事权利在近代中国基本生成。民事权利体系的成形是以具体民事权利的生成为基础的。以某种具体民事权利的生成入手来观察近代中国民事权利体系的构建,学界之在这方面的研究尚嫌不够。本文即以大理院审理祭田案件为中心,来论述近代中国以...
2、物权法定原则之辨:一种兼顾财产正义的自由论视角
作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龙卫球
摘要:一、导言:寻求物权法定体制破题之笔的热议2007年《物权法》制定前后,物权法定原则是否应予贯彻以及如何贯彻,成为学界热议话题之一,至今仍然不失理论与现实的争辩价值。传统物权规范体制的重点之一,在于贯彻物权法定原则,使物权以类型限定和内容固定为要求,当事人不得任意设定或变更物权的类型及其内容,此与债权在类型和内容上具有任意性正好相反。《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讨论曾经在两个意义层面发生:一个层面,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应取宽松论的争论。以江平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坚决反对物权法定绝对化,他们主张《物权法》如果一定要明确写下物权法定原则的话,宜采用留有余地的方式加以表述,其主要理由是:我们国家目前尚处于改革开放时期,社会转型使得一些物权类型还在摸索之中,特别是一些民间物权(习惯物权)应如何塑形或处理还不确定,因此有必要在立法措辞上留有余地,使得司法填补成为可能。〔1〕另一个层面,是关于物权法定应予放弃的争论。苏永钦教授提出,现今物权立法应放弃物权法定主义而转取物权自由主义,他主张用一种近似合同类型自由的规范模式,来取代所谓的以类型限定和内容固定为特点的物权类型法定的规范模式。此说认为,如果适当的物权类型数量...